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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时期的奴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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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统上关于奴隶是商品的说法不具普遍性,先秦时期的奴隶只是一种劳动组织形式,通行的是以国家为主导的农奴制经济。,私人家庭奴隶最终与主人形成租佃关系。下面是学习啦小编分享的先秦时期的奴隶制,一起来看看吧。

  先秦时期的奴隶制

  一、引言

  奴隶(Slaver)、奴隶制(slavery)是私有制的一种派生制度和社会现象,或者说是一种具体的劳动组织形式。只要存在私有制和国家,就会存在奴隶和奴隶制现象。也就是说,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无论是中国还是外国,都一直存在着奴隶和奴隶制现象。

  根据联合国有关文件和国际劳工组织(ILO)的定义,通常把债役劳动、强迫移民劳工、奴隶的后裔、贩卖人口、童工、早婚和强迫婚姻、性奴隶称之为现代奴隶[1]。目前,我国被贩卖的妇女或强迫婚姻中的妇女、 被迫卖淫的妇女、被拐卖的儿童、类似山西黑砖窑的童工等,都是现代奴隶。2013年,自由行动基金会(Walk Free Foundation)首度公布的全球奴隶制指数报告(The Global Slavery Index)指出,全球仍有高达3,000万人过著奴役生活,其中又以印度的1400万人和中国的300万人数最多。在167个国家2014年的奴隶制指数排名中,中国排名第109位,现代奴隶人数324.14万人。2016年全球约有4580万个奴隶,其中58%生活在前五个国家,即印度、巴基斯坦、中国、孟加拉国和乌兹别克斯坦 [2]。现代奴隶人数随着经济不景气而有所上升。

  本文主要介绍先秦时代的奴隶制问题。关于先秦和秦汉时期的奴隶及奴隶制问题,我国学术界有大量的研究报告。由于近期我自己在研究先秦历史,因而,对先秦的奴隶制问题做些梳理。可能由于我自己具有经济学的知识背景,在研究奴隶制问题时,与历史学家相比会有一种新的视角。

  二、奴隶的定义及分类问题

  在传统上,我国学术界研讨奴隶问题,是以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的论述为基准的。马克思指出:“劳动力并不向来就是商品。劳动并不向来就是雇佣劳动,即自由劳动。奴隶就不是把他自己的劳动力出卖给奴隶主,正如耕牛不是向农民卖工一样。奴隶连同自己的劳动力一次而永远地卖给奴隶的所有者了。奴隶是商品,可以从一个所有者手里转到另一个所有者手里。奴隶本身是商品,但劳动力却不是他的商品。农奴只出卖自己的一部分劳动力。不是他从土地所有者方面领得报酬;相反,是土地所有者从他那里收取贡赋。农奴是土地的附属品,替土地所有者生产果实。”[3]显然,马克思是从政治经济学的视角来定义奴隶概念的。奴隶作为“商品”,在法律上、在所有权关系上是明确的。

  把奴隶定义为“商品”并不是马克思的发明。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关于奴隶的定义是:“(1)任何人在本性上不属于自己的人格而从属于别人,则自然而为奴隶;(2)任何人既然成为为一笔财产(一件用品),就应当成为别人的所有物;(3)这笔财产就在生活行为上被当作一件工具,这种工具是和其所有者可以分离的。”(亚里士多德2012,p.13)。并且, 亚里士多德认为,凡是自己缺乏理智,仅能感应别人的理智的就可以成为别人的财产或用品,这种人就天然是奴隶。尤其因希腊人在公元前480~449年的希波战争中战胜了波斯人,产生了一种非希腊人自然低劣的看法,天然奴隶的观点在当时古希腊贵族阶层很流行。

  把奴隶定义为商品,直接可推导出奴隶主具有对奴隶进行自由买卖、转让、役使,打骂和杀掉的权力。恩格斯指出:“奴隶是特定的主人的财产”(马克思,恩格斯,1958.p.360),列宁指出:“基本的事实是奴隶不算是人;…罗马的法律把奴隶看成是一种物品。”(列宁,1995.p.49)斯大林说:“奴隶制度下,‘法律’允许奴隶主打死和杀死奴隶。”(斯大林,1950.p.548)这样,我国基本上沿袭奴隶是商品、奴隶主可以杀死奴隶的说法。这些说法与历史事实是不符的。我通过对古希腊、古罗马和先秦时代的奴隶问题的研究,认为把奴隶定义为商品不具有普遍性意义:

  第一,奴隶基本的人身安全保障取于国家或法律,而不取决于奴隶主。

  在古代世界,奴隶的主要来源是战争。奴隶基本的人身安全保障权力是由奴隶自己争取来的。在古罗马,法律逐渐给予奴隶赋予奴隶基本的人身安全保障权力。奥古斯都或提贝留皇帝时代制定的《佩特罗流斯法(lex Petronia) 》禁止将奴隶遗弃给野兽,除非获执法官准可;克劳迪皇帝规定,遭主人遗弃的患病奴隶将获得自由权;公元前83 年左右的一项元老院决议禁止阉割奴隶;颁布于公元前82年的《Cornelian》法禁止主人在任何场合杀死奴隶;前32年的《Petronian》法禁止主人强迫奴隶进入竞技场搏斗。公元2世纪关于谋杀罪的《科尔内流斯法》不区分受害人是奴隶或自由人。在这个时期,安东尼·皮尤斯皇帝处罚无正当理由杀害自己奴隶的主人,取缔强迫奴隶卖淫并一般性禁止其他对奴隶的严重滥用。

  在先秦时代,无论是官奴还是私奴都在政府部门登记在册,主人对奴婢处决的权力是有限的。湖北云梦秦墓竹简《法律答案问》记载,奴隶将主人的牛偷着卖了,主人将其告到官府处理(整理小组,1978.pp.150-153),男奴强奸女主人、女奴谋杀主人,都由官府依法处理(整理小组,1978.pp.1183-184)。国家明文规定:“小隶臣疾死者,告其□□之,其非疾死者,以其诊书告官论之。”(整理小组,p.160)。显然,奴隶主无权杀戮奴婢。

  但必须指出,1949年前的我国中南、西南和西藏等地区实行奴隶制或农奴制,奴隶主有权杀戮奴婢。这是因为奴隶主拥有公共权力,如“头人”、土司等都是当地的“土皇帝”。实际上,元、明、清各朝在少数民族地区授予少数民族地区首领世袭官职。奴隶主与地区政府长官是合一的。

  第二,国家用人殉葬不限于奴隶。

  在中国古代,国家用人殉葬不限于奴隶。

  在中国,人牲、人殉现象是与原始宗教密切相关的。从目前考古发现的情况来看,红山文化(前4000年~前3000年)时期就出现“人牲”现象(郭大顺,张克举.1984)。进入父系氏族之后才出现“人殉”现象,主要是妻妾殉夫,而大量人牲、人殉现象只有国家建立之后才有可能。商代人牲、人殉现象最严重,在东周各国中,秦国最盛行。人殉并非以奴隶和战争俘虏为对象,而是以妻妾为开端的,也有大臣殉葬。在河南郑州、安阳,湖北黄陂,河北藁城等地的商代遗址中都大量发现有以人殉葬的墓葬。安阳西北岗的王陵区内,挖掘王陵殡葬坑200多个,掩埋人骨架达1330人之多。而秦国人殉,《史记·秦本纪》有明文记载:“武公卒,葬雍阳。初以人从死,从死者六十六人。”秦穆公死后用人殉葬的数目更大,据《史记·秦本纪》记载:“三十九年,缪(穆)公卒,葬雍,从死者百七十七人。秦之良臣子舆氏三人名曰奄息、仲行、针虎亦在从死之中。秦人哀之,为作歌《黄鸟》之诗。”车奄息、车仲行和车针虎这三个人作战都非常勇猛,时人称为“车氏三良”,是秦国的股肱之臣。

  第三,奴隶有自己的特有财产。

  我在《罗马国家是城市商业资本主义社会而不是奴隶社会》一文已经介绍了古罗马时期奴隶的特有财产问题。在先秦时代,奴隶的特有财产问题有些复杂,并且历史记载很少。根据湖北云梦秦墓竹简记载,官奴有个人消费资料,并且是由国家按照规定发放的。《秦律十八种·仓律》:“隶臣妾其从事公,隶臣月禾二石,隶妾一石半;其不从事,勿禀。”如不服役,不得发给粮食。那么,“隶臣妾”吃什么?显然,“隶臣妾”有私有经济来源。《史记·货殖列传》:“齐俗贱奴虏,而刀间独爱贵之。桀黠奴,人之所患也,唯刀间收取,使之逐渔盐商贾之利,或连车骑,交守相,然愈益任之。终得其力,起富数千万。故曰:“宁爵毋刀”,言其能使豪奴自饶而尽其力。”意思是说,齐地风俗是鄙视奴仆,而刀间(西汉初年的大商人)却偏偏重视他们。凶恶狡猾的奴仆是人们所担忧的,唯有刀间收留使用,让他们追逐渔盐商业上的利益,或者让他们乘坐成队的车马,去结交地方官员,并且更加信任他们。刀间终于获得他们的帮助,致富达数千万钱。所以有人说:“与其出外求取官爵,不如在刀家为奴”,说的就是刀间能使豪奴自身富足而又能为他竭尽其力。

