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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中心主义背景下法庭辩论策略

时间: 杨杰1209 分享

  从如何贯彻落实的角度对审判中心主义进行解读,在此基础上提出实践措施,才是当务之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关于审判中心主义背景下法庭辩论策略,欢迎借鉴参考。

  1. 娴熟的思维应变和语言运用能力

  以审判为中心的精髓在于庭审的实质化,而庭审实质化的必然结果就是庭审对抗性的增强,这种激烈的对抗要求公诉人必须具备快速的思维应变能力和高超的语言运用能力。这除了通过辩论赛、演讲比赛等日常训练以及庭前充分准备之外,重点需要在庭审中把握以下技巧:

  (1)高度集中精神,认真倾听善于抓住对方观点的要点及破绽。正如美国学者所言,庭审的两个关键问题:“一是审判前的准备,另一个就是在审判过程中集中注意力。”[2]在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和辩护意见时,公诉人必须精神高度集中,认真听取,并善于迅速捕捉辩方意见的要点和漏洞。

  (2)逐条逐点速记辩方意见中需要答辩的要点。速记的基本技巧就是记录关键词和要点,既可以是文字记录,也可以是符号、图画等做标记。速记的要是有效信息,也就是要将辩护意见中值得且需要答辩的观点速记下来,这与出庭书记员的记录是有本质区别的。比如,辩护人认为构成自首、偶犯、初犯,而起诉书中也认定了自首,被告人确实是初犯、偶犯,这点辩护意见就无需记录。经验表明,公诉人在速记辩护观点的时候已经在脑子中想好了如何进行答辩和回应,因此也可以将答辩要点进行简单速记。

  (3)善于现场组织语言并点对点答辩。在前一步速记的基础上,迅速组织语言进行点对点、逐条的有条理地进行答辩。对于辩方提出的质疑和辩驳,不能回避,而是应当直接面对,敢于实事求是,合理合法的回应。当然遇到当庭难以解决的问题时,应当建议休庭,进行庭后调查。

  (4)攻防兼备。公诉人与辩护人法庭辩论最大的区别在于,辩护方是进攻性,进攻控方的事实、证据、程序,而公诉人不仅要进攻辩护人的观点、证据,还是进行防守,保护指控的事实、依据和意见。因此,在逐条、逐点答辩的过程中,既要批驳辩护观点,更要将批驳的理由作为论证起诉指控的理由,以攻为守。

  2.做到有理、有力、有节,理性平和对抗,做到“对抗而不对立,交锋而不交恶”。

  法庭辩论需要口才,更需要激情,但是法庭辩论也绝不能逞口舌之快。近来一些律师在法庭上极尽煽动、表演、作秀之能事,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一些律师把法庭辩论当做发表演讲的舞台,有的律师惯于用文学化和煽动性的语言,甚至把旁听公众当做发表辩护词的对象,面向公众高谈阔论,这与法治是不相符的。公诉人不可受此风感染,时刻牢记,辩论的目的是说服法官,而说服是一种理性的艺术。公诉人的法庭辩论做到有理、有力、有节,理性平和对抗,做到“对抗而不对立,交锋而不交恶”。

  3.善于运用经验法则。

  经验法则是人们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以及科学实验中对客观外界普遍现象与通常规律的一种理性认识,在观念上它属于不证自明的公认范畴。经验法则在非法证据排除调查程序中具有重要意义。“证明事实之证据,本有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之分。事实之认定,无论直接由其证据而证明其事实,抑系间接由一事实,本其推理作用,以证明他事实,莫不基于经验法则,以发挥其合理的推理作用。”[3]经验法则运用得当能起到“一招制胜”的效果。比如,被告人称“受到刑讯逼供,被打得很严重,打在头头部,至今头还疼”。但是从侦查阶段到开庭,已经半年有余,根据经验法则,如果至今头还疼的话,要么是头部有严重外伤,可是体检证明其头部没有任何外伤;要么是内伤,可是半年了还疼的内伤,被告人今天就不可能还能站在这里接受讯问。

  4.法庭辩论方略的多元化。

  首先,实体之辩向实体与程序并重转变。传统的法庭辩论,无论是律师还是公诉人都是重实体、轻程序,争论重点围绕实体问题,对程序问题争议不大,即便程序上有问题,也认为“无伤大雅”。这种状况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背景下,将一去不复还。可以预见,未来的法庭辩论更多的是程序之辩。

