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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密法实施后商业秘密保护的探讨

时间: 潘百林1 分享
摘要:新保密法实施以后,商业秘密不再一律属于国家秘密。曾经作为国家秘密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要予以重新认识,要明确商业秘密同国家秘密联系和区别。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循序渐进完善立法,推行符合现有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市场主体应强化商业秘密保护的管理,维护自己的核心竞争力。
关键词:新保密法;商业秘密;保护
1989年的《保守国家秘密法》将大量商业秘密定为国家秘密加以保护。2010年10月1日起实行修订后的《保守国家秘密法》,不再保护单纯的商业秘密。在此背景下,对曾经作为国家秘密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有必要予以重新认识。
一、商业秘密从国家秘密中剥离出来是社会发展的必然我国目前唯一一部定义商业秘密的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定义是: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在国外,侵犯商业秘密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丝毫不亚于侵犯国家秘密。中国刑法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和侵犯国家秘密的犯罪刑罚也大致相当,完全可以将大量的商业秘密从国家秘密中剥离出来,分别进行保护。
在市场经济国家,多有专门法律来保护商业秘密。目前我国缺乏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对于经常发生的商业机密窃密泄密案件,法院找不到适用的专门法律条文。我国目前能从不同侧面体现对商业秘密保护的,主要有如下几部法律法规:《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劳动法》、《刑法》等,另外还有《公司法》、《劳动合同法》、《民法通则》、国务院《关于促进科技人员流动的通知》、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若干规定》等等,它们各有侧重,过于分散,规定偏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1]。遇到问题,原来是直接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论处,或是依照刑法第219条的“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
在新保密法实施后,商业秘密从国家秘密中剥离出来,但商业秘密界定不清,需要加快专门立法进程,为商业秘密的保护提供实体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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