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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银行风险的论文

时间: 秋梅1032 分享

网上银行风险的论文

  随着社会经济和科技的发展,网上银行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社会大环境下,成为一种高效、快捷、便利和安全的新型银行运营方式,成为个人和企业进行资金管理和转移的必要工具。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网上银行风险的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网上银行风险的论文篇1

  论网上银行的风险责任分析及风险防范

  摘要:网上银行业务在我国已经展开,但是国内法律法规及金融规章并未对这一新业务进行系统规制。网上银行的安全风险分配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其在我国发展的“瓶颈”。网上银行的风险责任承担问题在我国也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使客户对其敬而远之。本文主要论述了网上银行的安全问题,并着重的研究了由于造成的网上银行的安全风险责任的分配原则、格式化的免责条件和电脑黑客、安全证书及网络通信等几种主要的风险类型。并在此基础上试图得出关于网上银行风险分配的合理的结论,希望对我国网上银行立法特别是风险分配方面有所帮助。

  关键词:风险风险分配原则格式化免责条款

  一、引言

  网上银行(INTERNETBANK、INTERENTBANKING、ONLINEBANKING),又称网络银行或网上银行,是指利用网络技术,在INTERNET上开展银行业务,为客户提供各种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网上银行可以为客户提供3A服务(Anywhere/Angtime/Anyhow),无论客户身在何处,无论何时,只要轻点鼠标,就可以通过计算机享受所需的银行服务。任何人只要拥有一台电脑或数据终端,都是银行的潜在用户。网上银行在一定程度上代表银行业的发展方向,目前其业务几乎覆盖全国主要大中城市,网上银行作为一种实体银行的虚拟工作环境,其交易不仅具有与传统银行业务相同的风险,而且他具有高技术性、无纸化和瞬时性等特点,决定了其经营风险要远远大于传统银行的风险,且目前技术措施和立法保障等方面不尽完善,因此其存在的问题也日益显现,其中最重要的是网上银行的安全风险问题。此问题现已成为网上银行发展的“瓶颈”和推动电子商务的最大障碍,如何建立一个高效、安全、风险责任明确的网上银行体系成为一个现实而又迫切的问题。

  二、风险责任转移的基本理论

  1、风险的定义

  作为一个法律术语,风险指的是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事由而遭受的意外损坏或灭失。此概念含义如下:首先,“风险”是一种“损失”,是标的物所遭受的损坏和灭失。其次,“风险”是由于非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原因所造成的。最后,风险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这种不能预见性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和第三人的过错。其中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在订立买卖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它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于自然原因造成的,如地震、台风、火灾、海啸等;另一种是由于社会原因造成的,如战争、罢工、骚乱、政府禁运等。不可抗力事件的构成有三个条件:(一)不可预见性,是指根据现有的技术水平,以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来判断对某种现象不可能预见。(二)不可克服性。(三)行为的客观性。意外事件是指非因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事故,如污染、碰撞、触礁、搁浅等。意外事件应当符合下列特征:(一)意外事件是不可预见的。(二)意外事件是归因于双方当事人自身以外的原因。(三)意外事件是指偶然发生的事件,并不包括第三人的行为。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的区别主要是:意外事件的不可预见性是指特定的当事人虽尽到合理的注意仍不可预见,而不可抗力即使尽到高度的注意也不可预见。第三人的过错,是指除买卖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对货物损失的发生和扩大具有过错。第三人过错需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第三人不属于买卖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二)货物的损失是由第三人行为单独造成的;(三)第三人与买卖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共同的故意或过失。之所以将第三人过错列入风险事由之一,原因在于当第三人的过错致货物损害发生时,虽然受损害的合同当事人与该第三人发生损害赔偿关系,但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仍然存在着风险责任负担的问题。风险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客观性,它不依人的意志而存在;二是人们不能完全消灭所有的风险,但可以通过自身的努力,使进行某项活动的风险降低;三是对风险造成的损失可以有多种弥补方式。当风险成为现实,造成损失时,对这种损失的弥补可以是恢复性的---损失什么补偿什么(如,损失一辆汽车,赔付一辆完全一样的汽车)或补偿性的---以某种方式补偿发生的损失(如,对损失的汽车用其他物品或金钱补偿);有些风险是可以转移的(严格地说是转嫁)的。对于原本由某人承担的风险,他可以将该风险的一部分或全部转移给另一个人,代价是支付一定的费用或给予某种补偿。

