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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司法制度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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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司法制度毕业论文

  司法制度改革是一个热门的话题,世界各国对自己国家司法制度的改革极其重视,在学术领域也引发诸多的探讨与议论。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浅谈司法制度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浅谈司法制度毕业论文篇一

  《 转变观念,论推动检察政治工作升级发展 》

  论文摘要 随着检察改革的不断深入,检察政治工作的标准越来越高,对检察政工干部的素质和能力要求也越来越高,检察政工部门、检察政工干部如何转变观念,推动检察政治工作转型升级、促进检察事业健康发展;如何使政工队伍素质强起来、工作热情高起来、管理制度严起来、队伍形象好起来,是我们从事思想政治工作者要认真思考、长期探索的重大课题。

  论文关键词 检察政治工作 转型升级 思想政治工作

  检察政治工作是检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政工部门是党组的主要职能部门和特殊的办事机构,政工干部是抓干部的干部,党组抓政治工作的意图要通过政工部门来实现,政治工作的决策要通过政工干部来实施。政工部门、政工干部队伍作风和素质的好坏从一定意义上来说是保证一个部门或一个单位能不能够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严格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前提和基础。思想政治工作是教育人的工作,是一门综合性很强的系统工程,政工干部必须成为本职业务精、相关业务懂的复合型人才。目前,我院政工干部队伍整体状况是好的,在加强修养,提升素质,按照党组意图开展工作等方面,作了很大努力,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是,也应当清醒的看到政工部门的建设,政工干部的素质与时代发展的要求和肩负的职责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随着检察改革的不断深入,检察政治工作的标准越来越高,对检察政工干部的素质和能力要求也越来越高,大力加强检察政工干部队伍建设,提高政工干部素质,已是当务之急。我作为检察政工战线的一员,结合工作实际,就检察政工部门、检察政工干部如何转变观念,推动检察政治工作转型升级、促进检察事业健康发展谈一点粗浅的看法。我个人认为,主要从“四重四防一加强”上下功夫。

  一、重视经常性,防止随意化

  思想政治工作是一项经常性工作,检察工作开展到哪里,思想政治工作就要跟进到哪里。在方式方法上,要防止“大锅饭”、“一刀切”、随意性教育,取之以经常性思想教育、经常性谈心沟通、经常性学习提升、经常性激励引导和经常性文体活动。在内容设置上,着重树立“四种意识”、弘扬“四种精神”、保持“四种作风”。“四种意识”即政治意识、法律意识、群众意识和职业道德意识;“四种精神”即团结协作精神、工作实干精神、争先创优精神和修身治家精神;“四种作风”即终身学习作风、乐观向上作风、求真务实作风和廉洁自律作风。政工部门、政工干部要勤于调研、善于分析、勤于观察、善于评判,审时度势,针对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有的放矢地开展工作,确保检察队伍朝气蓬勃,积极向上。

  二、重视针对性,防止盲目化

  思想政治工作的对象是人,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面对社会发展过程中给检察队伍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根据不同时期、不同部门、不对对象,有针对性地做到“什么钥匙开什么锁”。一是坚持防范在先。对检察队伍中带有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要本着主动抓、抓主动的思路,在抓早抓细抓实上下功夫,坚持做到“四谈心”和“三延伸”:“四谈心”即干警员工情绪低落时谈心、发生矛盾时谈心、受批评处理时谈心、完不成任务时谈心;“三延伸”即内部监督向外部监督延伸、岗内监督向岗外监督延伸、事后监督向事前监督延伸。二是坚持“制度管人”。在现有规章制度的基础上,紧密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不断健全和完善检察队伍管理机制,按制度办事,按制度管人。三是坚持强化教育。积极开展“四强化”活动,即抓班子,树标杆,强化凝聚力;抓机制,重落实,强化执行力;抓队伍,聚人心,强化原动力;抓开拓,重提高,强化创新力。只有这样,才能增加干警员工认同感,提升满意度。

