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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论文例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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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论文例文篇2

  浅析我国高校民法教学模式改革

  法治化进程的推进,使法律与法制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研究法律的学科即法学即成为当下中国的显学。民法作為调整平等社会主体间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基本部门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处于基石的地位。因此,在法学教育中,对民法学的传授亦处于基础地位。同时,我国的法学专业高等教育总体上始于本科阶段,而课堂教学方式是其主要实现形式。本文的论题在于以本科阶段课堂教学为主要背景,探讨我国高校民法教学模式改革的基本方向。其首先要明确这种教学模式的目标,以此为衡量标准分析我国目前高校民法教学模式存在的问题,再详细阐述实现教学模式改革的解决方案以及教学导向的必要拓展。

  一、改革目标:思维的建构与能力的培养

  之所以要进行高校民法教学模式的改革,原因在于既定的教学模式并不能很好地完成民法教学的目标,无法充分实现民法教育的目的。因此,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民法教学及其改革的目标,以确立民法教学改革的基本导向。法学在总体上应是一门最终要落实到应用的学问。学习与研究和法律相关的理论,最终的目的必然是如何理解与运用法律,使法律服务于社会福祉。应用法律,是一种外在的行为,而这种外在的行为是以人的思维为基础的,因此,法学专业教育的主要目的即在于使学生通过学习与研究养成一种特有的思维习惯来分析与解决法律相关问题。这种思维可称为法律思维,而民法领域的法律思维可称为民法思维。高校民法教学模式的首要目标即在于培养学生的民法思维。与此同时,大学教育的共通目的,固然在于提升学生的人文素质与综合素质,使其称为正真意义上的“社会人”或“社会精英”[1],但高校专业教育的就业导向亦不可忽视。尤其是在目前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较大的环境下,经过四年的本科法学专业教育,应使法学专业毕业生具备相应的法律实践能力和职业操作能力,使其在就业市场中具备竞争优势。

  (一)思维建构:逻辑与常识

  法律的实际规定是法学作为一门学问所要研究的对象,但法律或法条本身并不能构成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本身,否则就没有法学学科存在的必要。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规范在社会中广泛存在,其文字版本十分容易查找。但我们所施行的法学教育并不是简单的对法条的解释,而是向学生传授一种价值理念和思维方法,使法学专业学生经过研修具备一种特有的法律思维。在理论研究和社会实践中运用这种思维来解决与法律相关的问题,是法律专业人士区别于一般社会主体的行为特点。对于民法学而言,也是如此。

  民法思维的建构基础首先在于民法学特有的思维逻辑。这种思维逻辑首先表现为将民法基本价值理念作为衡量立法得失与司法成败的一般标准。这些价值判断标准包括私权神圣、诚实信用、利益均衡、公序良俗等。作为法学专业的学习者和研究者,我们在剖析法规本意、评判理论优劣、构筑制度内容时,必须首先明确相关的思路与结论是否可能与这些民法的基本价值理念相悖,或者其是否有利于这些基本价值理念的贯彻和发扬。这些价值理念所折射出的法律精神,是民法思维的基石所在,是民法思维逻辑进行延展的“公理”[2]。其次,民法的思维逻辑表现为严谨的知识体系结构。民法学作为一门学问,是以一种体系化的理论为表现形态的。学习民法的学生,对于民法首先应有一个概括性的认识和框架性的理解,即民法并非是《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等实体法的简单罗列,而应是一种按照特定逻辑联系在一起的法律体系。再次,民法的思维逻辑在法律运行方面亦体现出其特有的规律,如围绕事实、法条、法律精神进行的认定[3],再如请求权基础相关理论等[4],这些都是经过法学专业教育的学生都应建构完成的思维模式。

