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啦 > 论文大全 > 毕业论文 > 金融证券论文 > 保险学 >

谈保险企业市场竞争的方略论文

时间: 程秀英1 分享

  竞争是保险企业之间的实力较量,是企业之间人才、技术、商品质量、价格及其它综合能力的较量。下面是学习啦小编带来的关于保险企业市场竞争的方略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保险企业市场竞争的方略论文

  浅谈保险企业市场竞争的方略

  目前就中国的保险业来说,整体竞争已普遍存在,但就某个地区或某个企业来说,也客观存在一定程度的垄断经营,但在竞争规律的普遍作用下,这种垄断只能是暂时的,如果垄断者不能适应现实,逐步发展完善自己,增强自身的市场竞争能力,那么最终不仅是垄断局面要被打破,而且还要被淘汰。因此,商业性保险企业要注意开发潜在的保险市场和更新竞争策略。

  一、开发潜在的保险市场

  目前,保险市场各家保险公司之间竞争的焦点不是放在服务质量、人才等方面,而是放在某些业务经办权的归属上。各保险人之间的论争也往往是围绕某类业务该谁经办,某个企业能否办保险等经办权问题展开,远没有意识到,我国保险业还处在起步阶段,现实的保险供给还不能满足保险市场的需求,巨大的潜在保险市场远不是几家保险公司所能够分割了的。商业保险公司作为后来者,为尽快占领市场,主要精力大都用在既存市场的占领上,而忽视了潜在的保险市场,我们现在的商业保险公司大部分业务大都是靠降低费率、提高手续费比例,从既存的保险市场上争夺来的,这样拼抢的结果,只能增加自身成本,降低自身利润,到头来规模是上去了,效益却下来了,增加了保险风险。这种在既存的保险市场上为经办权问题打圈圈的做法是不可取的,应在做好传统业务的同时,力求在潜在保险市场上下功夫,开发出适销对路的险种,打出自己的拳头产品,才能在将来的保险市场上占有更多的份额。

  二、更新竞争策略

  在健全的保险市场体系和畅通的保险市场运行机制逐渐形成,特别是我国保险业在经过恢复近二年的高速发展而渐趋平稳的情况下,保险企业的竞争必须从以规模速度为主的粗放型经营转向以质量信誉为主的集约化竞争。对于起步相对较晚没有背靠政府“保费有来源,业务有保证”优势的商业保险公司来讲,在其直接面向市场的情况下,以集约化经营竞争策略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稳健经营,慎重承保

  在多家竞争的市场上,积极争取业务,把蛋糕做大一点,既是占领市场的需要,更是大数法则的要求。但是,就商业保险企业而言,为使业务经营稳定,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进行危险选择,谨慎承保是非常必要的。危险选择包括对可保标的审核、保险全额的审核和适用费率的审核。由于新工艺、新产业层出不穷,承保者须掌握丰富的知识,以对保险标的的性质、运作有清楚的认识并据此正确评价危险程度;当决定承保而危险累积及保额超过自身承保容量时,对超出部分需进行再保险以分散危险,同时还须依据危险性质及程度确定适用费率,不管竞争中费率如何波动,至少应使制订的各类险种的费率与险种赔款和正常费用相当。慎重承保,才能避开危险使保险人处于有利条件下承担风险,保证其承保质量。

  (二)加强管理,防灾防损

  风险管理,防灾防损是减少保险标的物的损失,降低赔付率的有效措施,从而使保险商业企业减少社会财富损失,维护生产和社会稳定。而从保险企业自身效益来看,由于保险企业不同于一般工商企业,不能简单地把当年保费收入减去当年赔款、税金、费用开支后,就认为是经营利润,而必须把各项准备金考虑进去。要增加准备金的积累,也须防灾防损。据统计,我国工商企业现有的固定资产中役龄在10年以上的占50%左右,5年以上的占40%左右,不少设备亟待更新,危险累积的可能性很大。同时,在一些企业以租赁形式引进外资时,由于把关不严,不少已被国外淘汰的旧设备也涌进中国,这更使防灾防损有其现实针对性。因此,要切实强化防灾防损措施,并建立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制度,把防灾防损降到最低限度。