  三、重视灵活性,防止僵硬化

  干警员工经历不同、岗位不同、教育程度不同,思维方式和看待问题的角度不同,思想呈现出多元化和差异性。因此,工作中,要注意方式方法,既讲原则性、又讲灵活性,做到“三个寓于”。一是寓思想政治工作于检察宣传工作中。切实做好正面典型的宣传工作,维护检察队伍形象,让干警员工在不知不觉中受到潜移默化的教育,得到引导和激励,产生标杆效应。二是寓思想政治工作于富有特色的检察文化活动中。检察文化是思想政治工作的新途径,要充分利用这个途径,建设好图书室、版报栏、健身房、荣誉室、电子文化墙和运动场所,办好本院内外网、简报内刊和花都检察论坛,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三是寓思想政治工作于扬正求实的氛围中。必须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真正实现让想干事者有位置,能干事者有舞台,干成事者有奖赏,形成创先争优的良好氛围。

  四、重视渗透性,防止灌输化

  社会形势是不断发展和变化的,干警员工的思想意识也会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而变化,思想政治工作必须做到耐心细致周到。一是“换位思考”,真诚感化干警员工。要通过交心谈心、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充分了解干警员工在想什么、想做什么、需求什么?全面及时掌握其思想脉搏。站在干警员工的角度思考问题,以包容的心态看待干警员工的缺点和不足,帮助他们深入剖析,查找根源、解开症结;对他们的行为方式,多鼓励支持并加以引导,有针对性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二是“平等交流”,尊重善待干警员工。成为知心朋友的前提是相互平等,要主动“平起平坐”地与干警员工开展思想交流,努力缩短与干警之间的距离,尽力改变“我说你听”的状况,多倾听干警员工发表意见,与干警员工共同探讨、达成共识。三是“落地有声”,落实待遇。检察干警也是人,必须把落实待遇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基础,对他们真正做到政治上关心、工作上支持、生活上照顾,要落实年休假、定期体检、工资劳保、晋职晋级等待遇,对工作特别优秀、业绩突出的干警要重用和提拔,使干警员工实实在在感到院党组的关怀和温暖。

  五、加强政工干部素质建设,提高政治工作水平

  政工干部是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主体,政工干部素质的高低直接体现政治工作的好坏,必须加强政工干部的品质建设和能力建设。

  高尚的品质是政工干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要从五个方面加强对政工干部品质的培养与塑造。一是高尚的人格和人品。作为检察政工干部,必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自觉地加强人格的修养。要为人正派,凡事率先垂范;要端正观念,不为金钱名利所动;要培养浩然之气,塑造良好的公仆形象。二是心地耿直,表里如一。作为检察政工干部,应该做到敢于讲真话,敢于坚持正确意见,敢于为干警员工说公道话,全面打造铁面政工形象,这样才能带头在干部选任和考核奖惩等各项工作中抵制不正之风。三是忠实坦荡,诚信为本。作为检察政工干部,应该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唯上,不唯书,只唯实;不弄虚作假,不欺上瞒下,不虚荣浮夸。四是清正廉洁,无私奉献。检察思想政治工作,是一项政治性与党性原则极强的工作,同时也是一项极其清贫而繁重的工作,如果没有无私奉献的精神,耐不住寂寞,守不住清贫,处处斤斤计较,就不可能干好本职工作,从而有损自己和政工队伍形象。五是为人师表的风范。作为检察政工干部来说标准应该更高,要求更严,处处为人师表。

