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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辩论赛稿件范文(2)

时间: 王燕648 分享

  安乐死辩论4、自由辩论阶段(各四分钟,共8分钟) 下面双方自由辩论:

  1.反方四辩问:

  唐栋:请问对方辩友:安乐死有弊端吗?如果有?何在?

  正方四辩回答:

  孙能烨:我已经回答了 有弊端

  但是弊端非常的小

  2.反方一辩问:

  张丽清:那请问安乐死合法化了是不是让它的弊端保留了下来呢?

  正方二辩回:

  刘冬:对方何苦纠缠于他有弊端呢?

  我方已经很大方的承认了有

  是否应该比 是弊大还是利大的问题

  请问,医疗费对家庭是负担吗?

  3.反方三辩问:

  葛登超:看来对方辩友对医疗费感兴趣是吗!如果说你的亲人病了,你不想着怎么为他治病,却为了医疗费在精打细算!对方辩友无非是在为一些 伪孝子提出一种辩护嘛! 正方一辩回:

  丁惨:这并不是辩护,其实我们知道孝故可贵,可是经济状况,家庭生存更是可贵.当病人看到生的希望,为了不添负担,理智的选择死亡又有何不可呢?

  4.反方二辩问:

  赵鑫:对方辩友!安乐死它不是进超市买东西!你买不起东西在收银台还能退回去,如果你有太上老君的“九转还魂丹”安乐死就可以实行了嘛!

  正方三辩回:

  郑鑫:我只是问医疗费是负担么?请对方不要扣我帽子哦

  请问孝子就是枉顾亲人的意见吗?

  还是我们说的病人的选择问题

  不知道眼睁睁看着别人痛苦就是孝顺?

  其二,我可以认为对方的意思是,只要我不后悔就可以选择安乐死吗?

  那我不后悔诶!!!

  5.反方三辩问:

  葛登超:那请对方辩友!如果他选错了,他还有办法挽回吗?

  正方二辩回:

  刘冬:我们提到安乐死是有特定的严格程序的,当然不是像超市买东西那么随便,请对方辩友明确

  对方辩友在立论中说到:为何不能面朝大海等待春暖花开?那么我想请问“海子”是怎么死的?

  6.反方一辩问:

  张丽清:他是自杀的!但自杀是反人道的!难道说对方辩友你要提倡自杀吗?

  正方三辩回:

  郑鑫:自杀是反教义的

  可是恰恰对方说到人道的问题,我们喊感兴趣

  你连我对自己的选择都不尊重的

  我才要感叹:你真是不人道!!

  7.反方四辩问:

  唐栋:对方辩友!如果你要选择自杀!我还还给你提供各种自杀的条件!这才是真正的不人道!

  正方一辩回:

  丁惨:这貌似 美国在维和的宣言

  这不给那不给的,就你对,当我是白痴是吧

  8.反方二辩问:

  赵鑫:对方辩友是在发表自己IQ低的宣言吗?我不是很明白

  正方四辩回:

  孙能烨:我到是觉得 把自己的意见强加于人的IQ 真的是很低耶~

  不知道是否可以用来论证那些因为别人选择死亡的权利都剥夺的人身上呢?

  9.反方三辩问:

  葛登超:我刚刚在发言中曾经提到,安乐死是是一个长期争论的伦理学、法学、社会学与人类 学的问题,您拿一个有争论的内容来制定法律是不是不太妥当呢?

  正方一辩回

  丁惨:是啊 对方辩友 说的好!

  有争论 就不因该么??大陆和台湾也有争论 那是否台湾不因该回归呢?

  10.反方四辩问:

  唐栋:台湾当然应该回归这是中国的问题,但是这和安乐死的情况不一样啊,请问中国对安乐死达成一致了吗?但是中国对台湾回归的问题有争论吗?中国人民有人不支持台湾回归吗?但是中国是不是还有很多人对安乐死有争论了呢?

