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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证券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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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证券的论文

  证券投资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资本市场的建立应运而生,证券投资基金的产生,深刻地影响了我国经济。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投资证券的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投资证券的论文篇1

  浅谈证券投资者心理偏差

  我国证券市场和西方证券市场有着不同的特点,虽然我国已有的行为金融理论大多是基于西方金融市场和西方投资者的风险决策规律,但是一些在美国从事经济行为和心理学研究的华人学者发现,中国人的风险决策特征与Kahneman等人的研究结果也有相当不一致的地方。我们只有从心理学的角度,探索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行为和决策的心理机制,才有助于促进行为金融学理论在我国证券市场管理中的应用,以防范和规避未来的金融风险。

  1中国股民过分自信心理偏差

  投资者往往过于相信自己的判断能力,高估自己成功的机会,认为自己能够“把握”市场,把成功归功于自己的能力,而低估运气和机会在其中的作用,这种认知偏差称为过分自信心理。投资者在连续经历几次成功之后,很容易产生过度自信的现象;而连续经历几次失败之后,则很容易产生自信不足的现象。产生过度自信的原因有三个:(1)基本归因错误,即将投资成功归因为自己内部稳定因素,诸如能力等;而将失败归因为外部随机因素,比如运气等。久而久之,就会对自己的能力产生不切实际的信任。(2)投资者往往习惯于寻求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正确,而不习惯于从对立的角度来挑战自己的想法。(3)投资者过度相信某些投资知识或投资技巧的功能。

  中国投资者在做出决策时,往往倾向于只关注推论的最后一步,而全然不顾推论中其他部分可能的错误,这种心态造成其信心过度。具体体现为投资者总是过分依赖自己打听到的“小道消息”,而轻视公司会计报表等基本面的消息,而且在过滤信息时总是关注那些能增加“自信情结”的信息而忽视其他。

  2中国股民普遍存在过度乐观偏差

  这是与人的本性有关的“动物本能”。人们在股票市场中的行动很大程度上是源于这种自发的乐观情绪,而不是取决于对公司未来收益的数学期望。这种普遍乐观的情绪在中国股市中表现尤为明显,特别是在股价持续上涨阶段。2001年初,在中国股市连续两年走强的情况下,人们的投资情绪高度膨胀,整个社会弥漫着对企业盈利增长的乐观预期。据有关机构调查,2001年年初投资者对2001年大盘走势预期十分乐观,有22.08%的投资者认为股指最高会达2300点,77.92%的投资者认为会达到2500点以上。

  3中国股民普遍存在赌博心理偏差

  投资者虽然有损失厌恶的心理,但为寻求更高的收益,也会采取冒险投机行为。在中国由于历史和制度方面的原因,一般性的博彩业在中国大陆是被禁止的。在一定程度上,普通居民的赌博本性需要通过其他变相有赌博特性的活动来表现。因而体彩、足彩以及股市等受法律保护且带有部分赌博色彩的事物受到社会大众的普遍欢迎。股票市场的赌博特性是与投机性密切联系的,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赌博特性就是投机性。股市的投机性强,也就隐含着较大的赌性。这种赌性的存在引诱了一部分“赌徒式”股民的热情参与,而这类股民的参与势必又会增强股市的赌博性和投机性。中国股市赌博特性是众所周知的,被学者戏称为“赌场”。有些问卷调查统计发现:有79.64%的投资者认为庄家是合理存在,超过50%的投资者有追高的投机倾向。

  4中国股民普遍存在“暴富心理”偏差

  股市是产生神话的地方,许多人梦想“一日富百万”,一般股民都是抱着这样的心态入市的。在开办深沪两地股市的初期,确实有一部分投资者发了大财,成了拥有百万元以上的富翁。但是,随着深沪两地股票市场逐步走向规范和成熟,加之股市中高手如林,现在要想在股票市场中发大财就不那么容易了。可是,有的人看见别人在股市上赚了钱,就不顾一切地冲进股票市场,毫不考虑股市的风险,一心做着发财的美梦。然而,股市是有其内在运行规律的,有涨也有跌,有高峰也有低谷。一旦股市基本面或上市公司业绩发生突变,股市行情开始下跌,而这时投资者买入的股票又来不及脱手,就有可能使买入的股票全线深度套牢,结果,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股价一天天下跌,最后落得“偷鸡不成蚀把米”的下场。