  出色的能力是政工干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要从“四勤三距离”上加强检察政工干部的能力建设。政工部门作为院党组的办事机构,政工干部作为贯彻落实党组决议、党组书记指示的直接责任人,必须要学会“四勤”。一是勤于思考。要把党组的工作部署贯彻落实好,不能仅仅满足于原原本本地传达下去了、布置下去,而是要根据全院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并通过对实际情况的分析和综合,有针对性地给党组提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只有这样,才能起到承上启下、有效推进的作用。二是勤奋学习。俗话说得好“学无止境”,作为政工干部更要牢记,只有不断地学习,才能不断地丰富自己,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三是勤快高效。凡是涉及到政工部门的都是关系到全院、关系到整体的工作,稍有拖拉就会贻误大事,因此,政工干部的工作要快节奏、高效率,抢前抓早,主动及时,尽快落实。四是勤勉持重。政工部门虽然只是检察机关的综合部门,但是对其他业务科(室、局)和干警的影响和印象却十分重要。因此,政工干部必须坚持向党组负责、向检察长负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严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的原则,不该说的坚决不说,不该做的坚决不做,给干警做出榜样。政工干部除了必须做到“四勤”外,在工作中必须明确职责,找准定位,把握好“三个距离”。一是对待工作"零距离"。政治工作无小事,涉及到党组和领导工作意图的贯彻落实,因此政工干部必须事必躬亲、扎实稳健,将工作做实、做细。二是对待干警要“近距离”。政工干部必须深入科室,深入干警,善于团结干警和倾听干警的呼声,切实做到不信谣、不传谣,当好小道消息的“挡风墙”、“防雨罩”,以积极正确的舆论引导干警员工。三是对待个人利益要“远距离”。政工干部的一言一行都要体现共产党员的先进性,体现政工干部的高尚人格和自身品味,切忌为了个人私利做封官许愿的讨好者,败坏政工干部形象。要有“甘当人梯、爱岗敬业”的精神,行得正,做得端,只有这样才能树立公道正派的政工干部的良好形象。

  总之,推进检察政治工作的升级发展,加强政工队伍建设,不断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是一个迫切而永恒的课题。这就要求检察政工干部从转变观念入手,振奋精神,以有为的姿态,投身于检察改革发展中,大胆实践、勇于探索、不断创新,努力担负起院党组赋予的使命,为检察事业健康和谐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浅谈司法制度毕业论文篇二

  《 试析职务犯罪技术侦查的权力配置及其运用 》

  论文摘要 修改后的刑诉法赋予了检察机关职务犯罪的技术侦查权,其权力配置核心在于决定权与执行权的相对分离。两权分离虽然体现了权利制衡的制度深意,但工作中的衔接不畅、效率低下、有碍保密等“短板”现象仍然不可避免。对此,如执行联动机制、应急执行机制、执行监督机制、长期协作机制等需要相关配套机制跟进,以成为司法实务中的当务之急。

  论文关键词 职务犯罪 技术侦查 两权分离 配套机制

  2011年,《刑事诉讼法》历经第二次大幅修改。其中,有关“技术侦查措施”的内容是修改亮点之一,一改刑诉法修改前“检察机关委托,公安机关垄断技侦决定权和执行权”的职务犯罪技术侦查模式,为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运用技侦措施予以基本法的授权。根据修改后的刑诉法,检察机关“经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在此,笔者拟就修改后的刑诉法关于职务犯罪技术侦查权力配置及其实践操作做以粗浅探讨。

  一、职务犯罪技术侦查的权力配置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经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对此,全国人大会法工委原刑法室副主任黄太云指出,“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是指由检察机关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后,由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具体执行。”由此,修改后的刑诉法关于职务犯罪的技术侦查权力配置模式可概括为检察机关享有决定权,“其他机关”享有执行权。也即职务犯罪技侦决定权与执行权相对分离。探究此种权力配置模式之深意,其价值基底的核心在于权力制衡。申言之,技侦手段由于触底公民基本宪法权利,其一旦失控或被利用,将危机公民隐私权,挑战公民宪法权利底限,甚至引发社会整体危机。有鉴于此,在授予侦查主体技侦权的同时,必然要求强化权力控制。而权力控制的基本逻辑之一便是权力分离,进而实现权力制约。可以说,权力分离并相互制约是实现正义价值的必然要求,是制度设计合理化之使然。此次刑诉法修改将职务犯罪技侦决定权与执行权相互分离本质上符合权力控制的这一基本要求,体现了通过权力制约实现权利保障的价值追求。

  二、职务犯罪技术侦查两权分离之“短板”