  (三)信誉第一,及时赔付

  事故、灾害的发生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有些也是无法避免的,这正是保险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保险的基本职能就在于进行经济补偿。在人们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商品市场形成买卖市场的情况下,消费者购买商品既会考虑价格,更会看重商品的品质。保险商品的品质表现在保险公司提供给投保人的售后服务上,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在灾害、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是否及时、准确地查勘、定损、赔付。“取胜于价格,失败于服务”的道理就深刻地说明靠价格的竞争只能短暂地占有市场,具有优质的服务才能长久地拥有市场,这就是保险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的法则。

  (四)盘清资金,用好资金

  随着保险竞争的进一步升级,保险企业的自身经济效益更多地来自于直接的经营利润的现状,必将被更多地来自于投资利润所取代,一业为主,多种经营,充分地用活巨额闲置资金是大势所趋。但以下两个方面问题有待解决:一是由于政策因素,我国商业保险企业在资金运用率与国际商业保险企业在资金运用率差距甚远;二是我国商业保险企业资金运用中经验不足,一些企业缺乏管理人员,资金运动轨迹把握不清,运用效益不高。

  (五)重视人才,增强后劲

  竞争的实质是人才的竞争。任何一个公司的形成,未必一开始就拥有雄厚的资金,但必须有远见卓识的管理人才和真才实学的专业技术人员。美国最大的保险集团——安泰保险集团之所以能进军世界近百个国家和地区的保险市场,其秘密就在于公司致力于贯彻“人才是安泰最重要的资产”的理念。商业保险公司往往由于刚刚创建,职员多来自非保险部门的其它行业,素质参差不齐。因此,教育、培训、锻炼造就一批保险专业人才是商业保险公司当前最紧迫的任务,也是商业保险公司发展的长远大计、根本大计。

  总之,在保险业的竞争中,首先要树立正确的竞争意识,确立正确的竞争目标,正确面对保险业所存在的竞争。其次,要始终强化优质服务,要在管理上下功夫,以服务取胜,并积极推出适合市场的业务险种,想保户所想,急保户所急,为保户排忧解难,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拥有市场。

  但是,还应清醒看到,我国保险业与发达国家保险业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还处于初级阶段, 滞后于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我们只有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加以调节和规范,我国保险业才能快速迎头赶上去。

  保险学论文篇一

  《社会保险在经济中发挥的作用反思》

  社会保险是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必然产物,是保证每一位劳动者最基本的生活条件的有效手段。我国经济正在快速发展,社会格局也在剧烈变化,国民的生活条件也在不断的提高,但是由于经济市场的风云变幻,尤其是基层劳动者,经济收入较少,遇见突然生病、失业等问题减少了经济收入,就需要社会保险对这样的劳动者进行最基本的生活保障。社会保险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也起到了巨大的作用,维持了经济增长和国民生活的稳定性。

  一、社会保险的涵义

  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社会的经济形式和结构也在悄然的发生着变化。但是社会经济的产生离不开人力,社会的发展业离不开人力,因此对于一些失去了工作能力的失业者,比如因为年老、生病或是生育等工作者,在这一阶段或以后的时间段里,因此而减少收入的,为了维持这些人的基本生活,国家推出了社会保险政策。

  社会保险政策,是国家立法,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失去工作能力或是短时间不能工作的人进行的一种经济补偿。但是社会保险的资金筹集来源主要是个人和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符合社会保险发放条件之后,政府对这笔资金进行安排,对失去能力的劳动者发放资金。但是,享有这笔资金的人必须是履行了缴费义务。

  二、社会保险意义和发展

  社会保险在国外,尤其是发达国家,已经存在了很多年,其制度也十分的完善。而且社会保险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的作用也是巨大的,不可替代的。社会保险从眼前看,只是为了保障失去工作能力的人最基本的生活,从长远来看,以及社会保障实施的这一段时间看,社会保障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稳定起到了巨大的作用。我国发展经济,就是为了提高国家的实力,只要稳定住失业者,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对社会的稳定也有巨大的作用。同时,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也在随着经济的增长和社会经济格局的改变而发展。