  此外,民法思维的建构还要求我们确立一种尊重常识的基本观念。民法与刑法、行政法等其他部门法相区别,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更为贴近。虽然民法理论历史深远、体系严谨、概念庞杂,但民法却并非只有专业人士才能得以理解与应用,恰恰相反,民事法律与普通百姓的生活联系得最为紧密。其原因在于民法作为调整平等社会主体之间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法律,在规制社会经济生活的各种规则中处于基础性地位,根植于市民社会中的市民生活[5]。甚至有学者认为,“民法为众法之基”[6]。而且,就整体而言,民法旨在维护私的利益,充分尊重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其在功能上表现为平等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器”。而评判是否“平衡”的标准,则要充分考量一般的社会观念。因此,在教学中我们必须向学生传输这样一种思维方式:要充分尊重现实的(或世俗的)社会生活,不能将法律规定或民法理论生搬硬套地应用于纷繁复杂、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而要在尊重客观实际、尊重生活常识、尊重民事习惯的基础上,依照民法条文与民法精神来解决民事纠纷。由上观之,法学逻辑和社会常识的有机结合,奠定了民法思维的基础。

  (二)能力培养:实践与职业

  民法学隶属于法学,虽然在学科属性上归入人文社会科学,但其与哲学、史学、文学等其他人文社会科学不同,归根结底,这门科学需要应用于社会实践,批判现行立法、解读实际规定、应用法律条文、完成司法程序、解决社会纠纷。因此,高校法学专业教育的目标还在于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相应地,法学教育界亦提出了“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教育目标[7]。这一点,在我国目前本科阶段的法学教育方式主要还是以课堂教学为主的背景下,尤其需要我们加以重视和强调。在课堂教学中,我们往往以理论讲解为主要教学方式,更注重书本知识的传授,而忽视对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尽管受客观条件的限制,我们无法为本科阶段的法学专业学生提供更多的见习、实习等锻炼法律实践能力的机会,但即便在课堂教学中,也可以采取多元化的教学方式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至少我们应引导学生充分理解实践能力培养的重要性,让其认识到,法学专业教育的目标不仅在于掌握理论,更在于实际应用。民法的基本要义在于定纷止争、平衡利益,因此在民法的教学中,更应注重这一点。

  法学专业的本科毕业生,除了少数会成为学者之外,大部分学生最终都要从事与法律实践相关的具体职业。因此,本科阶段的民法教学模式要注重相应的职业导向。前述所称的法律实践能力,是一种通晓法律、应用法律的综合能力,但这种能力本身并不能完全涵盖各种法律职业所要求的能力。一般意义上的法律实践能力是法律职业能力的基础和前提,进一步细分的法律职业能力则有各自的要素和要求。

  对于同一个民事纠纷的解决,法官、律师的立场和职能肯定有所差异,所要求的能力肯定亦各有侧重。依据民法在社会中运行的规律和特点,我们在课堂教学中要引导学生善于站在不同的立场思考民法问题,使其体会不同职业的从业人员针对同一民事纠纷所应具备的各种职业能力。我们还应积极引导学生树立正确、可行的法律职业理想,使其在本科阶段的学习中能够有针对性地为自己的法律职业理想而努力,为将来执业打下良好基础。总之,民法教学模式的建构,必须兼顾法律实践能力与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不可偏废,且一定要注重民法领域中相关能力的特殊性。

  二、存在问题:流于形式而忽略实质

  就目前我国高校民法教学方法而言,主要还局限于课堂教学中对教材知识的讲解。教师采取的教学方法一般是在课堂中单向度地向学生讲授教材中的法学理论及实践中的法律规定,可能也会穿插讲解一些案例,以起到补充说明的作用。事实上,这种传统的、单一的民法教学方法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需要,在帮助学生建构民法思维与培养学生应有能力方面都存在着不足与欠缺。着眼于民法教学改革目标的充分实现,其更多地具有形式意义而缺乏实质意义。

