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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教育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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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犯教育是指我国监狱机关对罪犯依法执行刑罚的过程中,为了实现刑罚的目的,在思想品德、文化知识、职业技术和社会生活等方面进行的具有强制性、再塑性的,有组织、有计划的系统影响活动。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罪犯教育研究论文,供大家参考。

  罪犯教育研究论文篇一

  浅谈少数民族罪犯扫盲教育

  由于受经济、文化、地理、历史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少数民族地区文化教育相对落后,从新中国成立至今,国家实行了民族平等和对民族地区倾斜的政策,使民族地区的教育得到了空前的发展,文盲率大幅度下降,但是文盲率仍然普遍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没有文化、不讲法律是少数民族罪犯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在监狱中,少数民族文盲比例相当高,他们不识汉字,不会算术,不会记简单的账目。加上大多数文盲不懂或略懂汉语,语言交流不畅,给脱盲工作带来极大困难,也给监管改造工作带来不利,更影响其出狱后的社会适应。因此,让少数民族罪犯脱盲成为监狱教育改造罪犯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少数民族罪犯扫盲教育概述

  扫除文盲,是对文盲、半文盲进行的一种最为初步的基础教育。在监狱教育改造罪犯的实践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章第六十三条规定,监狱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罪犯进行扫盲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经考试合格的,由教育部门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监狱组织的文化教育,应当根据罪犯不同的文化程度,分别开展扫盲、小学、初中文化教育,有条件的可以开展高中(中专)教育。

  近年来,监狱加大少数民族罪犯扫盲教育力度,大量文盲罪犯经过扫盲教育能够脱盲。脱盲的标准是:识汉字1500个;能看懂浅显通俗的报刊、文章;能记简单的账目;能书写简单的应用文。

  然而,少数民族罪犯的脱盲过程艰难,存在很多现实困难,留级、脱不了盲仍大有人在。主要表现在:教育时间、场地、设施、教具、经费等难以保障;师资力量不足,素质不高;罪犯学习吃力、难以接受新知识、知识不能迁移和运用;存在较为严重的留级沉淀等现象,成为监狱文化教育一老大难问题。

  二、制约少数民族罪犯扫盲工作的因素

  要解决少数民族罪犯扫盲的难题,首先要弄清制约少数民族罪犯扫盲工作的诸多因素。本文试从“教育者、受教育者及教育中介”这教育三要素对制约我国少数民族罪犯扫盲工作进展的诸多因素进行分析。

  (一)受教育者因素

  1、思维定型,原有知识经验的影响

  在监狱接受扫盲教育的绝大多数为成年人。成年人在长久的日常生活中已经形成了自己特有的思维模式,即思维定势,易以习惯的方式解决问题,很难创新和接受新鲜事物。

  原来的居住环境使少数民族罪犯没有机会接受外来文化与信息,形成了自己独有的知识经验。原有的知识经验对新的学习起着认知支架的作用,少数民族罪犯以各自不同的背景参加监狱统一组织的有别于本族文化的扫盲教育,便很难用原有知识水平同化和理解现有的学习材料,导致少数民族罪犯在扫盲教育中很难解放思维,学习新东西。

  2、缺乏学习动力,学习带有很强的选择性和功利性

  少数民族罪犯绝大多数来自于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生产力水平低下,使绝大多数人成为贫苦、落伍的生产劳动者,对知识的重要性缺乏认识,缺少内在的学习求知动力。来到监狱接受教育改造后,由于劳动改造任务较重,占据了大量时间,使其无暇顾及文化学习,对文化知识的学习带有较强的选择性和功利性,对自己监管、劳动、改造有利的就学,无用的就不学,缺乏主动学习动力。例如:算术就只想学对劳动产品计件有用的整数的加减乘除,不想学分数、小数、图形等。

  3、学习负迁移影响大,知识不能灵活运用

  学习负迁移是指一种学习对另一种学习起干扰或抑制作用。负迁移的产生常在两种学习又相似又不相似的情境下,认知混淆而产生的。发生这种迁移,会使另一种学习更加困难,错误增加。如少数民族罪犯语文学习不能区分一字多义,一字多音;在数学负数运算时错误使用正数的规则等。

