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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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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案例分析
  一条来往广州与深圳之间最繁荣的高速路开通12年收费300亿元;纵贯广州市南北的城市快速路900米收费3元;一些公路借“还贷收费”为名“超期服役”……收费公路俨然成了印钞机,以牺牲公众利益为代价赚取暴利。
  广深高速、广州华南快速一期收费乱象并非第一次被曝光,从中可以看出相关部门对舆论监督、公众的态度。按照相关部门的说法,华南快速一期由外资控股管理、投资,因此似乎这么做就有理。但无论谁投资、谁管理,都应该遵守中国的法律,凡是违法的都应该受到追究。
  从这个角度上说,相关部门的借口是苍白的,不仅仅反映出其监管的失责,更透露出背后的真相——对于相关部门来说,外资只是借口,不愿意停止高收费、超长时间收费才是真相,同时也违背了经济法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价格法》,违背了公共利益。
  可以理解,在政府财力不足的情况下,“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是支撑公路快速发展的重要保障。但如今,情况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继续高收费、超长期收费是没有任何道理和合法性的。一再表示要继续收费,但不能忘记公路本身就是公共产品,即便以外资为借口,也是说不过去的,外资也必须遵守我国的相关法规。需要强调的是,从公路建设的投资主体分析,修路的贷款,都是由国家、地方、一些社会资本包括少量外资层层筹集,每一级通过直接资金,或者土地等生产资料方式出资出股,收费的时候,都乐此不疲。大家都有利,谁会破坏这个利益同盟?这个道理在华南快速一期上同样可以显见。如果说,被曝光的这条公路超长时间高收费,源于其是外资管理,那么相关部门对此为何不闻不问。回溯这条公路的历史,依旧是因为交通领域高度封闭、政企杂糅的“四位一体”投资体系模式决定的,相关部门和外资一起分享这条公路的收益,而远不是看上去那么冠冕堂皇。这才是该公路收费乱象一直得不到治理的根源。至于广深高速这些年所收的过路费,早已收回了投资成本,继续收下去明显违法。
  贷款修路、外资修路,只是一种弥补政府财力匮乏的权宜之计。在我国政府财税收入随着GDP高速增长的今天,收费还贷真的显得那么力不从心吗?政协委员的年年反映不见整改,指望相关部门的内部自觉,更是希望渺茫。对此,司法部门不能不闻不问,应该根据经济法的要求,清查收费账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是分内之事,也是根治收费乱象的必须。
  五、结语
  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保护应该由多个法律条规来进行完成,经济法也是这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所以说,经济法学界既不应该推卸经济法对于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的义务,也不应该把所有的社会公共利益全部揽入到经济法的范围里来,更不应该引起那些不必要的地盘之争。众所周知,社会公共利益是代表特定地区、特定时期的绝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我们为什么不可以通过所有能够利用的方式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呢?为什么不可以给予当事人必要的关于经济法的司法救济呢?对于经济法中社会公共利益的讨论,远远没有结束,值得我们在以后继续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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