  第四,奴婢都能买卖,但被买卖的人并不都是奴婢。

  在古代世界,奴隶的主要供应者是国家,在市场上被买卖的人,一般是因家庭穷困出卖为奴。其他的情况都是被禁止的,否则会出现随意掠人为奴的现象,就会导致社会恐慌,国家最终被迫严禁这类奴婢买卖活动。

  因家庭原因被卖的人是否是奴隶,主要看买者的目的或用途。买者买人为妻、为子,被卖的人就不是奴隶。

  先秦时期有奴隶市场(《汉书·王莽传》(中))。西汉和东汉政府都制定有“卖人法”(《后汉书·光武帝纪》(上)。到唐宋才禁止掠卖人口,但并不禁止买卖奴婢。1912年南京临时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有利于推行民主政治和发展资本主义的政策和法令。如命令各省官厅焚毁刑具,废止刑讯;取消清朝律令中各类“贱民”条令;保护华侨;禁止买卖人口;废除主奴身份;通令剪辫子;禁止赌博、缠足、吸食鸦片等。

  第五,债务奴隶问题。

  在古希腊曾出现过“债务奴隶”,棱伦改革后,禁止了这种做法(亚里士多德. 2011.p.22);公元前326年佩铁里乌斯·帕披里乌斯制定了取消债务奴役法案(史蒂文森,2007.p.91)。古罗马的《十二表法》禁止债务奴隶,并禁止在国内将本民族成员贬为奴隶,但可将其送出国外为奴。根据《汉漠拉比法典》(约公元前1792~前1750年),古巴比伦存在“债务奴役”而不存在债务奴隶制度(日知、才晓颖. 1987)。但在秦国法律上并没有因债为奴的规定,只是对债务人有处罚规定(整理小组,1978.pp.84-85)。必须指出,法律禁止债务奴隶,但在实际生活中,还是存在大量的债役劳动的。

  因此,从国际学术界研究的情况来看,我们可将奴隶分为如下几种类型:

  1.动产奴隶(Chattel slavery)。动产奴隶制,也被称为传统奴隶制。动产奴隶制实际上是把奴隶视为商品,即人们把奴隶视为所有者的动产(会说话的牲口),并像买卖商品一样来买卖。它是当今世界上最不具普遍性的奴役形式[4]。

  2.无自由的劳动(Unfreelabour)。也可译为无薪劳动。它包括契约和债役劳动(Indentured and bondedlabour)、刑罚劳动(Penal labour)、监狱劳动(Prison labour)、劳改营(Labour camps)、实物工资制(Truck system,在美国也称为债役)、短期的无薪劳动(Corvée)、Vetti-chakiri(如印度的低级种姓只有义务或义务向上层种姓社群提供免费服务)、童工等。这些形式的许多工作都可能包括在强迫劳动这一概念中,这是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所定义的所有非自愿工作或在惩罚的威胁下施加的服务[5]。

  3.债役劳动(Bondedlabour)。也称之为包身工、抵押劳动制、契约劳工,是一种无偿劳动的形式。根据契约,一个人保证自己不承担贷款、偿还债务所需的服务及其期限可能未定。债务奴役可以代代相传,儿童需要偿还父母的债务。它是当今世界最广泛的奴役形式[6]。债务奴役在南亚最普遍[7]。

  4.强迫婚姻(Forced marriage)和性奴隶。强迫婚姻包括抢婚和童婚。被强迫结婚的人可能需要从事性活动或从事家务及其他没有任何个人控制的工作。世界许多地方存在的新娘和嫁妆的习俗可能导致买卖婚姻的人。性奴隶又称性奴,指被强逼进行性行为,供控制者淫欲,被视为一种做为泄欲工具使用的人。古代的贵族、统治者大多拥有性奴隶,一般多为罪犯,还有些是因为家贫而卖身为奴。一般的奴婢也常会被主人性侵犯,成为性奴隶。但有些受到主人特别宠幸或生下儿女的宠婢有可能成为妻妾,也有可能不会。