  此外,学到的知识不能灵活自由运用。例如:一个词语放在一起其中的每个字能够认识,但是把字单独拆开就不认识了;只理解当时当句的语义,难以类推和举一反三;学到的知识是静态的储存物放在脑袋里,不能与具体的现实的材料相联系,不能依据情境取舍知识,只是生搬硬套,死记硬背。

  (二)教育者因素

  1、教师角色难以定位

  目前,在监狱中承担罪犯 文化 教育的教师一般是从本监狱的人民警察中选任的,也有部分是从服刑表现较好、有文化技术专长的罪犯中选拔的,很少从 社会上符合条件的人员中聘任。由于承担扫盲教育的教师来源不 同,导致其对教师角色身份的理解和认识存在偏差和不足。

  由监狱民警担任扫盲教育教师的,往往注重自己 管理者、执法者的身份,从而导致真正的教师角色发挥受警察身份掩盖,教师作用发挥欠佳。由选拔的罪犯担任扫盲教育教员的,又因其服刑人员被管理、被改造的身份,导致对教学的控制力不足,说服力不够从而不能充分发挥其教师功能。

  2、师资配备不足,教学能力有限

  监狱 工作事务繁多,往往缺少专职的民警文化教员,多数是择选出的罪犯文化教育教员,他们对成人学习 心理和学习特点不够了解,缺少专业的教师技能培训,未获得教师资格证,教学能力和水平有限,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教学效果。

  (三)教育中介

  1、 语言障碍

  语言障碍是少数民族罪犯扫盲教育面临的一个难题。我国《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第6条规定:“扫除文盲教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在少数民族地区可以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教学,也可以使用当地各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学习汉语不仅是少数民族罪犯接受教育改造的最基本的要求,也是他们出狱后参与社会 经济生活的一个重要保障。然而,实施双语扫盲又确实遇到资金、教材、师资、管理诸多方面的困难。在监狱,懂得民族语言的干警极少,用双语教学更显得力不从心,语言障碍成了少数民族罪犯扫盲教育最大的瓶颈。

  2、教学手段单一

  教学手段是师生教学相互传递信息的工具、媒体或设备。在监狱扫盲教育开展过程中,往往存在教学手段单一的情况。尽管这几年监狱加大了教育改造的经费投入,但还是存在教材滞后、教具缺乏、多媒体设备没有或不会使用等情况,给扫盲教育的开展带来不利影响。如某省女子监狱扫盲教育教材用的是1992年部局统编教材,教材的更新并未与时俱进,且罪犯手里没有教材,给学习带来极大的不便。

  3、教育方法陈旧

  在监狱扫盲教育过程中,由于施教者没有经过专业的教育教学技能培训,因此教学方法没有更新,略显陈旧,还停留在“教师讲,学员听”的传统授课模式阶段。这种常用的教学方法,抹杀了罪犯的学习兴趣,使学员参与度不高,加上语言不通,教学效果有限。

  三、推动少数民族罪犯扫盲工作的建议

  扫盲必须与少数民族罪犯改造生活的 环境紧密结合,整合监狱教育改造资源,使少数民族罪犯从边缘缺位走向主体,变被动为主动,真正参与到扫盲之中。具体建议如下:

  (一)设置具有激发积极性的教育内容

  实践证明,少数民族罪犯扫盲需要解决学习者期望和感情的内在问题,只有当扫盲项目与罪犯实际改造生活相结合,并且当其在其中获得实实在在的利益时,他们的学习热情才会高涨,而此时扫盲工作才能获取可持续 发展,才具有旺盛的生命力。而教育内容中所涉及的一些监管改造规定等,学员在服刑生活中必须随时随地使用,因此具有调动积极性的作用,可以激发他们学习的欲望。此外,教材要与时俱进,与社会生活接轨,以保障在监狱中及回归社会后能够用得上。(二)创新 教育手段和方法

