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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银行账户管理规定范文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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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银行账户管理规定范文4篇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规定旨在进一步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保证账户信息的可控、规范,防止产生休眠账户。下面是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欢迎参阅。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规定范文1

  1. 目的:

  加强资金管理,保障分公司合法、有序地开展经营活动。

  2. 适用范围:

  3. 帐户管理

  3.1以XXXX为分公司主要开户银行,税款帐户可根据当地税务部门指定银行开户,银行帐户开立、变更、撤销须由分公司提出申请,经总部批准后执行,并在三个工作日内报总部财务部备案。凡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开立、变更银行帐户;

  3.2 按人民银行帐户管理规定在当地XXXX以各自的名义分别开立“收入帐户”和“支出帐户”各一个,其中:“收入帐户”的帐户属性为“一般结算帐户”,“支出帐户”的帐户属性为“基本结算帐户”;

  3.3 收入帐户”用于收存分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的经营收入及总部下拨款;

  3.4 “收入帐户”只能通过网上银行支付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的经营支出,(退票、支付帐户费用以及有权机关依法对帐户资金进行冻结、扣划的除外);

  3.5 “收入帐户”不得购买任何支付结算凭证、不得通过柜面办理任何支付业务;

  3.6 “支出帐户”仅用于支付各项零星开支、支付帐户结算手续费等费用;

  3.7 “支出帐户”除可以收存总部的下拨款和“收入帐户”的划入资金外,不得发

  2/ 2生任何形式的收入(利息收入和退票除外);

  3.8 “支出帐户”仅办理现金业务(含取现、购买现金支票),不得办理转帐业务,不得购买除现金支票以外的任何支付结算凭证。

  4. U盾管理

  4.1 权限:U盾管理的权限在公司总部;

  4.2 U盾分配:总部出纳和总部财务经理各执一个可操作各个分公司银行帐户的U盾,各分公司总经理执有的U盾只可操作本分公司的银行帐户;

  4.3 U盾一旦出现丢失的情况,24小时内上报公司总部财务部,由公司总部财务部去办理注销和补办业务;

  4.4 U盾只能由分公司总经理本人保管并由本人在电子银行网上操作,严禁授权给任何人代为操作;

  4.5 U盾的初始密码可以更改,确定好的密码由分公司总经理本人妥善保管。

  5. 财务部负责本办法的解释和监督执行。

  6. 本办法从年月日起施行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规定范文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各企业银行账户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基层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集团公司财务与产权管理部为银行账户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各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银行账户为各企业在商业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章 银行账户审批权限

  第五条 集团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直属企业开立的银行账户,须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集团公司审批;原有银行账户的变更或撤销,须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六条 分公司管理企业、子公司所属企业开立的银行账户,须以正式文件形式报上一级企业审核后统一上报集团公司审批;原有银行账户的变更或撤销须由各分公司、子公司统一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七条 上市公司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及撤销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三章 银行账户开立、变更、使用和撤销

  第八条 开立银行账户只限于国有商业银行和集团公司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同时须满足集团公司结算中心和财务公司银行账户体系和资金管理的要求,不得在非认可的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第九条 银行账户必须由本企业财务部门统一开户,统一管理,严禁违反规定多头开户,严禁出租和转让账户。

  第十条 各企业原则上只可开立两个账户:一个基本账户(即支出户);一个一般账户(即收入户)。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有特殊规定的可以申请开立专用账户。需要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和注册验资,可以申请开立临时账户。

  第十一条 基本账户和一般账户均统一纳入集团公司结算中心和大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管理。为满足结算要求,须选择同一家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和电(热)费结算一般账户。网上银行可以选择中国工商银行或者中国建设银行。

  第十二条 银行账户核算内容

  (一)基本账户用于核算各企业的支出;

  (二)一般帐户(收入账户)用于核算各企业的电(热)费收入;

  (三)纳税、还贷等专用账户用于规定的用途,不得存放其他资金;

  (四)临时账户只能用于核算临时机构的支出。

  第十三条 银行账户开立程序

  (一)申请开户。以正式文件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新成立企业需要提供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批文。

  (二)审批账户。集团公司根据各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批。

  (三)开立账户。各企业按照批复的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四)办理网上银行登记。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对各企业银行账户实行年检制度,每年年底,各企业对截至上年12月31日保留的所有银行账户填写《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见附表1),集团公司根据审核情况签发年检结论和年检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财务与产权管理部将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各企业银行账户存款限额。

