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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会议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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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人以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为代价,获得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有限责任的权利。因此,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的权利是受到一定的限制的。今天小编整理了合伙人会议制度范文供大家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合伙人会议制度范文

合伙人会议制度范文1

总 则

第一条 内部合伙人制度是指由公司内部员工认购本公司的股份,参与经营、按股份享受红利分配的新型股权形式。推行内部合伙人制度目的在于:

1) 实现本士咨询公司的管理突破,通过共同经营、共同创业,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凝聚志同道合的长期合作伙伴,形成高效的资金、团队、运营模式。

2) 规范和完善公司内部的治理机制,规范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协调合伙人的责任、利益和风险平衡关系

3) 确保公司的顺利运作,形成互补能力结构,提升公司的总体竞争力,实现公司永续经营

1.2 内部合伙人制度的实施原则

第二条 合伙人制度实施遵循以下原则:

1) 遁序渐进原则;

2)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3) 收益与风险共担,收益延期支付原则;

4) 能力配比,增量激励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实施意在逐步构建合伙经营模式和团队习惯,不改变公司性质

第四条 某某集团以为推进中国连锁企业发展已任,力图成为中国最具实力的连锁经营研究、培训、咨询顾问集团,为各参见《某某集团发展战略及五年规划》。

第五条 深圳某某咨询公司是某某集团总部核心业务单元,独立核算,自负营亏;围绕集团三年规划目标,通过机制创新实现快速发展,内部合伙人计划是与某某咨询事业计划匹配的长期激励方式,为达成目标将过渡跨行业、跨专业矩阵式组织形式并形成长期合伙人制度,参见《某某咨询公司发展规划和未来组织结构过渡方案》。

2.2 员工职业发展规划

第六条 咨询业是一个智力密集、人才密集的行业,优秀员工是实现某某规划的保障,公司对鼓励员工向与公司需要相符的方向发展,并辅以技术指导和知识管理支持,员工可从业务、咨询、研究员等途径向合伙人生涯发展,如下表,详规参见《某某员工培养及职业生涯规划管理办法》。

第七条 针对咨询业难做大、人才培养成本大、流动率高状况,公司将不懈培养和打造志同道合的合伙人团队,通过集合优秀人才共同去争取未来,让有志员工在某某“飞速发展、畅享成长,共创未来”。

2.3 内部合伙人股权基本结构与配比

第八条 为确保合理的治理结构和竞争力能力组合,未来三年某某顾问内部合伙人股权基本结构与配比方式如下表:

2.4 创始合伙人

第九条 接受本合伙人制度,维补足《创始合伙人协议书》,20__年9月前出资并成为注册的股东,称之为创始合伙人,创始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

1) 按协议出资;

2) 参与运作,除特殊原因三年内不得离职和退股;

3) 按本制度第八条出让预留股份;

4) 公司亏损或业务需要时优先同比注资,补足运营所需资金;

2.5 内部合伙人

第十条 内部合伙人指认同某某文化,具备公司所需能力、获得股权的员工,内部合伙人对公司负共同经营、共同创业,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之责任,公司不接受纯投资者为合伙人。

第3章

3.1 内部合伙人的资格条件 内部合伙人吸纳与股权激励

第十一条 内部合伙人的基本资格条件如下:

1) 在公司工作半年以上

2) 职级T3级以上,并符合岗位任职资格条件

3) 业务能力强,考核优秀

4) 有成为合伙人的意愿,按协议商定的出资比例

第十二条 合伙人品质要求:合伙人需要某某共同的价值取向,具备长远眼光和较强的创业欲望、富有牺牲精神和承受力等企业家精神,经合伙人协商一致同意的。

合伙人会议制度范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持股计划的原则

1、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持股计划,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本计划各相关主体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不得利用本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2、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持股计划遵循员工自愿参与原则,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持股计划。