  加大教育经费的投入,引用现代 化教育手段。随着科学技术的 发展,把现代化教学手段引进课堂。即把各种电化教育器材和教材,如幻灯机、投影仪、录音机、录像机、电视机、DVD机、 计算机等搬入课堂,作为直观教具 应用于教学领域。

  识字,是扫盲教育中的一个重点。在扫盲识字教学中,利用不同的教学方法,充分发挥少数民族罪犯的自主性,调动罪犯多种感官参与学习,达到识字的目的。如:联想识字、比较识字、表演识字、游戏识字等方法。例:表演识字法的具体运用:在教学过程中,可以用肢体动作演示字的形义 联系。如学习“看”字,把手放在眼睛(目)上,这样不但让学员记清了字形,而且弄懂了字义。

  算术教学,是在理解了汉字意义基础上的教学,相对于识字教学而言更难。在教学中要尽量贴近生活,编创一些易于理解和接受的口诀。如:乘法口诀:一只青蛙一张嘴,两只眼睛,四条腿;两只青蛙两张嘴,四只眼睛,八条腿……四舍五入法口诀:四舍五入方法好,近似数来有法找,取到哪位看下位,再同5字来比较,是5大5前进1,小于5的全舍掉,等号换成约等号,使人一看就明了。

  (三)精选教育者

  少数民族罪犯扫盲教育教师的选任极其重要,关系到教育 工作的有序 组织和开展,主要有以下建议;

  一是选任有教学技能的干警专职教员进行教学,懂得少数民族 语言的尤佳。首先,干警专职教员要明确自己教师的主体身份,在教学时主要发挥自己的教书育人功能,而不是执法者身份。在教学中若能使用辅助式双语教学效果更好。所谓辅助式双语教学是指用本民族语言辅助汉语文课程教学的一种双语教学模式,主要采用民族语为汉语释义的方法进行教学,这样可以拉近彼此的距离,便于少数民族罪犯接受和理解。需要注意的是在教学进入到一定阶段后,本民族语言的辅助逐渐退出教学,只采取汉语教学,避免学员对本民族语的依赖。

  二是挑选罪犯担任教员,补充民警教师力量的不足。对罪犯教员要严格挑选,定期考核,表扬和激励先进,对表现差、教学能力差、不能胜任工作的要及时更换,以激励罪犯教员自觉端正改造态度,增强教学能力。罪犯教员中最好有一定比例 文化较高表现好的本民族罪犯。在不违规的情况下,适当赋予罪犯一定的“教师”权利,如:作业讲评权、习题批改权、抽问权等,以便更好的发挥教学功能。需要注意的是,在能使用干警教员的时候尽量使用干警教员,罪犯教员只能作为补充和辅助力量。

  三是配备罪犯学习委员或者助教,帮助少数民族罪犯复习功课、辅导作业等。同时,还可以利用附近 社会上学校的师资优势,协助做好罪犯扫盲工作。要注意对专任民警教师进行培训,并逐步取得教师资格证。罪犯教员由监狱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培训,以掌握最新的教学方法和技巧。

  (四)挖掘非智力因素

  在扫盲教学中应重视对非智力因素的挖掘。一方面运用情感手段强化自我效能,培养其学习兴趣。在教学活动中,要善于抓住少数民族罪犯的闪光点,多给予鼓励和表扬,强化自我效能感,增强学习兴趣。另一方面,注意树立榜样人物。对积极参加学习获得优异成绩的少数民族罪犯进行相应的表扬、加分等,以起到激励后进的作用。

  罪犯教育研究论文篇二

  浅析监狱罪犯教育的理想与现实

  论文 关键词:监狱 罪犯 教育 行刑 罪犯教育理念 罪犯教育目的

  论文摘要:培养身心健康、重新适应 社会的守法公民是监狱罪犯教育追求的目标:当前我国传统的行刑制度和行刑理念,使罪犯教育缺乏针对性、适应性、 科学 性。确立 现代 、科学的罪犯教育理念,构建科学化、社会化、个别化的罪犯教育体系是提高罪犯教育效能的必然选择。 编辑。

