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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巨灾保险相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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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我国每年因巨灾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也在不断增加,而我国巨灾保险市场尚未成熟,巨灾损失的财政补偿和保险补偿水平都很低,巨灾保险市场及其管理因此成为当今政府和学术界高度关注的领域。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浅谈巨灾保险相关论文,供大家参考。

  浅谈巨灾保险相关论文范文一:巨灾保险的建立

  【摘要】从2008年的汶川大地震到2013年的雅安地震,从南方雪灾、西南干旱到甘肃舟曲泥石流的发生。每一次都造成了巨大的灾害。在同情灾民的同时,却没有一个很好的保险机制来保障每一次灾难的受害者。保险机制的建立,尤其是巨灾险的建立将会是一个很好的应对已经发生的灾难的设想。

  【关键词】灾难;保险;巨灾险

  一、灾难的发生与反思

  “汶川大地震2008年5月12日14时28分04秒,四川汶川发生里氏8.0级地震,地震造成69227人遇难,374643人受伤,17923人失踪。此次地震为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内破坏性最强、波及范围最广、总伤亡人数最多的一次地震。”①

  “雅安地震2013年4月20日8时02分四川省雅安市芦山县(北纬30.3,东经103.0)发生7.0级地震。截至24日14时30分,地震共计造成196人死亡,失踪21人,11470人受伤。”②

  在次次灾难后,我国却没有一个长效的机制来保障受害人的损害索赔。笔者认为建立巨灾保险机制是我国在面对一次次巨灾的必然选择,而巨灾保险的设想,也将会弥补我国在灾难保险的法制缺失。

  二、建立巨灾险的设想

  (一)概念的辨明

  建立巨灾险,首先要明确什么是巨灾。巨灾的评判标准体现在对经济损失的估计上,还是人身伤亡的标准上呢?笔者认为,对巨灾的判断应该采用经济标准和人身标准的“双重标准”的模式来进行判断。在设定巨灾险时,有必要作出规定,对伤亡多少人数达到多少或者造成可估量的经济损失多少,二者达其一,就划归为巨灾行列,可以投保巨灾险。

  巨灾险的强制性。巨灾险天然的具有强制性,考虑到如地震,泥石流等受灾区域的人都是受害者,并不是人人都愿意投保,如果不是人人都投保,意味着发生灾难后,不是人人都得到赔偿的。但是这样将带来繁琐复杂的巨大的工作量,这与发生灾难后,救人第一位不符。所以在投保巨灾险方面,应是强制性的,在一个区域内生活的人,必须投保的。由此,巨灾险的强制性体现在投保人身上,这就想机动车强制责任险的原理③一般。

  (二)建立巨灾险的意义

  在保险学中,分析一种危险的可保性时,主要考虑灾害频率、影响的严重程度以及保险标的的脆弱性。地震,泥石流等巨灾是一种无规律性的巨灾,难以预测和统计,其发生的时间和地点都难以确定,自然也就难以预防。

  建立巨灾险的意义在于,弥补巨灾的无规律性,在受害者与保障之间取得一种平衡。巨灾保险的建立有利于整合资源,扩大风险分担的范围,举全国之力来对灾难发生地的人民作出救济。另外保险的建立,也可以形成一个各种灾难之间保险的相互融合,能够统筹兼备运用保险资金。

  三、巨灾保险的运作

  (一)国家与保险公司的参与协调

  由于巨灾险市场的不完备性,保险公司很少涉及完全的巨灾险,在已有的具有巨灾险性质的保险市场,是对农业的投保。而真正意义上的巨灾险反而很少有保险公司涉及。究其原因是,在巨灾险领域,作为商业性质的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费实难抵御一旦造成的风险,而若是采取加收保费的情况,就会使得投保巨灾险的投保人数量大大减少。另外一种情况是,在巨灾险的模式下考虑的是要求生活在一定危险区域的人强制性的投保,这就涉及到一定的行政色彩。考虑到当前的这些情况,笔者认为,在巨灾险领域,最好是考虑让政府在其中发挥作用,尤其是在强制性的作用发挥上,况且,政府可以整合一个地区乃至全国的资源来发挥作用。在巨灾险的保险人领域,宜采用一种政府为主导的,鼓励其他商业保险公司进入的灵活的保险市场方式。但需要注意的是,在鼓励商业保险公司进入巨灾险市场时,是需要国家的政策扶持的。

