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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学相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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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学相关论文

  所谓民商法学教学中的三大关系 ,系指在高校民商法学教学中,民法学和商法学之间的关系以及民法学和商法学各自内部总论和分论之间的关系。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商法学相关论文,供大家参考。

  民商法学相关论文篇一

  《 浅析民商法学案例教学的问题与出路 》

  摘 要:民商法学案例教学核心的价值是,在课堂上给学生教授法律相关的理论知识,并让学生掌握运用法律知识进行推理的方法,也就是具有法律职业人的思考习惯。但是对于引入案例教学,由于我国传统的教育方式的影响,不能真正发挥案例教学的价值。所以,本眼针对我国教育的实际,分析目前民商法学案例教学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方式,进而呢�培养出实践性的人才。

  关键词:民商法学 案例教学 存在问题 解决措施

  前言

  民商法学的特点是具有很强的实践性,非常需要案例教学模式的辅助作用,即让学生结合实际发生的案例进行深入的分析,进而分清目前的状况,采取有效的措施。虽然目前引进了案例教学,但是从实际结果来说看,效果非常不好。因此,在民商法学案例教学中,怎样进一步利用案例教学是亟需解决的问题,需要在已有的经验基础上,寻求新的思路。

  一、案例教学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1.案例教学与传统教学课堂的冲突

  近年来,我国在案例教学方面有一定的进步,也就是对传统教学进行了批判并引进了国外先进的教学模式。但是,在我国对于引进的案例教学,其定位产生了偏移。目前,虽然有部分的高校已经意识到案例教学对于学生教育有非常大的作用,但是在模仿的过程中,只学校了表面,却没有学到精华部分,实质上并没有改变传统教学模式。仅仅是为了能够更加清晰的讲解内容,采取穿插讲解小案例的形式来说明问题,这种教学方式对于学生的理解和记忆有一定的作用,但是更大程度上误解了案例教学的真正价值。而民商法学案例教学的最终目的是让学生真正的动脑思考,充分发挥其知识的利用能力,进而能够达到一种类似对话的教学模式,整个过程学生是主导者。目前的状况是案例教学与传统教学课堂产生冲突,不能很好的体现其价值。

  2.在案例教学选材方面出现的问题

  案例教学选材方面出现的问题,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即案例的选择和在知识点的衔接上的问题。首先,怎样选择案例能够激发学生的积极性,同时还能很形象的解释课堂上的理论知识,这在案例教学上是非常重要的问题。在我国,案例的来源受到很大的限制,因为我国法院的每一个判决没有法律明文规定要公开,公开的判决都是具有选择性的。所以,案例的来源非常有限。其次,目前我国高校的案例教学志方面,很多的案例只处于教科书,而这些案例大都是作者根据知识点设计编写的,不具有典型性。另外,判决书是固定的版本,学生们看到判决书上案例的同时也得知了法院的判决结果,这就固定了学生的思维模式,非常不利于学生思维的启发。

  3.国外案例教学的价值与我国的差距

  可以说,近年来案例教学得到了大规模的推广,在很多国家都有被应用,但是在实施的具体过程中,细节情况有很大的不同。比如,在美国的案例教学中,主要是由学生进行案情的总结、案情分析,而整个过程中教授的任务是不断的提出问题,一步步引导学生进行深入思考。还比如在一些国家,案例教学环节被安排到练习课,有教授的助手来主持,学生为主体,运用所学的知识对案例进行具体分析,最后有助教组织学生讨论,并总结最后的结果。由以上可以看出,虽然教学开展的模式不同,但是都体现了案例教学的核心价值。但是在我国,相对于传统的教学思想,案例教学的价值非常明显,也正是传统教学所缺乏的,即培养学生的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民商法学案例教学实施的具体措施

  1.实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案例教学是我国的一些高等院校在一些社科类专业中,为了实现教学水平提高、培养高素质学生而从国外引进的一种教学方法。也就是组织学生进行一系列的案例的讨论,发现问题,并提出有效解决问题的方法,进而能够使学生熟练掌握相关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 案例教学是教育者为了实现有关教育目的,将案例作为教学的有力材料,引导学生进入实践教学中去,通过学生之间的讨论以及师生之间的互动,积极的对话和研讨,进而有效提高学生对于复杂知识的理解和解决能力,其中最可贵的是强调学生是主体,将理论与实践的完美的结合。

