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啦 > 生活课堂 > 节日知识 > 中国传统节日 > 国庆节 > 2018国庆旅游违法案例

2018国庆旅游违法案例

时间: 华华1202 分享

2018国庆旅游违法案例

  今年国庆即将来临,期间中短途返乡团圆和旅游出行较多,全省主干高速公路、重要节点交通流量将明显增加,出行的人流、车流量将迎来高峰。赤坎交警提醒广大道路交通参与者,合理选择出行时间、线路、方式,避开高峰时段、警惕危险路段、遵守交通法规,千万谨慎驾驶、确保平安顺畅! 其余之外,小编为大家整理了 一些违法案例给大家参考。

  国庆期间海南将从重处罚商家价格违法行为!三亚加强价格监管监测

  市发改委:将加强2018年国庆节日期间价格监管

  一、加强重点领域市场价格监管

  1.加强旅游市场检(巡)查,围绕吃、住、行、游、购、娱等旅游要素开展旅游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和巡查,重点加强如下领域的监管:

  一是景区门票。按照我市降价景区名单和相关降价政策,对景区门票价格集中开展检查,依法查处景区经营者不执行政府规定的价格水平或浮动幅度、擅自增设收费项目,通过违规设置“园中园”门票等形式变相提高门票价格、捆绑销售、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不执行优惠措施、价外加价、强制代收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查出的典型价格违法案件应立即予以曝光。

  二是酒店住宿。根据我市旅游饭店客房价格变动和预期性,做好旅游饭店客房价格监管工作,确保我市国庆期间旅游饭店客房价格平稳;对捏造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酒店等旅游服务企业,依法调查并严肃处理。

  三是旅游餐饮。加强节假日期间餐饮价格监管,加大对景区内及周边餐饮区、特色小吃街,大排档等游客消费集中场所的巡查力度。继续做好海鲜排档餐饮海鲜品阶梯式平均差价率管理。

  四是旅游特产。对景区内及周边旅游特产商店等进行巡查,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避免模糊标识导致价格纠纷。

  五是旅行社及旅游服务网站价格。坚决查处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欺诈行为。

  2.切实维护交通市场价格秩序。加强对公路、水路和城市公交、出租车、网约车等交通运输价格的检查和巡查,严厉打击擅自上调票价、价外收费、误导性标示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乘客价格权益。进一步加强对停车乱收费行为的检查和查处,规范停车收费秩序。

  3.规范零售市场价格环境。国庆期间商业促销活动频繁,各区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召开提醒告诫会、印发提醒告诫书等方式,加强对线上线下商品零售企业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的价格法律法规宣传,督促经营者完善价格促销方案,规范降价、打折、返券、赠送等促销行为。加大对大型购物中心、集贸市场、商场超市等检查巡查力度,对违法性质严重、社会影响较大、违法行为屡查屡犯的经营者,要依法从重处罚。

  4.加强房地产领域市场价格监管。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工作,密切关注房地产企业、中介公司及住房租赁相关企业价格行为,严厉整治房租价格串通、囤积出租房源、捏造炒作虚假信息哄抬房租、以捆绑房屋方式乱收费、发布误导性价格信息、不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加大对在售楼盘和房地产中介明码标价情况的巡查力度,对未按规定实行“一套一标”等损害消费者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进行查处,营造公开、透明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

  二、加强价格监测

  一是启动国庆期间日监测工作机制,重点抓好粮油、肉禽蛋、蔬菜、海鲜品等食品、副食品价格日监测工作,密切掌握市场价格动态。

  二是做好超市平价蔬菜专卖区、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专营区)运营监管工作,保障节日期间平价农副产品的有效供应及价格合理。

  三是开展旅游饭店客房销售价格监测工作。

  三、做好价格信息发布

  市价格监测中心每天上午10时前,通过三亚市发改委网站、《三亚市海鲜排档监管系统》和海鲜排档QQ群发布海鲜排档各类餐饮海鲜品当日最高销售价格;通过本地主流媒体、网站发布粮油肉禽蛋菜等食品、副食品价格信息。

  省物价局:国庆期间海南将从重处罚商家价格违法行为

  为规范和稳定国庆节日旅游市场价格秩序,优化节日旅游市场消费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度过欢乐祥和的假日,9月25日下午,省物价局在海口召开国庆假日经营者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会。会议要求,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依法实行明码标价,不得趁节日之机哄抬价格串通涨价和操纵价格。

  会议要求,经营者要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依法实行明码标价,如实填写标价签或价目表(簿),并且严格做到一货一签,货签对位。不得存在低标高结等行为,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禁止虚假标价、虚构原价、虚假折扣、模糊赠售、隐瞒价格附加条件、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欺诈行为。要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定价。不得趁节日之机,通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惜售囤积等手段哄抬价格,不得串通涨价,以及利用垄断货源、强制代理、商定同盟等手段操纵价格。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商品或服务,要严格按照规定的价格标准执行。