  (一)思维建构方面的不足

  当前的高校本科阶段民法课堂教学,主要注重的是民法知识的讲解,而相关考试也大多是要求学生对知识点进行准确的记忆。在高校民法教学方法中,讲解知识点是教师应用的基本方法,但却不是唯一的基本方法。应该说,使学生理解、记忆民法知识点,构筑了其学习民法的基础,但如果仅限于此,则不利于帮助学生进行民法思维的建构,无法充分达到民法教学的目标。思维方式,是一种发现问题、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这种思路的牢固掌握与灵活运用,以民法知识点为基础,但如果不对学生辅以其他方面的教学方法,则很难实现理想的效果。

  一方面,在当前的民法课堂教学中,教师大多忽视对民法思维的强调,这样不利于引导学生在学习民法的过程中积极主动地建构、发展自己的民法思维;另一方面,民法教学往往与民法实践脱钩,课堂讲解对民法实践侧重得不够,不利于学生以实践的思路与背景来思考民法问题。教育的最大意义在于启发。我们在高校本科阶段民法课堂教学中,应将民法思维建构的教学目标贯穿始终,将民法思维的重要性进行充分的强调,将民法思维的运行方式进行充分的渗透,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让学生充分参与到剖析民法问题的思维过程中来。我们要革新“课上讲知识点、课下背知识点、考试考知识点”的流于形式的陈旧教学模式,在实质意义上将民法思维建构的教学目标确立起来。

  (二)能力培养方面的欠缺

  在能力培养方面,我们的各项教学计划确实都在书面上进行了着重的强调,但这些要求与规划往往流于形式,缺乏实质意义。就目前本科阶段的民法教育模式而言,我们并没有真正树立起培养学生法律实践能力与法律职业能力的教学导向,没有以其为主导方向来设计、施行各种教学方法。实践能力与职业能力的培养,主要来源于实践活动与实践环境,受到各方面客观条件的限制。但在本科课堂教学中,在此方面也并非就是无可作为。一味地讲解民法知识点,进行填鸭式课堂教学,自然会距离培养学生实际能力的教学目标越来越远。

  同样是在课堂的环境中,可以进行理论讲解,也可以进行将理论、法规与实践充分融合的讲解,可以单向度地传授知识,也可以增加师生互动,使学生积极参与到梳理民法问题的过程之中。有必要指出的是,考察对知识点记忆的考核方式,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学生学习民法的视野。因此,我们要弱化流于形式的考试方式,大力倡导着眼实践、充分参与的教学方法,使学生在参与的过程中不由自主地体会能力的重要,潜移默化地提升自身的素質,使其在接受课堂教学的过程中,循序渐进地深化对民法的认识,名副其实地提高民法实践的能力。

  三、解决方案:多种教学方法的整合

  目标的实现依赖于正确途径的选择。我国目前本科阶段高等教育的基本条件决定了其教育方式还是以课堂教学为主。课堂教学方式在内容上以教师讲解为主,对学生进行实操训练的机会很少。但教学条件的改良是不能一蹴而就的。在既定条件下,我们应将主要精力放在多样性教学方式的整合上,在课堂教学的框架中,通过合理、有效的途径实现民法教学改革的目标。换言之,我们应在课堂上,将讲授教学、案例教学与模拟教学等教学方式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其共同服务于民法教学改革目标的实现。

  (一)讲授教学:精神、理论、法规

  教师单向度向学生进行知识的讲授,是课堂教学的基本方式与传统方式。在讲授内容上,不应局限于教材所阐述的内容,而应主要着眼于民法精神、民法理论与民法法规三个方面。

  1.民法精神,是民法与民法学走向的基本指引。

  民法的基本精神直接引导着民事立法与民事司法的基本目的,其在根本意义上决定了民法制度的内在规定性。只有深入理解民法的基本精神,才能深刻掌握民法的精髓与内在规律。因此,在课堂讲授中,我们必须将民事立法与理论所折射出的精神进行详细的分析,并把用民法精神评判相关理论与制度的思考进路渗透于课堂教学的各个环节。具体而言,民法的基本精神主要包含以下方面。