  三、社会保险目前存在的问题

  1.我国社会保险存在低水平、不能全覆盖的问题

  我国经济发展十分迅猛,国民生活水平也在日益提高,但是我国仍然是发展中国家,主要原因是人口基数大,大多数人的生活水平都徘徊在小康标准,还有一部分人的生活水准在社会最低生存标准险上下,只有一少部分人的生活水平是极高的。因此,社会需要帮助的人太多,很多人在缴纳社会保险金的标准也是不同的,很多人缴纳的金额很多,但是领取的金额却很少,而且有的地区,尤其是农村的社会保险制度还不健全。

  2.社会保险制度有效性不高

  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宗旨是好的,利国利民。但是国外的社会保障制度都是在资本主义国家实行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在推行这项政策的时候,需要摸索前进。因此,有些时候,社会保险制度就会出现效率不高的问题。因此要改变这种现象,才能让社会保险在社会经济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四、社会保险在经济中的作用

  1.社会保险有利于扩大内需,刺激经济发展

  社会保险需要筹集资金,筹集资金的渠道和来源主要是个人缴纳费用和用人单位缴纳费用。这样就涉及到了政府引进资金的问题,想要顺利引进资金,就要扩大内需,只有更多的企业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就需要一个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社会保险的构成是由五方面保险构成的,分别是医疗、养老、生育、失业和工伤保险。社会保险的出现,有效的控制了医疗费用过高,居民看不起病的情况。同时生育险也保护了妇女的权益,保障妇女在生育过程中,仍然有经济收入,能够保障基本的生活条件。尤其是其中的工伤险,为很多因为工作而受伤的工作人员提供了经济保障。所以,社会保险可以激励劳动者继续工作,提高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这样不仅为自己带来了更多的经济收入,还为社会创造了更多的价值和经济收益。从而可以维持经济市场稳定有序健康的发展。

  2.社会保险有利于行政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

  社会保险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起到的作用是巨大的。而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结构和政府有观点行政的单位以及国企有着必然的联系。社会保险解决的民生问题,简单来说就是保障工作劳动者在失去了工作能力的时候,能够继续生活下去。尤其是养老保险和工伤险以及失业险的出现。可以让劳动者老有所养,伤有所养,老有所医。想要完全达到这种情况,就涉及到行政事业和国企的改革,而社会保险就有利于行政单位与国企的改革。行政部门与国企的改革的重点以及能否改革成功,重点在于社会保险能否推行成功,能否落实到实处。职工的社会保险在随职工离职或是休息时,资产的变现要能够衔接上,才能让职工安心的工作,才能为社会的经济发展继续做贡献。如果社会保险不能顺利实施,就会影响经济建设发展,造成不稳定的社会状况出现。

  3.社会保险有利于留住人才,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促进经济发展

  企业只要按照国家政策给予员工社会保险,让员工能够安心在岗位工作,就会产生一定的经济收益。国家的经济发展需要人才的支撑,没有人才,没有技术,经济发展就很困难。因此,如何留住人才,成为了发展经济的关键。社会保险的实施,为这些脑力劳动者带来了一定的安全感。社会保险的出现,让职员在工作的时候,可以全心全意,不用担心自己出现疾病、不能劳动力、因为工作受伤或是孕育后代的时候,会失去经济收入,能够保证职工正常的生活。而只有这样才能留住这些人才,人才之间的交流,可以改变现在的经济发展状况,可以促进经济的持续稳定的发展。因此,社会保险在经济发展中,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4.社会保险有利于企业平等竟争,促进企业共同发展

  企业的发展,是需要经济成本来维持的,而社会经济的发展,则需要企业产生效益。如果企业本身的负担较重,可能在与其它企业进行竞争的时候,经济实力不足,导致竞争失败。而员工的退休人员越多,企业需要承担的费用也越多,这就会导致很多企业不愿意承担退休人员的退休金。但是在国家推出社会保险之后,企业对在职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在达到一定的时间段或是时间点的时候,员工仍然就可以领取相应的资金,尤其是对于看病费用高的问题,能够有效的缓解员工的看病压力。这样就会减少企业的经济压力,让企业把这一部分的资产进行投资,促进企业的在一起发展。同时也对企业的竞争有极大的好处。

