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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投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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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债券投资业务是国内商业银行除存贷款之外的主要业务之一,但商业银行普遍以存贷款业务为主,对债券投资业务重视程度不够,管理较粗放,风险较大。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债券投资论文,供大家参考。

  债券投资论文范文一:债券融资职业教育论文

  一、教育债券相关研究概述

  (一)国外教育债券融资的情况

  发行债券为教育筹资在发达国家已屡见不鲜,其中又以美国最早以及大规模地利用债券为教育融资。《教育大词典》解释“:学校债券,加拿大和美国的某些地区的学校向学生的父母和其他人士筹集贷款来资助学校基本建设费用的债券。在美国此项债券由校务委员会或地方选举人核准发行。”(孟钟剑,2008),主要有:

  (1)地方政府发行的市政债券通常涵盖教育项目,其一般责任债券(GeneralObligationBonds,GOs)可为其管辖的学区筹资。

  (2)地方政府收入债券为政府拥有的公用事业和准公用事业如专科学校与大学等融资,其收益通常包括宿舍费、学费等,有时也包含了大学院校里一般性资产的筹措,此类债券通常被称为大学债券(CollegeandUniversityRevenueBonds)。

  (3)如加州教育设施管理局这样的机构为当地的高校发行债券(PooledCollege,UniversityBonds),此类债券评级视乎资产业务的收入有高有低(Webster,Keeley,2014)。

  (4)高等学校或高校系统自行发行债券,如NevadaUniversityandCommunityCollegeSystemleaserevenuesbonds,此类债券有资产抵押,保险保障,租赁收入来自于联邦政府在高校内设立研究机构而租用校内建筑与设施,通常信用评级较高(BusinessWire,2013)。美国的教育债券有普通债券与免税债券之分,高等教育债券资金主要用于资金周转、偿还当前的其他债务或用于学校大型项目的建设,债券期限通常较长,有20~30年的中长期债券与长期债券,甚至有至今被人津津乐道的耶鲁大学于1996年发行的为期100年的跨世纪债券(石钧,2009)。发达而完善的金融市场是美国的教育机构得以利用债券融资的基础,其债券评级机构如FitchRating已有多年的国内及国际公共财政金融的服务经验,能够对政府、教育机构乃至于非营利性机构发行免税债券进行有效的信用评级以及跟踪评级。英国高校也有举债融资的举措,兰卡斯特大学曾在1995年为建设体育中心发行了债券,而著名的公立大学剑桥大学在2012年才开始发行债券,发行了价值3.5亿英镑的40年期债券,为新成立的干细胞研究实验室和研究生宿舍提供资金,剑桥债券一发行立刻获得了市场的高度认可,国际评级公司穆迪也给出了3A评级。