  会议强调,各有关经营者应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价格违法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价格法》、《反垄断法》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依法从重处罚。省物价局提示,经营者如存在以下行为,将依法从重处罚:

  (一)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不标明价格的、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等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的,处50万元以下罚款。对典型案例在媒体上予以公开曝光,并建立黑名单制度。

  发布|黑龙江省发布2018年国庆双节旅游案例及消费提示

  2018年国庆节假期即将到来,黑龙江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发布旅游典型案例及消费提示,提醒广大游客理性消费、注意安全、文明旅游、依法维权。

  【案例一】9月初,王女士通过某旅行社报名参加日本旅游团,行程前得知日本发生地震,预取消行程,与旅行社就退还团费事宜产生纠纷。

  【解析】按照《旅游法》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同时,组团社应向旅游者提供已发生费用的凭证。

  【提示】出游前,要关注旅游、外交、交通、卫生、气象等部门发布的预警提示,了解旅游目的地的社会治安、风俗禁忌、天气状况以及景区游客最大承载量等信息,避免前往风险高的地区旅游。跟团游客需听从导游或领队的安全提醒。出境旅游遇到突发事件,要保持冷静,及时和当地警方及中国使领馆联系。外交部全球领事保护与服务应急呼叫中心电话:+86-10-12308。

  【案例二】今年7月5日,普吉岛发生翻船事故致47名中国游客遇难。近期还有中国游客在瑞典被盗、被抢,遭受了财产损失和安全威胁。

  【提示】注意交通安全,提前检查车辆,遵守交通规则,切莫违章行车。注意饮食安全,选择资质的餐饮机构用餐。注意财产安全,妥善保管护照、签证、身份证等证件和贵重物品。注意人身安全,根据自身健康状况合理选择旅游体验项目,不盲目参加高风险旅游项目。在拍照、观景时,要留意自身安全,防止发生失足、坠落等意外事件。为最大程度降低意外风险,出发前尽量购买旅游人身意外险。

  【案例三】7月份,王女士通过微信圈看到张某发布的华东五市旅游宣传,因团费价格低,与张某确定了该行程并以微信转账方式进行了支付。行程中发生旅游服务质量问题后,王女士找到张某反映问题,结果张某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脱。

  【解析】按照《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相关规定,旅游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被投诉人,投诉人与投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本案中,因王女士未签订旅游合同,没有明确被投诉人,维权存在一定困难。

  【提示】游客要结合实际情况选择跟团游或者自助游。跟团旅游要选择有资质、口碑佳的旅行社,切莫选择无旅行社业务经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对微信圈、户外俱乐部、合唱团等组团旅游形式要提高警惕,慎重选择。对旅游产品的品质、服务和价格进行综合考量,不要贪图便宜贸然参加低价旅游团。签订合同时,要仔细阅读合同内容约定,特别是有关购物和另付费项目条款。缴纳团费应汇入签约旅行社的账户,如遇熟人要求游客将团款汇入其个人账户(微信、支付宝等方式转账)一定要慎重,谨防权益受损。付款后,索要发票或收据,保留消费凭证,以便日后投诉。

  【案例四】8月份,孙女士通过某旅行社报名参加了日本旅游团,并向旅行社交纳了出境保证金。行程结束后,旅行社迟迟不按约定返还孙女士的出境保证金。

  【提示】游客交纳出境游保证金时,请勿以现金或者转账方式交与旅行社,更不要直接存入旅行社工作人员提供的个人帐号,应该通过银行(第三方)托管的方式,交纳出境游保证金,并留存相关票据。谨慎选择所谓“旅游套餐产品”,避免一次性支付两条及两条以上旅游线路的旅游费用。

  【案例五】个别游客在出游时,仍存在随处抛丢垃圾,随地吐痰,大声喧哗,争抢拥挤,插队加塞,无视禁烟标志想吸就吸等陋习。

  【提示】游客要遵守旅游目的地的法律法规、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维护国家和自身形象。

  【案例六】8月初,那先生通过某旅行社参加新马巴厘岛旅游团,因地接社降低住宿标准,而擅自脱离旅游团队自行订房。

  【解析】按照《旅游法》相关规定,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提示】在旅游过程中出现服务质量问题,应及时与组团社联系,并积极配合旅行社妥善处理,避免过激行为而影响其他旅游者的正常行程。游客切勿采取擅自脱团、滞留异地等不理性的行为,避免造成不良后果。

  如协商不成,可以拨打“12301”全国旅游投诉热线、登录文化和旅游部官网点击“12301全国旅游投诉举报平台”、关注“12301”微信服务号或组团社所在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进行投诉,值得注意的是,投诉时效为合同结束后90天内。

  全国旅游投诉咨询电话:12301“全国旅游服务热线”

  省内旅游投诉咨询电话:区号+12345“政府服务热线”(鸡西:0467+114)

4016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