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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服务贸易论文题目选题大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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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贸易论文篇1

  浅谈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新特点

  摘 要:随着国际分工的日益深化和产业结构的迅速调整,第三产业日益发展壮大。伴随着国际间经济交流的不断扩大,国际服务贸易异军突起,在各国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不断提高,其发展迅速超过了国际货物贸易。可以说,发展国际服务贸易并实现其自由化,将是21世纪国际经济合作的最重要内容之一。在当前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这个大背景下,认识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新趋势,对大力发展我国的国际服务贸易是非常必要的。

  关键词:国际服务贸易;新趋势;对策

  一、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新趋势

  1.技术、知识密集化趋势日益明显,新的服务业不断涌现

  二战前,国际服务贸易主要是劳动力的输入输出,而二战后,由于新的科学技术革命的迅猛发展,以旅游、运输、银行、建筑和承包市场为代表的服务贸易逐步走向国际市场。到了20世纪80年代末至20世纪90年代初,美国率先提出信息高速公路计划,标志着世界经济进一步趋向于信息经济,以国际贸易信息化、国际金融信息化、生产管理信息化为主的信息产业发展迅速,不但欧洲、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加入其中,而且中国、东南亚等一些发展中国家也逐渐参与信息产业,促进了国际服务贸易进一步发展。

  2.发达国家在国际服务贸易中仍占有主导地位

  国际服务贸易一直是以发达国家为中心而发展的,从整体上看,发达国家具有巨额的服务贸易顺差。据统计,2012年在全球近200个国家和地区中,在国际服务贸易中居前20名的国家和地区主要是发达国家。从国家分布看,美国、英国、法国、意大利、奥地利、比利时等国长期以来都是服务贸易的净出口国。其服务贸易出口额已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0%以上,其中丹麦、奥地利、荷兰三国高达20%以上。美国是当今世界最大的服务贸易国,2000年其服务贸易出口额达3118亿美元,进口额达2408亿美元,顺差710亿美元。

  3.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服务产品主要是劳动密集型的

  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国家与地区出口的则主要是知识、技术和资本密集型的服务产品。这类产品的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更新速度快,因而在国际服务贸易中发达国家能获得顺差。同时,发达国家不断把高污染、高耗能的制造业转移到劳动力成本较低的发展中国家。这样的循环使得服务贸易在结构、产品和地域上的不平衡性更加加剧,难以获得均衡发展。

  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逐步趋于扩大化、自由化。但从现阶段来看,包括发达国家在内都不可能无条件开放国内服务市场,各国适度保护国内服务市场是必要的。所以,在知识经济时代,如何促进我国服务贸易的稳步发展关系到我国的国民经济能否继续增长。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而言,风险与利益同在,挑战与机遇共存。

  二、我国服务贸易发展存在的问题

  (1)服务业总体规模小,发展水平落后,国际竞争力不足。2012年服务贸易出口额为1471亿美元,进口额为1589亿美元,进、出口额都位居全球第五位,中国服务贸易出口占全球服务贸易出口总额的比重为3.9%,而美国占全球的比重为14%,是中国的3.6倍;英国为7.6%,德国为6.3%,法国为4.1%。说明中国的服务贸易虽然在总量规模上有所增长,但无论从数量上还是从质量上来说,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服务贸易整体的国际竞争力还处于劣势。

  (2)服务贸易长期以来处于逆差水平,自由化程度不高。从进出口结构看,随着经济的发展,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一样,中国服务贸易已从20世纪80年代的顺差转为90年代的逆差,并且有逐步扩大的趋势。近年来,中国服务贸易逆差呈逐步扩大趋势,但服务贸易的逆差说明中国只是一个贸易大国,还不是贸易强国。

  (3)服务贸易结构不合理,企业竞争力不足。

  目前,我国服务贸易主要集中于远洋运输、旅游、建筑等传统产业和部门,而在全球服务贸易量最大的金融、保险、通信、咨询等技术密集和知识密集的行业,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同时,我国服务贸易结构单一,传统服务行业仍占主导地位。