  2、风险转移的实质分析

  在理想的自给自足的封闭社会中,某人生活中遇到的全部的风险同时也是他进行某一项工作的风险。而在商品经济社会(哪怕是商品交易非常不发达的社会),某人在进行某项工作时就不用承担所有的风险,但他必须为免受这些风险付出代价。如,在建造房屋时某人到市场上购买木头的行为实质是把砍伐木头、运输木头的风险转移给了木头商人,而他的代价则是购买木头所付出的金钱。由此,可以推而广之,我们在市场上为购买某一物品所付出的金钱,实际上是为把完全由自己制造这件物品所遇到的风险转移给别人而付出的代价。

  风险之所以有在不同的人之间转移的可能,或之所以有人愿意为他人承担风险,是因为完全同样的事件对不同的人来说其风险是不一样的。前文风险特性的第2条正说明了其根本原因。对电工来说,他做与电有关的工作就比玻璃工做同样的工作风险小;而在做与玻璃有关的工作时,他的风险就比玻璃工的风险大。所以,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看,电工做与电有关的工作,玻璃工做与玻璃有关的工作,可使整个社会的总风险较低。这从风险转移的角度证明了社会专业分工对人类社会进步的推动。

  3、风险因素与风险归责

  根据风险理论,风险损失的责任应取决于导致风险损失的原因,从本质上来说,引起风险损失的因素才是风险归责和索赔的依据。有些风险损失是由一个风险因素造成的,而有些则是由多个因素造成的。

  三、网上银行业务中的风险理论

  传统民商法关于风险转移的理论--不论是“所有权主义”还是“交付主义”,很显然都不适应于分析网上银行中的风险责任的承担问题,笔者认为,在网上银行这一新兴事物中,关于风险转移的理论分析如下:

  1、Kildor-Hicks理论

  Kildor-Hicks理论,是经济学上关于效益分析一种学说。这一学说的核心内容有三层:①一个人或一家企业,面对可能发生的损害,是否投入资金去防止这种可能的发生,是由投入与产生的比例关系所决定的,只有在防止的损失大于其所支出时,他才会进行投入,也才可以称之为一种有效的投入;②在若干个相关人中间,其中一人对损失发生的防止拥有独特的技能,这种防止损失发生的责任应当由他来承担;③在若干个技能相当的关系人中间,谁处在防止损失最有利的位置,或者说,谁可以以最小的代价去防止损失的发生,谁就应当承担起防止这一损失发生的责任。①F.H.Buckley,Corporations-PrinciplesandPolicies,P.17、P.35,3rd.ed.1995,Toronto。

  Kildor-Hicks理论应用在网上银行的风险承担上,就是要在风险肇事者无法找到或其无力赔偿损害的情况下,选择处于防止风险损失发生最有利位置的一方,作为责任的承担者,即网上银行承担风险责任。

  2、以合同成立的时间为风险转移的时间

  这种观点认为:除非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特定物的风险在买卖合同成立时转移。这种观点为罗马法和瑞士债务法所接受。如《瑞士债务法》第185条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已特定化货物的风险于合同成立时即转移于买方。所以,在瑞士,买受人只要实现标的物作为所有权客体特定化的条件,买受人虽不享有所有权,但却对未来的所有物负担风险,即使他并未能实现控制该物。大多数认为,这种规定偏重保护出卖人利益,对买受人显失公平。因为合同一旦成立,风险就转移于买方,买方须及时收领货物,否则,由于标的物不在其掌管之下,买方要承担更大的风险。特别是当货物尚在卖方控制之下发生损失,有时很难分清是属于风险损失还是由于卖方的过错造成的损失。