  5.杜会保险体系有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社会保险体系,经过时间的验证,对于我国的经济发展具有极大的作用,尤其是会促进企业建立更完善的制度。现在企业建立更完善的制度,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和生存。社会保险对于企业发展过程中,在出现的病,伤,残以及生育等需要企业负担经济费用的时候,直接就可以通过社会保险解决,减少了企业的经济负担。因此,社会保险对企业的影响是极大的。所以,完善的社会保险体系,可以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帮助企业更好的发展,获取更大的经济收益,同时增加也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经济的稳定增长。

  五、结束语

  社会保险在我国经济发展中,起到了巨大的作用。经济发展是需要人力来支持的,每一个劳动者都在为国家创造财富。但是经济市场有商机也有危机,很多人因为生病、残疾、年老或是失业等问题失去工作,如果没有一定的储蓄或是经济来源,生活就不能保障。而社会保险在这个时候就会发挥作用,可以保障这类人最基本的生活,稳定社会,减少民众的不良情绪发生,并且可以进一步的保证经济发展持续稳定,最大程度上减少了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保险学论文篇二

  《论财产保险中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

  保险代位求偿作为一项保险制度,在世界各国都得到了普遍的立法认可。保险代为求偿的含义在理论上主要是指: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以后,可以通过行使代位求偿权,从而对保险事故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处获得赔偿。本文围绕财产保险中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针对代位求偿权的不同情形分别论述。

  一、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取得及其条件

  当财产保险事故的发生由第三人之原因造成,或第三人因特定法律关系须对事故的发生负责,被保险人可基于保险合同关系向保险人请求赔偿财产损失。同时其也可基于侵权之债向侵权人请求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财产保险第三人致害案件中,被保险人可能同时拥有两种救济途径。若允许被保险人同时寻求这两种救济途径,其总共得到赔偿就可能超过其实际损失的金额(至多为双倍)。法律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也为了确保最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致害第三人为其损害行为或事实承担责任,规定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取得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亦即保险人代被保险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追偿权。

  目前,学界对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成立的要件的意见不尽相同。但不论是两要见、三要件还是四要件,它们之间也都有相通之处和重叠部分。笔者认为,这部分被普遍认可的要件是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成立所不可或缺的,总结起来主要有如下几个:1.保险标的遭受损害的事故是保险事故。这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以及保险代位求偿的最基本的前提;2.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需要赔付保险金,代位求偿是保护保险人权利行使的前提,如果被保险人本人都无请求权可行使,代其位行使求偿权更是无从谈起。因此被保险人须先有赔偿请求权存在,但这种请求权有可能因第三人侵权行为发生,也可因与第三人的契约关系对被保险人依法须负有赔偿责任而产生;3.保险人已经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保险人取得代位权相对应的义务就是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设置代位求偿权制度的最大初衷就是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赔偿,因此保险人要想行使这项权利必须履行已经足额赔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从第三人处获取了利益的前提是进行了保险金的赔付,否则代为求偿这种利益便于法无据,也可能导致被保险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

  当上述要件得到了满足,保险人是否就自动取得了保险代位求偿权呢?国外的立法有很多不同的观点,但是主要是有这两种观点:1.当然代位主义。该说主张理赔作为代位权的取得要件,带位求偿权的取得是自动性的,保险人的代位求偿也是在履行赔偿保险金后自动获取。这种学说较为符合法理,故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纳。2.请求代位主义。该说与上述学说不同,该学说主张代为求偿权的取得是不能自动获取的,还需要被保险人将其享有的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让与给保险人这一行为,保险人才能取得其求偿权。该说存在较为明显的弊端,所以很少有国家会采纳。这种学说在保险人履行赔付责任和取得代位权之间设置了一道债权让与的程序。但这一程序并无任何实质意义,对各方权益的保护都起不到作用,反而徒增了被保险人行使求偿权的成本。