  三、服务贸易发展的应对策略

  1.制定适度的服务贸易保护政策

  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是一步开放服务业的,也没有一个国家是毫不保留地开放所有服务部门的。因此,面对外国高水平服务业的冲击,我们必须制定适度的服务贸易保护政策。在这方面,要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自由、半自由、全自由三类不同的政策:①凡涉及国家主权、国家安全和国家机密的极少数部门或项目,应采取明令禁止的政策,不开放,不允许外资进入;②凡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人民生活安稳的重要部门或项目,允许开放,允许外资进入,但不允许外商独资或控股,要规定其股价的最高界限;③除以上二者外的绝大多数,一般部分和项目,要完全开放,实行自由化的政策。

  2.由注重吸引资金转变为注重引进技术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原来困扰我国的资金短缺约束得到不断缓解。国内资金短缺的问题已得到根本解决,换言之,通过引进外资弥补资金不足的目标已不复存在。利用外资的指导思想必须做出相应的调整,由利用外资弥补资金不足和通过外资引进技术两个并行的指导思想,转变为利用外资首先引进技术这样的战略主题。目前,跨国公司掌握着全球85%以上的技术开发能力,并且成为世界范围内技术流动的主要载体。我们应把利用外国直接投资,特别是吸引那些技术实力强的大跨国公司,作为加快我国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的重要手段。

  3.完善服务业的市场体系和竞争机制,打破行业垄断,以适应未来服务业发展开放的大环境

  中国的某些服务行业(如电信、金融、保险等)垄断性很强,不仅破坏了正常的公平竞争秩序,而且还导致了服务业创新动力的缺乏利效率的低下。为了提高中国服务业的国际地位,必须从提高行业中的竞争程度入手,完善服务业的市场体系,通过竞争机制和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来刺激这些行业的发展,提高中国服务业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参考文献:

  [1]贾继锋.重构优势:入世后中国外贸的国际竞争力[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

  [2]王粤.服务贸易――自由化与竞争[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3]刘东升.国际服务贸易[M].北京: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2002

  国际贸易论文篇2

  论国际服务贸易合同

  一、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的概念

  依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第l条第2款的规定,国际服务贸易合同应理解为:不同国家的居民就服务贸易所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根据这一概念及《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有关规定,国际服务贸易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其主体必须是不同国家的居民,居民包括 自然 人、非法人组织以及法人,不强调他们的国籍,而主要以他们的住所或居所为基准;(2)其标的必须是服务行为,“服务行为”具有无形性、同时性以及不可储存性的特点,这一特征是国际服务贸易合同与国际货物贸易合同及国际技术贸易合同的基本区别;(3)其具有连续履行性,这一特征是国际服务贸易合同与国际货物贸易合同的又一区别;(4)其性质既具有贸易性也具有投资性。这一特征也与国际货物贸易合同及国际技术贸易合同有所不同;(5)其适用的法律规范主要是国际服务贸易法,这一特征与其它两种国际贸易是有区别的。

  我认为从理论上讲,国际服务贸易合同应当定义为:同一国家的居民就国际服务贸易行为或不同国家的居民就服务贸易行为所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在此核心 问题 有两个:一是主体,二是标的是否跨越国界。就主体而言,既可以是同一国家的居民,也可以是不同国家的居民,同一国家的居民如果就国际服务贸易行为达成协议,那么这类“协议”就应当属于国际服务贸易合同,因为其标的(服务行为)是“跨越国界”的,如电信的国际服务行为、运输的国际服务行为等,所以这类以标的“跨越国界”为标准的服务贸易合同,无论其主体是否为同国家居民,都应当属于国际服务贸易合同;就标的是否跨越国界而言,服务行为既可以是跨越国界的,也可以是未跨越国界的,不同国家的居民如果就服务贸易行为达成协议,那么这类“协议”也应当属于国际服务贸易合同,因为其主体是“不同国家”的居民,如现场消费服务行为、登载广告服务行为等,所以这类以主体是“不同国家”的居民为标准的服务贸易合同,无论其标的(服务行为)是否跨越国界,都应当属于国际服务贸易合同。因此,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的确认,同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与国际技术贸易合同的确认是有一定区别的,实践中确认的难度也大一些。国际服务贸易合同与国内服务贸易合同的根本区别在于:主体和标的,凡是“同一国家”居民就“未”跨越国界的服务贸易所达成的协议,就是国内服务贸易合同;反之,就是国际服务贸易合同。