  一、 理想:提高教育效能,使罪犯复归社会是监狱罪犯教育的应然选择

  开放的 中国 ,迎来了 政治 的文明, 经济 的繁荣,思想和 文化的进步。开放也使我国传统的教育改造受到越来越严峻的挑战:教育效能呈下降趋势。纵观世界监狱行刑 发展 的 历史 ,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对犯罪人的惩罚、教育矫治,不能缺少人道、民主的内涵,必须体现人道、民主的价值,如此,才能建构现代的监狱 教育 。

  (一)人道、民主是监狱罪犯教育发展的基本趋势之一

  在世界行刑目的的嬗变过程中,教育矫正在监狱行刑制度的发展中越来越受重视。行刑理念的发展受到刑罚制度的影响,人类行刑制度经历了生命刑、肉体刑到 自由刑的变化;相应的行刑理念经历了报应主义到预防主义和折中思想的变化。在行刑史上,报应思想源于愚昧时代、智识未开的原始社会中“以牙还牙,以命还命”的复仇观念和行为准则。而后逐渐演变为宗教因果报应、道义报应和 法律 报应。法律报应盛行期间,西方资产阶级人道、民主、平等的启蒙思想对近代的监狱改良,给罪犯以人道待遇起到了巨大作用。但报应主义片面强调对罪犯的惩罚作用,忽视对罪犯的教育矫正的弊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对犯罪行为、犯罪人认识的深入,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l9世纪中叶以后,随着资产阶级革命在西方许多国家的完成, 自然 科学的发展和实证主义 哲学 的影响,刑事实证学派的代表人物菲利、李斯特等认为国家不应只惩罚犯罪,还应该用刑罚来教育罪犯,教育是刑罚的本质。从此,矫正教育模式开始盛行,以教育和矫正罪犯,进罪犯改恶从善,回归社会为行刑目标。不仅适应人类社会文明的进程,而且极大推动了刑行的人道主义。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现代矫正制度的兴起,罪犯教育以人为本、人道、民主的理念也鲜明地反映在国际机构的相关文件上 1955年联合国《囚犯最低限度标准》第 66条第 1款规定:“应该照顾到犯人社会背景和犯罪经过、身心能力和习性 、个人脾气、刑期长短 、出狱后的展望,而按照每一个囚犯的个人需要,使用一切恰当办法,其中包括教育、 职业指导和训练、社会个案调查、就业指导、体能训练和道德性格的加强,在可能进行宗教照顾的国家也可包括这种照顾。”

  (二)监狱罪犯教育目的是培养身心健康 ,重新适应社会的守法公民

  意大利刑事古典学派代表人物贝卡利亚指出:“刑罚的目的不是要使人受到折磨,也不是要使人已实施的犯罪行为不存在,刑罚的目的只是阻止有罪人再使社会遭受危害并制止其他人实施同样的行为。” 在当今国际社会,刑罚执行不再是惩治罪犯的一元目的,而是多元目的共存。在我国自西周的“明德慎罚”开始到西汉儒家学说一统天下后,“德主刑辅”、“明刑弼教”等法律思想,均体现了刑罚和教化的相结合。近代受西方法律思想影响,清末法律大臣沈家本提倡监狱改良,主张监狱应以感化人为宗旨。当然由于时代和制度的制约,监狱罪犯教育目的、效果仍难以实现。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监狱 工作在毛泽东“人是可以改造的”,“我们的监狱是学校”等理论指导下,于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第 l条明确提出“为了惩罚一切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并强迫他们在劳动中改造 自己,成为新人”的监狱改造目的 在 1982年公安部颁发的《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第96条中进一步规定:“把犯人改造成为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守法公民和对社会主义建设的有用之材。”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 3条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再一次结合社会发展变化的要求,明确监狱教育的目的是将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具体表现为转化罪犯消极错误的观念和犯罪的恶习,提高文化程度和认知能力,培养相应的职业技能。半个多世纪以来,我国监狱教育取得了可喜的成绩。随着人类进入21世纪监狱教育个别化、社会化和技术化发展的趋势,监狱培养目标注重以罪犯为中心,培养身心健康,适应社会的守法公民将成为必然要求。

