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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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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经济论文

  一个行业的经济特性主要考虑的因素有:市场区域范围及规模大小、规模经济特征、行业进入壁垒与退出壁垒及难易程度、对资源的要求程度及平均投资回收期、市场成熟程度、市场增长速度、行业中公司的数量及其规模、购买者的数量及规模、分销渠道的种类及特征、技术革新的方向及速度、行业总体盈利水平等。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行业经济论文下载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行业经济论文下载篇1

  浅论我国行业协会的经济法主体地位

  随着我国行业协会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其经济法主体地位日渐提高,其实力及作用也日益增强。但是,目前行业协会仍存在诸多问题,比如职能划分模糊、操作不规范、内部治理不完善、定位偏差等。这些瓶颈问题的产生,其根源则在于行业协会的经济法主体地位缺乏必要的理论依据和法律支持。作为一种新兴的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不仅要对全行业进行系统管理,而且还要向它们提供各种服务项目。在现代化经济生活中,行业协会逐渐成为维系经济政府与市场主体的重要纽带,并且充分发挥其特有的功能。因此,本文对我国行业协会的经济法主体地位的研究,有利于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一、行业协会的概述

  1.行业协会的定义

  所谓“行业协会”,就是指同种行业公司或企業等众多经营实体,为促进本行业稳定发展、维护其共同利益而形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根据民法原理的规定,行业协会是社团法人的一个分支。通常来说,社团法人包括了自然人和法人,主要从事于学术研究、社会公益、宗教活动、文艺艺术等不同领域。《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也明确提出:社会团体是指由我国民众自愿组成,依照章程开展社会活动,并实现共同目标的非营利性组织。除国家机关外的任何组织都可以加入到某一类社会团体中,成为单位会员。自对外开放以来,我国行业协会得到了快速发展,特别是沿海地区的发达城市更为突出。全国多地政府纷纷出台保护政策,保证全行业良性发展,如浙江省温州市就曾制定“关于促进行业协会规范化发展的若干意见”。总之,行业协会的可持续性发展,不仅有助于发挥本行业独特优势,而且也为规范经济运行与建设提供保障。

  2.行业协会的特点

  (1)自律性

  行业协会具有一定的自律性,集中反映在行规章程对协会成员行为的限制。行规章程应由全体成员通过民主协商、决策等环节而形成,彰显“意思自治”原则。自律性作为行业协会的支撑基础,其在行业协会运行过程中起重要作用。一方面,行规章程并非由单位成员随意捏造,而是由全体成员在深思熟虑的基础上制定而成;另一方面,通过这些行规章程来约束并规范成员的具体行为。若能将这两方面进行有机结合,则可以使行业协会得到稳定发展,同时又可以发挥本行业优势,确保协会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公共性

  由于行业协会涵盖了特定行业中的所有成员,其宗旨在于维护特定行业的长期共同利益,因而它在某种程度上是公共利益的倡导者和代表者。然而,这种公共利益却是指定范围内的利益,换言之就是与本行业相关的共同利益。另外,公共性还体现于提供公共产品上。行业协会对所在行业的内部信息较为了解和熟悉,所以提供的产品往往要比政府更契合企业或公司的发展需求。比如,举办技术研讨会及交流会、制定行业发展标准等等。

  (3)中介性

  行业协会作为一种介于企业和政府之前的组织,其中介性表现在:①根据经济法“社会契约”理论,我国行业协会在经济层面具备社会管理的职能,主要对协会成员所从事的各类经济活动进行管理,比如协调成员之前的经济纠纷、阻止成员运用恶劣的竞争手段等,从而进一步发挥协助政府、调控市场、维护行业公平、稳定社会秩序等诸多运用;②肩负企业与政府之前的沟通与合作职能,行业协会作为公共利益的重要呈现,它代表了各成员针对政府出台的产业政策以及制定的经济战略提出相关合理化建议;与其他成员分享政府干预对本行业产生的影响信息;制衡不正当的市场行为。