  投资者迫切希望尽快得到丰厚的投资回报而将风险的回避放在次要的位置。其实这正是人类贪婪本性在股市中的体现。进入股市中的股民大都是为了赚钱而来,并且由于一些报刊的不正确引导,可以说进入股市中的股民很多都是为了暴富而进入股市的。因此,他们在炒股过程中,往往追求赚大钱,即不分大势的强弱,也不论股价的高低,买进股票就想赚30%,50%,甚至翻番。如此的心理势必会增强股市的投机性,因为只有剧烈振荡,投机性强的股市才能满足投资者的上述要求。

  5中国股民普遍存在从众心理

  在股市中,有买就有卖,永远存在多空双方,有人看多就必然会有人看空,这是很自然的事情。可是有些投资者一到市场上就受别人的影响而改变自己的初衷,没有了主意,随大流而行。见别人纷纷买入,深恐自己落后,也不管是否是自己熟悉的股票,盲目跟着买入;反过来,见别人都在抛出某种股票时,也不问缘由,跟着出售。这种盲目从众、随大流的心理在广大散户中是最为普遍的。

  通过研究中国证券投资者的行为,我们发现,从众行为是深入到中华民族文化心理的潜意识行为。表现于金融市场特别是证券市场上的从众行为,则是完全非理性的跟风,追涨杀跌或者无所适从。

  股价受社会心理,尤其是投资者潮流的广泛影响。投资者潮流不但影响到投机性强的市场狂热情形,也影响到相对正常、平缓的市场运行。这在中国股市中表现十分明显。我们可以观察到中国的股票市场具有明显的“齐涨齐跌”特征,投资者行为一致性极为明显,这种情况下,齐涨齐跌几乎与市场的过度反应相伴而生。一致性不仅表现在整个市场上,还表现在单个股票上。在一些所谓的强势股中,不乏股票在狂热的气氛中连上台阶,股价连续七八个涨停板已不罕见,一些股票在涨停板上的买单甚至超过可流通股的数量。上述极端现象在很多情况下市场的消息并未发生较大的改变,如此惊人的一致性只能说明投资者有着极高的从众心理。

  6中国股民的过度恐惧心理偏差

  恐惧心理导致投资信心丧失,在证券投资者中,有些人由于缺乏必要的心理准备,往往会对股票市场产生莫名的恐惧。这种恐惧往往在持股者中表现的更为突出。这种恐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在听到未经考证和分析的不利消息时,惊慌失措,无所适从,把手中的股票视为异物而拼命抛售,似乎再不脱手,就会大祸临头。第二,在买人股票被套起初,还能忍受股价的下跌,然而随着股价的下跌,这种忍耐力逐步开始瓦解,由焦虑慢慢过渡到恐惧,唯恐股价进一步下跌,最后持股的信心彻底瓦解,在大幅下跌之后,抛出所持的股票。无知是恐惧的原因之一。证券市场中的恐惧往往也是无知造成的。经验证明,莫名其妙的恐慌往往只是一场虚惊,股市中的各种信息,尤其是来自投资大众中的信息往往真假难辨,有些也许是真的,而有些则是故意抛制和散布的,其目的就是在于引发股票的抛售,此时不明真相的投资者信以为真,而恐慌抛出股票。

  此外,造成恐惧的另一个原因则是缺乏应变能力,在动荡起伏的市场面前不知所措。由于股价的波动尤其是剧烈起伏对们的经济利益会带来较大的关联影响,也可能会造成巨大亏损,此时又不知如何处置,便会带来一种恐惧感。

  基于以上研究表明,在我国证券市场中,投资者的心理偏差对投资影响很大,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要具有理性思维,克服自身心理影响,既要大胆又要谨慎,才能把握机会,实现目的。