  二、现实:制约监狱罪犯教育质量的原因

  监狱罪犯教育作为监狱刑罚执行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转化思想,矫正恶习,增长知识,培养技能和促进罪犯身心健康的任务。然而,不容回避的是,由于监狱生产和经营问题造成的无形压力,对罪犯犯罪思想、刑期缺乏深入的调查研究,尤其是罪犯教育立法、内容手段和教育者的专业化等方面的不足,因而影响了罪犯教育效果。深入研究制约罪犯教育质量的深层原因,对于探索出我国罪犯教育走出困境的新途径十分必要。

  (一)监狱罪犯教育受制于传统的行刑制度和理念

  监狱罪犯的教育受制于刑罚制度和刑法思想的影响,罪犯教育工作往往呈现出与此相适应的思维模式。如受惩罚与报应思想的影响,罪犯教育中以惩代教现象突出,罪犯教育过程中重视“强制性”,轻视罪犯个体的主动性;受监禁制度影响教育带有很强的孤立、封闭的色彩,监狱同社会的交流较少;受劳动改造观念的影响,罪犯教育中以劳动代替罪犯教育,以劳动评价罪犯改造效果,在白天 8小时的时间以劳动为主,罪犯教育大部分安排在夜间业余时间进行,劳动与教育难以有机结合。此外监狱职能的多元化、民警多重角色的冲突等都影响罪犯教育目的的实现。

  (二)罪犯教育缺乏针对性、适应性、科学性

  罪犯教育的内容以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为主,罪犯思想教育内容过于强调思想认识、理想信念的统一性、标准性和唯一性,世界观 、人生观、价值观等一系列内容脱离罪犯思想实际和当前社会实际,各监狱把上级的通知、指令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动力,习惯于按照上级部署开展大规模的活动,缺乏独立性、自主性和针对性,表面上看轰轰烈烈,实际上形式主义,收效甚微;文化教育教材滞后,内容、层次与罪犯年龄、文化程度不相适应;职业技术教育过于关注监狱生产发展的需要,忽视罪犯回归社会谋生就业的需要。

  集体教育、个别教育和社会教育是罪犯教育的三大基本手段。在 实践中,罪犯教育手段更多的是依靠 经验进行,集体教育课堂化,一锅煮、流于形式;个别教育浮于表面,往往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有的是针对罪犯个体的劳动定额、生产任务的完成情况方面十分看重,甚至不顾罪犯个体的身体条件和技能情况而妄加批评、训I责;社会教育不能经常化、规范化,教育活动单向进行,很少倾听罪犯的心声;罪犯教育过程中急功近利,不遵循循序渐进、因人施教等教育 规律 ,只求到课率、取证率,忽视罪犯教育的实效。

  (三)监狱罪犯教育工作者队伍跟不上时代发展的要求

  监狱教育队伍的建设是罪犯教育质量的保证,新中国几十年监狱改造历程中,监狱工作者在艰苦的 环境条件下创造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其坚定的政治立场、无私奉献的精神是监狱工作者宝贵的精神财富。随着社会历史条件的变化,现代监狱教育追求人道、民主、效益的价值取向,实现对罪犯的再社会化,使其复归社会的目标。目前监狱教育者仍然是全警皆师,整体素质不高,知识结构不合理,缺乏专业人才,教育者缺乏现代的罪犯教育理念,对罪犯教育的认识不到位, 整天忙于保稳定 ,求效益,客观上已无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教育工作中去,更难以进行知识的更新。