  第四章 银行账户管理责任和监督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建立银行账户管理档案制度,统一管理各企业银行账户开立、变更、销户情况,并对各企业银行账户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各企业主要领导、主管财务领导、财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要对本企业的银行账户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本办法的规定,作好银行账户的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各企业须明确银行账户管理直接责任人,直接责任人须具备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并依照本办法规定,正确办理账户开立、变更、销户、年检手续,建立健全本企业账户管理档案。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作以下处理:

  (一)责令限期纠正错误;

  (二)给予通报批评,并结合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对违纪单位给予经济考核或行政处分;

  (三)有关人员如有循私舞弊、贪污受贿、纵容违法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考核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财务与产权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4年6月10日发布的《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表1.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

  2.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银行账户开户审批表

  3.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网上银行申请表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规定范文3

  1.财务会计人员要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得出租、出借本企业银行账户。

  2.出纳人员签发支票时须以有关人员办理的手续齐全的有关凭据为依据,不得私自签发支票、空白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影响公司信誉。

  3.“银行存款日记账”每月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发现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企业账面与银行账面的余额相符。

  4.“银行存款日记账”要按月结清,月底,货币资金余额明细账必须与总账核对相符,会计、出纳要在日记账与总账上交叉加盖本人印章,做好对账记录。

  5.出纳员对个人借支未及时还清者,有权催收和拒绝办理新的借款手续。

  6.集团公司内各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本着“合理布局、统一规划、履行审批、统一管理”的原则。

  7.各公司、厂部的银行账户开设,一般情况下在集团公司指定的银行金融系统范围内办理。特殊情况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其它金融机构开设,但须经集团公司财务总监批准。

  8.集团各公司及下属单位银行账户的开设必须是在公司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内。下属单位一般情况下在银行开立账户数不得超过两个(一个基本户、一个结算户)。各公司及下属单位只允许在公司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中开设一个账户。因业务情况,需要开立个人账户的,要实行开户人、留密码人、持卡(折)人三者分立,确保资金的安全性,更换开户人需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9.各公司及下属单位的资金余额实行上限管理。公司根据各公司、厂部的经营规模、业绩水平、资产状况核定其流动资金。对超过公司核定流动资金限额以上的,各单位不得占用并及时划拨回集团公司财务部指定的账户。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规定范文4

  为进一步提高集团资金管控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水平,规范所属企业银行账户管理,保证企业资金安全,避免多头开户,减少闲置账户,依照《企业财务通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集团现行制度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适用本办法的企业为集团所属各级控股企业,包括各级控股子企业设立的各级分子公司。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银行账户为各企业以企业法人名义在商业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章 指导原则

  第三条 严格控制开户数量。所属企业除基本户、住房公积金、税户等国家规定必须开立的专户和有投资、融资等企业专项用途的银行账户外,严格控制新增开户。

  第四条 逐步清理冗余存量银行账户。所属企业应当进一步优化合作金融机构,对已无实际合作的银行账户予以及时清理。

  第五条 逐步实现合作金融机构的相对集中。条件成熟的前提下,集团公司将逐步集中所属企业合作金融机构,充分利用金融机构资金管理工具,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集团资金整体在线监控运作。

  第六条 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使用和撤销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严禁企业开立个人账户办理公司业务。严禁企业出租和转让银行账户,或将规定用途银行账户挪作他用。

  第七条 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须按照集团公司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企业银行账户的增减变动情况应定期向集团公司备案。

  第三章 银行账户的审批备案

  第八条 集团公司各级控股企业开立银行账户实行审批管理。二级企业开立银行账户由集团公司审批,三级及非二级企业开立银行账户经二级主管公司审核后报集团公司审批,企业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开户手续。

  企业开立银行账户应完成内部审批流程,由企业主要领导审批,并填报《天津**集团企业银行账户开户审批表》,连同企业内部审批资料一并报送至上级主管公司审批。

  第九条 企业银行账户信息变更及账户撤销事项经由企业内部审批后即可自行办理。

  第十条 企业应定期上报银行账户信息变更及增减变动情况。企业应于每季度终了15日内,填报《天津**集团企业银行账户备案表》,上报至集团公司备案,二级主管公司负责本企业所属企业汇总上报备案。

  第四章 银行账户的管理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所属企业银行账户开立、变更、销户的审批和备案工作,并对各企业银行账户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各二级主管公司负责其所属企业银行账户开立的审核,以及银行账户信息变更、销户的上报备案工作,并对各所属企业银行账户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各企业财务部门负责统一办理本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必须明确银行账户管理直接经办人,直接经办人须具备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并依照本办法规定,正确办理账户开立、变更、销户等,建立健全本企业账户管理档案。

  第十三条 企业务必定期与银行对账,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确保账实相符。

  第五章 银行账户的监督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财务部对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实施业务监督,集团公司审计部对企业执行本制度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对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实施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企业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涉及违法违纪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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