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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政策定位研究(2)

时间: 王宝岩1 分享

  
  二、高职政策中存在的问题
  
  (一) 实施高等职业教育的办学主体层次较低
  按照1999年1月教育部、国家计委《试行按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实施意见》的文件规定,高等职业教育的办学主体是短期职业大学、职业技术学院、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高校、普通高等专科学校、本科院校内设立的高等职业教育机构(二级学院)、经教育部批准的极少数国家级重点中等专业学校、办学条件达到国家规定合格标准的成人高校等。不难看出,这些作为高等职业教育办学主体的院校大多是师资水平较弱、基本设施较差,或者不具备办高等职业院校的基本条件,这在整体上使高等职业教育处在较低的水平和层次,不符合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要求。并且这一类院校基本上被定位为专科层次,即使是普通高等院校所办的高等职业教育也是专科层次的,这在整体上给人以高职教育就是较低层次的普通高等教育的印象。
  
  (二) 高等职业教育的管理体制不合理
  国家对高等职业教育制定的一系列管理政策的核心内容是对高职毕业生不包分配,不发教育部印制的毕业证内芯,不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教育事业费以学生缴费和省级财政补贴为主(实质就是按教育成本的高收费),此即“三不一高”。这在某种程度上违反了教育的规律。教育本身是公益性的,国家理应承担教育的基本费用,因为教育所培养的人才最终是为了国家的长远发展服务的。虽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学生要想获得更高的教育,也应该承担一定的受教育费用,但作为新生事物的高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相较,却要首先单独承担这一结果,有失公允。仅以高收费而言,专科生、本科生每年收学费3000元至4000元左右,高职生每年竟要收比这高1.5到2倍以上的学费,投入与回报又难以成比例,这就自然影响高等职业教育的招生,影响高等职业教育的长远发展。
  
  (三) 普通高等院校办高等职业教育违反了教育规律
  正如上面我们谈到的那样,普通高等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是两种类型不同的高等教育,一个侧重于理论,一个侧重于实践,两者在某些方面是矛盾的。对于一个习惯了以普通高等教育方式来办学的院校让其来办高等职业教育,只能让它把普通高等教育的那一套管理与育人的方法拿到高等职业教育当中来使用,使得人才的培养南辕北辙,只会把人才培养成为普通高等教育的低层次人才,而不是高层次的应用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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