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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类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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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农业产业化是将与农产品生产、加工和交换不同阶段的产业链条结合在一起或把生产同类产品、从事同一工艺过程、同一部门的行业联合起来进行协作或结成一体。理论上讲,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从纵向一体化和横向一体化的不同程度上可以分为六种类型,这在发达国家的农业产业化进程中都已得到验证。因此,分析发达国家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及其经验启示对我国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具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发达国家,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

  
  一、农业产业化的内涵

  农业产业化属于跨行业的产业整合,它将与农产品生产、加工和交换有关的农业产前部门、农业本身产中部门以及农业产后部门中不同阶段的产业链条结合在一起或把生产同类产品、从事同一工艺过程、同一部门的行业联合起来进行协作或结成一体。按其参加单位在经济上、组织上的紧密程度及在法律上的地位,可以概括为完全一体化和不完全一体化两类。按照农业产业化三个领域中产业链上不同方向的结合又可分为纵向一体化和横向一体化。纵向一体化和横向一体化既可以是完全一体化,也可以是不完全一体化。

  二、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模式

  纵向一体化和横向一体化的划分并不是绝对分离的,发达国家横向一体化通常是同纵向一体化相结合的,因为初级合作社和生产者联合会在加工和销售其产品方面,几乎始终是用纵向合作化的方式同私人企业或合作企业发生联系。横向一体化的本质特性同纵向一体化一样,取决于垄断资本或大农业合作社的控制性作用。因此,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可分为六种基本类型:

  1.完全纵向一体化。完全纵向一体化也叫公司制一体化,指大型公司直接投资经营的大农场,将农业生产、生产资料供应以及农产品加工、销售等环节纳入同一个所有制的经营体制内,由大公司直接经营,统一核算。这种模式把农业的产前、产后部门与农业生产直接结合在一个经济实体中,不仅能减少各环节之间的交易费用,降低成本,而且免去了许多中间环节,加快了产品投入加工和投放市场的速度。美国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不少工商企业直接投资农业,建立了大型农工商综合体,主要表现为公司农场。日本在二战前就已出现综合商社直接经营大农场,60年代以后随着农畜产品需求的增加,该模式有了进一步的发展。该模式的不足之处是:工商企业经营者对农业不熟悉,而且农场经营者已失去独立自主性,不易发挥其积极性、主动性;大规模经营需要大量投资,由于受财力限制,往往无法有意识地从事农业一体化经营;农业生产受自然条件的影响,难以真正实现工厂式标准化生产,且投资农业的风险很大。因此,就美国与日本来看,该模式在全部农产品中的比重不高,主要集中在畜产部门。

  2.完全横向一体化。完全横向一体化是指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到销售的整个循环过程中同一部门、同一生产阶段上各企业、农场或农户之间的合作,通过横向的合同联系,形成一个全国性、综合性、服务性法人企业或社会经济组织。以日本农协和法国的农业合作社联盟为例,农协通过它的各项事业组织、基层组织、各级联合会在农村形成了一个遍及农业生产、农业信贷、农资供应、农产品销售、保险、医疗、生活指导、信托等领域的网络。市场、企业、农民以农协为中心,形成了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法国农业合作社联盟代表法国全体农业合作社及社员利益,为加速农业现代化和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服务,并起到互通情报,使社员在农业工业化和商业化过程中互相协调与协作,进而把制定生产配置、品种、规模和投资计划大权转入联盟手中。这种横向一体化的发展有力地推动了纵向一体化的形成,使农民组成的各类合作社便利于与工、商、财界的联系。这种联系使得农民通过合作企业逐步增加收入和提高现代化水平。

  3.完全纵向—横向混合一体化。完全纵向—横向混合一体化主要表现为合作社与大公司联合形成的合营制和互相控股制。在美国,这种形式的一体化为合营制。随着合作社集中程度的提高,从加强农业产业化过程来看,合作社日益渗透到农产品加工部门,并形成加强同大公司联合经营的趋势。公司的农工联合企业和合作社的农工联合企业联合经营合办企业,可以把食品生产、加工和销售这一产业链中的各个环节越来越密切地协调起来,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合作社和大公司既能够加强直向农业产业化形式,也能够加强逆向农业产业化形式。合作社与大公司合办企业往往采用合股公司的方式,既稳定了大公司的货源,得到合格的高质量的原料,也给合作社提供了销售市场的保证,找到了批发销路。在法国,这种形式的一体化为互相控股制,它使一体化在食品生产及其有关环节的循环过程中利用分工,科学地组织劳动力,从而为其带来前所未有的经济效果;使生产更加现代化和分理化,促使资本加快集中。

