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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与分立中的小股东利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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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合并与分立是公司适应经济全球化浪潮,应对金融海啸的有力手段,然而在公司合并与分立中,小股东往往成为了牺牲品。在公司合并与分立过程中小股东群体处于弱势地位是因为在资本多数决定原则下,大股东能运用其优势地位并结合公司管理阶层或中介机构对小股东进行掠夺。我国公司法在公司合并与分立制度上保护小股东利益也存在着信义义务不完整、信息不对称、提案权规定不明、股东决议制的比例瑕疵,以及股份回购请求权规定过于简略的问题与不足,所以应当对其加以完善。
  关键词公司合并 公司分立 股东利益
  
  一、公司合并与分立中保护小股东利益的理论基础
  (一)小股东的界定
  我国2005年修改的《公司法》对控股股东是这样界定的: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己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由此可见,持股50%以上的股东必然是大股东,然而在实际中,根据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在股权分散的股份公司中,持股3%以上的有可能是大股东,而在有的有限公司里,持股30%以上的却仍可能还是小股东。所以在本文中,小股东是指与大股东相对而言的不能对股东大会决议施加决定性影响、处于受支配地位的股东,而不单纯地按其持股数量的多寡而定。
  (二)保护小股东利益的理论基础
  实践中,大数股东由于掌握了公司多数有表决权股份,能够轻易将自己的意思上升为公司的意思,在缺乏有力制约的情况下,他们往往采取各种手段损害公司和小股东的利益。由于该原则,在公司合并与分立程序中保护小股东利益十分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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