  三、先秦时代奴隶的称谓

  在中国,“奴隶”一词出现较晚,首见于《后汉书·西羌传》,奴婢首见于《史記·匈奴傳》。男为奴,女为婢。

  但是,在先秦时期,人身主人(包括国家)所占有的服役者,通称“臣妾”,即男为臣,女为妾。但先秦时代奴隶的称谓,在殷商时期和周朝有一定的差别。我国学术界在这方面有了很好的研究(见表1-1)。表1-1中许多词并不都是奴隶的代名词,学术界有广泛的研究,限于篇幅,我们仅对“众”和“庶人”问题做判别。

  (一)“众”、“众人”是“公民”而不是奴隶

  1950年代,我国学术界关于殷商“众”、“众人”的研究实际上是确定殷商是否是奴隶制社会的关键问题。

  民。1950年代除董作宾、胡厚宣之外,其他的甲骨学专家大都认为“众”是奴隶(七大,1957)。有的认为在“卜辞”中亦习见“告众”的辞例,说是 “众”闹事,闹事的就是不满压迫,就是奴隶。陈梦家将甲骨文中的“众”、“众人”和“人”三者异同作了一番分析后认为:人和众人,比较接近,而“众”必须是一种身分。西周金文《舀鼎》“众一夫”和另外“臣,三夫”是所有者用来作为赔偿物的,他们是奴隶。”(徐喜辰,1984)。郭沫若论定殷代卜辞中的“众”和“众人”是奴隶(郭沫若,1954.p.30)。

  显然,认为“众”是奴隶的学者忽视了一个基本事实:殷商实行的是内服和外服制。商代的“王畿”包括现在的河南全省地区,在王畿地区实行内服制。王畿地区都是商王室的本族群众(赵锡元,1986. p.155)和服膺其统治的旧部。

  在上古世界,世界上所有的王国都实行的是“兵农合一”体制。而殷商的四周是或敌或友的诸方国,随时会暴发战争。商王国统治者既要将“众”降为奴隶,又要“众”参加战争,是完全做不到的。针对这种类似的情况,古希腊、古罗马形成了“军事民主制”。公元前841年,西周的周厉王实行“专利”政策,将山林湖泽改由天子直接控制,不准国人进入谋生,周厉王又命令卫巫监谤,禁止国人谈论国事,违者杀戮。从而导致国人暴动,推翻周厉王的统治。显然,将“众”视为奴隶的学者已经暗含了一个前提,即商周是“奴隶社会”,很牵强附会地将“众”视为奴隶。实际上,“众”是商朝的“公民”,犹如西周的“国人”。

  (二)“庶人”是自耕农而不是奴隶

  现之前,古人或以火烧热石头以烙烤食物,或以热石投于盛水之器中而煮熟食物。甲骨文庶字正像烧石之形。”(徐中舒,1998.p.1030)而《說文》:“庶,屋下眾也。”此解释更符合商代的用法,例如:

  卜辞:“今辛不至庶”(乙5321)

  卜辞:“…乎行取龏友于司庶以…”(前4·30·1)

  所以,庶的本义是“屋下”之“众”。但与“众”有差别。

  我们知道,西周夺取中原政权之后,对天下进行分封,即派子弟、功臣带着部族在各地“封地建国”。当地土著居民或被征服族群被称之为“庶人”。周天子派出的子弟、功臣及部族被称之为“国人”。我在《西周的社会经济形态》介绍了西周的乡遂制或国野制,周天子在王畿地区实行庶人按照每五口之家授田100周亩的政策。《诗经·国风·豳风·七月》:“七月流火,九月授衣。”《毛诗序》认为它的主题是“陈后稷、先公风化之所由,致王业之艰难”;陈奂《诗毛氏传疏》则认为是“周公遭管蔡之变而作”。如果是西周初期,授田又授衣,梁敢雄(1986)由此认为庶人是奴隶。认为庶人是奴隶,影响最大的是郭沫若(郭沫若,1954.p.30)。

  把“庶人”视作奴隶,没有确切的证据,猜测的成份多。《秦律十八种·司空》:“百姓有母及同牲(生)为隶妾,非适(谪)罪?(也)而欲为冗边五岁,毋赏(偿)兴日,以免一人为庶人,许之。”意思是说,百姓有母亲或亲姐妹现为隶妾,本人没有流放的罪而自愿戍边五年,不算作戍边的时间,用来赎免隶妾一人成为庶人的,可以允许。显然,这里清清楚楚地告诉我们,庶人不是奴隶。