3、确保公司长期、健康的可持续发展原则

本持股计划下确定的各持有人对应的标的股票权益将在锁定期满后、存续期内根据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归属;同时,本持股计划作为公司中长期的激励计划,将连续实施五期。该归属及实施机制有利于引导高层人员关注公司中长期价值创造,而非博取短期业绩增长,确保公司长期、健康的可持续发展。

4、协作共赢、利益共享原则

本持股计划贯彻落实公司“协作共赢”的核心价值观,最终股票权益的归属既与公司的业绩考核指标有关,也与员工个人的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公司长期事业合伙人利益相结合,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及长期价值,实现公司与员工利益共享。

5、风险自担原则

本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三条 持股计划的目的

为更好地实现成为“全球领先的沟通与协作解决方案提供商”的企业愿景,公司需要凝聚一批具备共同价值观的时代奋斗者和事业合伙人。为此,公司进一步建立、健全多层次激励机制,以“高目标”的工作理念牵引公司高层人员,充分调动高层人员的积极性,明确“协作共赢”的核心价值观,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公司长期事业合伙人利益相结合,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及长期价值,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长期经营目标的实现,推动公司长期健康持续发展。

第二章 持股计划的持有人

第四条 本持股计划的持有人为与公司(含分公司、子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公司总监或高级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具体对象由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本持股计划总人数为9人,其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人,其他员工8人。持有人对应的股票份额依据其在公司的任职资格等级或管理职级,并参考本持股计划草案公告前一年度(即20__年)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分配。

第三章 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和股票来源

第五条 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公司提取的事业合伙人激励基金。根据《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事业合伙人激励基金计划》(公告编号:20__-051)的相关规定,公司20__年度激励基金的提取条件已达成,即:公司20__年度营业收入为36.84亿元,同比实现33.76%的增长,同时公司设定的20__年度限制性股票业绩目标也已达成,则按不超过20__年度净利润净增加额10%的比例提取激励基金,并使用该激励基金设立“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本期持股计划提取的激励基金为2400万元,约占公司20__年度净利润净增加额的6.97%、占公司20__年度净利润的1.43%。

第六条 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和数量

本持股计划投资范围为购买和持有公司的股票,股票来源为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但不限于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本期提取的持股计划激励基金总额为2400万元。2022年6月16日,持股计划通过二级市场大宗交易方式受让公司股票共计34.04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比例为0.038%。

持股计划设有相应锁定期、存续期及将对持有人进行年度考核,待锁定期满且持有人满足考核条件后方可解锁,并向持有人分配收益。若存在剩余未分配标的股票及其对应的可得收益将留存用于下一期持股计划所需资金,或经董事会审议后分配至其他持有人。

第四章 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和锁定期

第七条 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18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经管理委员会提请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存续期可以延长。

第八条 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本持股计划的锁定期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12个月。锁定期间,因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锁定期内本持股计划不得进行交易。

锁定期满后,本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证监会、深交所关于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不得利用本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上述敏感期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第五章 持股计划的归属与处置

第九条 持股计划的归属安排

公司将对持有人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划分为A(杰出)、B(优秀)、C+(良好)、C(合格)、C-(待改进)、D(不合格)六个档次。若持有人在存续期内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达到A、B、C+、C,方可享有该持股计划项下归属到其名下的标的股票权益;仅为C-、D的,该持有人不再享受该持股计划项下归属到其名下的股票权益。

持有人按照本持股计划确定的规则完成标的股票权益归属后,由管理委员会于存续期内择机出售标的股票,收益将按持有人归属标的股票额度的比例进行分配。若持股计划存在剩余未分配标的股票及其对应的可得收益将留存用于下一期持股计划所需资金,或经董事会审议后分配至其他持有人。

本持股计划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应根据国家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纳税义务。公司实施本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问题,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持有人因参加持股计划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即股票售出并扣除个人所得税后的剩余收益分配给持有人。