  (四)罪犯教育缺乏立法的支持

  目前我国尚无统一的刑事执行法典,有关行刑方面的基本立法是 1994年颁布实施的《监狱法》,《监狱法》自实施以来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监狱法》条文过少,只有 78条,涉及教育改造的条文仅 13条,导致许多教育实践活动缺乏立法的支持。同时由于立法滞后,难以适应新时期监狱罪犯教育工作的需要,全国各省监狱 管理部门从各自情况出发制定了一些规章制度,这些以实用为主的规章制度对教育工作的要求不规范不统一,各省各自为政,甚至有的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符,严重制约了罪犯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超越:确立 现代 罪犯 教育 理念,建构监狱罪犯教育新体系

  当前 ,我国监狱罪犯改造 工作正经历由传统、 经验模式到现代、 科学 模式的 历史 转型。刑罚执行、监狱理论研究的视野越来越多地关注监狱罪犯改造的理念、教育目的,通过罪犯教育促进罪犯改恶从善,重新复归 社会,提升罪犯教育改造质量是监狱的应然选择。

  (一)确立现代、科学的罪犯教育理念

  坚持以培养身心健康,适应社会的守法公民为罪犯教育的出发点和归宿,在罪犯教育过程中树立人道、民主、效益的理念,明确以罪犯教育为中心,尊重罪犯,关心罪犯的身心健康。肯定罪犯在教育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发挥教育者的 组织、引导和帮助作用。调动罪犯接受教育的主动性、积极性,达到罪犯教育过程双向良好互动。摒弃因循守旧、固步自封的观念,广泛吸收 自然 、社会和 心理等科学研究成果,解放思想,树立现代、科学罪犯教育理念,推进罪犯教育理论、制度、教育方法等的创新。

  (二)罪犯教育体系的科学化、个别化和社会化

  罪犯教育体系的科学化是指在科学地罪犯教育的理论指导下,罪犯教育的制度、工作模式和工作效果的评价达到较为理想的状态。因此必须深入研究罪犯的犯罪原因,科学的认识罪犯,对罪犯进行合理的分层、分类。积极探索罪犯教育的基本 规律 ,发现罪犯教育本身的内部 联系和运行轨迹。查寻罪犯教育制度、教育方式存在的偏差。运用科学的理论指导罪犯教育改造 实践工作,整合罪犯教育手段,积极吸收和借鉴西方监狱矫正的理念和技术,创新罪犯教育的方式方法,构建科学的罪犯教育评估体系,实现罪犯教育由传统、经验的格局 向现代 、科学的格局转变。

  监狱教育工作社会化作为现代刑罚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我国也不例外,罪犯教育的社会化就是克服监狱工作的封闭性,加大开放力度,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将罪犯的 文化教育、 职业技术教育纳入社会教育大系统中,明确罪犯狱外学习制度,改变单一的教育者队伍结构,改变监狱呆板、单调的教育模式,改变单边输送、扮演道德权威和社会教育者的形象,大力宣传罪犯教育,让全社会关注监狱的罪犯教育。

  罪犯教育的个别化即要求教育者从罪犯个体的具体情况出发,针对罪犯个体不同的犯罪原因、生活经历、社会背景、文化程度以及个性特点等采取个别教育。自罪犯人监开始与罪犯共同制定每一个罪犯的个别教育方案,规划刑期,确定切实可行的改造目标。提高民警个别教育的能力,不断探讨个别教育的有效方法。

  (三)监狱罪犯教育工作者的专业化、多元化

  罪犯教育目的的实现,主要依靠监狱教育者去执行和体现,现代监狱的罪犯教育任务对监狱教育者的要求更高,在当前情况下,必须根据监狱人民警察所从事的工作岗位的专业技术和专业能力为标准实行科学的分类,并对其中的教育改造人员和罪犯心理矫治人员加强专业技能培训和引进,促使罪犯教育工作队伍的专业化。

  罪犯来自于社会,犯罪原因存在于社会,对罪犯实施教育离不开社会帮助,为帮助罪犯重返社会,监狱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社会学、精神病学、社会工作的专家学者以及教师等,参与改造方案的制定、对罪犯的心理危机进行干预、对监狱民警进行业务培训和对罪犯进行文化教育等,实现罪犯教育工作人员的多元化。

