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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法律方面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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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法律方面论文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关系体系。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本科法律方面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本科法律方面论文篇1

  浅析网络文化产业法规建设及其制度

  一、网络文化产业概述

  网络文化产业兴起于西方,是信息技术与文化产业深度结合的一个产业,也称为数字内容产业、创意文化产业和数字娱乐业。该产业涵盖的业态领域比较广泛,如,网络游戏、网络动漫、网络出版、网络信息、网络文学、网络传媒、网络视频、网络广告等。目前,人们对网络文化产业的概念界定尚不明晰,也不确定和一致,一定程度上是因为,对网络文化产业的界定,首先涉及对网络范围和文化范围的界定,而网络和文化又是两个意涵宽泛很难明确的学术术语,于是,有学人初略的认为,网络文化产业是以网络技术为平台传播网络文化产品的新形态产业,“人类社会已经从工业时代跨入信息和知识时代,网络文化产业是新时代重要的代表性产物!如何促进这个新兴产业的发展成为当今广大学者的研究重点”[1](P47)网络文化产业具有和市场紧密结合的起始特征,从全球范围来看,今天的网络文化产业市场化程度已经非常高。

  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是网络文化产业在文化市场经济中必须具备的一般特征。当前网络文化产业在文化产业内部及在国民经济整体发展中所处地位越来越重要,所占份额越来越大。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及信息网络建设的步伐加快,网络文化产业已成为文化产业中增长最快的领域,在一些发达国家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在我国,网络文化产业不仅可以创造财富同时增加就业机会和岗位,它还可以传播知识、普及科技信息、助推全民文化程度的加速提升、促进信息时代、创新型国家早日到来。总之,在我国,网络文化产业既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和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文化产业自身发展战略的重要环节。

  二、法规建设及其制度分析

  作为信息技术与文化产业深度结合的产物网络文化产业,在具有市场化、现代性特点的同时,还天然具有开放性、动态性的特点,这些特点要求社会以创新性前瞻性的制度建设视角来关注他,如此,使网络文化法规自身及其建设具有战略预见性,紧跟时代。借以更好的引导、促进网络文化产业的发展。

  网络文化法规是指涵盖网络文化产业的产业政策、管理制度、相关法律条文与规范的宽泛综合称谓,而网络文化法规建设则是指有关该类产业法规制定、试行、重建完善、运行等环节的法规保障具体历程。在实践中,它既可以是一部产业法律制度的运作历程,也可能指一个部门具体管理法规的创新路径。世纪之交以来,我国网络文化产业在与社会互动中,紧扣国家发展战略、时代特点,积极回应社会需求,在与国际同行业相比较而存在、相竞争而发展的过程中,为助推和扶持我国网络文化产业的发展获得长远进步,我国从中央到地方、从政府到部门已经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有关网络文化产业的制度规范、国家政策、地方或部门法规。这些法规,零零总总、卷轶浩繁。其共同特点在于,他们在对我国网络文化产业全局中某一专项问题或某一地区网络文化产业的整体发展做出制度安排和规范管理的同时,无一不是洋溢着引导、扶持、推动、包容的制度情怀和人文精神。对于我国网络文化产业法规建设之制度关怀情怀和人文精神的理性把握与考察,可以从下列哲理因素及路径来展开。

  (一)时代与社会因素

  技术与社会互动相关原理表明,社会需求是技术进步至关重要的因素,网络文化产业作为与网络相结合的文化产业,应该回应时局的召唤紧扣时代的脉搏;作为与文化相结合的网络(技术)应回应社会的需求。从技术与社会互动原理看,发展网络文化产业的对策及政策着眼点只能是看社会效益、有无社会需求及如何激发社会需求,作为社会及社会文化的一部分,从网络文化产业与社会互动的视角来考察,他的发展,不应是一个单一的线条式的历程图式而应是和社会彼此影响交互前行的双链图式。社会对于网络文化的发展,有意无意之间会施加诸多的影响。

  而有关网络文化产业发展的社会因素是比较复杂的,实际社会事务也是多头绪的。化解这些事务与社会影响因素则既需要理论探索,也需要付出艰辛的实践努力。如,一方面从政府和社会综合的群体层面来讲,努力提高人们的文化素养、积极培育和繁荣健全多样的文化消费市场、普及国民的网络知识和技术等等,这些事关网络文化产业发展的社会事业与事务性工作都是相当繁杂、需要花费相当力气和心血才能干好的,而且要干出成绩和起色更是要历经千辛万苦、动员方方面面;另一方面,从国民的个体层面来看,“要把群众潜在的文化消费需求激发起来,培育居民网络文化消费习惯!提高网络文化消费水平”[2](P53)也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因为勤劳节俭、重生产轻消费是千百年来每一个中国农民传统的持家美德。所以网络文化法规假设的制度策略在程序和思想路线上,应该首先是扶持、促进和帮助,然后才是观察、评价和管理、精约、提高。

