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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纳税证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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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纳税证明手续有哪些?下面学习啦小编整理了大家所需资料,仅供参考。

  办理纳税证明手续

  根据《XXX市国税局办税公开指南》,纳税人因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国、企业参加某些政府部门的采购招标活动、企业参加国家有关部门的评比、总公司需要上市发行股票、纳税人申办蓝印户口以及办理出国定居等事项,有关部门要求纳税人提供其纳税情况的证明。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申请,对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已缴纳的税款开具纳税证明的一项管理活动。

  一、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无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一)查验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报送的资料

  (1)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2)纳税人申请或其他单位部门介绍信(申请书没有固定格式,建议企业根据实际情况书写。)

  三、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四、办理部门

  全市任一办税服务厅(全市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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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办理流程:

  纳税人向主管办税服务厅申请

  办理其他纳税证明

  纳税人提供申报材料:

  资料合法齐全:主管办税服务厅受理审核后,出具《税款缴纳证明书》。

  资料不合法齐全: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充的材料。

  办理户口纳税证明

  纳税人填写《纳税情况申请认定表》,并提供申请材料。

  资料合法齐全:

  主管局受理审核后,在已核对的完税凭证原件上加盖业务专用章,并在认定表上签署意见。 纳税人将认定表和申报材料提交市地税局审核

  市地税局审核后,出具《税款缴纳证明书》。

  市地税局审核后出具《税款缴纳证明书》。

  资料不合法齐全: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充的材料。

  二、申报材料:(要求:交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一)申请办理户口纳税证明需提供:1,纳税情况申请认定表2,税收缴款书或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请办理出国出具完税证明、汽车定编证明等其他纳税证明需提供:

  1.纳税人的申请书;(须注明开具完税证明的用途、完税期限等内容);2.税务登记证副本;3.代扣代缴或代征单位证明;(须注明开具完税证明的用途、完税期限、代扣代征税款金额和税种等内容,限实行代扣代缴或委托代征的个人提供。4.完税凭证。

  (限企业或单位、自行申报缴税的个人提供)

  一、业务概述纳税人因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国、企业参加某些政府部门的采购招标活动、企业参加国家有关部门的评比、总公司需要上市发行股票、纳税人申办蓝印户口以及办理出国定居等事项,有关部门要求纳税人提供其纳税情况的证明。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申请,通过审核确认,对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已缴纳的税款开具纳税证明的一项管理活动。

  二、法律依据无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无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1.需查验的资料

  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

  2.需报送的资料

  (1)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2)其他单位或部门的介绍信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无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查验资料

  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审核、录入资料

  ①审核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②审核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 ③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核准

  审核无误的,通过系统开具《纳税证明》,发放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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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适用对象

  1. 适用于新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临时登记户进行应缴纳的税种、申报方式、申报期限、缴款期限、征收方式等资料的核定。

  2. 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临时登记户申请定额调整或改变征收方式。

  二、所需资料

  1.《定期定额缴纳税费申报核定表一》(缴纳营业税纳税人填写);

  《定期定额缴纳税费申报核定表(二)》(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填写);

  2.《纳税人涉税信息表》;

  3.《纳税人征收方式申请审批表》;

  4.税务登记证(表)副本原件;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成本费用支出凭证和其他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明材料(首次申请定税不需提供)。

  三、办理流程

  四、注意事项

  1.申请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应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征收方式核定申请。对逾期未办理申请手续的双定户,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调查情况核定其应纳税额。

  2.首次申请定税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完成核定之前,应依法进行申报纳税。

  3.双定户申请调整定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原核定的纳税定额不停止执行。调查情况与业户申请情况相符的,按调后不调前的定额调整原则,对其应纳税额进行合理调整。情况不相符的,不予调整。

  4.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5、纳税人在对已核定税种有异议的或实际经营活动有超出已核定税种范围的,要主动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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