  技术侦查的两权分立虽有利于实现权力制衡,但配置不当则必然有害于效率,甚至导致目的不达。事实上,修改后的刑诉法在权力分离的同时,尚未设计出相配套的权力对接机制,难免显现“短板效应”:

  (一)工作衔接不畅

  按照修改后的刑诉法,职务犯罪技术侦查必然涉及决定权与执行权对接问题,需要检察机关与有关执行机关就职务犯罪采用技侦措施进行有效协调、沟通:一是技术侦查执行人员、时间的确定;二是证据收集范围的确定;三是信息反馈机制的建立;四是突发情况的应对,如在必须立即采取技侦措施的紧急情况下,如何保证审批与执行的有效衔接,等等。在这些环节中,一旦衔接出现问题,极可能导致侦查拖延、甚至丧失取证最佳时机。

  (二)侦查效率低下

  两权分离必然导致启动程序复杂、运作时间冗长、信息反映迟滞、机动性和灵活性受限,以至影响案件侦查效率。此外,由于公安机关等有关机关往往技侦任务繁重,特别是案件高发时期,有限的技术侦查人力将难以满足检察机关侦查工作需要。

  (三)有碍保密要求

  职务犯罪案件本身的特点决定其对保密性的要求颇高,需要严控知情范围,而两权分离使得“其他机关”介入,扩大了案件知情范围,从而增加了侦查泄密的可能性。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侦查活动顺利进行。

  三、从“短板”到“最大效用”:职务犯罪技术侦查的实践运用

  职务犯罪技术侦查两权分离后,若配套机制不跟进,难免弊端明显。那么,应如何扬长避短,在权利保障前提下发挥职务犯罪技术侦查的最大效用?笔者认为,在两权分离基础上应考虑建立以下配套机制:

  (一)执行联动机制

  总体而言,职务犯罪案件有着不同于普通刑事案件的侦查方法,具体到个案上,每件职务犯罪案件又有着不同的侦查策略方式,需要区别对待。而受业务领域所限以及侦查保密性要求,技术侦查执行机关很可能完全不了解案件技术侦查的信息获取范围、侦查步骤与方向,等等。因此,职务犯罪技术侦查措施“交有关机关执行”,并不意味着“有关机关”在职务犯罪技术侦查环节的完全独立运作。因此,检察机关与有关执行机关在技侦执行环节建立联动执行机制,乃是职务犯罪技术侦查有效进行的必然要求。依笔者管见,该联动执行机制至少应当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制定技术侦查提纲并向执行机关送达。技术侦查提纲应当包括技术侦查的种类、期限及适用对象,技术侦查的步骤与重点,以及应收集的证据范围等;二是组建联合行动组,由检察机关派员协助、配合相关机关执行,以便灵活调整侦查策略方向,及时沟通和解决审批和执行环节中的具体问题。三是加强检察机关与执行机关的配合协作,以确保第一时间形成合乎刑诉法规范要求的证据。

  (二)应急执行机制

  使用技术侦查措施必须履行批准手续,但实践中往往存在技侦措施尚处于批准过程或者来不及取得批准手续,而又必须采取的紧急情形。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就规定,技侦措施只允许由法院决定,在延误就有危险的时候也可以由检察院决定,但检察院决定后,应当不迟延地提请法官确认。笔者认为。我国的职务犯罪技术侦查也可以建立相应的应急执行机制:如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可通过一定程序先交执行机关执行,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请批准确认,若事后未获批准,则所获信息应毫不延迟的予以销毁。

  (三)执行监督机制

  由于技术侦查影响公民基本宪法权利,因此,在技术侦查执行环节必须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例如,在技术侦查措施获得批准交付执行的同时,即应当启动监督程序,由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安排专人监督整个技术侦查过程。

  (四)长效协作机制

  一是要在检察机关内部强化信息化建设,依托于信息网络平台,建立高水平侦查指挥协作系统。二是要建立检察机关与执行机关的技侦长效协作机制。以往的司法实践表明,公安机关的技侦人力、技侦费用等都是职务犯罪技术侦查有效开展的重要制约因素。因此,从提高技侦效率的角度出发,在执行机关配备针对职务犯罪的技侦人员也是很有必要的。

