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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司社会责任的正当性(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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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的营利性是股东之所以设立公司的原因,提升公司利润,满足公司利得是公司存在的首要目标。没有这个目标,公司就失去了存在的根基,一方面,为了公司的长远发展和自身的长期利益,应考虑到维护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但若此作为以不能实现公司的营利性目标为代价,公司及其股东就很难考虑公司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也无力承担。如我国在经济体制过度时期曾有过的政策性亏损公司,这种公司为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牺牲了公司自身和股东的利益,以致公司长期处于亏损状态,试想,没有任何理性的投资者会为了赔钱而投资,也不会在明知亏损的情况下维持公司的继续存在,所以这种公司很快在市场竞争中被淘汰。而在另一方面,只有实现了公司的营利目的,才能增强公司的经济实力,使公司更好的承担社会责任。

  (2) 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有助于公司营利目的的实现

  公司作为投资者的逐利工具,当然具有营利性,但公司作为社会组织的一种,更具有社会性。公司必须依靠社会才能购进其生产所必须的原材料、设备、工厂等;公司也要依靠社会出售其产品和服务,以维持自身的生存发展,进而为股东谋取利润。所以公司要生存发展,必须要承担社会责任,与其所处的社会构成良性互动。

  反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著名经济学家Friedman基于无效率和不道德两点对公司社会责任予以驳斥。他认为,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将导致在资源配置上最终由政治机制代替市场机制从而产生经济无效率。同时,他认为在法律上公司管理者是股东的雇员,要求这些雇员承担社会责任无异于允许他们以不利于股东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为。花费在社会项目上的资金是从股东钱袋里掏出来的,这些资金实际上从股东那里征税而来的,然后再由公司管理者以自己认为最佳的方式来决定如何使用这些资金,这是对主人的背叛。所以,公司社会责任不仅无效率,而且是一种盗窃。Friedman的结论是,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利润。

  笔者认为,Friedman的观点并不可取,原因有二:

  首先,不能否认仅将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实现作为公司的目的而无需考虑股东以外的其他利益主体,使公司董事在代表公司行为时目标明确,从而避免应考虑众多主体的利益而迷失方向,最终导致股东利益与利害关系人的利益都无法实现的后果。但仍应看到,随着经济发展的日新月异,公司与社会上其他利益主体的联系更为密切,雇员、董事、债权人、社区等利益主体对公司利润的增长均有所贡献,没有他们的贡献,公司的利润无从谈起。所以利害关系人与股东的利益息息相关,对公司的生存和发展与股东一样至关重要。公司不可能在忽略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前提下还能取得公司利润的稳定增长。而另一方面,在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下,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公司的管理层控制着公司的实际运转,对公司的高效合理运作举足轻重,而管理层之下的职工是公司利润的创造者,如果忽略了管理层和职工的利益,势必会对公司的生产效率产生影响,使资源得不到合理配置。因而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对利益相关者进行保护,并非是无效率的。从一定程度上来说,让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目的正在于制止公司唯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所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以维持市场秩序,进而提高经济效率,合理配置资源,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其次,传统公司理论认为,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董事受雇于股东,应对股东负责,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但是所谓的利益最大化并不限于短期利益,而应是着眼于追求股东的长远利益。董事在决定从事一些公益活动时,表面上似乎因公共利益而减少了公司利益,但用发展的眼光看,公司自觉承担社会责任,有助于提升公司在公众心中的形象,这就为公司的稳定发展和股东的长期受益创造了条件。以这种视角观察,董事对相关利益者承担责任,并非是对股东的背叛,而正是从其忠实和勤勉义务出发,对股东负责的表现。

  综上所述,公司社会责任与其营利性并不是绝对对立的。营利性是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前提,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有助于公司最求最高利润的实现,在市场体制日益完善的今天,实现二者之间的一致存在着越来越多的可能,公司社会责任和营利性正从对立逐步走向相互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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