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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言法语,魂系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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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事实胜于雄辩,律师在咨询、调解、会见及辩论时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有根有据,大地坚实,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而不应事前不调查、不研究,辩论中信口开河,不着边际,恣意妄为,强词夺理,胡搅蛮缠;而是应当言出如山,庄严谨慎,严肃认真,反对言词轻佻,朝令夕改。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法庭辩论的基本原则。参加辩论的人,要说明某事是否合法,某人是否有罪,是什么罪,有何危害,都必须立足于充分的事实材料,依据确凿的证据。只有事实清楚了,自己提出的定性看法、量刑意见,才会有可靠的立足点,有充分的说服力,做到言之有据。如果律师对案情不明,甚至主要事实都没有掌握,不论其法口如何咄咄,在辩论中当对方提出有关事实方面的问题时,便会无言以对,更谈不到说服对方。因此,律师必须弄清案情,特别是弄清案情的主要情节,使自己的辩论有一个充分坚实的事实基础。这是获取辩护成功的首要条件。

以法律为准绳,就是用法律衡量事实,来确定事实。法庭辩论的内容,尽管十分复杂,但归纳起来不外两类,一类是事实,一类是法律。就是说,法庭辩论的双方的争论总是围绕着划清事实和应用法律两方面展开的。辩论者只有弄懂得法律,吃透法律,依据法律来分析事实,才能说明某人某事,是否违法,是否犯罪,所犯何罪,危害怎样。也才能断定该不该判刑,该判何刑,量刑何度。从而使自己在辩论中提出的论点有法律依据,在法律上能立得住,站得稳。

二、严词对抗,均衡简洁

严词对抗,均衡简洁是律师口才的基本要求。律师在言辞表达时,应力求准确无误,不失言、不失控,做到言之有物,言之成理。说的第一句话必须以一定的事实为依据,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它的正确性,使其符合人们的心理、事理和法理,切忌空话套话,不恰当运用修辞和感情色彩的或粗野地攻击性言辞。律师辩论的观点是与对方有明显分歧,甚至是截然对立的。律师辩论必须针对对方提出的内容进行辩论,要千方百计地证明并要对方承认自己观点的正确,又要针锋相对地批驳对方的观点,有的放矢,设问引导,抓住要害关键,该褒则褒,该贬则贬,态度鲜明,语气果断,辞尽其意,做到以事论理,以法论理,有理不放弃,无理不强辩。

律师在言辞表达上也应做到均衡全面,应有尽有,详略得当,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是不可以的,要充分进行事实辩、法律辩、情节辩等,力求准确无误地、客观地展现事实的真象。另一方面,律师必须用简洁、明快的语言阐明自己的观点,击中对方的要害。论辩择词应简洁、明了、犀利,做到言简意赅,要言不繁,一语中的,不拖泥带水,从而使自己的发言质朴而不浮华,精炼而不冗长,通俗易懂而不罗嗦或词不达意,必要时应慷慨激昂,气吞山河,语言隽永凝练,透彻精辟,妙语连篇,字字珠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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