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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调研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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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调研论文

  司法行政机关是政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保障三大职能。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司法行政调研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司法行政调研论文篇1

  基层司法所建设情况调研报告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基层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机关的基层单位,是基层政法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法律宣传、刑释人员安置帮教、社区矫正、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司法行政职能。我县基层司法所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以下困难和问题。

  (一)支持力度不够

  近几年,在县委、县政府的重视下,我县基层司法所在硬件投入、经费保障等方面尽管有较大的改善,但与工作需求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相对于公、检、法三家工作侧重于“出事”后解决问题的“显”性而言,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具有明显的“隐”性特点,其作用侧重于“出事”之前的宣传和教育,而宣传、教育的效果并不能立竿见影。由此导致社会上对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基础性缺乏足够的重视,有的基层党委政府甚至觉得司法所“有你不多、无你不少”,因而出现抓基层司法所建设的力度不及公、检、法三家的现状。

  (二)队伍实力不强

  一是人员偏少。按照《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司法〔2009〕19号)要求: “司法所一般按行政区划单独设置,原则上每个乡镇(街道)设置一个司法所”,“司法所应当配备3名以上工作人员”,我县应该成立42个乡镇司法所,至少配备126名专职人员。而我县目前只有30名专职人员,分布在6个片区司法所和3个街道司法所。每个片区司法所在过去的区公所所在地乡镇办公,负责3—5个不等的乡镇司法工作。在市对县的平安建设考核中,为达到“一乡一所”的标准,我县上报了42个司法所,同时将司法局部分机关工作人员和乡镇综治办人员确定1-2名上报为司法所工作人员“充数”,但实际并没有履行司法所人员职责。二是能力不足。司法所队伍能力素质整体不高,影响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要么是“半路出家”,虽有丰富的基层工作经验,但法律专业知识缺乏;要么是才进入队伍的新人,虽有专业知识但基层工作经验缺乏;同时,司法所的教育培训机制不尽完善,与新形势下司法所承担的职能任务不相适应。

  (三)保障投入不多

  一是硬件投入太少。我县有独立办公场所的司法所仅有25所,且一个所的投入建设主要依靠市上补助的8--24万元资金,县财政没有相应配套,部分司法所依然存在生活、办公区不分的问题,个别所甚至连卫生间都没有。去年,为了应付市上检查,我县虽然在所有乡镇都成立了司法所,但仅仅是在乡镇政府机关内挂了牌、借屋摆放了简单的办公桌椅,并没有实际投入运行。如上坝乡司法所的牌子就挂在该乡综治办公室,一个10余平方米的办公室就挂了综治办、交安办、司法所等3个牌子,无人员、无设备,其业务依托于江口片区中心所开展。二是办公经费投入不够。仅在运行的9个所配备了电话等必要办公设备,其中5个所配有公务用车。在后勤保障上,派出所、基层法庭都成立了自己的食堂,聘请了专门的炊事员,而现行的6个片区司法所和3个街道司法所仅4个所是在乡镇政府“搭伙”吃饭,还有5个所的吃饭问题是由司法所人员自行解决。由于后勤等保障跟不上,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业务的正常开展。

  (四)作用发挥不足

  一是事繁人少,履职不平衡。每个片区司法所要负责3—5个不等的乡镇司法工作,由于司法工作人员的严重不足,加之社区矫正工作实行的是严格追责制度,致使基层司法所把社区矫正工作当作重中之重,影响其余各项司法行政工作的辐射力度,致使各项工作难以平衡开展。如青龙街道司法所仅有1名司法人员,但却担负着青龙街道和巴阳镇两个镇街的司法行政工作,仅青龙街道需要其监管的社区矫正人员就达65人,且居住十分分散, 走访少数偏远的矫正、帮教对象来回就需要1个工作日,工作量实在太大,法制宣传、法律服务等工作只能是应付性开展。二是手段不多,认知度较低。由于基层司法所在矛盾纠纷调解等方面与乡镇综治办、派出所有所交叉,但乡镇综治办、派出所手段和方式比司法所更多,效果更好。因此,很多时候群众有事只找乡镇综治办、派出所,部分群众甚至根本不知道有司法所和司法助理员的存在。

  (五)待遇落实不够

  公、检、法三家的干警都有相应的岗位津贴、补贴;纪检干部、信访干部也都落实了相应的纪检、信访补贴。尽管财政部、人社部、司法部也对司法助理员的岗位津贴等政策进行了明确,但在我县仍未得到落实。在调研中,部分基层司法所人员自我认同感低,认为公、检、法部分内设机构的中层干部可以高配为正科,而司法局的中层干部还没有一个高配为正科,地位与他们差距较大。岗位津贴落实不到位和政法系统内的职级配备不平衡,严重挫伤了基层司法人员的积极性。