  二、行业协会作为经济法主体的必要性

  1.行业协会满足经济法“第三法域”特性

  随着时代发展与社会进步,行业协会因其团体社会形态而满足经济法“第三法域”特性。首先,行业协会是构成经济法主体之一。在社团调节时,应积极配合国家调节,合力共矫市场缺陷,努力克服政府约束。其次,作为经济法重要的调控受体,行业协会若采取限制性竞争行为,破坏自由性竞争秩序,势必会受竞争法的制约。所以,把行业协会划入到经济法主体范围,不仅超越了传统型二元结构框架,而且也形成了具有现代价值的三元结构框架。

  2.行业协会功能契合经济法价值

  经济法基于利益平衡和协调精神,通过设定制度来追求社会正义及公平,并且面向遭受过特权侵害的群体给予适当的保护措施。行业协会具有协调、服务的功能,其组织和运行工作充分展现了经济法价值。所以,必须注重协调市场主体同政府之间的利益关系,将行业协会融入到经济法主体中。此外,行业协会的干预功能也再现了社会调控机制特征。一旦市场、政府出现双重失灵的突出情况,行业协会就处于市场自由调控与政府干预调控之间的“第三方社会调控”状态。这不仅有助于中和自由性调控机制与干预性调控机制,弥补了市场调控和政府调控的局限性,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市场秩序,促进行业绿色发展。

  3.行业协会是经济法主体的客观体现

  第一,行业协会作为我国经济法主体之一,应突破传统的形式观念,发挥协调、服务和干预功能,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价值。一方面,依法创建的行业协会是促使政企交流的重要桥梁,可以及时当地政府传达成员的意愿,限定政府的决策判断。另一方面,制定并履行行规标准,协调各成员间的竞争行为,努力营造行业发展氛围,以此最大化地保障社会利益。第二,应树立起“社会本位”的价值理念,将行业协会归类到经济法主体中,进而有利于追求经济法价值;明确行业协会的经济法主体地位,使市场主体和政府之间形成制衡机制,保证其稳定而健康发展。

  三、我国行业协会的经济法主体地位探讨

  1.行业协会是构成经济法的重要主体

  行业协会的主体资格区别于行政或民事等一般性主体资格。当然,经济法在行业协会主体资格上的认知应基于民事主体或行政主体等资格,但是以往的主体资格并未涉及行业协会特质,无法满足行业协会的实践需求。行业协会拥有传统的、平等的主体法律关系,而不涉及命令与服从或者管理与被管理的法律特性,同时它还超越了我国行政法中规定的行政主体与体系的地位以及属性。行业协会是社会公民与政治国家相融合的重要产物,它渗透着“私法公法化”、“公法私法化”的时代意识。所以说,我国经济法对行业协会进行主体确认,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说服性。此外,经济法的根本宗旨在于解决“两个失灵”问题,而行业协会的建立则是满足经济、社会等诸多领域的发展需求,弥补政府调节、市场调节的不足,并填补二者在功能及作用方面的空缺。对政府来说,因为受到资源摄取水平的限制,加之无法真正意义上地动员各方资源来满足国民的实际需求,所以行业协会往往会承担更多的原本由政府履行的职能,不仅可以有效制约政府的权力,而且也充分符合社会发展多元化需要,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公共产品的匮乏。从市场角度而言,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等、公共产品缺陷、垄断等诸多不良因素,因而在资源配置过程中很容易出现失灵情况,而政府也因成本投入过大、信息失真、经济人角色等产生失效现象。作为一种中和性调节机制,行业协会可以较好地弥补市场不足和政府不足。

