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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独立董事制度两阶段发展模式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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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针对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不足,提出分两个阶段逐步对其进行完善,即外生化阶段和内生化阶段。外生化阶段以政府推动为主,通过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强制要求设置独立董事,建立基本的制度平台。内生化阶段以中介机构为主,通过独立董事制度产生的优势,吸引上市公司主动设立独立董事,促进该制度的完全市场化。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由于内生化的条件尚不具备,需要通过外生化阶段创造条件,而后向内生化阶段过渡。

  关键词:独立董事;内生化;外生化;发展模式
  
  一、 引言
  
  在我国上市公司中推行独立董事制度,旨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从3年多的实践来看,其实际效果与初衷相去甚远,从郑百文事件到科龙事件就是典型的例证。专家学者们对该制度的不足之处争论彼多。从制度层面上看,独立董事制度没有纳入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中,仅仅作为证监会审批和考察上市公司的指导意见,不具备法律上的约束力。从激励机制上看,独立董事薪酬激励的传统理论解释是委托代理理论,而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要求则与该理论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从而制约了独立董事行权的积极性。从实际操作来看,有关独立董事行权的实施细节不够规范,导致他们在公司利益制衡机制中处于弱势。为此,本文以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为主要对象,提出了独立董事制
  度的二阶段发展模式。
  
  二、 独立董事制度的外生化
  
  外生化是指通过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强制要求设置独立董事,并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外生化的独立董事制度,可以在制度空白的基础上迅速构建较为完善的独立董事制度,而监管部门也可以对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进行强制性的纠正。
  
  1.尽快确立独立董事的法律地位。在《公司法》中,要确立独立董事的法律地位,充分考虑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之间权利义务的平衡,考虑独立董事和监事会之间的权利分工,考虑独立董事运作的财务管理、信息披露、利润分配以及其他制度环境,增加有关独立董事在董事会成员中的比例以及权利、义务、职责、作用的法律条文。在此基础上,由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制定《独立董事条例》,对独立董事任职条件、产生程序,发表意见的原则以及薪酬等问题作出原则规定,并对独立董事的过失追究提出原则意见,要求上市公司的章程中必须载明独立董事行权的具体方式和方法。证券交易所依据上述规定,制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指导意见和章程指南,对不同主导产权结构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具体人数、具体条件、独立性解释、薪酬范围、发表意见的具体方式以及责任追究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也应对独立董事在重大问题上必须坚持的原则和立场进行规范。
  
  2. 设立独立董事管理委员会,推行独立董事的专业化。
  在外生化阶段,由中国证监会和国资委等部门组建独立董事管理委员会,在证监会的领导下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依据《公司法》等法规制定《独立董事执业规则》等实施办法,负责监督独立董事制度的实施和推广工作。同时,要设立独立董事的自律组织“全国独立董事协会”,一方面通过其建立协会成员必须共同遵守的职业道德规范,另一方面通过协会统一安排独立董事的专业职能培训,促进独立董事行权能力和水平的提高,形成专业化的独立董事阶层。独立董事管理委员会对独立董事协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同时,在具体实施措施的制定上征求协会的意见。在独立董事协会的管理协调机能逐步形成时,独立董事管理委员就可以减少管理职能,实现从外生化阶段到内生化阶段的过渡,建立以独立董事协会为主的运行模式。
  
  3. 确立以独立董事分委会为主体的行权机制。独立董事以自然人的身份参与董事会的工作,一方面个体的知识与信息有限,可能制约其行权的能力;另一方面,以个体对公司是一种不对称的博弈。因此,通过设立独立董事分委会,可以弥补个人在知识和信息方面的不足,扩大独立董事的影响力。为此,必须着重强化独立董事三个方面的权力。一是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上市公司必须按照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二是独立声明权。对于包括董事的提名和任免、公司管理层的薪酬、关联交易等事项,如果独立董事分委会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可以直接对外予以公告。三是否决权。对于关联交易、分红派息、资产重组和并购四项活动,必须赋予独立董事分委会直接否决的权力,使损害小股东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被制止。
  
