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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保险合同之不可抗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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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以某保险公司诉李某撤销权一案为前提,结合我国新修订的《保险法》及不可抗辩条款相关理论,阐述了投保人严重欺诈情形下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并从不可抗辩条款适用范围、规范目的、积极作用及撤销权制度的特征分析得出,在适用不可抗辩条款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投保人故意欺诈为由行使撤销权。
【关键字】: 不可抗辩条款 撤销权 解除权
  一、案情简介
  投保人李某,男,40岁,于2002年6月15日为其母亲张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康宁终身保险,死亡保险金30万元。根据康宁终身保险条款的规定,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本保险。2005年8月18日,被保险人张某因疾病死亡,李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30万元。保险公司经过调查,但因投保人已篡改真实年龄在先,未查出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的证据,于同年11月5日召开了赔款兑现大会,给付赔偿金30万元。2006年1月下旬,保险公司连续接到省保监局、省公司转来的十几位群众的联名举报信,信中称被保险人年龄有假,是保险诈骗。接此报信后,保险公司成立了专案组,并及时向公安局经侦支队报了案。经查,投保人李某故意隐瞒其母亲张某出身的真实时间,即将投保时已经77岁的老母亲年龄改小为54岁,使其符合投保年龄,并找其他人代为体检参保,以及保险事故发生后,又篡改自己的入党申请书等人事档案材料。保险公司在得知事实真相后,于2006年2月19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其与投保人李某之间的保险合同,并请求判令李某返还已赔付的保险金30万元、赔偿损失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争议焦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出现如下争议焦点:1、在投保人严重欺诈的前提下,能否适用不可抗辩条款;2、保险人能否以投保人故意欺诈为由主张撤销合同,请求投保人返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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