  二、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的形式与种类

  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的形式同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与国际技术贸易合同是一致的,即口头形式(包括书面或 电子 文件证明的口头形式)、书面形式以及电子文件形式。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的种类是相当复杂的,从理论上讲应当以其“标的”作为区分的依据。根据 WTO统计和信息系统局(SISD)关于国际服务贸易行为分类表对服务贸易行为的划分,服务贸易行为分为11大类142个具体项目。11大类包括:商业服务行为、通信服务行为、建筑及有关工程服务行为、销售服务行为、 教育 服务行为、环境服务行为、 金融 服务行为、健康与 社会 服务行为、同 旅游 相关的服务行为、娱乐和文化及 体育 服务行为、以及运输服务行为。据此,国际服务贸易合同共有13类,这种分类 方法 在 目前 来说,还是具有相当权威性的,其具体包括:

  (1)国际商业服务合同,其主要包括:A、国际专业服务合同,如国际法律服务合同、国际 会计 服务合同、国际审计服务合同、国际税收服务合同、国际工程服务合同及国际兽医服务合同等;B、国际 计算 机 网络 服务合同,如国际计算机硬件装配咨询服务合同、国际软件执行服务合同、国际数据处理服务合同及国际数据库服务合同等;C、国际研究与开发服务合同,如国际自然 科学 研究与开发服务合同、国际社会科学研究与开发服务合同、国际人文科学研究与开发服务合同及国际交叉科学研究与开发服务合同等;D、国际房地产服务合同,如国际房地产评估服务合同等;E、国际租赁服务合同,如国际船舶租赁服务合同、国际飞机租赁服务合同及国际机械设备租赁服务合同等;F、其它的国际商业服务合同,如国际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国际管理咨询服务合同、国际广告服务合同及国际包装服务合同等。

  (2)国际通信服务合同,其主要包括:A、国际邮政服务合同;B、国际快件服务合同;C、国际电讯服务合同,如国际电话服务合同、国际电报服务合同、国际传真服务合同、国际电路租用服务合同、国际电子邮递服务合同及国际电子数据交换服务合同等;D、国际视听服务合同,如国际电视服务合同、国际录像服务合同及国际录音服务合同等。

  (3)国际建筑及有关工程服务合同,如国际建筑物的建筑服务合同、国际建筑物修缮服务合同及国际建筑物装饰服务合同等。

  (4)国际销售服务合同,如国际代理机构服务合同、国际批发贸易服务合同、国际零售服务合同及国际特约代理服务合同等。

  (5)国际教育服务合同,如国际初等教育服务合同、国际中等教育服务合同、国际高等教育服务合同、国际成人教育服务合同及国际短期培训教育服务合同等。

  (6)国际环境服务合同,如国际污水处理服务合同、国际废物处理服务合同及国际环境卫生服务合同等。

  (7)国际金融服务合同,其主要包括:A、国际保险服务合同,如国际货物保险服务合同、国际人寿保险服务合同、国际再保险服务合同及国际保险经纪和代理服务合同等;B、国际银行及其它金融服务合同(国际保险服务合同除外),如国际存款服务合同、国际贷款服务合同、国际金融租赁服务合同、国际汇付服务合同、国际托收服务合同、国际信用证服务合同、国际担保服务合同、国际货币支付和转移服务合同、国际票据转移和支付服务合同、国际证券发行服务合同、国际资产管理服务合同、国际金融资产清算服务合同、国际金融咨询服务合同及国际金融信息提供和转让服务合同等。

