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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旅游管理论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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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旅游管理论文

  关于旅游管理论文篇二

  关于旅游风景区水资源的管理与保护

  摘 要:水资源是重要的自然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性资源。水资源不仅承载着人们日常生活的需要,也承载着人类对自然的欣赏与向往,因此,有水的地方不仅有人类的生产生活,也存在着生产生活之上的精神需求。但社会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水资源的紧缺、污染以及各种水体问题。本文从野三坡风景区的水资源现状入手,分析了我国对于旅游风景区水资源的保护,同时也对比了国外对水资源的法律保护,为我国进一步完善风景区水资源保护提供一些借鉴。

  关键词:旅游风景区 水资源 法律保护

  一、野三坡风景区水资源的现状

  野三坡位于太行山脉和燕山山脉交汇处,是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区,它以独特的魅力,深受海内外游人的青睐。近年野三坡平均年创社会经济效益3亿元,成为当地的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野三坡风景区中最重要的景点为"拒马河",其流经野三坡七十余华里。《水经注》记:"巨马河出代郡广昌县涞山"。拒马河古称涞水,约在汉时,改称"巨马",有水大流急如巨马奔腾之意无论。"巨马"、"拒马",均言其水势之大。①

  然而,现在的拒马河水量已不足以前水量的一半。由于水灾、平时生产生活垃圾、旅游业污染及上游附近的采矿、采石工厂的工业废水等,造成河水污染。同时,在不同的河段,各村村民将拒马河河水截成用于旅游漂流的长短不一的水道,这也是导致河水水量严重减少的原因之一。

  随着旅游人数的不断增长以及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如果我们对于景区中的水资源再不加以保护,不仅会严重影响旅游业的发展,也会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伤害。这种对风景区水资源的保护不单单是观念上的提升,同时也是应当有法律制度来保障的。因此,如何加强法律对于景区中水资源的保护作用,就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

  二、水资源概述

  (一)水资源的概念

  水资源(water resources)的概念既简单又复杂,其复杂的内涵通常表现在:水类型繁多,具有运动性,各种水体具相互转化的特性;水的用途广泛,各种用途对其量和质均有不同的要求;水资源所包含的"量"和"质"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改变;更为重要的是,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受经济技术、社会和环境条件的制约。因此,人们从不同角度的认识和体会,造成对水资源一词理解的不一致和认识的差异。至今,关于水资源的概念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1.广义:水资源是指能够直接或间接使用的各种水和水中物质,对人类活动具有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的水均可称为水资源。

  2.狭义:水资源是指在一定经济技术条件下,人类可以直接利用的淡水。

  (二)我国法律中规定的水资源的概念

  2002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总则规定了水资源的概念: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而其它法律中也只有对水体的简单列举,如:2008年通过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总则第二条中规定"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三、我国关于水资源管理与保护的法律规定

  我国法律关于水资源的管理与保护的制度多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下称《水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下称《水污染防治法》)。

  (一)水资源权属

  法律规定,我国的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因此,旅游风景区内的河流的所有权应当归于国家。

  (二)使用、排放制度规定

  1.使用制度

  《水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

  2.排放制度

  《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因此,风景区内的水资源也应当遵照取水许可和有偿使用的制度进行开发和利用;对向景区内排放污染物的标准也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

  (三)管理制度规定

  1.管理机构

  《水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水污染防治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2.考评制度

  《水污染防治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综上法律来看,景区内水资源的监管和保护的职责应当由流域内县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或国务院在重要流域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承担。   四、外国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美国关于水资源的法律规定

  在美国,因东西部水资源情况差异,所以实行了不同的水资源政策。东部实行源于英国普通法的"沿岸所有"的办法,允许土地所有者合理使用流经其土地的河水,有关权利规定的相当宽松;西部实行"审批配水"的方法,出现了用水优先权。②

  (二)俄罗斯联邦水资源法律制度

  第一,俄罗斯联邦规定了水权。第二,俄联邦和各州、区水法明确规定反对用水方面的垄断。第三,建立"水籍薄"工程,通过该工程对其全国水资源及分布进行了普查登记、测量分析。第四,水费中包括了用水费用和污水处理费。

  由上而知,上述两国在保护水资源上的共同点:第一,对水资源利用和保护都遵循"可持续发展"的理念。第二,注重水资源社会特性--即水资源既具有私人物品的属性,又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的特点。

  五、对于完善我国旅游风景区水资源法律保护的思考

  (一)立法完善

  虽然我国在2002年和2008年相继出台了两部关于水资源的法律,但是,我们仍然可以看到,对于风景区内的水资源的保护是相对缺失的。我们应当在现有的法律中加入专章对景区内的流域进行有效的保护,而各级地方政府也应当对自己辖区范围内的景区水资源设立规章制度进行重点管理。

  (二)对于法律制度的完善

  1.我国应当将景区内水权与其余水权分离,并且更加详细的规定水权归属和水域治理责任等问题,使景区内水资源得到更充分有效的保护。

  2.明确景区内水资源的管理机构。我国法律对管理机构规定多为原则性规定,导致管理权责不明。因此,明确景区内水资源的管理机构并且详细规定管理机构的权限是我国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的重要支撑。

  3.加强景区内流域的水污染治理的仍显不足。虽然《水污染防治法》秉承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但是对于污染治理的责任划分仍不明确,对于"先污染,后治理"的单位和个人没有更多的约束③。

  六、总结

  景区内流域不仅是流域周边居民的生产生活的保障,也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支柱,因此,保护景区内流域不仅可以促进社会的安定和谐,也可以推动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国发展走的是可持续发展的道路,而法律是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重要保障,因此,我们应当正视对环境特别是对现今和后代都有决定作用的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

  作者简介:李春苗(1987--)女 河北石家庄人 河北大学诉讼法专业2012级;杨雅静(1988--)女 河北唐山人 河北大学诉讼法专业2012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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