  四、奴隶来源问题

  我国史学界研究奴隶制问题非常注重“身份”问题的研究。这是非常必要的。但是,研究奴隶的来源问题必须与奴隶的社会需求问题相结合。而奴隶的社会需求与经济制度有密切关系(我们将下文介绍)。实际上,奴隶来源问题也是奴隶的供给问题。在此,我们对几个问题略做介绍:

  (一)战争是奴隶的主要来源,但并不是所有的俘虏都会成为奴隶

  将战俘转化为奴隶是古代世界通行的做法。我在《罗马国家是城市商业资本主义社会而不是奴隶社会》等文章已做介绍,古罗马每次发生大的战争时,奴隶贩子紧随其后,他们会从军队长官那里购买战俘,再转卖为奴隶。古希腊的斯巴达人(多利亚人)入侵时,对没有抵抗而顺从的当地居民(庇里阿西人),没有贬为奴隶,虽然无投票权但为自由民(相当于西周的庶人);对进行过抵抗的当地居民(美塞尼亚人)贬为奴隶。但这种“奴隶”是“特殊奴隶”[8],实际上是“农奴”(张念瑜,2014.pp.43-45)。

  在殷商时期,实行内服和外服制,同时由于农业生产力落后,战俘往往杀掉或用于人殉。周武王灭商,生俘了30.0230万人,征服了652国(《逸周书·世俘》),共约344.833万人。这些人是否都被转化为奴隶,在学术界有争议。《逸周书·作雒》:“俘维九邑。”孔晁注:“俘囚为奴。”但根据《左传》定公四年记载,周公将“殷民六族”分配给鲁公,将“殷民七族”分配给康叔,使之以供王职;“怀姓九宗”分给唐叔,“职官五正”, 周成王将商纣王的庶兄微子封于商丘,建立宋国。郭沫若认为,“殷民六族”、“殷民七族”和“怀姓九宗”都是周人的种族奴隶(郭沫若,1954.p.27)。但身为殷商贵族后裔的孔子却称赞周公:“兴灭国,继绝世,举逸民,天下之民归心焉。”(《论语·尧曰》)。对此,学术界对“种族奴隶”问题做了比较深入的研究(范传贤,1978;杨善群,1984;李湘竹,1987;董立章, 2000),否定“种族奴隶”说法基本上达成共识。

  春秋战国时期,诸侯国之间兼并不断,战俘或被征服地区的居民转变为奴隶的情况没有具有的历史记载,成书于战国时期的《尉缭子·武议》指责战争:“杀人之父兄,利人之货财,臣妾人之子女”。《左传》 中记载了三种对战败国的处置方式:第一种是战败国可以保留自己的国家和宗庙系统, 但在名义上要臣服于战胜国;第二种是战败国的臣民可能迁往其他国家做奴隶;第三种是战败国的平民也有可能迁移到新的没有开垦的地区定居(许倬云2006,pp.71~74)。

  (二)罪犯及其家属

  我国第一个朝代夏朝就制定了法律。《左传·昭公六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尚书·甘誓》:“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汉书·王莽传》云: “秦又置奴婢之市,与牛马同兰。《书》曰‘予则孥戮汝’。”这是最早关于将罪犯转化为奴婢的记载。

  商代刑法严酷。《荀子·正名篇》说:“刑名从商”。商代除了沿用夏代的一些罪名,还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尚书·盘庚》说:“乃有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gui鬼〕,我乃劓殄〔tian舔〕之,无遗育。”凡犯了这三种罪行的要处“劓殄”之刑,即不仅要杀死本人,还要把他的后代统统杀掉,不留“遗育”。

  西周虽然秉承所谓的“礼法合治、德主刑辅”的治理理念,但实行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九种肉刑,也是非常野蛮的。同时,也有将罪犯转变化奴隶的法规。《周礼·秋官·司厉》:“其奴,男子入于罪隶,女子入于舂槁。”郑玄注引郑司农曰:“谓坐为盗贼而为奴者输于罪隶、舂人、槁人之官也。由是观之,今之为奴婢,古之罪人也。”舂人:舂米;藳人:供应饭食。但有爵位的、年龄在70岁及上的、“未龀者”(龀为脱乳齿换恒齿,男八岁而龀;女七岁而龀),皆不为奴。