第十条 持股计划的处置安排

在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内,若持有人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将对其已分配但尚未发放的全部标的股票可得收益终止发放,其对应的可得收益将留存用于下一期持股计划所需资金,或经董事会审议后分配至其他持有人:

(1)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尤其是存在违反《亿联员工行为红线》的行为;

(2)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等直接或间接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3)因任何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包括但不限于主动辞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不胜任岗位或绩效不合格被公司解聘、退休、非因执行职务身故等情形);

(4)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仅为C-、D的;

(5)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若持有人在公司内部正常职务变动或调任,其已分配但尚未发放的收益仍予以发放,未分配部分由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其任职资格等级或管理职级,并参考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重新认定。

第六章 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与管理架构

第十一条 管理模式

本持股计划将由公司自行管理,持有人会议将选举产生持股计划的管理委员会作为持股计划的管理方,代表持股计划行使股东权利,具体管理持股计划。

第十二条 管理架构

股东大会是上市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核批准本持股计划。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持股计划的相关事宜。

本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由全体持有人组成。通过持有人会议选出管理委员会,对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进行监督,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执行具体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1人。管理委员会委员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该期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第七章 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

第十三条 持股计划的变更

本持股计划的重大实质性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持股计划的终止

本持股计划在存续期满后自行终止,也可由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提请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延长。

第八章 公司融资时本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第十五条 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的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公司实施本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问题,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持股计划管理办法自公告之日起生效,最终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合伙人会议制度范文3

为进一步明确合伙人进入和考核规则,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__内部合伙人选拔考核:

第一部分:合伙人身份定义及标准:

第一条:合伙人身份证定义:__X合伙人为关键岗位上的管理人员,在日常管理过程中能高质量高标准的完成对应部门绩效及对团队综合能力提升有杰出贡献者!

第二条:合伙人标准:职业价值观与公司发展相符,岗位胜任力符合对应岗位要求,拥有较强的学习和适应变化的能力。

第三条:合伙人群体必须符合“四共原则”:共识,共担,共创,共享。

3.1:共识:合伙事业的梦想,事业逻辑,与合伙规则达成高度一致的认知。

3.2:共担:合伙人在不断学习进步,能力互补的条件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义务及风险。

3.3:共创:合伙人之间协力持续奋斗,创造利益,荣誉和更多的项目机会。

3.4:共享:合伙人之间长期,公平的分享多元化的合伙事业成果。

第四条:合伙人层级分类:

预备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核心合伙人三类。

4.1:预备合伙人:预备合伙人群体为一线优秀管理层。晋升通道为一线所有优秀员工。

4.2: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群里为中层管理,各部门的负责人。晋升通道为优秀预备合伙人。

4.3:核心合伙人:核心合伙人群体为单个项目负责人,能整体规划项目发展。晋升通道为各岗位的优秀合伙人。

第二部分:合伙人动态管理标准

该标准是定期对每一位合伙人的贡献(绩效)定期进行考核和评估,考核标准将直接与合伙人的分红,后期配股,和合伙人身份升降进退标准密切挂钩。

第五条:考核标准:对于合伙人主要从三个贡献板块进行考核:略

合伙人对应考核板块不达标不合格,将由合伙委员会集体决议是否降级或者退出,一旦合伙委员会形成决议,对应合伙人必须服从该决议,并严格执行决议内容!

第六条:合伙委员会:合伙委员会为__X合伙制度推行及相关考核管理办法实施推进的组织。

6.1:委员会成员:委员会成员为普通合伙人和核心合伙人,预备合伙人。

6.2:决议方法:对于合伙人考核实行投票制的决议方法,其中考核当事人不参与投票,在进行决议前,由被考核人对于个人贡献板块进行陈诉,并由被考核人直属领导进行总结,最后由委员会进行投票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决议,同时项目负责人代表拥有一票否决权。

6.3:投票系数如下:略

第七条:考核时间周期:

7.1:采取“小+大动态考核”模式:

每月一个小考核:重点考核业绩绩效及各项关键绩效点达标(现金流占比,利润占比)。以及在实施管理过程中各项管理动作是否合理达标且有效。

每季度大考核:召开合伙委员会会议,对对应合伙人三个贡献板块进行考核。

合伙人会议制度范文4

第五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为健全公司治理机制,提升公司整体价值,坚定“合伙人”理念,确保核心管理团队与公司成长价值的深度绑定,坚持和完善面向未来的全面薪酬结构,增强核心高管的激励与约束,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 (“《指导意见》”》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之规定,特制定《美的集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一条 员工持股计划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持股计划遵循自主决定,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参加持股计划。

(三)利益共享原则

持股计划下持有的标的股票,于归属考核期内根据归属考核期的考核情况分三期进行归属。前述分期归属的机制有利于鼓励核心管理团队长期服务,激励长期业绩达成,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四)风险自担原则

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一)参加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了本期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名单,参与范围为与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二)参加对象确定的标准

1、本期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确定。参与对象按照自愿参与、依法合规、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所有持有人均在公司或子公司任职,并与公司或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领取薪酬。

2、美的集团围绕“科技领先、用户直达、数智驱动、全球突破”四大战略主轴,深化转型,聚焦产品力与效率提升,企业盈利能力与经营质量持续增强。公司的核心管理团队是保障公司战略执行、业绩提升的决定力量,本期持股计划参加对象应符合下述标准之一:

(1)公司除全球合伙人以外的副总裁及其他高管;

(2)公司下属单位总经理;

(3)对公司经营与业绩有重要影响的其他核心高层。

以上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的情形。

(三)本期持股计划持有人的范围

本期持股计划的总人数为55人,包括公司除全球合伙人以外的副总裁2人及其他高管2人,下属单位总经理和其他核心高层41人。参与本持股计划的高管分别为李国林、王金亮、赵文心、江鹏。各持有人最终所归属的标的股票权益的额度及比例,将根据归属考核期单位业绩目标的达成情况及持有人考核结果方可确定,届时公司将会另行公告。

(四)参加对象的核实

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期持股计划以及持有人的资格等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五)不存在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参加本期持股计划的情况。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来源、股票来源

(一)资金来源

1、本期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计提的持股计划专项基金和高层部分绩效奖金,本期持股计划资金总额为 15,909万元,约占公司 20__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归母净利润的 0.56%。

2、本期持股计划不存在公司向参与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涉及杠杆资金。

3、本期持股计划不存在第三方为员工参加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补贴、兜底等安排。

(二)股票来源

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受让和持有美的集团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回购的股票。公司的回购情况具体如下:

1、公司于 20__年 2月 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议案》(以下简称“20__年回购计划”),同意公司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使用自有资金回购部分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 140元/股,回购数量不超过 10,000万股且不低于 5,000万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实施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及/或员工持股计划。根据 20__年 4月 3日公司披露的《关于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成的公告》,公司已回购股份 99,999,931股,回购均价为 86.64元/股。

2、公司于 2022年 3月 1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议案》(以下简称“2022年回购计划”),同意公司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使用自有资金回购部分公司股份用于实施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及/或员工持股计划,回购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 70元/股,回购金额为不超过 50亿元且不低于 25亿元,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个月内。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管理模式

(一)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1、本期持股计划存续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五年,存续期届满后,可由管理委员会提请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延长。

2、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窗口期等情况,导致本期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变现的,可由管理委员会提请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延长。

(二)本期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1、标的股票的法定锁定期为 12个月,自公告完成标的股票受让之日起计算。归属锁定期满后,本期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关于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

2、本期持股计划相关主体必须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信息敏感期 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各方均不得利用本期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证券欺诈行为。

上述敏感期是指:

(1)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2)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3、本期持股计划锁定期合理性说明

本期持股计划锁定期设定原则为激励与约束对等。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锁定期的设定可以在充分激励员工的同时,对员工产生相应的约束,从而更有效的统一持有人和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达成公司此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从而推动公司进一步发展。