  这种观点运用在买卖合同中,笔者也是不敢苟同的,这里引用这种观点主要是讨论把这种观点用来分析网上银行中的风险转移问题的。

  我们知道,客户是不会自动的拥有网上银行服务的,而是需要客户申请才能使用网上银行的各种服务功能。笔者试分析《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2.0期个人客户使用手册》:

  该手册第二章规定了个人客户的开户与销户,个人客户应如何申请网上银行服务?该手册规定:(1)登录网站:WWW.CCB-DL.COM或者总行站点WWW.CCB.COM.CN;(2)点击“网上银行服务”,选择“个人开户申请”;(3)阅读我行网上银行服务协议,并点击“同意下载根证书”;(4)下载根证书后,在开户申请页面填写个人资料与帐户信息;(5)请记住你网上银行的用户号、初始登录密码和交易密码。此时你可以选择“下载个人证书”或“返回”。下面就可以登录网上银行,享受建设银行的各种服务了[1]。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只要是客户与网上银行建立了合同关系,网上银行就负有保护客户利益的义务,或者说此时网上银行就要承担各种各样的风险责任,如客户的个人资料的泄露风险、黑客袭击的风险、病毒侵害的风险等等。只要客户和网上银行建立合同关系,风险责任的承担就转移至网上银行方面。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理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同时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从上述两条可以看出,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必须为消费者提供一个安全的消费环境,也就是说,经营者要对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损失承担责任,而消费者也有人身和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也可以推出网上银行要承担各种风险而引起的损失,而不能让客户来承担此种风险。这也是《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的立法本意。

  4、《商业银行法》理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5年5月10日通过1995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公布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规定:“ 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从此可见银行必须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不受各种风险的侵犯,如黑客的攻击、病毒的侵袭等,网上银行负有为客户承担风险损失。

  四、网上银行风险责任承担分析

  (一)黑客袭击

  1、黑客袭击简述

  黑客是指对计算机某一领域有着深入的理解,并且十分执衷于潜入他人计算机,窃取非公开信息的人。黑客常用的攻击手段主要有:

  (1)拒绝服务攻击。拒绝服务攻击不破坏数据,而是拒绝为用户服务,它往往通过大量不相关的信息来阻断系统或通过向系统发出摧毁性的命令来实现;(2)同步(SYN)攻击;(3)WEB欺骗攻击(4)TCP/IPQ欺骗攻击[2]。电脑黑客侵袭银行电脑网络的目的主要有以下三种:第一,勒素银行的具额赎金;第二,转移客户资金;第三,破坏电脑网络。根据风险的概念,风险指的是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事由而遭受的意外损坏或灭失。造成风险事故之一的就是不可抗力,那么就要首先分析黑客袭击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2、黑客袭击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分析

  有学者认为若黑客袭击的手段和方法是以前从未见过和了解的,则此种黑客袭击属于不可抗力。此时网上银行可以免责。笔者认为,黑客是否属于不可抗力要看两方面的内容(因为黑客袭击肯定属于客观情况):第一,黑客袭击的手段和方法能否预见;第二,网上银行尽到高度的注意和谨慎义务是否能避免和克服黑客袭击的损害后果。此时出现以下几种情形:(I)这两个条件都满足,则黑客袭击一定属于不可抗力,网上银行此时属于法定的免责;(II)黑客袭击的手段和方法可以预见,但网上银行尽到最大的注意义务也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其损害后果。就象自然灾害一样,人们虽然可以遇见,但不能避免和克服损害后果此时,网上银行同样要免责;(III)黑客袭击的方法和手段不能预见,但其损害后果完全可以避免和克服,但网上银行没有尽到自己的义务而没有克服和避免,此时网行银行是不能援引不可抗力而免除自己的责任的。(IIII)上述两个条件都不满足,则显然不属于不可抗力。