  (8)国际健康与社会服务合同,如国际医疗服务合同、国际保健服务合同及国际社会服务合同等。

  (9)国际旅游服务合同,如国际旅行社服务合同、国际旅游经纪人服务合同、国际导游服务合同及与旅游相关的宾馆和饭店国际服务合同等。

  (10)国际娱乐服务合同,如国际歌剧演出服务合同、国际戏剧演出服务合同、国际 音乐 演奏服务合同及国际杂技表演服务合同等。

  (11)国际文化服务合同,如国际新闻机构服务合同、国际图书馆服务合同、国际博物馆服务合同、国际档案馆服务合同、国际互连网文化服务合同及国际文化交流服务合同等。

  (12)国际体育服务合同。

  (13)国际运输服务合同,其主要包括:A、国际海运服务合同,如国际海上客运服务合同、国际海上货运服务合同、国际海上拖船服务合同及国际海上救助服务合同等;B、国际空运服务合同,如国际空中客运服务合同及国际空中货运服务合同;C、国际铁路运输服务合同,如国际铁路客运服务合同及国际铁路货运服务合同等; D、国际公路运输服务合同,如国际公路客运服务合同及国际公路货运服务合同等;E、国际管道运输服务合同;F、国际多式联运服务合同:G、国际集装箱服务合同等。

  三、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的内容

  国际服务贸易合同与国际货物贸易合同、国际技术贸易合同在基本结构上是相同的,也是由首部、正文以及尾部所构成,核心内容仍然是约定在正文中。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的种类不同,不同的国际服务贸易合同具有不同的特点,相应地其内容也必然有所区别.在此仅就国际服务贸易合同一般应当具备的条款 分析 研究如下:

  (1)当事人条款。若当事人为同一国家居民,那么就应当写明各方的姓名或名称、住所或居所、联系方式等;若当事人为不同国家的居民,那么除了应当写明上述情况之外,还必须明确其“居住国”名称。

  (2)定义条款。当事人应当将认为在合同中可能会引起误解的词语,尤其是关键性词语列入该条,逐个进行解释。例如服务、服务行为、服务标准或质量等。

  (3)服务项目条款。主要应当约定服务范围、具体服务事项。本条对于国际服务贸易合同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应当详细列举约定。

  (4)服务质量或标准条款。当事人约定服务质量或标准时,应当尽可能采用国际标准;若没有国际标准,就应尽量采用行业国际领先标准;如果行业国际领先标准不易确定,则应当采用双方认可的标准。但是,无论如何,当事人双方都应当在国际服务贸易合同中约定该条款。

  (5)服务地点、时间和方式条款。该条款应当特别注意服务时间或期限。还应包括相关资料交付的内容。

  (6)服务质量检验条款。包括检验人、检验标准、检验范围、检验地点、检验时间以及检验结果证明等。

  (7)服务事项保密条款。包括保密对象、保密范围、保密期限以及泄密责任。

  (8)服务费用支付条款。包括费用总额、支付方法、支付地点、支付时间、支付币种以及税收的承担等。

  (9)损失或损害赔偿条款。包括归责原则、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或具体数额的确定等。

  (10)免责条款。该条款应当包括名词解释和事件范围两部分内容。

  (11)争议解决方式条款。当事人除可以约定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争议外,还可以约定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争议。如果约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则必须将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事项、仲裁规则以及仲裁裁决效力等加以明确约定;如果约定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议的,则必须将诉讼法院加以明确约定。

  (12)法律适用条款。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无论是各国的国内法律规范还是国际法律规范,一般都允许国际服务贸易合同当事人,通过合同自由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规范,可供选择的法律规范包括:当事人双方一国的涉外服务贸易法律规范、第三国的涉外服务贸易法律规范、国际服务贸易条约以及国际服务贸易惯例。但是,当事人在自由选择国际服务贸易合同所适用的法律规范时,必须是合法的、善意的,不得与公共利益相违背。

  (13)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的附件。该条款是将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附件以“清单形式’’列明,并说明所列“清单”的全部附件同本合同的其它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此外,在国际服务贸易合同中还应当注明其签定的地点、日期以及其它相关事项。 四、国际服务贸易 合同的 法律 适用原则