  (二)再保险与分保险

  在保险市场来说,再保险和分保险是一种转移自身重大负担的两种灵活的方式。在保险市场中,如果商业保险公司,其完全可以将其所承保的风险再进行投保,或者将巨大的风险在保险市场上做一种分摊。这种再保险和分保险可以在一国保险市场上采纳,由国内的保险公司交互作用。在一国领域内采用再保险的方式,也可以由政府做为再保险的一方,如果政府可以做海洋油气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强制保险中的再保险一方,其有着商业再保险不可媲美的优势。政府有远高于私有再保险的负债能力,且在必要时能征税筹资,同时,政府也具有强制再保险的能力,可以强制保险人向再保险公司分保。

  另外,上升到国际市场看,在国际保险市场寻求再保险人和分保险人也是一个不错的做法。在这一层上看,这一方面能充分利用全世界的资源,也可以在利用资源的同时,可以充分借鉴世界上保险公司的先进做法。

  (三)巨灾保险与基金的相互作用

  在巨灾险的建立上应与基金的建立结合起来。美国所采取的方式是巨灾基金包括很多种,比如飓风,雪灾等等,令人值得称道的是,美国的所有的这些基金是统一规划协调使用的,并不是说飓风基金就单独只能是发生飓风时使用,而是在发生雪灾时也是可以使用的。美国的基金机制形成的是一种灵活的统一化运作方式。在巨灾险的建立上,也可以借鉴这种方式,即不把巨灾险的范围确定化。并且,在建立巨灾险机制的情况下,要结合基金的使用。基金将作为巨灾保险的第二层保障方式发挥作用。这样一来,可以缓解巨灾险中保险公司的压力,形成一个覆盖范围更广的对受害人的保障机制。

  注释:

  ①中国新闻网.四川汶川强烈地震专题http://www.sina.com.cn[EB/OL].访问时间:2013年4月23日.

  ②中国新闻网.http://www.sina.com.cn[EB/OL].访问时间:2013年4月23日.

  ③实行交强险制度是通过国家法规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第三者责任险(简称“三责险”)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

  浅谈巨灾保险相关论文范文二:巨灾保险制度的研究综述

  [摘要]今年来地震、海啸、飓风等巨灾频发,给人们生命财产带来了巨大的损失。面对接连发生的巨灾引发了人们对巨灾保险制度的广泛思考,本文就我国巨灾保险体系的现状以及未来具体实现的构想进行了综述,并且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思考。

  [关键字]巨灾保险 制度 政府主导

  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县突发8.0级强烈地震,不仅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而且衍生出大量的次生灾害。截至2008年9月25日,四川汶川地震已确认69227人遇难,374643人受伤,失踪17923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高达8451亿元。2011年3月11日,日本东北部海域发生的9级大地震及海啸,并且引发核泄漏危机,据世界银行预测将给日本1220亿至2350亿美元的经济损失,约占日本国内生产总值(GDP)的2.5%至4%。而日本灾后重建可能需要5年时间。

  接连发生的巨大灾难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巨灾保险和相关保障机制的广泛关注和深入思考,本文将围绕下三个方面问题的研究和讨论情况予以综述:一是关于建立巨灾保险机制的必要性研究,二是政府在巨灾保险机制中的角色定位研究,三是我国巨灾保险机制的构建与施行的可行性研究。

  一 建立巨灾保险机制的必要性的研究

  据统计,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20世纪世界范围内54次最为严重的自然灾害有8次发生在我国,约占总量的14.8%;20世纪全球大陆7.0级以上地震约35%发生在我国因地震死亡120万人,我国占59万人,居各国之首除地震外,台风洪涝等自然灾害也频频发生,仅近10年来我国因洪水、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都维持在2000亿元人民币左右。