4.不完全纵向一体化。不完全纵向一体化是一种最普遍、最重要的一体化形式,亦称为合同制的一体化。通过签订各种合同使得与农产品供产销有关的农工商各个环节的活动协调一致。合同一般都是由农业产前部门或农业产后部门中的企业同农场签订的,订约双方都是独立经营的单位。工商企业或农业合作企业与农场签订合同,通过合同把农场生产与农业产前部门、农业产后部门联成一个综合体。采取合同制,工商企业既可以不对土地进行投资,也可以不承担由于农业受自然灾害而遭受的风险。农场主可以获得改善生产方法以发展生产所需的资金、技术及相关设备,从而降低了生产成本,也可以使产品有可靠的市场和销售价格,从而保证了收入。对农产品加工和销售商来说,合同制可以使他们获得符合要求的原料或成品,货源丰富有保障;对生产资料的生产者和供应商来说,合同制可以使他们生产的生产资料有可靠的销路,从而保证并加速了新技术的推广,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

  5.不完全横向一体化。不完全横向一体化是指由若干农场主组成的农业合作社,联合经营农业,并兼营与农业有关的生产资料供应和农产品收购、销售、贮运、加工等业务。这种形式的一体化在西方国家农业产业化经营体系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主要是因为:一方面,农场主为了发展生产,扩大经营规模,以便获得更多的收益,增加收入;另一方面,农场主联合起来,加强了小农经营与垄断资本的对抗,减轻了垄断资本对农业的掠夺。此外,发达国家政府对合作社在税收、贷款等方面给予某些优惠政策。在美国,由农场主联合组成的合作社早在上世纪20年代就已大量建立。当初的合作企业主要是为了对抗垄断资本的中间剥削,因而主要从事供应和销售活动。但是战后以来,除了经销农产品和供应农场所需的生产资料等农用物品以外,不少合作企业还直接从事与农业有关的工业生产,逐步发展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

  6.不完全纵向—横向混合一体化。不完全纵向—横向混合一体化主要表现为工商企业与合作社企业之间的联合经营及初级合营制,其最大特点是工商业资本进入农业所形成的纵向一体化与合作社所形成的横向一体化相结合。二战后,前西德农业产业化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农业合作社起着很大的作用。其中最重要的作用之一就是它为私人工商业资本打入农业、建立纵向一体化提供了广泛的可能和方便的渠道,从而使农业合作组织日益被纳入纵向一体化的轨道。同时,农业合作组织的经营范围和活动方式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而使它本身也日益成为农业产业化的直接体现者。前西德农业合作组织发展具有相当规模,力量比较雄厚而且日益集中。这些农业合作组织与个体农场比较起来拥有较大实力,这就为农场在同工商企业打交道时提供了更广泛的可能和更有利的渠道,并能较为有利地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工商企业也试图利用合作组织来为自己的利益服务。这样,农业合作组织作为中介人将农场与工商企业联结起来。例如,莱因供销合作中心,一方面同 30个马铃薯加工企业订有供货合同,另一方面又同数千户农场订有购货合同,形成了混合一体化经营。

  三、经验启示

  第一,农业由于弱势的产业地位和市场机制的特征,国家要通过法律、政策、信贷等手段或措施对其进行扶持。在稳固农业基础地位的前提下,推进生产经营的集中化、专业化、一体化,加快农业的产业化进程。

  第二,农业产业化包括许多不同层次的经营主体和利益主体,他们的行为方式必须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和市场制度来规范。同时,经营模式必须与完善、发达市场体系相适应, 发达国家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都是在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的。

  第三,农业产业化要求不断扩大经营规模,讲求规模效益,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市场竞争力。

  第四,通过农工商一体化经营,使农户分享到农产品在加工、流通过程中增值的平均利润,如果不能形成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农民利益得不到保障,农业产业化也就失去了经济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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