(三)本期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本期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本期持股计划设立后由公司自行管理。公司成立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代表持股计划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并对本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切实维护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对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决策 (一)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核批准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二)公司董事会在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见的基础上负责拟定和修改员工持股计划,报股东大会审批,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就对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发表独立意见。

(三)公司监事会就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是否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公司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第六条 持有人会议

公司员工在认购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后即成为本计划的持有人,持有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由全体持有人组成。持有人均有权利参加持有人会议,并按其持有份额行使表决权。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持有人会议行使如下职权:

(1)选举和更换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成员;

(2)审议持股计划的重大实质性调整;

(3)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可以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审议内容及表决程序

(一)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1、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

2、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三天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

3、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出通知的日期。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2)持有人持有的每份计划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4)每项议案如经提交有效表决票的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对应的计划份额的 1/2以上同意则视为表决通过,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第八条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 持有人的权利

1、参加或委派其代理人参加持有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2、依照其持有的本期计划份额享有本期计划的权益;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持有人的义务

1、本期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本期计划份额不得用于抵押、质押、担保或偿还债务;除本期计划的规定外,持有人不得任意转让其持有本期计划的份额,亦不得随意申请退出本期计划;

2、遵守本期计划,履行其参与本期计划所作出的全部承诺;

3、按持有的本期计划份额承担本期计划的或有风险;

4、按持有的本期计划份额承担本期计划符合解锁条件、股票处置时的法定股票交易税费,并自行承担因参与本期计划,以及本期计划符合解锁条件,股票处置后,依国家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税收;

5、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1、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持股计划负责,是持股计划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

2、管理委员会由 3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 1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该期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3、除应由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外,其余事项均由管理委员会审议,具体如下: (1)依据持股计划审查确定参与人员的资格、范围、人数、额度; (2)制定及修订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3)根据公司的考核结果决定持有人权益(份额);

(4)持股计划归属锁定期届满后,办理标的股票出售及分配等相关事宜; (5)参加股东大会,代表持股计划行使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行使表决权、提案权、分红权;

(6)持股计划的融资方式、金额以及其他与持股计划融资相关的事项; (7)其他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4、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维护本期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期计划的资产安全,对本期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本期计划的财产; (2)不得挪用本期计划资金;

(3)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本期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本期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期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本期计划利益。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本期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6、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 3日前书面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对表决事项一致同意的可以以通讯方式召开和表决。

7、代表 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1/3以上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5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议。

8、管理委员会召开临时管理委员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邮件、电话、传真或专人送出等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 2日。

9、管理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日期和地点;

(2)会议期限;

(3)事由及议题;

(4)发出通知的日期。

10、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11、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邮件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12、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13、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14、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2)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情况;

(3)会议议程;

(4)管理委员会委员发言要点;

(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管理委员会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及会议记录应报董事会备案。

第十条 公司融资时本期计划的参与方式

本期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本期持股计划的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的解决方案,并提交本期持股计划的持有人会议审议。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权益处置办法

第十一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分配及权益处置

(一)持股计划股份存续期内的权益的归属

根据归属考核期公司业绩及单位业绩目标的达成情况及持有人考核结果分三期将对应的标的股票权益归属至合伙人,归属的具体额度比例将根据各持有人考核结果确定。

持有人在归属考核期的考核结果均达标的情况下,持有人每期归属的标的股票权益比例如下:第一期归属40%标的股票额度权益,第二期及第三期分别归属30%标的股票额度权益。第一期及第二期归属给持有人的标的股票权益的锁定期为自该期标的股票权益归属至持有人名下之日起至第三期标的股票归属至持有人名下之日为止,第三期归属给持有人的标的股票权益自归属至持有人名下之日起即可流通,无锁定期。