  (二)我国教育债券融资的理论与实践

  长期以来,我国教育发展主要依靠财政经费,在进行分税制改革后,西部地区地方政府的教育经费尤其是基础建设投资不足,在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承受范围之内发行专项教育债券可以缓解经费不足之难题(谢胜强,2003)。在公共财政框架下,教育被视为具有外溢性的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是社会的人力资本投资,有代际效应,发行教育债券更符合公共财政下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与公共产品时期收益原则。教育债券在市场中也符合投资者的社会价值趋向。省级政府应为教育债券的发行主体,在发行的结构、规模、期限等方面,应顾及地方教育的结构与“教育成功”的周期,各地政府应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优化教育债券资金在义务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中所占的比例,其中用于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和初中等职业教育阶段的教育债券应设为长期债券,还款年限应为10~20年。而用于高等教育及高等职业教育的教育债券,期限则可以稍短一些,一般在10年内为宜(程立军,2011)。随着高校经费来源结构的变化与资本市场的发展,高等教育债券被许多学者认为是高校融资的新选择。高校经费的主要来源———财政性高等教育经费总体而言不足,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高校的拨款差别巨大,某种程度上制约了部分地方高校的发展,而其他的经费来源如银行贷款、学费收入在促进了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一些弊端(刘新荣,罗毅,2010)。高校利用债券融资的尝试主要在政府债券,由中央政府发行国债再进行分配,分配过程中产生的显性与隐性的交易成本较高,若高校可以直接发行债券,此两类债券的产品差异性及对投资的要求都有区别:由有实力的高校或高校联盟自主发债的主要节点被认为是如何对高校进行信用评级,以及债券市场对高校的信息披露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等要求,这会促使高校与政府、市场的关系进行调整,对高校的治理能力尤其是专业理财能力是较大的挑战,进而自主发行债券的利率、期限结构、资金用途等方面的制度构建才可以与高校的发展需求相符。通过债券融资必须考量风险及其控制,杨继瑞,孟显芮认为发行高等教育债券所面临的风险是债券发行、流通、及偿还等一系列过程中,因为诸多不确定性因素而产生的债券实际收益率降低或债权无法偿还等方面的问题,主要有系统风险如政策风险、购买力风险、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以及非系统风险如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财务风险,通过构建风险控制模型,其结果显示在系统性风险中,利率风险、政策风险的重要度最高,而在非系统性风险中,信用风险、财务风险的重要度最高。另外,国家开发银行已涉足国家助学贷款并以支持创业、就业等方式保障助学贷款业务,尚未在政策性金融债券融资上开展与发展教育基础建设的相关项目。综上所述,由于教育产品的混合属性,不同层次的教育与政府、市场的关系有所区别,通过政府债券融资的理论与实践都较为完善,而在高等教育(目前包括了高等职业教育与专业硕士的培养)阶段,利用债券融资有了更多的可能性也存在许多问题,在职业教育进行调整与改革的过程中就需要考虑与市场接轨,无论是人力资源市场还是资本(债券)市场。

  二、利用债券为职业教育融资的思考

  职业教育经费来源多元,政府、学校、企业、行业、个人通过财政拨款、自筹经费、校企合作、捐赠与缴纳学费等方式投入职业教育。职业教育的发展面临着开放合作、因地制宜以及国际化的机遇与挑战,从资金需求来看,主要是基础设施建设、学生资助以及培养培训经费,着力于职业教育服务产业转型与升级、教育公平以及人力资本投资和人力资源开发。职业教育混合产品的属性,其不同的举办与承办主体如政府、学校、职业教育集团等资金需求方在进入债券市场筹资时,部分可以享受政策优惠如财政贴息、补贴或担保乃至于利率优惠、税收减免,可在发行主体的信用基础之上对投资者增加一定的吸引力。

  (一)提高政府债券融资对职业教育发展的支持力度

  职业教育有作为地方性公共产品,促进当地的社会发展的作用,通过地方政府债券融资为职业教育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符合地方政府的支出公平与效率原则,债券市场也能够及时暴露和释放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直接或间接对职业教育的良性发展也形成一定的约束力。因此,根据地方的实际,在当地职业教育发展的不同阶段,适度提高政府债券融资对职业教育发展的支持力度,以政府投入带动职业教育形成良性发展的状态。

  (二)扩大职业教育从政策性银行发行金融债券中的受益面

  如前文所述,我国国家开发银行已经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可视为高等职业教育的学生已经部分从政策性银行通过发行金融债券融资中收益。政策性银行一般服务于那些对国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且投资规模大、周期长、经济效益低、资金回收慢的项目领域,如农业开发、重要基础设施建设、进出口贸易、中小企业、经济技术开发等领域。在发展农村职业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国际化过程中,若产生符合国家政策又在政策性银行项目领域之内的项目,政策性银行丰富的金融债券发行经验以及项目贷款管理经验能让职业教育扩大在金融债券的受益范围。政策性银行具有依托国家信用的优势,项目贷款管理有较强的约束力,也便于接受政策性的财政贴息、补贴、担保等,有利用职业教育在发展过程中保持与政府和市场的合理的关系。

  (三)发挥公司(企业)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为职业院校及职业教育集团融资的作用