  二、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与实现

  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因被保险人的求偿权而取得后,可以向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行使。这里的第三人范围很广,凡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以外的所有人都可称之为这里的第三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但为确保被保险人所获保险赔偿具有实质意义,如果被行使代为求偿权的第三人在某种关系上与保险人存在利害关系,保险人是不能对其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这是对保险人代位权行使对象的必要限制。但为防范道德风险,我国《保险法》也有特例,即第62条规定:“如果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被保险人家庭成员或其他组成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保险人仍可行使代位权”。

  笔者认为,现代社会家庭组成模式更为多元,对“家庭成员”的定义应尽可能宽泛。限制代位权行使对象的初衷就是为了维护被保险人乃至其所在“家族”的整体利益。但应注意,此处对于“家族”的理解应突破传统意义上的具有血缘亲属关系的“家族”。现代社会的“家族”观念应包含自然人所属的每一个社会生活“单元”。这些“单元”并不必然都以婚姻关系或血缘关系构成,而是每一个稳定存续的生活体。笔者认为,对家庭成员的认定具体可参考这种标准:被保险人的配偶;与被保险人在血缘关系上具有同源关系的自然血亲,这种标准囊括了传统意义上一般人的自然亲属,同时也包含了那些与之共同生活形成了亲密关系但可能不具有血缘亲属关系的人。这种标准能够有效的维护自然人及其所归属生活单元的整体利益。

  关于代位权的行使,另一问题是保险人行使求偿权的请求数额。保险人求偿应以不超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限。根据损失补偿原则,保险人只能在实际赔付的范围内向第三人求偿,否则保险人将获得超过其保险赔付的利益。

  三、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法律保护

  这类保护主要是指在各种情况下如何保护保险人求偿权的问题。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就取得了对该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在保险人代位之前,被保险人的处分行为可能对其代位权的行使产生显著影响。被保险人对赔偿请求权的处分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被保险人预先抛弃的情形

  抛弃是指被保险人明知对第三人可能存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而对该第三人预先不行使的意思表示。抛弃往往需要在事故发生前作出,因为在承保事故发生后作出的不行使的意思表示是免责,不再称之为抛弃。   保险代位求偿权作为保险人惯常享有的权利是其经营的常态,代位的因素在计算保险费时会被考虑到。被保险人在投保时若就抛弃进行告知,保险人如若接受应以书面形式呈现,另一方面保险费用也必然相应提高。

  (二)被保险人与第三人和解的情形

  和解是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进行赔偿前,当事人约定有偿的互相让步,以终止争端的合意。这在保险法上必然会发生阻却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的结果。此时,保险人因不能取得代位权而依保险合同的代为条款使得原本应负的赔偿责任也因此被免除了。

  (三)被保险人对第三人免责的情形

  免责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不追究第三人赔偿的意思表示。免责在理论上可以根据成立时间分为保险人赔偿前和保险人赔偿后的两种情形。

  被保险人在保险人赔偿前免除第三人的赔偿责任的情形,按各国立法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被保险人的和解或免责对保险人在保险契约下应负的赔付责任不发生影响,保险人仍须履行保险赔付义务。保险人因被保险人的免除或和解损害其对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的,可以在代位求偿的范围内向被保险人请求赔偿;另一种认为维护保险代位是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损害赔偿的前提要件,被保险人的对第三人的免责是对保险合同代位条款的违反,保险人可以据以免除赔偿责任。上述两种观点虽然取向各有不同,但最后都能够使保险人的利益得到有效保障,只是实现的路径各有差异。我国保险法更接近于第二种观点,即只要被保险人放弃对他人的赔偿的权利的往往是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

  上述第二种保险人赔偿后免责的情形,依据我国《保险法》第60条的规定,保险人给付赔偿金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当然取得代位求偿权。事实上,此时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权已经移转给了保险人,这种请求权以代位求偿权的形式存在,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免责行为事实上构成无权处分,除经保险人时候追认外,不发生效力。此时,保险人仍可基于《保险法》第60条关于代位求偿权的规定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需要指出的是,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赔偿后对第三人免责应当属于此处所指“故意”,所以保险人也可基于这项规定要求被保险人返还已支付的保险金。


猜你喜欢:

1.对目前保险市场的分析论文

2.保险市场分析论文

3.对保险市场的分析论文

4.保险公司市场营销论文

5.最新的保险行业市场分析

1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