若依据归属考核期,单位业绩目标达成情况及持有人考核结果确定的合伙人对应归属的标的股票的额度小于公司计提专项基金并通过专项资管计划受让的标的股票额度,则剩余超出部分的标的股票及其对应的分红(如有)由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无偿收回,并在持股计划期满前择机售出,售出收益返还公司。

本期持股计划项下的公司业绩考核指标为归属考核期内2022年和2023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20%及2024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8%,并依据归属考核期持有人所在单位以及个人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对应归属的标的股票额度。

若该期持股计划下公司在归属考核期各期业绩考核指标达成且持有人在归属考核期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在B级及以上,所在单位层面归属考核期年度责任制考评为“优秀”的,则持有人方可以享有该期持股计划项下按照上述规则归属到其名下全部的标的股票权益;若所在单位层面归属考核期年度责任制考评为“合格”的,持有人方可以享有该期持股计划项下归属到其名下的标的股票权益中的80%,另外20%标的股票权益由公司享有;若所在单位层面归属考核期年度责任制考评为“一般”的,持有人方可以享有该期持股计划项下归属到其名下的标的股票权益中的65%,另外35%标的股票权益由公司享有;若所在单位层面归属考核期年度责任制考评为“较差”的,持有人不再享受该期持股计划项下归属到其名下的标的股票权益。

若公司在归属考核期各期业绩考核指标均未达成,则该期持股计划项下归属的标的股票权益均全部归属于公司享有,所有持有人不再享受该期持股计划项下归属的标的股票权益。

如本期持股计划存在剩余未分配标的股票及其对应的分红(如有)将全部归公司所有。

(二)本期持股计划存续期内的权益分配

1、持有人按照本持股计划确定的规则完成标的股票权益归属后,由管理委员会集中出售标的股票,将收益按持有人归属的标的股票权益进行分配。如存在剩余未分配的标的股票及其对应的分红(如有),也将统一出售,收益归公司所有。

2、公司实施本期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等问题,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执行。持有人因参加持股计划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应将股票售出扣除所得税后的剩余收益分配给持有人

3、持有人与资产管理机构须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关于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

(三)持股计划股份权益处置

1、在本期计划存续期内,除本期计划约定的情况外,持有人所持有的本期计划份额不得转让、退出、用于抵押或质押、担保或偿还债务。

2、持股计划下的标的股票的分红收益归持有人所有,并按持有人根据本期持股计划确定的其所归属的标的股票权益进行分配。

3、在存续期内,除另有规定外,持有人不得要求对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4、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送股票红利时,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日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四)持有人的变更和终止

1、在本期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管理委员会无偿收回持有人根据考核情况对应的全部标的股票权益(无论该等权益是否已经归属给持有人),并有权决定分配给其他持有人。

(1)触犯“公司红线”。

(2)归属完成前离任,离任审计过程中被发现任期内有重大违规事项。

(3)存在管理委员会认定的严重违反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等其它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出现上述情形之一,各持有人在本持股计划项下的高层部分绩效奖金亦无须返还各持有人。

2、当持有人离职后因违反竞业限制、因离职后查明的触犯“公司红线”或重大工作问题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持有人返回其在本持股计划项下归属的全部标的股票权益。该情形下,该等收回的标的股票权益所对应的高层部分绩效奖金亦无须返还各持有人。

3、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职务发生变更或离职,以致不再符合参与持股计划的人员资格的,由管理委员会无偿收回持有人在本期持股计划下尚未归属的标的股票权益(已经归属给持有人的标的股票权益,由持有人继续享有)。该等收回的标的股票权益将全部归公司所有。该情形下,公司仍须将各持有人在本持股计划项下未归属标的股票权益对应的高层部分绩效奖金返还给各持有人。

4、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符合相关政策且经公司批准正常退休,且在归属前未从事与公司相同业务的投资及任职,可按在岗时间折算可归属部分,剩余未归属的标的股票权益,由管理委员会无偿收回,该等收回的标的股票权益将全部归公司所有。该情形下,公司仍须将剩余未归属的标的股票权益中所对应的本持股计划项下剩余的高层部分绩效奖金返还给各持有人。

