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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经济案件处理中法理的运用(2)

时间: 张柯1 分享

  三、在民事经济处理案件中法理的运用
  (一)承认法律不足和漏洞的前提下,适当运用法理
  在执行民事经济案件的时候加入法理,需要以承认法律的不足为条件。也就是说对于那些归于民事法律、理应受到民事法律的执行的案件,而在法律的内容里面找不到对应的明确规定,才能运用法理。据法学家解释,运用法理是对法律的进一步完善,是考虑到法律的审查权与补充权。在处理民事经济案件的时候,如果在法律找不到相关的规定,则需要法官根据自身对法律精神的理解和把握来援引法理。一般有以下几种方法:其一,根据立法者负面意思进行补充。其二,可以援引之前类似的案例。其三,对原来的法律进行有目的的缩小或限制。其四,对法律规定的反面内容予以解释。其五,援引先例仍不能补充时,可以按照相关法律原则予以补充。
  (二)执行法官提高自身对法律精神的理解和法院工作人员提高其素质水平
  在一定条件下,法官可以援引法理来执行案件。这不禁对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官需要充分理解法律精神和隐藏其中的理念。同时,上文曾提出了众多民事经济案件执行难的一个原因来源于执法人员的工作态度、自身责任心以及工作作风。提高法院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道德素质有助于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民事经济案件执行难得问题。
  (三)加强执法力度
  在执行民事经济案件的过程中,需要考虑到案件涉及人员的经济能力,同时也需要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种种方法,寻求解决问题的突破口。对于违规的被执行人员,有关部门需加大力度进行查处。若被执行人员反抗或暴力拒绝,则执法机构需要毅然果断进行严厉惩治。
  四、总结
  总而言之,承认法律漏洞的前提条件下,在处理民事经济案件中援引法理,是对现有法律的一种创新。这不仅有利于提高法官的自身素质,而且有利于解决存在众多纠纷的民事经济法律案件。健全法制既是要借助于法官正确的判断力,也是把自由裁决与法律规定的结合。在中国,采用法理执行案件中的困难问题既是重要的,也是必要的。
  
  参考文献:
  [1]董林华.关于“执行难”和“执行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思索和探讨.河北法学.2000(4).
  [2]吴国平.当前“执行难”问题解决对策之研究.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4).
  [3]陈晨.法理和中国的法律渊源体系.安徽大学法学院院报.2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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