  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具体包括三大原则,即自由选择原则、最密切 联系原则以及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原则。这些原则已被当今国际 经济 法确认为国际经济合同适用的基本法律原则,作为国际经济合同范畴的国际贸易合同是不能例外的,显然,作为国际贸易合同范畴的国际服务贸易合同更是不能例外。毫无疑问,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的法律适用,同样也必须遵守这三大原则:

  (1)自由选择原则。

  意思自治是一项传统的基本法律原则,在“意思自治”原则的基础上衍生出了“契约自由"的法律原则,而在“契约自由”原则的基础上发生质变,产生了适用于国际贸易合同的“自由选择”法律原则。就国际服务贸易合同而言,其具体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实施国际服务贸易行为和解决国际服务贸易纠纷,应当遵守某种可以确定的国际服务贸易法律规范的一种法律适用原则。当事人既可以约定适用国际服务贸易法的国内法律规范,也可以约定适用国际服务贸易法的国际法律规范;在国内法律规范中,当事人既可以约定适用契约任何一方主体所属国的涉外服务贸易法律规范,也可以约定适用契约主体所属国之外的第三国涉外服务贸易法律规范;在国际法律规范中,当事人既可以约定适用国际服务贸易条约,也可以约定适用国际服务贸易惯例。

  (2)最密切联系原则。

  就国际服务贸易合同而畜,其具体是指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法律适用条款的情况下,实施国际服务贸易行为和解决国际服务贸易纠纷,则适用与国际服务贸易行为实施地和国际服务贸易纠纷解决机构所在地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国际服务贸易法律规范的一种法律适用原则。这一法律适用原则的实质,是对自由选择法律适用原则的补充和丰富。该原则的核心是“最密切联系”,与国际服务贸易合同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就是合同的签定地、履行地及其纠纷解决机构(法院或仲裁机构)所在地国家,在当事人未适用自由选择法律原则的情况下,国际服务贸易合同则适用此项原则,具体而言就是国际服务贸易合同适用其签定地、履行地或者其纠纷解决机构所在地国家的国际服务贸易法律规范,三个地点国家的法律规范,具体适用那个地点国家的法律规范,则应区别情况分别确定,如果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发生纠纷。

  则当事人在实施国际服务贸易行为时应当遵守(或谓“适用”)行为地国家的法律规范;如果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了纠纷,而是通过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的,则应当由当事人双方确定是适用合同签定地国家的法律规范,还是合同履行地国家的法律规范;如果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通过协商或调解方式不能解决纠纷,或者当事人双方不愿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而必须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则应当由解决该纠纷的仲裁机构或法院决定是适用合同签定地国,家的法律规范、合同履行地国家的法律规范,还是解决该纠纷的仲裁机构或法院所在地国家的法律规范。

  无论是由当事人还是由仲裁机构或法院确定适用某一个国家法律规范的,在适用该国法律规范时必须遵循下列顺序:第一、其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服务贸易条约(包括双边服务贸易条约、多边服务贸易条约及国际服务贸易公约);第二、国内服务贸易法律规范(包括成文法和判例法);第三、国际服务贸易惯例;第四、有关国际服务贸易的一般法律原则。

  (3)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原则。

  其具体是指当事人、仲裁机构或法院已确定适用某一国家国际服务贸易法律规范的情形下,该国的相关法律规范不得违反、损害或有损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签定地、国际服务贸易行为实施地或仲裁机构、法院所在地国家的法律规范、国家安全、公共利益、 社会 道德及善良风俗等“禁止性”规定或习惯的一种法律适用原则。该原则是对自由选择法律适用原则和最密切联系法律适用原则进行限制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凡是已确定适用于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的某一国家的国际服务贸易法律规范,不符合该原则的,则有关当事人或纠纷解决机构应当重新确定国际服务贸易合同所应适用的国际服务贸易法律规范。

  参考 文献 :

  1,《服务贸易总协定》

  2,《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3,曹建明 《国际经济法学》

  4,陈治东 《国际经济法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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