  2.开展教师与学生进行情景互动的教学方式

  案例教学的核心价值就是能够让学生掌握理论和具体行动上的法律知识,开展教师与学生情景互动的教学方式是非常有必要的。在进行案例分析的过程中,需要学生亲自进行资料的查阅,在资料查找的过程中 需要不断的进行总结,进而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问题。教师与学生进行情景互动的过程中,能够加深学生对问题理解的深度。由上述内容能够得知案例教学情景互动,能够实现理论知识与思路创新的结合,这就是开展教师与学生进行情景互动的教学方式的价值所在。

  3.民商法学案例教学对教师的要求

  对教授有关法学课程的教师而言,教师可以按照课时的要求,将该阶段所开的课程分为几个大的专题,并针对划分的专题进行系统的讲授。在教学方式上,教师需要根据专题内容选择适当的案例教学,也就是教师要选择与专题知识点相符合的案例,其中案例的形式可以是书面的材料,也可以是相关的视听资料等,但是,一定要注意案例具有以下三个特点,即有针对性、典型性和疑难性。然后,学生要给学生布置任务,即要求每个学生做出一份案例分析的报告,或者是就该案例的某个方面,总结出自己理解和思考的小论文。最后,老师根据学生的思考或是发言,深入提出层层的问题,组织学生都参与到问题的讨论中来。再根据每个问题教师做一下有关问题的总结,理清思路。

  4.民商法学案例教学对学生的要求

  民商法学案例教学,其价值最终体现是学生对于案例参与的积极性。所以案例教学对于学生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具体要求体现在,课前需要预习,学生要仔细阅读上文中教师交给的相关资料和任务,学生要在阅读材料和案例的过程当中,发现疑问,进而带着疑问阅读的案例,进而在课上与老师和同学进行交流探讨。只有这样才能构建多元化的民商法教学方式,培养出符合时代要求的实践性的卓越的法律人才。

  结语

  当今社会的快速发展,随之教育水平也有了很大的提高,对我国高校法学教育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传统的教育方式已经不能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因此高校在引进案例教学模式的同时要体现其价值。进而能够培养出符合当今时代要求的综合性法律人才。

  参考文献

  [1] 张琳.论法学案例教学中教师的主要任务[J].教育与职业,2007,(32).

  [2] 高永亮.论法学案例教学的困境及出路[J].安徽冶金科技职业学院学报,2011,(2).

  [3] 李立新. 廖文娟. 浅析民商法学案例教学的问题与出路[J]. 法制与经济,2002,(1).

  民商法学相关论文篇二

  《 民商法学中若干争议议题的分析 》

  摘要:

  民商法学学科创建于1948年的中原大学时期,至今已有60多年的历史。民商法学虽然几经风雨,几经磨难,但它从

  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逐渐成长为学术界享有很高声誉、在社会上有相当影响的力量。但是由于中国自身的历史背景和现存国情特点,使得民商法学的发展具有一些独特的特点,同时也存在着诸多问题。本文对此进行了简单的阐述。

  关键字:民商法学;声誉;影响

  1 、前言

  民商法包括民法和商法两部分内容。其中,民法是基本法,商法是特别法。民法注重交易安全,商法注重效率。民

  法主要包括物权法、债权法、人身权法、侵权行为法、知识产权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等;商法(包括商主体和

  商行为法)主要包括公司法、企业法、保险法、票据法、破产法、海商法等。近年来,经过法学界的共同努力,中国近代民商法学的框架体系已经确立,出现了一批具有重要影响的民法学者和民商法学研究成果。但是由于民法典及各民商法律颁行时间不长,学术研究总体上还停留在初级阶段,各领域的深入挖掘、研究还不够,仍需深入究,积极探索。