  (四)完善罪犯教育的立法

  完善行刑立法,统一的行刑法制是我国推进监狱罪犯教育的必要保障。要根据现代行刑 发展 的要求,国家尽快制定一部比现行《监狱法》范围更广、规格更高,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相统一、配合的《刑事执行法》,完善刑事执行法的内容体系;加快监狱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步伐,拓展罪犯教育中罪犯心理矫治的规定、社会教育规定、罪犯狱外学习和工作的规定等内容,明确罪犯的文化教育纳入社会公共教育体系等,以适应现代监狱行刑和提高教育矫正质量的需要。

  参考 文献 :

  [1]徐景峰.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活动与文献纵览[M].北京: 法律 出版社,1992.238

  [2]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 中国 法制出版社,2002.114.

  罪犯教育研究论文篇三

  监狱文化建设对罪犯教育改造的启示

  【摘 要】在开展监狱建设的过程中,其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就是监狱文化的建设,其在罪犯的教育改造过程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文章就主要在对监狱文化的含义进行简单介绍的基础上,对监狱文化建设对罪犯教育改造的启示予以了简单分析,对于实际的罪犯教育工作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监狱文化;罪犯教育;改造启示

  在目前的罪犯教育改造工作中,还存在明显的重视劳动教育,忽视思想教育的问题,这往往难以取得良好的教育改造效果,在现有基础上加强监狱文化的建设,通过思想上的教育来在罪犯教育改造工作中发挥良好作用是非常必要的,文章就主要针对此予以简单探讨。

  一、监狱文化的含义

  对于监狱文化定义的理解,主要有两方面的理解,一方面是广义上的理解,另一方面是狭义上的理解,其中广义上主要是指监狱中所有的精神财富与物质财富的总和,站在狭义的角度进行理解,就主要为具体的文化方式与文化手段,例如所开展的各种形式的文体活动等,与其他的社会文化一样,监狱文化也由两部分组成,即主文化与亚文化,主文化是指符合一般的国家法律精神与道德规范为社会所公共认可的部分;亚文化是指罪犯群体在监狱中自主形成的自觉遵守的行为方式与价值标准,本文中所提到的监狱文化主要是指被社会所认可的主文化。

  监狱文化建设过程中,主要包含这样几方面的内容:(1)精神文化建设,这主要是开展监狱精神与监狱理念的建设,其主要是以罪犯兴趣培养小组、问题活动等形式来开展,这也是整个监护文化建设的核心内容与重点内容;(2)制度文化建设,这主要是对监狱内部的规章制度、管理制度以及相关的执法活动规范的修订与完善,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能够创造出一种井然有序的监狱内部秩序;(3)物质文化建设,这主要是对监狱外在的功能设施、监区分布、绿化环境、外在建筑等开展建设,所建设的内容都是一些看得见摸得着的部分,这也是其他相关建设的基础与最基本的保障。

  相比与其他形式的场所,监狱具有封闭型与不流动性的特点,罪犯在服刑的股从衡中,逐渐形成了一个与外界社会相对独立的小社会,也就是监狱社会,在监狱建立的初期就已经形成了与外界社会所不同的世界观、人身观、价值观与行为准则等,这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发展成为监狱所特有的文化,这种文化总罪犯进入到监狱中开始,就会对罪犯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罪犯想要适应监狱社会中的环境,就必须向监狱文化的标准靠拢,并要改变自己原有的待人待物的方式以及行为模式,在此过程中会逐渐形成监狱的亚文化,开展监狱主文化建设的最主要的目的是为了能够有效的消减与缓冲监狱中所存在的各种不良文化,防止罪犯在监狱中服刑的过程中染上各种不良文化,由此可见,监狱文化建设在整个监狱社会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二、监狱文化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监狱文化在监狱社会建设过程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的监狱文化建设过程中还存在较多的问题,主要表现为:(1)一些监狱在罪犯教育的过程中,没有对监狱文化建设予以足够的重视,目前我国很大一部分监狱的监狱文化建设还处于初期,一些地区在开展监狱文化建设的过程中,只注重其中的一些片面效果,没有一个全局与系统性观念,导致相关的监狱文化建设难以取得良好的效果,这主要是由于受到传统劳动改造观念的影响比较大,使得其在开展监狱文化建设的过程中,还停留在表面文化的建设上,没有对相关的制度建设予以足够的重视;(2)监狱教育改造的效果不明显,监狱的两大职能是对罪犯进行改造与惩罚,其中最终的目的就是对罪犯实施教育改造,这就要求强化对罪犯的技术教育、文化教育与思想教育,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监狱往往将关注点放在了罪犯的惩罚上,对于罪犯的教育改造没有予以足够的重视,这就会导致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难以取得良好的效果。