  二、对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建议

  (一)切实加强领导,完善职能职责

  一是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基层司法所的领导,深刻认识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在依法治国、依法治县当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充分发挥司法所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和谐过程中发挥的基础性、预防性、超前性作用。二是完善协调机制,进一步明确职责。建议县委、县政府通过专题会议,进一步明确基层司法所主管单位和协管单位的职责,并重新定位(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基层司法所、乡镇综治办、派出所部分交叉的职能职责,做到分工明确,配合有序,工作量分配均衡,避免人力资源的浪费。

  (二)选好配齐人员,加强队伍建设

  一是配齐配强司法助理员。县委、县政府要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司法所的履职要求,按照司法部“一乡一所、每所3人”的编制标准,逐年补充,逐步达到规范化司法所建设要求。如短期内不能通过正式编制解决人员问题,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公开招聘一定数量的社区矫正协理员,解决人员缺编问题,做到机构健全、人员到位,使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干。二是大力加强教育培训。要认真贯彻司法行政队伍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结合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特点,建立完善工作人员教育培训的长效机制。建议可定期轮流输送司法助理员到政法院校进行系统理论培训,提高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的基层司法行政队伍。三是加强考核奖惩。针对我县的具体情况,进一步完善考核奖惩体系,根据基层司法所工作的实际,按照社区矫正、法律宣传、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刑释人员安置帮教等工作职能分项细化考核措施,按职定责,按责定量,按量记分,坚持多层次、多渠道、多角度评价司法所人员。将考核结果与经济和政治待遇挂钩,强化考核结果运用,以考核奖惩激发队伍活力。

  (三)加大投入力度,强化工作保障

  县委、县政府要把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根据县里实际情况,可先对原片区中心所进行完善,再向所辖乡镇逐步推进。一是对现有司法所的办公条件进行提档升级,县财政每年对基层司法所解决一定的后勤保障经费,对没有必备生活设施的,创造条件进行改造,实现基层司法所生活区和工作区的分离,确保基层司法人员的生活无忧,安心扎根于基层。二是对新建司法所按中央财政预算、市县级财政1:1的配套资金进行投入,切实帮助解决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中面临的资金、物资等实际问题,逐步改善基层司法所办公条件,为司法所更好地履行职能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促使基层司法所达到规范化司法所的达标要求。

  (四)搞好内外结合,力争位为相彰

  一是内扣中心,实现有为有位。司法所人员要立足工作实际,正确全面的认识党和政府赋予基层司法所的职责,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注重加强自身建设,主动出击,创新作为,着力完善自身的各项职能职责,寻找发挥司法行政各项职能的突破点、突破口,找到司法行政工作的新起点、新平台,增强群众对司法所所起作用的认识,强化司法所在群众中的存在感,提升司法所的社会认知度。二是外搭平台,做到有位有为。在大力提倡依法治国、依法治县的新常态下,基层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为基层司法所充分履职搭建良好平台,如在基层司法所维护社会稳定、调解矛盾纠纷过程中,一些实际问题的解决,需要当地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给予其资金、政策上支持的,当地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全力支持,逐步提升基层司法所的社会影响力。

  (五)落实相关待遇,稳定基层队伍

  一是在岗位津贴方面,严格按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2号) 的规定,落实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二是在职级方面,属于县级层面能够解决的,可积极探索,先行先试,如在司法内设机构上,对部分机构负责人,探索给予正科职级待遇,增强基层司法工作人员的政治荣誉感;三是在人员流动方面,可建立政法系统内的干部轮岗、挂职锻炼机制,调动司法队伍的积极性,增强司法队伍的稳定性。

  司法行政调研论文篇2

  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调研报告

  近年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以社会管理创新为契机,抓住中央高度重视“两所一庭”建设这一历史机遇,抓基层、打基础, 司法所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格局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有力地推动了基层司法行政各项工作的开展,但是制约基层司法行政发展的关键因素并没有得到根本性解决,这已成为基层司法行政发展的“瓶颈”。作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笔者拟从制约基层司法行政发展的突出问题几谈点粗浅看法。

  一、存在问题及原因

  (一)司法所日益突显的的重要性与尴尬的社会地位不相适应

  司法所是构建基层和谐的重要力量,对基层政权建设、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起着基础性、先导性和服务性作用,具有潜移默化、厚积薄发的“治本”功能,但却长期得不到各层面的认可,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司法行政职能被边缘化。

  司法行政工作是政法战线的“幕后”工作者,短期内很难体现出明显的工作成效,这与公检法三家“立杆见影”工作性质截然不同,大多数人认为公安工作是“硬”的,法检工作是“实”的,司法行政工作是“虚”的,认知观念的落后,造成司法行政职能得不到应有的重视,更难说如何理解与支持司法行政工作了。