  3、不可抗力性质的黑客袭击造成的风险承担分析

  (1)Kildor-Hicks理论分析

  根据Kildor-Hicks理论,第二点:在若干个相关人中间,其中一人对损失发生的防止拥有独特的技能,这种防止损失发生的责任应当由他来承担。那么在网上银行业务中,很显然银行是具有防止黑客袭击的独特的技能的,从某中意义上说,网上银行是必须防止黑客的袭击的;从另一方面说,防止黑客袭击是其必须的工作。再看第三点:在若干个技能相当的关系人中间,谁处在防止损失最有利的位置,或者说,谁可以以最小的代价去防止损失的发生,谁就应当承担起防止这一损失发生的责任。也就是说,网上银行处在防止黑客袭击最有利的位置,客户的一切资料都归网上银行管理和控制,网上银行可以以较小的代价去防止黑客进攻。相比之下,客户在防止黑客方面处于不利地位,且其要花费很大。所以根据该理论,黑客侵袭的风险应由网上银行来承担。

  (2)合同成立的时间为风险转移的时间理论

  根据该理论,任何人只要成为网上银行的客户,风险就由网上银行来承担。黑客袭击造成了客户的损失,此时合同已经成立,该风险损失由银行承担。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商业银行法》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八条来看,客户有权利要求网上银行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同时,网上银行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黑客袭击造成客户的人身或财产损失,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的规定,那么,再根据第七条的规定,客户有权利要求网上银行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服务。因此黑客袭击的风险应由网上银行来承担。

  从《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 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来看,网上银行负有保障客户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义务,若客户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则网上银行承担责任是本法应有之意。

  (二)数字证书

  1、数字证书的概念

  数字证书也被成为CA证书,实际是一串很长的数学编码,包含有客户的基本信息及CA的签字,通常保存在电脑硬盘或IC卡中。

  数字证书一般是由CA认证中心签发的,证明证书主体(“证书申请者”获得CA人证中心签发的证书后即成为“证书主体”)与证书中所包含的公钥的唯一对应关系。证书中包括证书申请者的名称及相关信息、申请者的公钥、签发证书CA的数字签名及证明有效期等内容.

  2、数字证书的作用是什么

  数字证书的工作原理是比较复杂的。简单地讲,综合证书主体的私钥,证书在通信时用来出示给对方,证明自己的身份。证书本身是公开的,谁都可以拿到。但私钥(不是密码)只有持证人自己掌握,永远也不会在网络上传播。

  在建设银行系统中,有三种证书:建设银行CA认证中心的根证书、建设银行网银中心的服务器证书,每个网上银行用户在浏览器端的客户证书。有了这三个证书,就可以在浏览器与建设银行网银服务器之间建立起SSL连接。这样,你的浏览器与建设银行服务器之间就有了一个安全的加密信道。你的证书可以使与你通信的对方验证你的身份(你确实是你所声称的那个你),同样,你也可以用与你通信的对方的证书验证他的身份(他确实是他所声称的那个他),而这一验证过程是由系统自动完成的。

  3、数字证书所产生的风险

  由数字证书的作用可以看出,数字证书是客户与网上银行、客户与商家发生合同关系的身份证明,只有持有数字证书,才可以在相互不见面的网络中证明自己的身份,才可以令对方相信你确实是对方想建立合同关系的人(自然人或法人).那么如果数字证书的持有人不是其真正的主人时,发生的风险该由谁来承担.

  例如客户自己的计算机遭受了黑客的袭击,且在这一黑客的袭击过程中客户自己的数字证书及私钥被黑客所窃取,然后客户在建设银行帐户内400万元被以电子资金划拨的方式划出。在这一行为中,客户是没有过错的,网上银行是按照数字证书的验证来为客户服务,即网上银行也没有过错可言的。

  CA认证中心是否有过错?认证机构的义务大致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安全、真实、及时、公开、谨慎、保密等。安全是认证机构服务的宗旨性目标,同时也是其义务,譬如使用可靠性系统,就是安全性义务的体现。真实、谨慎,是针对用户对外资料的审查核实与公布而言的,也是对证书信赖人负责的做法。公开认证机构自身及用户的应予发布的信息,是其业务规则之一。保密则是对用户的不宜泄密的信息而言的。从上可以看出,CA认证中心是没有过错的。那么这种风险如何承担。笔者分析如下:

  4、数字证书产生风险的责任承担分析

  (1)Kildor-Hicks理论分析

  客户自己的计算机因遭受黑客的袭击而数字证书被盗,那么,在这一过程中,很显然,该客户在预防黑客方面处于最有利的位置,但客户是没有这方面的技能的,所以客户不应为该风险承担责任。

  再看网上银行,网上银行显然是有控制这种风险的技能的,但其不可能为客户自己的电脑服务,即其处于不利于防止该风险发生的地位。

  再分析CA认证中心是否可以承担次中风险。客户的数字证书和密钥都是CA认证中心颁发的,其对自己颁发的数字证书在控制风险发生方面是具有独特的技能的,且其可以充分利用自己的技能花费很小的代价而控制该种风险。所以,根据Kildor-Hicks理论第二点:相关人中间,其中一人对损失发生的防止拥有独特的技能,这种防止损失发生的责任应当由他来承担,网上银行和CA认证中心都有防止该种损失发生的技能。再看该理论的第三点:在若干个技能相当的关系人中间,谁处在防止损失最有利的位置,或者说,谁可以以最小的代价去防止损失的发生,谁就应当承担起防止这一损失发生的责任,CA认证中心很显然是处于有利地位的它可以以最小的代价去防止客户证书被黑客袭击,当然是在比较的情况下。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该风险责任应由CA认证中心来承担。

  (2)以合同成立时间为风险转移时间理论

  消费者与网上银行要想成立合同关系且有效,其中之一就是必须要和网上银行自己的CA认证中心或第三方的CA认证中心发生另一合同关系,即客户向CA认证中心申请数字证书,CA认证中心经过仔细的审查后向消费者发出承诺,二者合同关系成立。那么根据该理论,合同成立风险转移到CA认证中心一方。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理论

  客户和CA认证中心的关系很显然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该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笔者分析,CA认证中心作为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数字证书和密钥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数字证书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数字证书,应当向消费者作出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损失发生的措施。由此可见,该种风险应由CA认证中心来承担。

  (三)网络通信的安全性

  由于互联网是一个开放的网络,客户在网上传输的敏感信息(如密码、交易指令等)在通信过程中存在被截获、被破译、被篡改的可能,为防止此种情况发生,“网上银行”系统一般都采用加密传输交易信息的措施,使用最广泛的是SSL数据加密协议。SSL协议是由

  Netscape首先研制开发出来的,其首要目的是在两个通信间提供秘密而可靠的连接,目前大部分WEB服务器或游览器都支持此协议。用户登录并通过身份认证之后,用户和服务方之间在网络上传输的所有数据全部用会话密钥加密,直到用户退出系统为止。但在此方面还是有风险存在的,下面笔者就分析如何分配此中风险:

  1、Kildor-Hicks理论分析

  客户与网上银行二者中,谁有独特的技能可以防止客户的信息在开放的网络中被截获、被破译和被篡改,只有网上银行具有这种可能性和技能,而客户是没有能力和机会的。现在网上银行都对数据加密,使用数据保密协议,如SSL、SET等。这也说明网上银行在网络通信的安全方面具有独特的技能。所以,网上银行承担风险是合适的

  另外,客户的交易信息等所有的信息都要通过网上银行的系统,那么,网上银行处于保障网络通信安全的最有利的地位,它可以在自己的系统内,对客户的各种信息进行各种各样的加密,且其这样做的费用最小,当然是和客户相比。故该种风险由网上银行来承担。

  2、合同成立的时间为风险转移的时间理论

  该理论在一般的合同中很少使用,因为它对一方很不公平,但在网上银行这种特殊的行业中,该理论具有其一定的实用性。故根据该理论,消费者成为网上银行的客户,即二者的合同关系的建立,风险就转移到网上银行方面。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商业银行法》

  网上银行为客户提供服务,要使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网络通信的信道不是网上银行自己的,但它既然为其客户提供金融服务,就要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要求,为客户提供一个安全的消费环境。网络通信的安全性是属于消费环境之一的,如果在这方面除了问题,网上银行应为此负责。