  三、监狱文化建设对罪犯教育改造的启示

  (一)借助于我国传统文化来完善监狱文化

  我的的传统文化博大精深,其中有很多都是值得现代社会发展过程中借鉴的内容,因此,在开展监狱文化建设的过程中,应该注意吸收传统文化中的精髓内容,如:我国传统文化中的道家理念、儒家思想、耻辱文化等都是值得监狱文化建设借鉴的。在为罪犯实施教育改造的过程中,通过为罪犯讲解相关的道理,让其认识到自己过去的犯罪行为对于社会的危害,这种被动式的教育方式,往往难以取得良好的教育效果,但是若在为罪犯开展相关教育的过程中,已经我国传统文化,罪犯通过领悟我国传统文化中的一些精髓内容,不仅能够提升其自身的文化修养,还有利于其改过自新,起到良好的教育改造效果。

  (二)对已有的监狱文化进行加工整合,以便于其能够发挥良好的罪犯教育改造作用

  监狱文化在罪犯的教育改造过程中能够发挥良好的作用,但是同时其中也包含有消极的内容,对于罪犯的教育改造不利,这就需要在实际的监狱文化建设过程中,能够善于对监狱文化进行有效的加工整合,以便于能够在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中,应用积极向上的监狱文化,起到良好的教育罪罚的作用,在实际的监狱文化加工整合过程中,应该注意下列问题:(1)能够将监狱文化建设与罪犯的劳动改造与思想教育改造有效的结合,既不能将监狱文化与罪犯的劳动改造与思想改造相分离,也不能在罪犯的教育改造过程中,不顾相关的监狱文化,单纯的开展相关教育;(2)要能够将监狱文化建设与获得减刑假释缓刑等条件予以严格的区分,刑法的执行的最主要的目的是为了对罪犯进行惩罚,并要预防相关犯罪案件的发生,不管是在何种刑罚的执行过程中,都必须要能够良好的贯彻这一基本思想,所以在为罪犯进行减刑的过程中,应该严格的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来开展,并要保证具有一定的限度,在开展监狱文化建设的过程中,更是不能忘记这一点,其最主要的目的是通过的对罪犯的感化来强化刑罚的执行力度;(3)监狱文化的建设要适度,这是一项长时间、系统性的工作,因此,在开展监狱文化建设的过程中,应该能够把握好尺寸,注意把握尺度,不能将监狱文化建设凌驾在教育改造与劳动改造等手段上,要能够将监狱文化建设,促进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对监狱文化建设予以足够的重视

  教育工作中最为基本的内容就是罪犯的教育与改造,在罪犯的改造过程中,要想充分的发挥监狱文化的引导与感化功能,通过监狱文化来影响每一位罪犯的内心、思想与灵魂,首先就需要在思想上对监狱文化建设工作予以足够的重视,从本质上认识到监狱文化建设在改造罪犯过程中的重要意义,这样才有利于监狱文化在实际的罪犯教育改造工作中发挥良好作用。

  四、结语

  通过文章中的分析可以看出,在实施罪犯教育改造的过程中,积极引进监狱文化中的积极向上的内容,在罪犯的教育改造过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文章就主要对监狱文化建设对罪犯教育改造的启示予以了简单分析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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