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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撰写法庭辩论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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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撰写法庭辩论代理词

  法庭辩论是在法庭上或准司法机构面前进行的辩论。是案件审判的必经程序。其目的是在法庭上起诉犯人,或为其辩护,或决定某一特殊案件的适用法律。法庭辩论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控辩双方不仅要遵守论辩和论证的一般规则,还应遵守许多司法领域所特有的技术性规则。下面小编为你整理如何撰写法庭辩论代理词,希望能帮到你。

  如何撰写法庭辩论代理词

  1.首部

  (1)正中书写标题“代理词”

  (2)称呼语: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独任审判的写“审判员:”

  (3)引言。简要说明是接受何方当事人的委托或者何单位的授托,担任本案某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并标明代理人的合法身份。如:“××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被告)之委托,指派×××律师作为本案的代理人。”

  (4)过渡语。引出正文。常见的表述为:“本代理人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双方争议的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2.正文

  这部分是代理词的核心内容。主要根据具体案情和法律规定,围绕案件争议焦点,阐明己方委托人的主张及其理由,驳斥对方当事人的主张及其理由。具体方法可以是据实论证,也可以是据法论证,或以情说理,或者各种方法的综合运用。

  (1)说理部分

  (2)结论部分:是代理词的小结。代理人对自己的发言进行归纳总括,提出结论性看法即对本案的处理意见,以供法庭采纳。

  3、文书制作技巧

  技巧一 观点鲜明,并紧紧围绕争议焦点展开代理意见

  技巧二 说理透彻,论证严密

  技巧三 行文用词要简洁明了,态度要真诚谦虚

  4、文书制作注意事项

  (一)引用他人观点、案例时要注明出处,同时最好提供原文和案例,以供法官参考。

  (二)尊重事实和法律,切不可歪曲事实,曲解法律。

  (三)认真严谨,注重细节。

  撰写代理词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观点要正确、立论要鲜明。正确的观点是代理词首先要解决的基本问题,律师在立论时必须反复推敲,仔细研究,切忌观点含糊或者错误,避免观点重复或者矛盾,更不能没有观点。

  第二,材料要充分、证据要可靠。证据是人民法院解决纠纷的唯一根据,因此,代理词所引用的证据必须切实可靠,对于主观臆断的或把握不大的证据,要避免采用。代理词采用证据时,要指明证据的出处和来源,并将其与法律依据有效地结合,阐明其对案情的证明力。

  第三,证据要周密、推理要严谨。论证就是通过充分的论据说明观点的全过程。它要求律师立足占有材料、选择最佳论证方式。律师无论采用何种论证方式都离不开推理。推理是一种逻辑思维,不仅要求符合逻辑形式,而且推理前提必须真实,推理过程必须严谨,否则就会有诡辩之嫌。

  第四,语言要朴实、生动、有力。代理词是一种诉讼文书,应采用朴实无华,准确无误的法律语言,同时,代理词又必须论证一定的观点,说服人民法院接受代理意见,因此代理词的语言应最大限度的利用语言的技巧,使文字生动有力。

  代理词的格式为:第一部分:序言。这部分要写明:代理人出庭的合法性,即代理人出庭的根据。代理人接受委托后的工作情况,表明对本案的基本看法,这段文字要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序言部分的书写,要灵活掌握,不可千篇一律,要有自己的特点。第二部分:正文。正文部分是代理词的核心部分,应根据具体案情确定正文的内容。一般要对纠纷的主要情节、形成纠纷的原因以及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进行分析,以分清是非,明确责任,辨明性质。也就是说,或阐明违法与合法的界限,以及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或论证诉讼请求是否合理合法;或剖析纠纷形成的原因,指明双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三部分:结束语。这部分主要写明两点:一是明确代理意见中的中心思想,对发言进行小结;二是关于本案如何处理,向法院提出意见、要求和建议。结束语要与前两部分内容一致,前后呼应,浑然一体。

  法庭辩论详细介绍

  法庭审理的过程,是合议庭听取各方面意见,核实证据,查明案情,从而作出正确判决的诉讼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调查和辩论是不能截然分开的。如在法庭调查阶段,当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就可以就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同时,公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证人提供证言,鉴定人提供鉴定结论后,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就可以对证人、鉴定人提出问题,对证言笔录、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都可发表意见;对在法庭上出示的物证,当事人要进行辨认,并发表辨认意见等,在这当中都有可能展开辩论。

  从一定意义上讲,辩论是调查的一种方式,不能把它们截然分开,否则,很容易使法庭辩论流于形式。因此,法庭辩论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被害人或其诉讼代理人、被告人、辩护人围绕犯罪事实能否认定、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应负什么样的刑事责任等问题,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各自的意见,相互进行辩论,在法庭调查和各方充分发表自己对整个犯罪事实、情节、每个证据的证明力等的意见的基础上,对双方争论的焦点问题,作进一步的辩论。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要求发表辩论意见时,应提出申请,征得审判长同意后,方可发言。在庭审中,双方展开辩论的机会是均等的。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审判长应征求各方是否还有新意见,在各方表示没有新的意见后,审判长应宣布辩论终结。审判长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如果在辩论中发现证据有疑问,合议庭可宣布休庭,决定延期审理,进行调查核实证据。

  总而言之,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都是法庭审理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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