  4. 实行收益与风险并存的激励约束机制。在经理人市场不成熟的情况下,经济利益是激励独立董事认真履行职责的主要手段,应当按照其提供的专业性服务给付报酬。独立董事的报酬可以分为固定收入和浮动收入两部分。固定收入是相对其监督职能而言的,浮动收入是相对其参与决策职能而言的。在外生化阶段,监督职能是主要职责,因此固定收入占比重大。固定收入的数额,可以综合考虑地区经济水平、行业、公司规模等因素,确定在执行董事固定收入的40%~60%左右。浮动部分是独立董事对公司合理化建议的酬劳,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金额,但需要经由独立董事管理委员会转交并备案。与此同时,要明确独立董事在消极不作为、违规违法时应受到的处罚。独立董事在被上市公司聘用时,需交纳与其固定收益相当的风险保证金,由独立董事管理委员会保管。如果独立董事公示失实、泄露公司机密,或者是违规违法对公司造成损失,由上市公司举证确认后,没收其保证金,并追回其当年从公司获得的收入。如果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可能受到追加的经济处罚。

三、 独立董事制度的内生化
  
  在外部环境趋于成熟,独立董事市场基本形成之后,就可以转入到内生化阶段。内生化是指通过独立董事制度产生的优势,吸引上市公司主动设立独立董事,促进该制度的完全市场化。
  
  1.推广独立董事事务所。在内生化阶段,由全国独立董事协会负责独立董事的相关管理工作。为推行独立董事的职业化,可以在一些上市公司较为集中的省份和城市,比如深圳、上海等,设立一定数量的独立董事事务所,集中招收独立董事会员。独立董事事务所在全国独立董事协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其指导和监督。通过建立高素质的、规范的独立董事事务所,一方面便于把独立董事办成一种专门性的职业,实现独立董事职业化。该中介机构通过设立独立董事人才库,为上市公司提供独立董事后备人选。另一方面,可以从行业内部对独立董事的行为规则加以约束。上市公司可与独立董事事务所签订服务契约,由事务所根据公司的行业性质和特点派驻独立董事对公司行使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风险。这样不但可以合理地配置人力资源,形成单个独立董事所没有的整合力,而且有利于独立董事自身监督机制的完善,从而促进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内部人的监督和制衡。
  
  2.建立以专门委员会为主体的行权机制。进入内生化阶段后,由各专门委员会替换独立董事分委会。专门委员会至少应该包括以下三个:即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这三个委员会中,独立董事需要占委员人数的一半以上,并主持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负责定期与公司内部审计员或财务官协同工作,适当借助公司外部审计力量,监督公司的财务报告和内部审计程序,详细讨论审计业务中的问题,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定期地向股东、债权人等有关方面发布会计信息。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决定公司高级管理层的一揽子报酬方案,定期对董事和管理人员的工作进行考察,监督报酬支付的实施情况。这些委员会所涉及的是企业的一些重要事务,其中有可能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因此,以独立董事为主体来处理这些事务,可以体现其客观性、公正性和有效性,也巩固了独立董事的地位,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3.建立以固定收入和股票期权相结合的激励制度。多数观点认为,独立董事的薪酬不能与公司之间存在重大利益关系。作者认为,设立独立董事的最终目的是保证公司运营良好,不断赢利。因此,独立董事的薪酬不能与公司绩效完全无关,否则如何衡量其作为董事参与决策的作用。随着独立董事的作用日渐得到广泛认同,独立董事的报酬有与股东的利益保持一致的趋向,国外主要是向独立董事提供股票期权激励,而且实施这种激励的公司比例持续增长。鉴于上述原因,独立董事的报酬分为三个部分,即总报酬=必要开支+固定津贴+股票期权。必要开支包括到公司花费的差旅费、食宿费和办公费(如资料复印费),经公司批准到外地调研的相关费用,其标准比照公司副总经理的标准。固定津贴类同外生化阶段的固定收入,但在数量上相应减少,参照执行董事年固定收的30%~50%左右发放。股票期权的具体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等问题比较复杂,需要作更深一步的研究。
  
  四、 结束语
  
  现代化、规范化的公司治理是由公司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各个环节相互作用、相互配合的结果,与企业所处的经济环境、法律环境、文化环境、资本市场等因素密切相关。独立董事制度作为一种外部监督机制,仅是诸多公司的治理环节中的一个,其作用能否发挥还取决于其他各环节能否共同发挥作用。本文针对当前独立董事制度赖以生存的市场大环境和公司治理小环境都没有成熟的实际,提出了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两阶段发展模式,期望通过借助政府部门的推动,加快建立适于我国市场环境的独立董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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