  2、司法所工作职能较弱。

  司法所与政法其他成员单位相比自身职能较弱,除社区矫正工作外,其它各项工作的工作和责任主体都是乡镇政府,司法所在各项工作中只是起到“指导”、“协调”、“参与”作用。其中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教育等工作都具有长期性,短期内看不到效果,更不具备强制性的特点,加之上级部门的指导性和规范性文件少,可操作性差,致使司法所给人一种工作务虚多、成绩少的错觉。

  3、司法所自身定位迷失。

  司法所做为县区司法局的派出机构,实行“乡镇和县局双重领导,以司法局管理为主的管理模式” 。很多司法所片面追求“有为有位”, 过于注重遵守和服从乡镇党委政府的管理,工作人员大多还身兼乡镇多个职务,如综治办副主任、信访办副主任等,把过多的精力投入到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乡镇工作中,顾此失彼荒了自己的“责任田”,严重影响了司法所业务工作的扎实开展,制约了司法行政职能的充分发挥。

  (二)基层司法行政干部队伍建设与司法所新时期的发展要求不相适应

  从总体上看,司法行政队伍的主流是好的,是一支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吃苦、特别能奉献的队伍,为稳固基层政权,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由于历史的和现实的原因,我们这支队伍也存在着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司法所人员编制紧缺。

  近年来,基层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一些成效,但是人员编制仍旧十分紧缺,至今普遍达不到司法部乡乡建所和每所最少应有3人的建所标准,多数挂牌的司法所多为1人所或由乡镇工作人员兼职。现行机制难以满足新时期司法所发展的客观需求,人手不足的突出问题严重制约了基层司法行政各项工作的开展。目前,司法所工作人员担负九项职能,虽然基中不少工作司法所只是参与部门之一,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只有司法所“一个人在战斗”,如普法、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等工作,做为工作和责任主体的乡镇政府,实际上最多也只是发文时挂个名,开会时来个人,事后基本不干事。司法所除了承担九项职能,还要完成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繁杂的乡镇工作进一步挤压了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时间和精力,严重影响和制约了基层司法行政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 “一个人在战斗”的司法所两头都要顾及,但因工作纷繁复杂、千头万绪难免顾此失彼,县局和乡镇两头都得罪的情况时有发生,忙的三头六臂却时常处于双方都不理解的尴尬境地。

  2、司法所队伍有待加强。

  司法所队伍能力素质整体不高,影响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司法所队伍要么“半路出家”,虽有丰富的基层工作经验,但是缺乏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缺乏创造性和开拓进取精神,难以推动工作的深入发展;要么就是才招录进入队伍的新人,虽有专业知识但缺乏基层实战经验,造成工作被动难以打开局面的情况长期得不到解决;同时,司法所的业务培训和用人机制不尽完善,与新形势下司法所承担的职能任务不相适应。优化人员结构,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成为新时期司法行政工作迫在眉睫的内在需要。

  3、司法所考核机制滞后。

  由于司法所工作在乡镇、司法局对基层司法所的管理鞭长莫及,只能将日常管理工作委托给乡镇。而乡镇部分领导对司法行政工作认识存在误区,认为司法所业务开展并不重要,对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视程度上远不如派出所和国土所等部门。加之我国改革现在进入深水区,基层各类矛盾纠纷凸显,维稳压力很大,乡镇迫于基层人手不足的情况,便让司法所承担了许多与本职业务无关的工作;而基层司法所受制于工作经费的匮乏,加之对“有为有位”存在认识上误区,造成工作重心向乡镇工作倾斜,把与本职无关的工作当做主业,而本应认真开展的本职工作却成了应付差事的副业。对于‘不务正业“的司法所只靠定期或不定期下乡指导和每月召开工作例会是很难发现其存在的问题的,客观上造成局机关无法及时全面掌控基层的具体工作情况。从目前来看,基层单位绩效管理虽都实现了目标管理和具体的量化标准,但执行监督和督导机制并不完善,考核结果没有得到很好的运用,年终考核名次也没有起到奖勤罚懒的作用。对基层司法所管理上的缺位,使基层司法行政的总体效能不能得到充分发挥。

