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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台未经允许使用他人音乐作品侵犯了著作权吗?

时间: 永强1221 分享

电台未经允许使用他人音乐作品侵犯了著作权吗?

  播放音乐是电台最为常见的一种行为,而依据我国著权法的规定,音乐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侵犯音乐版权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那么电台未经允许使用音乐会不会侵犯著作权?下面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电台未经允许使用音乐侵犯著作权吗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电台未经允许使用音乐的,如果音乐已经发表的,并且支付了相关报酬的,是不会侵犯著作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第四十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怎样预防影视音乐作品侵权

  网站企业要加强网站运营管理。比如定期开展对自办网站(包括内部局域网)的清理,发现网站上有未经合法权利人授权的内容(包括未经授权的软件、音乐、电影以及其他作品等)要及时清除,重点清除不符合国家有关互联网管理规定的内容。

  应当做好对自办网站内容(包括内部局域网)在著作权方面的审核及对所链接网站内容的合法性的审核,不得将未经合法授权的软件、音乐、电影等放置于自办网站中,也不得设立与非法载有未经授权的软件等内容的网站的链接。

  企业自办网站访问量大的录音制品曲目,应与国际唱片业协会和国内有关版权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统一支付报酬,重视网站的链接规范与自我保护。

  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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