  目前,我国对地震等巨灾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补偿与救助,实行的是国家财政支持的政府主导型巨灾风险管理模式这种单一的政府财政补偿和救助巨灾风险损失的制度,很难应对自然灾害频发的形势和日益严重的巨灾风险。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教授认为:我国是一个灾害频繁发生的国家,由于没有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巨灾补偿都是临时从财政进行调整,这样会打乱预算,甚至可能会由于没有很好的后备措施,使过去几年取得的国民经济发展成果都变为救灾支出,使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处于不平衡的状态。

  二 政府在巨灾保险机制中的角色定位研究

  巨灾保险高损失高赔付的特点使得各家保险公司在面对巨灾风险时往往力不从心,无能为力因此,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共利益和民众利益,政府必须介入甚至主导巨灾保险机制的有效运行各国政府在巨灾保险体系中有着不同的定位,这为我们进行制度选择提供了借鉴。

  所谓放任模式,是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巨灾保险,政府充当局外人在这样的巨灾保险市场上,巨灾保险保障由私人保险公司来提供,进行商业化运作和管理巨灾保险的标准费率或免赔额由保险公司依据精算结果进行制定同时,政府也不为巨灾保险的原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保障,除了必要的监管外,政府基本上是巨灾保险商业行为的局外人。所谓主导模式,是政府直接供给巨灾保险,政府充当主导者在这类运作模式中,巨灾保险由政府直接提供,往往采取强制保险或与其他利益相挂钩的半强制的形式;同一区域内采用统一费率;政府提供再保险支持。所谓协作模式,是保险公司商业化运作巨灾保险,政府充当协作者在协作模式中,可由政府代表商业保险公司和学术界代表共同组成一个巨灾保险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负责巨灾保险的商业化运作,政府负责提供政策支持建立国家巨灾准备金寻找国际组织资金支持等

  三 我国巨灾保险机制的构建与施行研究

  目前,全球已有许多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巨灾保险制度,充分利用保险的风险管理职能减轻政府在巨灾减损中的责任,维持政府财政的稳定和安全因此,我国应积极借鉴国际经验,尽快建立和完善巨灾风险保障制度。

  保险专家周俊华认为:巨灾共同体是处理自然灾害经济损失的有效手段,目前在国际上巨灾保险推广方式有两种:一是法定投保,二是自愿投保实行哪种方式,取决于财产保险渗透率民众的保险意识巨灾风险的地域分布以及巨灾风险是否足以激发民众通过保险转嫁风险的需求。

  中国人保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王和认为:巨灾保险方案的设计,宜采用法定基本,商业补充的模式,在确保基本保障广泛覆盖目标实现的基础上,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主体的需求和支付能力,采用商业形式,确保满足差异化的需求。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博导庹国柱认为:要分门别类地研究巨灾风险,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分别将地震、飓风、洪水、干旱、低温冰冻等灾害的发生频率、损失规模、承保责任、保障水平、承保主体、保费负担水平和能力,政府支持力度、基金筹集方式等制度的基本框架设计出来。

  根据以上的综述分析我们认为中国未来的巨灾保险制度的选择应该是以市场运作为基础构建多层次的巨灾保险体系。在政府主导的基础上需要保险公司、再保险市场、保险中介共同参与,共同构建多层次、多支柱的巨灾风险整体处置体制。(1)构建保险公司商业运作的运行机制。保险作为一种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可以为政府主导的巨灾风险处置体系提供重要辅助,在以下四个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一是精算定价。在广泛收集重大自然灾害统计资料的基础上,保险机构利用其精算技术,通过建立巨灾风险模型评估潜在的灾害损失,并以此制定保险费率。二是销售巨灾保险产品。保险机构拥有广泛的分支机构,可及时将巨灾保险产品销售到客户手中。三是理赔服务。保险契约式的严格理赔过程,能够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地送达受损人手中,使补偿机制更公平。四是防灾减损。建立在事前风险防范基础上的保险,可以对巨灾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包括风险教育、风险评估、防灾工程管理。(2)构建以巨灾保险基金为核心的日常运营机制。(3)构建再保险市场,从而达到事前转移分散风险的能力。(4)构建政府相关政策、法规支持的法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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