  战国时期,各国都有大量因犯罪而受刑(如去须鬓的耐刑,去发的髡刑以及鲸、劓、刖、宫等肉刑)并被罚为公家服役的刑徒。秦国的刑徒有隶臣、隶妾、鬼薪、白粲、城旦、舂等名目。

  关于刑徒刑期问题,学术界有深入的研讨。刘海年(1985)认为中国的有期徒刑发端于西周,战国时期则大量使用。从法律规定看,秦的刑徒是有期的,有期徒刑不是自汉文帝改革才开始;;钱大群(1983)认为,隶臣妾以上都具有无限的罪奴身份;高恒(1983)认为秦律中的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候都是终身服役。实际上,奴隶身份是可以改变的,如通过立功、交钱赎身等。

  (三)家庭和个人自愿卖身为奴或自降为奴

  自由民因家庭原因自愿卖身为奴,也有因苛政所迫自愿成为官宦富豪的附庸,自降为奴。《史记·春申君列传》记载:“人民不聊生,族类离散,流亡为仆妾者,盈满海内矣。”

  (四)奴隶市场与奴隶交易

  我们在前文已述,殷商时期因杀战俘和奴隶祭祀,奴隶并不多。西周春秋时期有一定数量的奴隶,大批平民成为奴隶主要是在战国时期,尤其是商鞅变法之后,秦国将战俘和被征服地区的居民奖励给有战功的或有爵位的人。《史记·吕不韦列传》:“嫪毐家僮数千人,诸客求宦为嫪毐舍人者千余人”;“秦王年少,太后时时窃私通吕不韦。不韦家僮万人。”《史记·货殖传》:“卓王孙家僮八百人。”《前汉·卫靑传注》:“僮者,婢妾之总称。”当然,这类记载不靠谱。但是,根据里耶简中私家奴隶大多见于户籍简的事实,可推测当时有爵之家蓄养奴婢甚为盛行(蔡万进,2008)。

  《汉书·王莽传》云 :“秦为无道,…又置奴婢之市,与牛马同兰(栏)。”云梦秦墓竹简《日书》记载: 收日(只宜收敛、索取、埋葬。此外诸凶事不宜)可以(买)入人民、马牛、禾粟。闭日(不通闭塞,可以收敛、埋葬,余事不宜)可以劈决池,入臣徒、马牛它牲。 离日(冬至夏至春分秋分四个节气日的前一天)不可以嫁女、娶妻及入(买)人民、畜生。毋以午(时)出入(卖买)臣妾、马牛,是谓并亡;毋以申(时)出入臣妾、马牛、货财 。《日书》中所提到的“人民”即指奴隶。根据《居延汉简》记载,每个奴隶的价格为1.5万至2万钱,相当于1顷半至2项土地或四至五匹马的价格。《唐律疏议·名例》:“奴婢贱人,律比畜产”,“生产蕃息者,谓婢产子,马生驹之类。”实际上,奴婢及市场买卖一直延续至清代。

  政府参与买卖。里耶秦简提供了秦代以官府为购买主体的奴婢买卖的新信息(王健,2009;沈颂金,2003)。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载,隶臣监领城旦,城旦逃亡了,隶臣要完城旦,并要将隶臣在外面的妻子、儿子卖掉(整理小组,1978.pp.201-202),其法律严酷可见一斑。《封诊式》载,某里士伍到官府告他的奴隶丙,控告奴隶丙骄横强悍,不在田里干活,不听主人使唤。主人要将奴隶卖给官府。官府审查之后,按照市场价格买下了奴隶丙(整理小组,1978.pp.259-260)。

  五、先秦时代的奴隶制的兴起与蜕变

  (一)奴隶制的兴起及其经济基础

  首先,奴隶制的兴起与农业劳动生产力的发展密切相关。根据《汉书·食货志》引李悝(前455--前395年)的记载,五口之家,种植100周亩田,产粮150石,只能半饥饿地维持家庭自身消费,没有剩余。人均消费30石粮食(含量穿衣等费用),需要耕种20周亩来维持。所以,在殷商、西周和春秋时期,大量蓄奴是不经济的。到战国时期,由于铁器牛耕和灌溉农业的发展,农业生产力大幅度地提高。灌溉农业区,粮食亩产由原来的2石提高到10石左右,贵族、豪强蓄养许多奴婢,提供家内服务,并将奴隶用于生产,具有了经济基础和经济动因。