  (三)司法所匮乏的经费保障体系与新形势下的日趋加重的工作职能不相适应

  基层司法所自开展规范化创建以来,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在软硬件建设上取得了明显的实效,司法所的经费保障和以前相比,有不同程度的改观。但因司法所工作经费并没有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经费保障采取县司法局定额包干,不足部分由司法所向所属乡镇临时申请经费的方式来解决,司法所经费保障并未形成长效机制。由于各乡镇司法所受重视程度不同以及各乡镇经济发展存在差距等因素,司法所工作经费的保障与新形势下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要求存在一定缺口。近年来,司法所又新增加了社区矫正、大调解等工作职能,工作经费缺口进一步增大,这个问题一直影响着司法所职能的发挥,困扰着司法所能否持续、稳定、深入、高效地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司法所的业务经费投入不足,制约了司法所工作的整体发展,是当前需要重视并切实加以解决的现实问题。

  二、工作措施及建议:

  (一)加大工作宣传力度,从不同角度展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特色和亮点,扩大社会知名度

  1、.在转变社会对基层司法行政固化观念上下功夫。

  一是让各级党政领导看到司法行政部门工作的重要性,看到司法行政部门在维护基层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中基础性、先导性和服务性作用,转变他们对基层司法行政工作重视不够,支持力度不大的被动局面,使他们重视和支持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千方百计想办法改善司法行政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发展环境。二是改变本系统同志对本职工作的片面认识,要让大家看到本系统工作的重大意义,增强自信心和自豪感,同时要下定决心以自身的作为争取更好的地位,增强干事业的源动力。

  2、不断拓展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

  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履行职责,服务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紧紧围绕群众法律需求开展工作,及时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紧紧围绕形势发展需要开展工作,使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的发展变化。

  3、.要正确处理“为”与“位”的关系。

  要认清当前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司法所的工作职能以及司法所在解决人民内部矛盾中所具备的独特优势。牢固树立立足本职岗位,以为求位的作为意识,发挥职能作用,充分体现司法所在维护基层稳定,促进社会发展的特殊作用,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肯定,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拥护,不断提升司法所的地位。

  (二)加强基层队伍建设,适应新时期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的根本需求

  1、加强司法所队伍建设。

  全面加强司法所建设,切实巩固“一乡一所”的司法所设置格局。要进一步充实司法所工作力量,用好中央下达的政法专项编制,继续采取争取地方编制、购买公益岗位等行之有效的做法,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力量;人员配置要向基层倾斜,避免“头重脚轻”状况的出现。要打破“一人所” 瓶颈,充分利用司法所现有人员编制,打破人员编制、行政地域限制,试行“中心所”工作模式。在处理重大疑难纠纷等工作中,实行中心所联动机制,由过去“一人敲锣”向“众人打鼓”转变,充分发挥集群作战的优势。要加强领导班子队伍建设,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战斗力。班子是队伍建设的核心,要在队伍建设中坚持“抓班子、带队伍、促发展”的工作思路,配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领导班子队伍,充分发挥班子在队伍建设中的领导核心作用。

  2、.把好人员准入关。

  要注重年轻化、知识化,切实解决人员老化和专业人才缺乏的问题,通过公开招录或者选调的形式,将具有法律本科专业知识的人才录入司法行政队伍,输入“新鲜血液”,解决人员老化、青黄不接的问题。建立完善工作人员培训的长效机制,结合工作需要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通过宗旨意识教育、素质能力教育、法律知识教育等,不断提高队伍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基层工作队伍。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多关心和爱护工作在一线的基层工作人员,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上的困难,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要建立健全良好的选人用人机制,使基层工作人员有盼头、有奔头,让优秀的人才脱颖而出,真正形成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用人机制。

  3、.完善绩效考核体系。

  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内部制度化管理和社会舆论监督相结合,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呼声,及时采纳合理化建议,并将群众的满意度纳入工作考核。考核工作要注重实绩、客观公正,要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奖惩机制,避免照顾性和轮流性的奖励以及形式性惩罚的情况出现,要用好考核结果,以考核结果为依据开展司法所长轮岗交流,要把工作踏实,作风优良的干部交流到工作条件较好的基层所任职,让作风飘浮、成绩低劣的干部去条件艰苦的环境接受锻炼。通过客观、公正的考核奖惩机制,激发司法所工作活力。引导全局形成能者上,庸者下,人人争先的浓厚竞争氛围,激发干部的工作热情,带动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健康发展。

  (三)加大基层司法行政经费保障力度,助推司法所工作有序开展

  要牢固树立基层稳则全局稳,基层活则全局活,基层强则全局兴的意识,切实做到经费保障向基层倾斜。司法局在持续增加司法所公用经费的同时,要加强与乡镇党委政府的联系,积极为基层司法所争取和协调充足的工作经费,形成经费保障长效机制,确保司法所工作的正常开展。统筹兼顾,因地制宜,最终将司法所的公用经费、专项经费、业务经费等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做相应调整,形成切实有效的长效保障机制。同时,司法行政机关自身也应加强资金监管,做到规范、安全、有效使用每一笔经费,为基层司法行政事业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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