  其一,私法属性。我们必须通过课堂讲解,使学生深入思考私法与公法的划分标准与方式以及民法的私法属性。民法私法属性的明确,是我们理解与运用民法的基本出发点。

  其二,诚实信用。诚实信用的法律精神及契约精神体现于民法内容的方方面面,甚至有学者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帝王原则”[8]。尤其在我国目前社会中诚信缺失的现象大量存在的情况下,在民法课堂教学中对其加以强调更具现实意义。

  其三,利益均衡。民法是民事利益的“平衡器”。在课堂教学中传扬这种民法精神,有利于学生更好地理解民法的作用机理。尤其是在探究如何裁判民事争议时,采用利益均衡的民法精神来进行考量,深入理解这种民法精神,有利于学生在未来的执业活动中对实际民事纠纷的有效解决。

  其四,公序良俗。民法根植于普通百姓的世俗生活之中,带有较强的伦理性色彩,其体现着亦同时维护着既定的公共秩序与善良的社会风俗。对于这一民法精神的讲授,目的主要在于使学生明确,民法在社会中的运行不仅依赖于法规的出台与执行,亦在于既存社会秩序与风俗的互动与配合。

  2.民法理论,是民法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在内容上的基本构成要素。

  在我国本科阶段的民法教学中,理论教学一直是教学方式的主要组成部分,包括通用教材的编写与考试制度的设计,都主要是以理论学说为基础的。本科阶段的民法学习,虽属基础阶段,但其要求学生能够牢固掌握民法的基本概念、民法的法律体系及民事权利的内在逻辑。我国民法深受大陆法系的影响,在理论层面非常倚重基本概念的归纳与解析,从基本概念出来,通过演绎和推理,形成了庞大的理论体系。所以,在课堂讲授中,我们必须重点向学生分析基本的民法学概念。本科阶段的民法教学还要求学生明晰民法的理论体系。同时,民法理论讲解的核心是民事权利,民法旨在保护个体的人身利益与财产利益,而民事权利即为保证民事主体的利益实现而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或可能性,民事制度的设计是为保障民事权利不受侵犯而进行的。要让学生明晰民事权利的内在逻辑,即民事利益、民事权利与民事权利制度的相互关系。

  3.民法法规,是民法的现实载体,是民法学的研究对象。

  如果脱离了民法的实际规定,那么民法精神与民法理论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一方面,在法律实践中,法律应用的依据只能是具有强制执行力的生效法律,而不能仅仅是法律精神或法学理论。而在传统的民法教学模式中,我们往往忽视对民法法规的介绍与分析,过度重视民法理论的讲授。对此,我国台湾地区法学教育界以注释法学的方法论为背景的做法值得借鉴。另一方面,单就理论学习与研究而论,亦不可忽视民法法规的意义。民法理论体系的建构与制度设计的探讨,终究是要服务于实际的民事法律的,没有民法法规的依托,民法精神和民法理论或可自圆其说,但却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二)案例教学:合规与灵活

  案例教学最直接的目的在于揭示在现实中存在的行为是如何违背或合乎法律规定的,其中的逻辑过程是怎样实现的。在课堂教学中引入案例的讨论与分析,能够最直观地向学生展示,法律是如何与事实相结合而最终在社会中发挥作用的。民法法条的规定往往言简意赅,只有将其应用于实际的案例,我们才能更好地理解其本意及立法初衷。

  同时,民法在实践中的应用,较其他部门法需要在更大程度上掌握“灵活性”的思维。因为,民法的法律规定在内容的覆盖性方面,其程度明显低于其他部门法(如刑法),而利益纠纷又必须得到解决。因此,在条文有限的情况下,面对复杂的民事个案,法律专业人士必须综合考量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审判惯例、立法精神、法律政策、学说理论、社会影响等诸多因素,灵活地进行权衡,最终严谨地得出结论。而案例教学,是培养学生此方面能力的主要教学方式。