  其次,许多工作,自由民不愿干,需要通过强制的方式由奴隶来干。《周礼·秋官·司隶》说:司隶掌管“五隶”(罪隶、蛮隶、闽隶、夷隶、貉隶),率领五隶追捕盗贼,并“役国中之辱事”。

  第三,在短期内,通过国家或非法的方式降人为奴,强迫其进行无薪劳动,可以榨取最大剩余价值。这也是奴隶制作为一种劳动的组织形式在人类历史长河中经久不衰地被运用的经济原因。但是,“虽则这种强制性再分配模型表明,必须使奴隶生产出超过他们生存之所需,以使这一制度符合奴隶主要求,但它还是不足以解释大多数的大规模奴隶经济。”(伊特韦尔等,1992.p.377)

  第四,破产家庭或最低收入的阶层自愿进入奴隶制,以此谋取最低生活的手段。或者说,自降为奴,可以活命,否则,只能等死。

  (二)传统意义上的奴隶制经济难以长期维持

  在古罗马社会,商业资本主义十分发达,到公元前2世纪中叶以后,罗马国家开始形成奴隶占有制。150-500尤格的中等农庄(“维拉”,Villa)的数量增多,到公元前1世纪产生了大地产拉蒂芬丁(拉丁文为latifundium)。古罗马奴隶主是借鉴古希腊的科学主义管理方法,选派高素质的奴隶来管理奴隶和生产活动,但要给予激励措施,如让奴隶监工娶妻生子等,并有加图的《农业志》、瓦罗的《论农业》和科路美拉的《农业论》等著作传世。但古罗马奴隶制最终自然瓦解。

  美国南方种植园奴隶制是被战争摧毁的。但根据福格尔和恩格尔曼所著《十字架上的岁月:美国黑人奴隶制经济学》(1974年)一书的披露,美国南方种植园奴隶制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奴隶制。他们运用计量经济学研究方法发现,奴隶是“资本主义性质的、盈利的奴隶制下的受益者”。植园奴隶制拥有灵活而高效的激励机制,诸如奖金、休假、年终奖,对“劳动能手”的奖励,对完不成劳动定额的拖后腿者的惩罚,还有班组制和劳动分工,流水线作业等等。

  巴泽尔运用产权经济学解释了传统奴隶制经济衰败的原因。他重点考察了奴隶劳动的监督成本和实行奴隶制的治安成本等交易费用问题。也由于奴隶制的交易费高昂而使奴隶制最终被取削(巴泽尔,2004.pp.113-116)。

  实际上,实行奴隶制经济,在长期内把奴隶视为商品或资本是不现实的。有三个问题是必须解决的:

  1.性的问题。奴隶是正常的人,性问题是一个绕不开的问题。公元前83 年左右罗马元老院的一项决议禁止阉割奴隶。湖北云梦秦墓竹简《法律答案问》载有男奴强奸女主人的案例(整理小组,1978.pp.1183-184)。也就是说,奴隶会有性的需求和婚姻需求,紧接着是子女的养育问题,而解决这些问题需要私人财产。

  2.奴隶的养老问题。奴隶老了,都杀死,会增加治安成本;不杀死,谁来养?由奴隶主养,奴隶主的成本会增加。由奴隶结婚生儿育女自行解决这个问题应该更经济。

  3.奴隶存在解脱奴隶身份的途径和愿望。包括逃亡、赎身和立功等。

  由于这些原因,没有经济上的激励,直接影响奴隶的生产积极性(参见专栏)。最终导致传统奴隶制经济的脱变。

  (三)奴隶制向农奴制经济脱变。

  先秦时期的中国社会与古罗马的国民经济情况是有重大差别的。古罗马从共和国中期以后,私有化不断发展,与私有化相伴的奴隶制也不断发展。而中国社会恰好相反,唐朝中期以前和先秦时期,土地基本上是国家所有。奴隶人数最多的恐怕是秦朝和汉朝。西汉有奴婢360万人,占当时人口的5.5%(王育民,1995,p.99)。秦朝的奴隶的比例可能会高一些。

  国家或封建领主是选择奴隶制经济还是农奴制经济,必须会理性选择。西汉采取“编辑户齐民”,进行普遍性授田,由农民直接向国家交赋税和提供徭役。实际上,秦朝也是普遍性授田。我在《商鞅变法被误读几千年》已经做了介绍。

