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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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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保险论文

  近年来,随着中国保险主体增多,国内保险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学生保险成为各公司竞争的一个重要阵地。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学生保险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学生保险论文篇1

  浅析学生伤害事故保险赔偿

  摘要:学生保险成为国内外当前应对学生伤害事故风险,分担学生伤害事故损失的主要途径,然而相关系统研究甚少。学生保险,是指投保的学生及其监护人、学校等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根据合同约定,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保险行为。

  关键词:学生伤害事故 保险赔偿

  一、学生保险的定义

  学生保险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定义。从经济的角度看,学生保险是分担学生因伤害事故而导致损失或学校因校方责任范围内的学生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通过学生保险,少数不幸的被保险学校、学生的损失由包括受损学校、学生在内的所有被保险学校、学生共同分担,是一种非常有效的财务安排。从法律的角度看,学生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提供损失赔偿一方的是保险人,接受损失赔偿的另一方是被保险人。学生或其监护人、学校通过履行缴付保险费的义务,换取保险人为其提供风险经济保障的权利,体现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从社会的角度看,学生保险是社会经济保障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为学生及其监护人、学校提供风险经济保障的“精巧的稳定器”。从风险管理角度看,学生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方法。通过学生保险,学生及其监护人、学校可以起到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作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保险的定义,我们可以将学生保险定义为:学生保险,是指投保的学生及其监护人、学校等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保险行为。学生保险可以分为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两类。以上海地区为例,适用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有校方责任险、学平险、少儿住院基金、城镇居民(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学生医保”),其中校方责任险、学平险(有的保险公司称为“意外伤害保险”,学生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有区别,区别在于意外伤害保险不承保因疾病导致的住院和医疗费用)属于商业保险,少儿住院基金与城镇居民(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属于社会保险,校方责任险属于财产保险,学平险、少儿住院基金、城镇居民(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属于人身保险。

  二、学生保险的职能与作用

  职能是指某种客观事物或现象内在的固有的功能,是由事物的本质和内容决定的。学生保险职能是指学生保险内在的固有的功能,它是由学生保险的本质和内容所决定的。参照国内外保险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保险职能的划分,学生保险的职能可划分为基本职能和派生职能。

  学生保险的基本职能就是学生保险的原始职能与固有职能,它同保险的基本职能一样,具有不因时间的推移和社会形态的不同而改变的特性。学生保险作为保险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具有保险的两大基本职能。

  1.补偿损失职能

  “保险是在特定风险损害发生时,在保险的有效期、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以及保险金额内,按其实际损失数额给予赔付”。保险的补偿损失职能主要表现在财产保险领域,保险的补偿损失职能在学生保险领域主要表现在校方责任险上,即对学校因校方责任范围内的学生伤害事故所应承担的责任而给予的赔偿,其只是对已有的保险金进行再分配,而不能增加社会财富。因为从社会角度而言,个别遭受风险损害的被保险学校、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所得,正是没有遭受损害的多数被保险学校、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所失,它是由全体投保学校、学生或其监护人给予的补偿。

  2.经济给付职能

  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保险。学生保险中的校方责任险属于广义的财产保险领域,学生保险险种中的“学平险”系列保险属于人身保险领域。由于人的价值是很难用货币来衡量的,所以学平险是经过保险人与投保学生及其监护人约定给付的保险。因此,学平险的职能主要不是损失补偿,而是经济给付。同理,少儿互助基金与城镇居民(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职能也是经济给付。

  三、完善校方保险管理的建议

  完善校方责任险的产品开发深度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开发学校教职员工校方责任险,一旦发生校方责任范围内的教职员工的意外伤害,由学校负责给付的经济赔偿由保险人给付,学校及其举办者负责履行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的义务;(2)按照市场细分的原则,要求校方责任险的险种更有针对性,开发适用于特殊学校、技校及职校中有实习期的学生的校方责任险,他们的校方责任险的承保范围、赔偿金额应当区别于一般的普通学校的校方责任险。

  建立校园风险管理平台,教育系统内的风险管理平台与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平台存在“两张皮”的现象。在实务中,教育系统内的风险管理平台专门负责风险预防,保险公司负责出险后的风险转移。事实上,应当加强这两个平台之问的沟通与合作;学生伤害事故的减少,尤其是校方责任范围内的学生伤害事故的减少是学校和保险公司共同的追求。因此,在实务中,应当引入保险公司或专业的保险经纪机构家加强学校的风险预防与风险转移。

  创新保险理赔模式。投保学校学生发生校方责任范围内的学生伤害事故时,学生可以凭有关凭证在第一时间得到治疗,治疗的费用由保险公司事后向医院支付。对于医疗、住院以外的其他费用,校方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继续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至于如何快速确认出险学生是否因校方责任引起、校方在其中负全部还是部分责任、出险学校学生可以享受多大范围的免费就医值得教育系统、保险公司、医疗系统进一步协调、沟通。当然,这最好在《学生保险条例》中予以规定,进一步改变保险公司事后给付保险赔偿金的方式,把保险赔偿金用于出险学校学生的住院、医疗,住院、医疗以外的其他保险赔偿金由保险公司事后支付,如此一来,便能把保险赔偿金用到投保人最需要、对投保人最有价值的地方。

  参考文献:

  [1]未修峰.浅析学校在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J].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27(12).

  [2]钱锐.大学生保险法律关系研究[J].安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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