  (三)模拟教学:流程与操作

  为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与职业能力,我们在民法教学中应积极推动学生参加实际的司法活动或参与法律事务的办理。但囿于客观条件的限制,实践的机会毕竟有限。因此,在课堂上模拟相关的司法活动就成为一种重要的教学方式。在模拟司法活动中,学生可通过扮演不同的司法角色,熟悉司法活动的具体流程,体会司法活动的严肃氛围,进而提高其法律实务的操作能力,增强其职业素质,培养其职业情感。

  更为重要的是,在课堂上模拟司法活动,可以使学生更好地理解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两者在实际司法过程中是如何得以实现与相互影响的。在我国目前的学科设置中,实体法学与诉讼法学是严格分开的,这种学科设置往往使我们在教授民法时,忽略了民事诉讼法的讲解。但事实上,实体法与程序法是相互依存,不可分离的。模拟司法活动的教学方式,可以使学生初步掌握民事诉讼的法定流程与操作要求,为毕业后的法律实践奠定基础。

  四、必要拓展:发展方向与自身专长

  高等教育的目标在于培养通才,也在于培养专才。具有精专才能的法律人才,在法律行业中更具竞争力,且职业发展方向亦更为明确。在民法教学中,我们可以引导学生向学者型、專家型与实务型等不同方向努力。同时也必须指出的是,这种类型划分具有较强的相对意义,只是在知识结构、研习思路等方面各有侧重,但绝非泾渭分明。精专的方向必以共通的知识为基础。

  (一)学者型培养:高屋建瓴

  我们在教学中经常发现,有些学生对理论研究有很大兴趣,树立了成为民法学者的理想,将未来的职业定位为高校教师、专职研究人员等。对于这些学生,我们应侧重培养其理论推演的思维能力,在方法论上注重抽象与逻辑,在传授内容上注重国内外成型理论的介绍与评判、权威学者的主要学说与观点、学术界的难解争议及理论困境等。我们要帮助其建立“高屋建瓴”的理论视野和独辟蹊径的批判思维,还要使其认识到,虽然理论研究不可与具体实践完全分离,但在以理论研究为主要任务的前提下,文本研究与推理思辨是其研修民法的主要方式。

  (二)专家型培养:解决问题

  有些学生对理论和实务都很感兴趣,其天赋在于能够很好地将法规、理论与实践有机地结合起来,以解决现实中出现的问题。对于具有这一特点的学生,我们可以引导其向法律“专家”的方向发展。专家型的法律人才可以在理论素养与实践能力之间找到一个切实的平衡点,其专长在于解决掺杂法律疏漏、立法政策、司法流程、利益分配等多种因素的复杂法律问题,其职业类型主要包括以研究实务问题为主的研究人员、政府或企业研究机构的工作人员、人大立法机关的调研人员等。

  (三)实务型培养:重在执行

  还有些学生操作能力较强,其基本素质更适合于法律事务的实际办理与法律程序的有效执行,而对理论研修却缺乏兴趣。这类学生毕业后,更适合实务型的法律职业。针对这种拓展方向,我们在民法教学中应侧重向学生传授与民法实际规定相关的知识以及司法流程与实务,向其强调对民法实际规定的充分尊重,在生效民法规范的框架内,通过对规则的解释来操作法律事务,慎于批判,重在执行。我们还应积极地引导学生对大量的典型案例、争议案例展开讨论,使其体会实践中民事纠纷的复杂性与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帮助其建构合规、全面、灵活的民法思维模式。

  五、结语

  高校民法教学虽然在我国已经开展了较长时间,但传统教学模式培养出来的法学专业毕业生还存在许多需要加以改进之处。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反思,以期尽快科学地改革既存高校民法教学模式。本文以本科阶段课堂教学为主要背景,结合相关理论,针对当下现实,提出了一种概括性的见解,对我国高校民法教学模式所应包含的要素进行了一般性的描述。其具体内容还需要我们在教学实践中不断探索与总结,使这种教学模式不断获得发展、不断得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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