5、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发生重大疾病离职或因公事务丧失劳动能力或因公死亡的,由管理委员会决定其持股计划标的股票权益的处置方式,在归属锁定期届满后,由资产管理机构全额卖出后分配给该持有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6、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上述情形之外,因其他情形导致存在未归属的持股计划标的股票权益的,未归属的标的股票权益由管理委员会无偿收回或决定分配给其他持有人,但公司仍须将未归属的标的股票权益中所对应的本持股计划项下的高层部分绩效奖金返还给各持有人。

(五)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股份的处置办法

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之后,员工持股计划账户均为货币资金时,本期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本期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由管理委员会提请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延长。

本期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且不展期的,存续期届满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由管理委员会将收益按持有人归属标的股票额度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四章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的具体事项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办理持股计划的变更和终止;

2、授权董事会决定持股计划专项基金提取的比例;

3、授权董事会对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作出决定;

4、授权董事会办理持股计划所购买股票的锁定和解锁的全部事宜; 5、授权董事会办理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6、授权董事会对持股计划托管机构的变更作出决定;

7、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在实施年度内,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按新发布的法律、法规、政策对持股计划作相应调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享有继续在公司或下属经营单位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或下属经营单位对持有人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或下属经营单位与持有人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或下属经营单位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第十四条 持有人参与持股计划所产生的税负应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由持有人承担。

第十五条 本持股计划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持股计划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合伙人会议制度范文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四川__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__发展”、“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了《四川__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蓝色共享”员工事业合伙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充分地激励公司房地产项目运营团队的积极性,激发公司管理层员工的主人翁意识和企业家精神,进一步提升获取项目的质量和项目运营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将项目经营结果和跟投合伙员工的个人收益直接挂钩,不设本金保障及收益保证机制,践行公司“一起创造,勇于担当,共同分享”的核心发展理念。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负责本办法的批准和变更。

第五条 公司“共享”领导小组会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执行细则并报董事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共享”领导小组下设日常管理机构,负责解决本办法实施落地的难点技术问题及日常执行中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跟投合伙项目

第七条 跟投合伙项目为__年2月27日后首次开盘销售的项目。

第八条 如出现因政策、环境、合作或其他事项导致在本办法规定的跟投合伙项目公司范围内的个别项目不适合跟投的情况,经公司“共享”领导小组会议审核并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后,可不实施本办法。

第四章 跟投合伙人

第九条 跟投合伙员工分为强制合伙人和自愿合伙人。

第十条 强制合伙人范围(一)总部一级职能部门中心总经理级及以上人员;(二)区域公司及城市公司经营班子人员、其他关键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营 销负责人、工程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成本负责人、财务资金负责人、项目负责 人等);(三)其他由“共享”领导小组会议确认的需要强制合伙的员工。

第十一条 自愿合伙人范围(一)总部正式员工可自愿参与项目跟投合伙;(二)区域公司、城市公司及与项目经营直接相关的正式员工,可自愿参与 项目跟投合伙。

第十二条 区域合伙平台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比例限额内,首先满足强制合 伙人的投资;满足强制合伙人的跟投后如有剩余股权比例的,方可由自愿合伙人 进行跟投。

第十三条 “共享”领导小组会议批准各项目的具体投资方案(包括强制合 伙人及自愿合伙人、跟投合伙额度等)。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不参与项目跟投合伙。

第十五条 跟投合伙资金由项目合伙人自行筹集。公司不向其提供任何借款 或担保。

第五章 投资架构与额度

第十六条 跟投合伙员工通过有限合伙企业进行投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一个有限合伙企业投资公司全部的跟投合伙项目;其他总部员工通过一个有限合伙企业投资公司全部的跟投合伙项目;区域公司跟投合伙员工通过区域设立的一个有限合伙企业投资其区域范围内的全部跟投合伙项目。