  私人家庭的奴婢问题存在很久。《国语·晋语一》:“吾观君夫人也,若为乱,其犹隶农也。虽获沃田而勤易之,将不克饗,为人而已。”韦昭注:“隶,今之徒也。”商鞅变法之后,通过了军功奖爵、赐田、赐隶的法令。许多私人家庭有奴婢。这个问题不知当时是如何解决的。但无薪劳动都是不可持久的。

  六、结束语

  第一,传统上关于奴隶是商品的说法不具普遍性,先秦时期的奴隶处于社会附属地位。

  无论是罗马的奴隶还是先秦时期的奴隶,都不是“会说话的牲口”,把奴隶视为“商品”的说法不具普遍性。我国学术界有一种说法,认为罗马和秦汉的奴婢都具有半人半物的性质(文霞,2016.p.222)。但严格说来,奴隶在法律上就是人,不是半个人。在政府户籍管理上,奴隶是登记在册的,奴婢确实没有诉讼权,犯罪处罚重于常人,但依照秦律,奴隶犯法,主人连坐(整理小组,p.160)。至于法律之外,把人不当人待,不仅仅是奴隶制度的问题。

  第二,奴隶制只是一种劳动组织形式,先秦时期通行的是以国家为主导的农奴制经济。

  战国时期可能是奴隶人口发展较快的时期,奴隶人口比例较高的时期是秦朝和西汉。奴隶人口多,用于农业和工商业生产的奴隶人数就多。但这个时期的奴隶制只是一种劳动组织形式。先秦时期通行的是以国家为主导的农奴制经济。国家向农民授田,农民向国家交纳赋税和提供徭役。

  商鞅变法之后的秦国和秦朝,将农战结合起来,对超过国家斩首任务的人,赐田、封爵、赐隶。因而,有爵位的家庭都有奴隶。但这种私人家庭奴隶最终会与主人形成租佃关系。

  第三,先秦时期的奴隶并没有形成一个阶级。

  政府确认的奴隶都是战俘和罪犯。在罪犯中,有很多是政府官员。童书业认为春秋时期,“国君和大贵族的奴隶因得宠而至于做官执政,可见奴隶的解放实在比庶民还要容易。”(童书业,2010.p.63)《襄公》襄公二十三年(前572年)记载:齐国斐豹是一个奴隶,用红字记载在竹简上,栾氏有一个大力士叫督戎,国内的人们都害怕他。斐豹对范宣子说:“如果烧掉这竹简,我去杀死督戎。”范宣子很高兴,说:“你杀了他,如果不请求国君烧掉这竹简,太阳可作明证!”这说明,在先秦时期,奴隶并不都是群体。实际上,先秦时期,中国社会已经形成了贱人(贱民)阶层,奴隶只是其中的一部分。所以,先秦时期的奴隶并没有形成一个阶级。

  第四,奴隶制经济学研究问题

  奴隶制经济学研究的问题很多,但人们疣的还是奴隶制的效率问题。

  在经济学说史上,亚当·斯密是第一个反对奴隶制的经济学家,他认为奴隶制是没有效率的。此后,麦克库洛赫的《政治经济学原理》(1825年)和穆勒的《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1825年)继承了斯密的观点。实际上,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基本上继承了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关于奴隶制的观点。

  在20世纪中期,经济学和经济史学对英属加纳比海地区和美国奴隶制的经济研究不断深入。美国经济学界对19世纪美国种植园奴隶制经济学研究,方法不断创新,最具影响的是福格尔和恩格尔曼利用计量经济学方法研究美国奴隶制,他们因这一研究成果获得1993年诺贝尔经济学奖。此后,产权经济学、制度经济学进行了相关研究。实际上,经济学研究不仅限于经济史研究,而且对现代奴隶制也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在这些方面,我国经济学界的研究相对滞后。

  第五,现代奴隶制具有扩大的趋势。

  近些年,世界“现代奴隶制”具有扩大的趋势。

  根据自由行动基金会(Walk Free Foundation)统计,在167个国家2014年的奴隶制指数排名中,中国排名第109位,现代奴隶人数324.14万人。这个数据落后于我国人均GDP在世界的排名位次。说明我国在法制和社会治理方面仍然是存在着一定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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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时期的奴隶制

传统上关于奴隶是商品的说法不具普遍性,先秦时期的奴隶只是一种劳动组织形式,通行的是以国家为主导的农奴制经济。,私人家庭奴隶最终与主人形成租佃关系。下面是学习啦小编分享的先秦时期的奴隶制,一起来看看吧。 先秦时期的奴隶制 一、引言 奴隶(Sla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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