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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从公民的文化权利看图书馆公共服务原则

时间: 张静 陈文生 赵建明1 分享
  论文关键词:公民文化权利 图书馆服务 服务原则 民生意识
  论文摘要:从公民文化权利的角度,论述了图书馆树立现代公共服务意识和民生意识的重要性,探讨了图书馆公共服务所必须遵循的原则。
  当前,我国已从生存型社会开始进人发展型社会,正处于城市化进程中的社会转型期。十七大报告指出,“要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使人民基本文化权益得到更好保障,使社会文化生活更加丰富多彩,使人民精神风貌更加昂扬向上”,可见实现公民文化权利已成为我国现阶段社会发展的主题。在社会转型期中,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已经成为树立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而为学术界和各级政府所认同。人是社会活动的主体,文化是人全面发展的内在本质要求,切实保障公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让科技社会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是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图书馆作为国家公共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乙定公共服务职能,如何在社会转型期更好地履行和拓展白己的社会职能,如何更好地解决城市化进程中社会各阶层对图书馆书刊数字信息资源等公共文化产品的需求,满足他们的精神文化需要,是图书馆工作者和图书馆学研究者所共同关注的问题。本文将从公民的文化权利角度探讨图书馆的公共服务原则。
  1.公民文化权利概述
  文化权利与政治权利、经济权利一样,都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联合国于1966年4月通过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其文化方面的主要内容为:“人人有权参加文化生活,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的利益,对其本人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利益享受被保护之利”。我国在1997年签署了该公约。2001年,第九届全国人大会正式批准了该公约,使之在法律意义上开始正式生效。2003年6月,中国政府首次向联合国提交了该公约的履约报告,全面介绍了近年来中国在促进和保护公民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所做的努力,表明了党和政府不仅注重保障公民的生存权、发展权、政治权,而且开始把公民的文化权列为保护的范畴。重视和实现公民的文化权利,已成为中国走向社会和谐、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的一个重大理论和实践命题。
公民文化权利包括文化享受的权利、文化参与的权利、文化创造的权利、文化保护的权利4个方面的内涵。文化享受的权利包括公民享有公共文化服务权,即公民享有对政府兴办的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纪念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设施提供的各种文化艺术服务。也就是说,图书馆等公共文化场所必须承担保护人类遗产、普及社会教育以及个人终身教育的义务和责任,并且要让公民在实现文化享受权利的同时,通过自己的服务及时准确地让公民了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汲取爱国主义精神,提高公民的思想道德水平。其次,公民享有文化科技进步权。即公民能随着技术的进步而享受文化进步与科技创新的各种成果,如轻松接触世界文化遗产,很快看到各种科学出版物和期刊,充分享受网络文化等。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一个最为重要的衡量标准是以人民群众的物质和精神生活中享用到现代文化科技含量和需求的满意程度为参照。当前,电子信息、数字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已经对公民文化权利产生了相当积极的影响,它能够让人们迅速获得和使用最先进的研究成果,使广泛的人群能够轻松接触到各种文化艺术产品、各种数字化信息资源,为人类创造终身学习和教育的机会。
文化参与权利的内容主要包括公民享有参与文化生活权、接受教育和培训权。人民群众有权参加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以及文化市场所提供的丰富多彩的文化服务。由于文化对于人的发展的根本价值,不仅体现在完成的文化结果中,而且体现在主动的参与过程中,使他们不仅仅只是文化成果的购买者和消费者,而且也是文化活动的实践者和体验者。比如,通过我们城市正在建设的社区信息苑、数字化图书馆、学习型企业组织、外来工文化之家等,经常举办一些丰富多彩和具有特色的文化活动,让公民在各得其所的文化参与中,获得自我肯定的体验和快乐,愉悦身心,增长知识,服务社会。对图书馆而言,可以通过举办各种公益教育培训,更新公民的知识结构,提高他们在思想道德、知识水平、劳动技能等各方面的素质,在使他们自身受益的同时,促进和推动社会的发展,接地改善公的生活条件和生存环境。比如上海图书馆举办的上图讲座,深圳开展的读书月活动都很受读者的欢迎。通过开展各种各样、不同层次的社会文化活动,能使广大人民群众文化参与的权利得到充分的体现。