  就市场主体来说,企业、公司等众多经营实体的已知或未知经济利益由于受到交易成本、市场風险以及经营风险的严重影响,所以他们需要汇聚并组织起来,并基于统一的目标而共同抵抗风险,这种由经营实体通过集体行为来确保自身合法利益的社会性组织,即为“行业协会”。作为公共利益的重要代表,我国行业协会利用协调、自律等机制来规范成员行为,又通过自我保障体系来维护成员利益,从而进一步加强与政府间的互动与交流。美国志愿领域研究专家莱斯特.赛拉蒙(Lester)认为,这些自治型中介组织实际上就是“一种历史发展的偶然,但也存在坚实的基础:①市场机制对公共需求的有效回应,②政府机制对市场缺陷的宏观调控,③民主社会对多元主义、自由价值的追求”。另外,提高社会化利益是经济法价值的核心取向,而行业协会则按照行业基础对利益群体进行划分,协调各成员间的利益纠纷和矛盾,重视各成员间的交互性,均衡行业内部力量,积极引导规模企业维护自身利益和发展,进而形成相互竞争与合作的多元化行业结构,推动经济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由此看来,行业协会在维护并调节社会利益方面与经济法价值取向保持一致性,同时也综合反映了经济发展的民主化过程,彰显出“社会本位”的价值理念。

  2.行业协会的经济法主体地位的体现

  (1)市场规制

  所谓“市场规制”,就是指规制的主体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依法授权监管市场主体行为,以便更好地维持市场秩序。在建构规则上,行业协会应遵循法律精神或规定,根据本行业的发展规律和特征,制定切实可行的市场规则,从而保证市场活动有序化、市场发展永续化以及交易行为规范化。在市场准入上,因为行业协会汇聚了很多顶尖的、专业的相同行业人士,具有雄厚的实践基础,加之又具备制定服务模式、行业规定和技术标准等优越性条件,所以相比较于政府,该组织更能熟悉本行业内的技术状况、市场反应等,可向市场主体、行业准入者等提供各种中介性服务项目,以此确保主体资格的有效性和真实性。在市场竞争上,行业协会可利用沟通、协调机制,科学引导各企业成员开展经营活动,规避同行业成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同时还要避免不正当、不合法的市场竞争,以此实现协会成员间的利益均衡化及竞争适当化。在市场秩序上,行业协会应当面向市场主体监管交易行为、明确交易场所、制定交易规则和实施行业自律,以此推动市场交易平稳进行。在市场纠纷处理上,行业协会可通过公证或验证等方式来预防市场纠纷的发生,当然也可利用预设调解机制,譬如调解程序、调解机构和相关人员等,进而使现存的纠纷能够得到公正、及时地解决。

  (2)宏观调控

  宏观调控的主要目的在于:平衡国家经济总量,优化经济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以及调节并控制各项经济活动。一方面,因为政府无法在宏观角度对微观的市场失灵情况做到全面整治,所以笔者认为国家经济管理权、社会控制权等应当适当地割让给行业协会,使其承担政府因顺应市场经济发展而转移出的部分职能(如社会职能、经济职能等)。这样一来,不仅能帮助政府脱身于庞大而琐碎的微观职能,集中进行宏观调控,而且也有助于对重大事项进行合理决策与选择,增强宏观调控的效果。而另一方面,处于微观形态的市场经营主体,也无法将自己的实际需求需求以及国家干预信息等全部送达至政府手中。作为政府调节与市场调节的中间方,行业协会通过各种途径或形式来反映企业、公司等众多经营实体的利益诉求和切实意愿,可以代表不同阶层、群体和行业等参与谈判活动,从而使得政府决策更具规范化、公开化、民主化和科学化,同时也能将政府的调控意志与微观的市场意志进行适当地协调和融合。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行业协会作为一种介于政府与市场的社会性组织,其不但要履行原本由政府承担的职能,而且还要通过行规章程来约束企业成员行为。我国行业协会的经济法主体地位主要由市场主体及其内部竞争和垄断风险所决定的。因此,行业协会必须充分发挥连接政府与市场的桥梁作用,规范企业、公司等众多经营实体的行为,不断推动本行业可持续化发展,从而维护企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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