  您正好证明了我方的观点啊,有争论的问题是不能立法的啊

  正方四辩回

  孙能烨:对方辩友 其实把法律看的很简单。。就是大家举手表决! 通过了 就是 因该 不通过 就是不因该 !可是社会是变化发展的 而我国通常认为实施安乐死是一种犯罪,这种“一棒子打死”的 做法已不符合社会需求

  11.反方一辩问

  张丽清:对方辩手我不明白你的意思,请问您安乐死能在中国人民中达成统一共识吗?譬如我们知道抢劫是犯罪,没有争论吧,但是安乐死有没有得到认可呢?

  正方二辩:

  刘冬:对方辩友 这个说法不对! 抢劫犯 不会认为 抢劫是有罪 其实我已经在刚开始的发言中强调了 安乐死的积极意义! 我们今天讨论的是 因不因该!请对方辩友回到辩题上来,谢谢!!

  安乐死辩论5、总结陈词阶段

  (1)下面请反方四辩总结陈词,3分钟。

  唐栋:从人自身来看,人不仅要实现自我价值,更重要的是实现社会价值。康德指出的那样:“人并不因为痛苦而获得处置自己生命的权利。”因为自身的痛苦而轻易结束生命根本就是一种逃避的行为,更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人终有一死,我们是不是因为终将死亡,就消磨生命,甚至让死亡提前到来?请问,这样的生存有何意义?希腊学者依比秋鲁说:死不是死者的不幸!而是生者的不幸!安乐死不仅仅是一种个人行为,可它所代表的是一种因为不能忍受痛苦,就放弃自己社会责任和义务的逃避现象。我们怎么能让之合法化?

  赞成安乐死合法化,是因为那些自己选者要安乐死的人自己都觉得活著比死去更痛苦。我们暂且不说,医生的职责是否允许病人安乐死,因为这一点,我方一辩早已在立论中强调过了,从社会来看,安乐死的合法化,实际上是让社会赞成安乐死,让社会来帮助自损,帮助自杀,社会赋予人们安乐死的权利,是否告诉我们:“社会赋予我们自杀的权利。” 这样的社会是一个真正尊重人权,人道的社会吗?况且目前的司法水平也不足以保证安乐死合法化实现,因为目前的法律体系尚未足够严密,对各种权利的保护依然是存在诸多漏洞,在这情况下安乐死合法化就会让犯罪分子钻法律的空子,使许多非法杀人行为合法化。

  综合上所述,我们不能干涉人自身选择生命的权利,但是也没有帮助他们剥夺自身生命的义务。所以,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谢谢大家!!

  (2)正方四辩总结陈词,3分钟。

  孙能烨:今天的题目是,安乐死是否符合人道主义精神。

  首先,我们必须知道,立法的目的是什么。立法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们的正当权利。 那么,在包括对方辩友在内的所有人都承认了生存是人的正当权利时,我们就不明白,为什么对方辩友要否认,死亡也是人的正当权利呢?权利和义务不同,权利是可以放弃的。当人选择放弃自己的生存权时,有谁有权利阻止?也就是说,人的死亡权和生存权是对等的。人有权选择死亡。将人安乐死的权利合法化是对人权的尊重。

  其次,对方辩友一直在试图将同意自己亲属选择安乐死人冠上不孝的罪名。但是,即使先不说他们没有不同意的权利,退一万步说,他们即使有不同意的权利,但当他们的亲属面临着病痛的折磨而又明知无法救治时,他们应该为了全自己的孝名而让自己的亲人在痛苦中煎熬吗?他们于心何忍?让亲人相对舒适的解脱不好吗?不该吗?难道就该为了所谓的医学的研究发展让自己亲人在病痛中苦苦挣扎?为了所谓表面的孝道为了世俗无谓的孝的虚名让自己的亲人死得痛苦不堪?

  反对让安乐死合法化的人们,你们与心何忍啊

  最后,再次强调,安乐死不是他人强加在病人身上的,而是病人在忍受不了病痛后,在明知救治无方后的自己作出的决定。是病人对自己的生命做出的自主的选择。因此,立法保护人们安乐死的权利是对人权的最高尊重。

  所以,我们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并且符合人道主义精神~!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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