文化创造权主要表现在随着社会的进步、科学的发展,公民自身激发出的新的精神和能力,以及物化出的新的文化产品创意。这种权利能充分体现公民文化主体意识,是推动社会进步、发展和成就文化事业的强大推动力量。
文化保护权是指对个人进行文化艺术创造所产生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利益享有受保护权。它与文化创造权利紧密相连,如果没有形成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机制,没有有效地保护文化创造成果,必然会打击人们开展文化创造的积极性。
由公民文化权利的内涵可以看出,在文化享受权利、文化参与权利、文化创造权利、文化保护权利4个方面,与图书馆有密切关联的主要是公民文化享受的权利和文化参与的权利,其中关系最密切的是公民文化享受的权利。公民要实现享受文化成果的权利,首先要求社会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能够提供他们相应的公共服务,图书馆作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神圣的历史使命,因此,探讨图书馆在我国城市化进程的社会转型时期如何保障公民文化权利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2图书馆应树立现代公共服务意识和民生意识
实现公民文化权利,重点是建立现代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是政府主导的、非赢利的、保障公民基本文化需求和传播先进文化的各种文化机构、产品服务的总和,是一个面向社会、惠及全民的体系。2005年1月,文化部部长孙家正在全国文化厅局长会议讲话中提出了建立以广大人民群众为服务对象,以政府提供服务为主导方式,以公共文化务机制、服务设施、服务机构和队伍建设为核心,逐步形成结构合理、发展平衡、网络健全、运营高效、服务优质的覆盖全社会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从上述各个方面看,图书馆都具备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特征。作为社会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公民基本文化权利的大背景下,图书馆必须树立现代公共服务意识和民生意识。
长期以来,属于公共服务事业单位的图书馆由于政府财政投人的不足,再加上受市场经济追求利益的诱惑,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可收可不收的费用也向公众收费的现象,比如办证工本费、押金等,虽然数额不大,但是这样做会将很大一部分潜在读者拒之门外,淡化了图书馆的公益性质,有损图书馆在公众中的公益形象,而这种淡化会间接导致图书馆公共服务意识的淡漠和缺失,进而阻碍图书馆公共服务的开拓和发展。在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过程中,图书馆应从公共服务的角度出发,从社会文化的大格局来认识和反思自己工作的性质和意义。虽然图书馆早已不是封建社会的藏书楼,也不仅仅是为部分人群服务的,但是在图书馆员思想意识中还存在着历史遗留下的根深蒂固的等级服务观念,存在着坐等上门的被动服务现象,因此,图书馆很有必要树立现代公共服务意识。首先,明确图书馆是一个公共场合,也即现在说的公共空间,公共场合就应当最大范围、最大限度地对社会各界开放,最大限度地满足公众的文化需求。其次,要明确图书馆与社会存在着生生不息的互动关系,图书馆应当最大限度地走出其封闭性和静态性,关注社会变革,关注转型期社会文化的需求,强化自己的公共责任,把能为最广大的读者服务作为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在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和城市化发展是一个长期的、必然的趋势。据有关调查显示,农民工人数已经占到城市人口的一半,他们由土生土长的农民转变为生活在城市的农民工,由于生活背景的改变,他们在生活方式、价值观念、行为习惯和心理文化等方面都存在着与城市接轨的问题。当前,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由于社会各部门的重视得到了基本解决,他们基本的物质需求得到了满足,然而精神文化生活却显得空白。很多农民工业余生活单调乏味,业余时间在打牌、搓麻将、聊天中度过,他们也渴望能在业余时间看看书报,了解时事和外面的世界,同时能够获取一些信息,增加和提高自己的谋生自能,改善自己的生存状况。对这部分群体,社会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应当把他们纳人自己的服务视野,图书馆也应该从关注民生的角度出发,把他们纳人自己的服务范围,了解他们的文化需求,热情主动地为他们提供需要的精神食粮,促进他们在“精神文化”上的城市化,为构建和谐社会出力。从近两年我国开展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看,2007年实行的农家书屋建设工程、2008年实行的职工书屋建设以及设立社区图书馆等举措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图书馆事业关注民生的高度重视。2008年,继博物馆免费对外开放后,公共图书馆从免收工本费、图书馆进社区、实行一卡通服务等方面,树立民生意识,树立图书馆民生价值观念,充分发挥图书馆公共服务的积极性和潜在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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