  2 、民商法学研究特点

  民商法学与民商事立法研究相伴发展。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发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迫切要求形成与之相适应的、完备的法律体系,而制定与完善民商事立法,更是十分重要的任务,应着手进行落实实施。传统民商法理论的研究与现实需要的探索相结合。在我国民商法学与民商事立法研究问题上,面临着一个极其现实的棘手问题,这就是:民商法的法律文化传统底蕴相对不足,与民商法立法的急切需求之间存在着矛盾。这就导致民商法学的研究,出现了与其他法学研究领域所不同的境况,首先,急切需要尽快补足传统民商法理论研究中的空白部分,为民商事立法提供指导性的理论基础和立法依据;再次,还应该研究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特殊问题和现实要求,提出符合我国国情和与社会实际相一致的民商法理论,而不是千篇一律,没有体现出中国自身的特色。理论的创新与国外民商法立法及理论研究成果的借鉴同在。鉴于我国历史根源的原因,商品经济发展相对相对滞后,以及长期来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所具有的局限性,使得我国民商事立法及民商法学研究远远落后于世界上许多经济发达的国家。但是有一点我们是应该肯定的,那就是由于市场经济关系在法律调整上具有共通性,带来了民商法特别是商法理论及规则上的共同性或者一致性,从而使各国商法立法及理论相互融通。

  3 、争议议题

  1 、侵权法

  侵权法已经开始在立法机构运作,但是相关学者们还是认为应该设计债法总则,来维护债法体系的完整。当今社会,侵权法的填补损害反射了传统侵权法的预防功能。一些学者认为行政法规不应该规定具体的侵权责任,而有的学者认为要充分发挥保证财产权侵权责任制度,这样才可以更好的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2 、物权法

  物权法中提到的平等保护原则充分体现了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和我国物权法的特色,是具体中国特色的。依据我国宪法有关规定,物权法中的平等保护原则必须遵循我国宪法,同时也要符合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我国的物权法的特色是确立了不同类型的所有权。在国有财产问题上,有学者提出,保护国有财产的关键是要解决国家的所有权问题,国家内部问题和监督问题,但是这些问题全不是物权法的管理范围,是迫切需要单独对它们进行立法管理的。同时在物权法中有关登记内容要简化,有关担保物要扩大范围,在竞争动产担保物的时候应该采取“先公示者优先”的顺序原则,同时引进自救系统。

  3、与总则相关的其他问题

  我国的传统习惯有着很深刻的“法律伦理主义”,要想树立“民族性”的品格,就应该试着去摒弃历史惰性、注重道德规则、强调个人社会责任感、伸张个人信念等,有人认为所要表达的意思就是主观的立场来实施于共时观,是结合特定的行为展开的。相关学者对传统的法律行为类别提出疑问,这些学者认为无因行为要想成为一个区别于其他行为的法律行为范畴,就应该而且必须建立在物权行为理论的框架之下。而且我们所说的强行法其实是指公法上的,而自治规范属于私法上的,一旦违反时,最多就是“不生效”,而不是“无效”。民法也不能离开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而单独应用。我们必须对违反和违法在本质上进行区别对待,不可混为一谈。

  4 、公司法和破产法

  《公司法》主要是在股东资格的确认、继承、公司章程的制定及作用上、公司治理结构、以及公司的设立等方面进行热点性讨论。有关学者提出,公司的社会责任应该从法律意义上、伦理意义上和公司内生的社会责任上进行维系,我国现行的公司法存在缺省性规则,这是我国公司法明显的不足之处。对于《企业破产法》有关人士对在新破产法中有关债务人拟定重整计划的活动和探讨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规则提出异议等等。但是我们也看到新

  《破产法》对职工在企业破产时的保障机制进行了明确阐述,这体现出了不同利益的诉求,是让人欣慰的。新的破产法同时对产权和契约从经济学层面进行了分析。我国的企业破产法程序为主导型的破产程序,将大大改变以前的企业清算主导型破产程序,这是一个破产程序理念的提升,也是制度的改善。

  5 、总结

  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社会主义国家,同时也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其法制现代化中所面对的丰富问题是人类历

  史上任何一个国家在其现代化过程中都不可遇到的,其法制现代化进程中交织着的文明碰撞和理念争锋或许也是史无前例的。为此,中国的理论研究和民事立法要以中国自身的国情为基础,同时不断汲取国外优秀的研究成果,同时又必须在符合时代精神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不断创新,这将是民商法学源源进步的推动力。

  参考文献:

  1.姚辉,燕林.2005年民商法学学术研究回顾[ J ] . 2 0 0 5 年法学学术研究回眸,2006,(1):67-72.

  2.姚辉.民商法学的突破与坚持[J].2007年中国法学学术发展报告,2008,(1):65-70.

  3.何勤华.中国近代民商法学的诞生于成长[J] .法商研究,2004,(1):11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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