第十七条 计算合伙平台在跟投项目公司的股权占比时,以项目现金流(含融 资)归正周期内,股东自有资金平均投资额作为项目公司的总股本金额核算股权 占比。

第十八条 总部合伙平台和区域合伙平台合计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比例合计 不超过15%;每个跟投合伙项目中的单个跟投合伙员工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比例 原则上不超过1.5%,如需超过的须经过“共享”领导小组会议特别批准。

第十九条 总部合伙平台和区域合伙平台按照本办法投入资金后,不再承担追加投资的责任。合伙平台以其实际投入资金的额度为限,承担项目公司经营风险和亏损风险。

第二十条 总部及区域合伙平台按照股权比例投资合伙项目。项目公司的股本金以及合伙平台对项目公司的股权比例等具体事项,在“共享”领导小组会议制定的实施细则中规定。

第二十一条 总部及区域的合伙平台资金闲置时,可将闲置资金借给__地产集团,借款利息不超过公司同期平均借款利率成本。

第二十二条 总部及区域的合伙平台公司不能是项目公司的大股东,不参与项目公司管理、不向项目公司派驻董事及管理人员、不影响项目公司的对外合作、放弃项目公司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第六章 出资管理及资金安排

第二十三条 强制合伙人和自愿合伙人资金的到位时间原则上在项目确权后3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四条 部分特殊项目(如在本办法通过之前已获取的项目或由于土地出让的特殊安排等不适应本章的项目)的合伙平台投资资金到位时间由“共享”领导小组会议决定。

第二十五条 项目公司因开发经营所需资金不足部分,可由各股东提供股东借款,也可对外融资。项目公司对外融资的,各股东按工商注册持股比例提供担保。

第二十六条 项目公司若有闲置资金,在保证项目后续开发中现金流持续为正,并充分考虑项目经营风险及项目合作方(若有)同意后,并经__地产集团财务管理中心批准,各股东可根据股权比例调用部分闲置资金。

第七章 分配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公司在累计净现金流量为正数,并保证项目运营所需资金、充分考虑项目经营风险后(外部合作项目需要经合作方同意),经“共享”领导小组会议批准,项目公司向各股东(含合伙平台)归还债权资金。

第二十八条 项目分期开发的,已结算完毕的批次可进行利润分配。项目公司累计净现金流量为正数,并保证项目运营所需资金、充分考虑项目经营风险后,如项目公司产生利润并符合项目公司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经项目公司股东会通过,项目公司可向各股东(含合伙平台)分配利润。项目清算时,合伙平台按照 第十七条规定的股权占比享受分红或承担亏损。

第八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有限合伙企业退出启动时点:跟投合伙项目公司全部地上可售面积的销售率(已售地上面积/全部可售地上面积)达到90%时,或按照《四川__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决定将项目作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时,为有限合伙企业退出启动时点。

第三十条 退出启动时点发生后,总部合伙投资平台或区域合伙投资平台可 将其所持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给公司,退出跟投的项目公司。

第三十一条 合伙平台退出跟投合伙项目时,未售部分可选择独立评估机构按照市场公允价值确定未售物业价值,具体评估方法在执行细则中明确,最终报“共享”领导小组确定。

第三十二条 “共享”领导小组会议有权决定推迟退出启动时点,原则上推迟时间最多不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退出时间的,由“共享”领导小组会议确定。

第三十三条 有限合伙企业持有项目公司股权的收购事项、收购价格等由“共享”领导小组会议批准确定。

第九章 离职及调动

第三十四条 员工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必须退出其参与的合伙投资平台投资,退出时按照其投入资金占项目股东总投入的比例享受利润和承担亏损,退出股权的收购事项、收购价格等在执行细则中确定,最终由“共享”领导小组会议批准确定。

第三十五条 调动人员参与到岗后所在合伙平台投资的,可以选择保留或退出其在调动前合伙投资平台的份额。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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