  其次,定罪之辩向定罪与量刑之辩并重转变。传统的法庭辩论习惯于围绕定性争论,至于量刑问题,一般不会展开充分辩论。以审判为中心的背景下,庭审的实质化将是全面的,量刑问题对于多数案件来说更加重要。公诉人的量刑建议具有一定的效力,辩护人可以对量刑建议展开充分辩论。况且,一个成熟的刑事辩护形态,应该是量刑辩护占据主导。

  最后,事实之辩向事实与证据之辩并重转变。以审判为中心的背景下,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将成为一种常态。

  5.庭审知识储备多元化。

  有良好的口才、极强的应变能力、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能够迅速捕捉对方发言的矛盾,都是庭审辩论必不可少的。但是,必须得承认,与辩护律师一样,“关于法庭辩论的技巧,说起来简单,但都是长期办案的经验积累,绝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练就的。”“所有这些技巧,都要建立在深厚的理论功底和扎实的辩护准备工作的基础之上……在实质问题上缺乏准备或者水平,反而把精力放在那些只能‘锦上添花’的技巧上,片面追求形式化的辩论风格,必然会给人哗众取宠的感觉,无法提升辩护的层次”。[4]扎实的知识储备和理论功底,才是决定庭审辩论胜负的关键。对刑事诉讼法学和刑法学的精通是一个优秀公诉人必须具备的素质。同时还要对与案件有关的其他领域的知识进行必要的准备和了解。刑事案件往往不是法律知识的孤岛,而是与其他科学领域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比如伤害、杀人类案件与法医学、痕迹学、化学、力学等知识密切相关;经济类犯罪往往与会计学、金融学、统计学等密切相关;食药品及环境类犯罪与药理学、环境学、营养学等密切相关。对于有些案件,如果公诉人不能庭前充分知悉和了解其他相关领域的科学知识,在庭审中必然陷入被动,甚至无法将案件事实表述清楚。比如下面这个案例:

  【案例:上海复旦投毒案】2013年3月31日14时许,林森浩以取实验用品为名,从他人处取得钥匙后进入他曾实习过的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以下简称“中山医院”)11号楼二楼影像医学实验室204室,趁室内无人,取出装有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的试剂瓶和注射器,并装入一只黄色医疗废弃物袋内带离。当日17时50分许,林森浩回到与黄洋共同住宿的421室,趁室内无人,将上述剧毒化学品全部注入室内的饮水机中,随后将注射器和试剂瓶等丢弃。次日上午,林森浩与黄洋同在421室内,黄洋从饮水机中接取并喝下有毒的饮用水。之后,黄洋即发生呕吐,于4月1日中午至中山医院就诊,因病情严重于4月3日转至重症监护室治疗。经全力抢救无效,黄洋于4月16日死亡。经鉴定,黄洋死于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肝脏、肾脏等多器官损伤、功能衰竭。[

  此案引发媒体广泛关注,其中一个重要的争议焦点就是死亡原因是中毒还是乙肝病发?检方认为:黄洋符合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坏死引起急性肝功能衰竭,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辩方认为:黄洋系暴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致急性肝坏死,最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二审开庭期间,林森浩的辩护人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胡志强出庭,胡当庭就其与庄洪胜共同作出的北京云智科鉴咨询服务中心《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书》作出说明,认为黄洋系暴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致急性肝坏死,最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面对这样的案件,公诉人(包括出席二审法庭的检察人员)必须对二甲基亚硝胺的这一化学领域的知识有所了解,也需要对爆发性乙肝这一医学领域的知识有所了解,甚至对饮水机的工作原理都需要了解。引入注目的是诉讼代理人对于被害人摄入毒物量的分析,值得公诉人学习。庭审中辩护人提出饮水机中二甲基亚硝胺浓度很低,并结合侦查实验通过计算得出被害人黄洋喝下的二甲基亚硝胺为0.366克不足以致死的意见。针对该辩护意见,诉讼代理人予以了出色的驳斥,诉讼代理人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网站上检索到一专利申请文件详细说明了饮水机水槽的工作原理,分析认为林森浩推开水桶倒入二甲基亚硝胺的动作,会使饮水机水阀打开,进而使水桶内的水注入水槽内;水桶复位后,由于水槽内的水已经超量,水阀必然处于关闭状态,水槽内的水不可能从水槽内向饮水桶内回流。因此,辩方计算的二甲基亚硝胺浓度的方法不符合物理常识的,据此推论出的二甲基亚硝胺的摄入量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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