  网络通信不安全,客户的合法权益必将受到侵犯,则根据《商业银行法》网上银行的责任不容推卸。

  五、网上银行的风险防范

  1、安全技术本土化

  常识告诉我们,外国之所以出口网络安全设备,就是因为其完全可以控制自己的设备,可以随时进入该安全产品。那么我国的网络就没有安全可言了,特别是在关系到国家经济命脉的金融行业的网上银行的安全没有可靠的保障,风险是不可估量的。因此,我国应立法对该关键问题进行严格的控制和管理。网络安全产品,特别是网上银行的安全产品,必须使用国内自主生产的安全产品,同时应加大在网络安全科技方面的投入,不断开发出自己的安全产品,达到安全技术的本土化。从而避免使用外国安全产品而产生的巨大风险。这个问题很重要也很关键,笔者希望国家能够尽快立法来解决该问题。

  2、严格网上银行的市场准入

  目前,由于我国市场机制不健全,社会信用意识薄弱,银行对风险控制能力较差,市场拓展存在盲目的倾向。因此对于刚刚面世的网上银行,仍然需要实行审批制。对网上银行的市场准入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我国目前宜限制这种完全虚拟的网上银行的市场准入,而准许具备条件的虚实结合的网上银行设立。第二,网上银行业务必须有严密的安全政策、制度规范和操作程序,形成以安全为中心的制度保障体系。第三,网上银行必须建立严密的技术安全标准,采用先进的加密技术,并通过权威机构的安全认证,方可进入市场。

  3、加强网上银行的技术风险监管

  网上银行的技术风险是由于计算机技术和INTERNET的开放性、国际性和自由性而产生的,国此人民银行要做好对网上银行业务的技术监管:一是要建立一整套对网上银行技术风险进行监测、评估的技术监管指标,据此对网上银行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考核;二是构筑有力的技术监管平台;三是应督促商业银行根据汁算机网络发烃变化的情况及时对网络安全系统进行升级,以确保金融数据及各项信息资料的安全.保证网上银行的安全运行[3].

  六、结束语

  据有关部门统计,亚洲区的电子商务市场增长每年都在百分之五十以上,发展空间很大,尤其是加入WTO后,电子商务将是提高竞争力的主要手段。作为电子商务的关键环节--电子支付与结算的网上银行的健康/快速发展以成为推动电子商务发展的核心竞争力量之一。所以,能否解决好网上银行的各种风险分配关系是到我国经济发展的大问题.只要正确解决好现存的发展中的问题,网上银行必将伴随电子商务的发展而获得极大的发展。

  本文主要就是分析研究网上银行业务中出现的各种安全风险责任问题,通过一系列的研究发现,我国在这一领域法律呈空白状态,主要靠网上银行的客户服务协议解决。这样网上银行通过格式化的免责条款把风险都分配给客户承担而自己不承担任何风险责任,这是不公平的.在此过程中,客户的利益得不到充分的保护。笔者仔细分析了各种风险和安全问题,并结合外国的立法经验,同时联系传统的民商法,提出了一系列的拙见,希望能为解决我国网上银行安全风险问题有所帮助。我们期待着具有中国特色的安全的网上银行早日全面建成并投入使用,从而推动国内电子商务的发展,为全球方兴未艾的电子商务浪潮推波助澜,为中国企业走向世界、促进世纪经济贸易的发展作出贡献。

  注释:

  [1]中国建设银行网上服务协议

  [2]参见杨坚争、王锋:《计算机与网络法》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一版

  [3]华南金融研究2002年第17卷唐云中

  参考文献资料:

  [1]刘建《我国网上银行发展策略探讨》载于《中国城市金融》2002年第六期

  [2]葛竹云《从黑客的攻击看网上银行的安全》载于《黑龙江金融》2002年第六期

  [3]胡静主编《电子商务认证法律问题》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1年8月第一版

  [4]高富平张楚《电子商务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第一版

  [5]王卫国主编,《商法》,北京: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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