  投资证券的论文篇2

  浅议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根本问题

  1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概念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亦应有立法概念与司法概念之分(有学者又把它表述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实质概念和形式概念,其实意思一样)。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立法概念可界定为: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利益和国家对证券投资基金业的监管理制度,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秩序的行为。在立法意义上存在的证券投资基金犯罪存在于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各个阶段,不以证券投资基金刑事法律是否规定为转移。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立法概念表示的是那些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规的行为应该犯罪化,其标准首先是社会危害性。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司法概念则可界定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是指证券投资基金刑事法律规范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即凡是证券投资基金刑事法律规范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都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司法概念的唯一标准是刑事违法性,但它并不是完全不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2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构成要件

  2.1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体要件

  根据刑法理论的传统定义,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或者威胁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近年来,学者们开始从全局上思考刑法中犯罪客体问题,主要是将刑法目的贯穿于整个刑法理论,提出了一种新的犯罪客体论,即“法益说”,认为用“法益”来代替传统定义中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更为妥贴,笔者亦表示赞同。

  就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而言,在现实生活中它所侵害的法益客观上也存在许多种情况,但是构成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行为的客体要件必须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所侵害的最根本的法益。这种法益通常易受到证券投资基金操作中的违规、违法行为的侵害或威胁,因而刑法特别予以保护,同时也受到证券投资基金方面法律、法规的保护。有学者指出,证券投资基金法虽然有一定的社会本位性,但本质上都是一部“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因而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要客体应是投资者的财产权利,笔者虽对观点表示赞同,但是考虑到我国的立法体例,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是规定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中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因此可能在立法者看来,证券投资基金的正常管理秩序才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要客体。

  2.2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

  犯罪客观要件,是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必须是说明此行为的危害性,并为该行为构成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此外,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必须是相关刑事法律所明确规定的,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构成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的特点是外在性,直观性和客观性,不仅直接体现了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行为对期货管理秩序的严重危害性,从而可以决定证券投资基金犯罪客体的存在,而且还是认定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人主观方面的客观依据。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具体表现为行为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法规,在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经纪或其他相关活动中,破坏证券投资基金的正常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2.3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体要件

  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体,概括来讲就是与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的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其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就自然人而言,按其在犯罪活动中是否具有特殊身份,可以分为一般个人主体和特殊个人主体两类。一般个人主体指不具有特殊身份,而实施了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秩序行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这类主体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领域中并不多,一般指利用证券投资基金这种方式进行贪污、诈骗等犯罪行为的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中的个人主体主要是特殊个人主体,即实施了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秩序,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具有特殊身份的自然人,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中主要指的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金融机构中从业人员。

  单位犯罪多是经济犯罪的一大特点,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亦不例外。在证券投资基金的实际操作运行中,由于单位比个人具有更强的经济实力,在人才储备、技术占有、信息渠道、公关手段等各方面都占有优势,其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犯罪应该说隐蔽性更大,其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往往也比自然人犯罪造成的后果更为严重,所以单位犯罪应该是我们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预防方面所要针对的重点。要强调的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中的单位主体必须是合法成立的,其宗旨、目的与法律是相符的,如果是为了实施犯罪而成立,依相关的司法解释只能认定为自然人犯罪,而谈不上单位犯罪主体。具体而言,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单位犯罪主体包括:

  (1)商业银行;

  (2)证券交易所;

  (3)证券公司;

  (4)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5)其他金融机构。

  2.4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方面要件

  理论界的一般观点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而且主要表现为直接故意。笔者认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形态只能是故意,过失不可能构成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理由如下:

  (1)在我国刑法体系中,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皆属于财产型犯罪,也就是有的学者所指的“贪利性犯罪”,这种犯罪类型是不可能存在过失的心理状态的,因为这类犯罪有其明确的目的,或是为了非法谋取经济利益,或是为了减少自身的损失。例如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其犯罪行为的实质就是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

  (2)我国刑法明确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这体现了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特殊的精神,说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罪过形式的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考察有关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刑法条文,可以发现并未规定过失可以构成相关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所以笔者认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形态只能是故意,而不存在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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