  作为一种创新的金融工具,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在2012年才开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试点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为未上市中小微型企业以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公司债券,要求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并且期限在一年(含)以上。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备案制发行,交易所在接受备案材料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综合平台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交易。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简化了发行流程,不受企业净资产规模的限制,融资规模相对较小,发行周期灵活,对发行的营利要求也较低,因此吸引了民间资本的参与。2014年5月,融资规模仅为200万元的“秦岭文化产业项目建设债券”登陆私募债券市场,此举可为同样具有一定产业性质的职业教育吸引社会资本以及把职业教育与金融对接提供积极的借鉴意义。对于民办职业院校与教育集团而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在股权融资与银行信贷之外增加了新的融资方式,对于公办的职业院校与公私合糅的职业教育集团而言,在职业教育集团内部化的市场内形成符合利用中小企业债券融资的实际经营的内核,借助金融纽带促进职业教育集团多元主体之间的战略合作。由于职业教育可以对社会产生正向的外部性影响,的无论是何种性质的职业院校或职业教育集团,都有可能提供带公益性质的职业教育,因而也会受到利率与税收方面的政策影响,起到以财税政策与货币政策引导资本进入职业教育的机制的积极作用。

  债券投资论文范文二:管控债券发行以降低税务风险论文

  一、其他融资费用的税务处理

  债券融资中除了利息费用之外,还会包括其他一些内部费用和外部费用,内部费用包括为发债在公司内部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差旅费、招待费、宣传费等等,外部费用主要是券商的承销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评级机构的评级费用以及律师费、债券登记方面的服务费用等等。虽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财务费用反映“企业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为发行债券所发生的内部费用也应记入财务费用,但鉴于很少有企业对发债费用进行精确的内部归集,一般直接记入管理费用,而且这种处理从企业所得税角度来看,没有实质性的影响,因而大部分税务实践不会追究。从外部费用来看,最大的是券商的承销费,对承销费的处理,是债券发行细节中应特别关注的地方。一是承销费的收取通常是按照债券发行面额的一定比例,如中期票据一般为0.3%。发债公司特别需要关注的是承销费的处理也应该与利息处理相一致,即如果债券融资的用途包含了工业项目,则无论是在会计上还是税务上,都需要考虑资本化的问题。二是承销费通常包括两种支付方式,即为一次支付或分年支付,此时需要严格按会计的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即如果是一次支付的,应按照规定进行分年度摊销,而不是一次性记入费用。三是债券成功发行很可能是在年度中间,承销费的收取方式是券商直接从募集到的资金总额中扣除承销费然后将剩余资金打入企业账号,如果该承销费是分年支付的,此时企业需要考虑,该承销费用其实是自发行成功后一整年的费用,不可以在当年全部税前扣除。举例,如果2013年7月31日债券资金到账,当年支付的承销费为1200万,则2013年税前扣除的承销费只能是500万,即100万*当年剩余的5个月,其余的700万应在下一年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税务入账凭证的问题

  发债的主体募集到的资金被其下属子公司使用是一种常见现象,此时下属子公司的相关费用的入账凭证如果只是母公司开出的收据,则有可能被主管税务机关质疑。此时,有两种解决渠道,其一要求收到利息或承销费用的金融机构,对母子公司分别开具发票。其二,可以考虑按照苏地税规[2011]13号中“企业无法取得合法凭证,但有确凿证据证明业务支出真实且取得收入方相关收入已入账的,可予以税前扣除。”和“企业向非金融机构或个人借款而支付的利息,以借款合同(或协议)、付款单据和相关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所确认的原则并得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情况下税前扣除。但其实最有效的解决方案应该是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相关文件对这一事项进行规范,可以参考水电费分割单的办法进行处理。

  三、债券发行中的营业税问题

  发债的主体募集到的资金如被其下属子公司使用,则根据配比的原则母公司需要向子公司收回这部分资金的相应利息。这样操作在具体执行时可能会出现税务问题:母公司向子公司收回相应利息需不需要缴纳营业税?根据国税函【1995】第156号,“《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如果母公司因发债需要缴纳营业税,则不仅会增加集团财务费用,而且还要办理很多税务手续,会给公司带来很大麻烦。为解决上述难题,企业可以跟主管税务机关讨论适用财税字(2000)7号中的规定“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此时,发行人不仅需要严格按照文件中规定实质要件执行,更重要的是必须符合相关的形式要件,即证明符合上述规定的各种文件,除发债的募集说明书外,还要在母子公司之间签订借款协议以及保留相应的划款及用款凭证等,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利率应与债券发行利率一致。四、债券发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根据1988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发行债券的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列举的范围,所以应该无须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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