  浅谈司法制度毕业论文篇三

  《 试析抓好基层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的关键 》

  论文摘要 当前基层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的有效开展还存在重视不够、职能发挥受到一定限制和监督能力不强等问题,抓好基层检察机关的纪检监察工作要把握提高认识、开展三个方面的教育、健全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加强队伍建设等五个关键。

  论文关键词 检察机关 纪检监察 群众监督

  如果将一个单位比作一间房,那么纪检工作就好比是那抽烟机;如果将一个集体比作一棵树,那么纪检工作就是那啄木鸟——这句话形象的反映了纪检监察工作对一个单位和集体的重要性和其地位。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监督他人的时候,首先要保障自身的执法是规范的,执法人员行得正,执法水平高。纪检监察工作对于保障检察队伍的政治素质、清正廉洁和文明规范高效执法,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一些基层检察机关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日常监察工作流于形式,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亟需加强。笔者拟从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出发,谈谈抓好基层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的几个关键。

  一、基层检察院纪检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认识不到位,思想不重视。新形势下,检察机关的纪检监察工作对促进检察队伍建设,促进文明规范执法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与其它检察业务工作相比,部分干警甚至个别领导认为对纪检监察工作认识不足,主要存在三种心理:一是与已无关的心理。一些干警认为只要自己不犯错误,纪检监察工作就与自己没关系;二是腻烦心理。认为纪检监察是多管闲事,只会给干警“套紧箍咒”,不利于业务工作的开展,影响办案;三是抵触心理。少数干警纪律性不强,当出了问题、纪检干部找其谈话时,口头上应付,心中抵触。

  2.体制不顺,监督职能发挥受限。一是在工作实践中,多数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属于内设机构,不由当地纪委派出,纪检组组长是由检察院干部担任,其人员编制、工资福利组织关系等全在检察院,在工作的开展上就难免束手束脚,导致对本院领导及干警监督力度乏力。二是从监督制约的时机看,重事后监督而轻视事前、事中监督,对办案活动监督主要是进行执法检查,调查核实办案人在办案过程中是否有违法违纪行为,而很少去查看办案手段是否合法、程序是否规范,对重点的办案环节、办案部门缺乏相应的监督制约手段。三是监督途径不佳,监督效果差。纪检监察部门人员无论是监督院领导还是一般干警者都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监督力度可能往往削弱,有的因为共同利益而使内部监督形同虚设,其监督效果差。

  3.纪检监察人员监督能力不强。实践工作中,基层检察院由于缺乏对纪检监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很难配备全面熟悉各项检察业务的人员从事此项工作。纪检监察人员对检察业务不熟,就难以发现相关业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难以找准监督点。另外,部分纪检监察人员对自身工作职责认识不到位,存在不敢监督和不愿监督的思想,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监督效果和监督质量。

  二、加强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的五个关键

  纪检监察工作要定位于服从服务检察工作。没有检察工作,纪检监察工作也就无从谈起。检察工作的重心在哪里,问题出在哪里,纪检监察工作就要服务到哪里。所以,基层监察机关的纪检监察工作要紧密结合检察职能,紧密结合检察业务,紧密结合检察队伍的政治思想教育来开展,具体来说,要抓好以下五个关键问题:

  (一)提高干警思想认识,强化纪检干部责任意识

  要通过潜移默化的日常教育,消除一些基层院领导及干警对纪检监察工作认识上的误区,真正从思想上高度重视、行动上严格落实。要教育干警深刻认识到加强纪检监察工作是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公平正义的需要、是加强检察队伍建设的需要、是树立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需要。要通过教育引导,消除从事纪检监察的干警怕得罪人的顾虑,使其敢于监督,意识到开展好纪检监察工作是自己义不容辞的职责,树立从事监察工作的使命感、荣誉感和事业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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