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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论文参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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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论文参考篇2

  浅论占有在民法的功能

  一、物权法中的占有地位

  (一)独立地位

  根据占有的客观说的观点,任何人都可以成为占有人,使得占有从所有权中脱离。民法中占有制度的价值是分离了占有和所有,因此,占有获得了独立的法律地位。占有可以单独获得法律保护。占有人有权对侵犯其占有的行为向法律寻求救济,还可获得损害赔偿。我国物权法已将占有和所有权放在同等的地位,占有在我国律法中已获得独立地位。

  (二)基础地位

  原始社会开始物的利用,随着人类发展,物的归属问题出现。因此,首先是对物的利用再是对物的占有。

  (三)优越地位

  物权法是围绕所有权建立的,所以,所有权在物权法中的地位很重要。而占有则具有优越性。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动产占有的交付方式。间接占有以指示和简易交付方式进行物权的更改。2.风险占有转移。在合同签订之前,占有人自己承担占有物的风险损失,之后则是买受人承担。3.由占有推定其所有,即所谓的占有权利的推定制度。

  二、占有效力

  (一)占有权推定

  对占有物有行使权力,推定占有人拥有这个权利。对他物权和所有权的推定都属于占有权的推定,即留置权和质权。占有的推定效力由反对推定成立的一方进行举证。动产、不动产都可进行占有权利的推定。不动产物权需登记簿上的权利人和实际占有人相同,如果不同的话,则很可能真正权利人推翻原先的占有权利的推定。

  (二)占有人的维护

  首先,拥有物上请求权。我国《物权法》规定:“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自己的所有物;对侵害占有人的占有行为的可以请求制止其侵害行为。”其次,自力救济。占有人为维护自己的所有物可以进行反抗、防御,即自力防御。当有人抢夺占有人的占有物,占有人可以向对方取回,也可跟踪对方。目前我国物权法中没有规定这项权利,可是自力救济在法理上是一种重要的权利。再次,恶意第三人权利。善意第三人的这占有受到法律保护,但恶意第三人的占有也同样受到法律保护。最后,承租人的保护。承租人对占有物有占有的事实,因此租赁权在所有权之上。承租人因其占有房屋,所以,推定承租人最需要房屋,应受到法律保护,正体现民法价值——物的利用优于物的所有。依据租赁合同,当承租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承租人可以寻求占有物保护。

  三、占有在我国民法中的作用

  (一)法治社会的需要

  只有不断完善法律,才能做到有法可依。法治社会的建立首先健全法律制度,树立人们的法治观念,通过法律的约束才能维护社会的安定,当合法占有人的财物受到他人非法占有,可以向法律寻求保护。

  (二)维护社会稳定

  占有制度的建立可以维护合法占有人的利益。当无权占有人对某物形成控制,放任无权占有人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会造成社会不稳定,威胁公众的安全。

  (三)占有制度利于健全民事诉讼程序

  我国法律规定:当占有人的合法财产遭受他人侵害时,占有人可以寻求法律救济。这样使因财物引起的纠纷可以在法院得到解决,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可以避免私立救济的情况发生。

  四、结语

  综上分析,占有在民法中获得了一种独立的地位,不再依附所有权而存在,但占有制度的法律条文并不全面。健全的法律制度是社会安定的保障,可以确立大众正当的法制观念。为保护合法财产人的正当权利,创建有效的法律保护途径,本文探究占有在民法中的功能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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