  当今时代,国与国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在综合国力的比拼中,文化软实力和文化霸权的因素日益占有重要地位,在当前我国的文化软实力较之西方,尤其欧美,他们还占据明显的优势。然而我国作为传统的文明古国,中华之大,魅力无穷,文化资源却相对丰富。自古是人杰地灵,名胜古迹、历史文脉文人骚客、山川河流,无不应作为我们和西方文化软实力的较量中,可以凭借的资源。万事俱备,只欠东风,在文化霸权的较量中,这东风就是机会和平台。现在,这机会来了。作为文化一部分和重要表现形式的我国网络文化产业理应在国际文化霸权的比拼中为提升我国文化软实力做出应有的贡献。“文化部在2012年颁布的‘十二五’时期文化产业倍增计划中提出,在‘十二五’期间,我国的文化产业增加值至少要翻一番,其中网络文化产业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产业自身特点

  从网络文化产业数字内容的特点看,数字娱乐业及网文产品具有即时性娱乐性、非传统性、起点高、市场化程度高。由于这些特点,网络文化产业,具有一开始和市场紧密联系的可能性,不像传统文化产业,从发端时就要和行业规范、行业权威、产业机制、产业体制不断互动、不断磨合、不断碰撞,因而少了羁绊,少了规约。这是网络文化产业发展轨迹的一般特点,自然适用我国网文产业发展过程的起始阶段。那么,在直观上,网络文化产业的发展所需的环境与社会政策条件,应该只求养眼性、注目率,不需要过高的市场准入条件,针对其规范政策不宜过细切过严密、过繁琐,只要大的政治思想、政治方向合格、有市场、有效益就应助推、鼓励其发展。

  网络文化产业与传统各产业甚至传统文化产业自身相比,包括传统文化产业在内的传统各产业具有各自严格的产业独立性,互不贯通性、彼此制约性等。如,各行各业各自独立的运营范围、运营方式招揽顾客特点等,人们对各传统产业甚至传统文化产业内部各行当如,戏剧、说书、电影等的业态独立性的特点有着许多大众式的哲理认识“隔行如隔山”“、行行有状元”、“传统文化产业的产业价值链独立运行,互不交叉,如广播、电视、报纸等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在各自的流通环节运行。网络的跨媒介传播,打破了传统业态间的束缚,贯通了传统文化产业的价值链,推动了文化产业的生产、传播和消费。网络与文化的结合诞生出一个具有巨大发展潜力的朝阳产业”。[4](P246)而网络文化产业作为信息技术与文化产业的结合,具有表现平台的高技术性和新兴性可以借助网络信息技术的跨媒体特点使网络文化产业具有的跨业态性、贯通性。这使得他在各产业间和文化产业内部各业态之间具有较强的整合性、包容性。这个特点,也自然需要一个包容、开阔的制度空间来对待网络文化产业。

  人们常讲,十年树木百年树人,人的因素第一,强调的就是人才对一件事物发展成长的极端重要性。从网络文化产业的自身特点看,他属于知识密集性、技术密集性产业,甚至具有高科技产业的特点,从业人员自然应该以专业技术人才为主体;“据统计,目前我国网络文化产业的从业人员只有2万余人,其中高端人才仅占5%有经验的专业人才的缺乏,已经成为制约整个网络文化产业继续发展的瓶颈”。[5](P60)从现实我国网络文化产业人才储备与产品产出质与量的客观现状看,“(我国)网络文化产业起步较晚,国内外高素质的动漫与网络游戏设计、研发、制作等方面的人才和企业落户(中国)的少”。[6](P105)我国该产业相关人才及其储备相对于产业发展的现实需求来说缺口很大。

  这主要是因为,发展网络文化产业所需要的人才与其他产业明显不同,这个产业的发展需要的是特殊的复合型的、多层次、高水平人才,首先网络文化产业所具有的时代性、全球化和市场化特点,要求这支人才队伍必须是具有产业战略预见性、紧跟时代特点紧扣时代要求的战略管理专家,如此,才能快速应对国际产业行情与动向、并分析相关资料、处理危机,这些专业人才还必须具备基本的信息网络技术和创意内容知识。因而,这三个行业方面兼具的高素质懂行专家实属凤毛麟角,即便是擅长和精通其中某两方面、甚至某一方面的专业人才也极为稀缺和难得。市场实际情况也表明,“网络动漫培训市场的火爆从侧面反映了相关人才的奇缺。兼通多个行业的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是网络文化产业教育界面临的难题”。[7](P115)现时的网络文化产业法规、政策的制定和建设只能是从扶持、支撑和助推的角度出发,才能有利于当前我国网络文化产业发展面临的各种实际难题。

  (三)哲理透视

  作为新兴产业它的发展必然具有新生事物发展的哲学特征,因而,新生事物在量的扩张既是事物发展进程中首要的特征,也是客观必然性的要求。为提高和增强我国网络文化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我国网络文化产业法规政策的制定策略,在现实性上应是以鼓励、推动为主,设限规约为辅。

  从网络文化产业要素构成的内在逻辑关系看,文化是内容,网络是形式、条件;文化是本质,网络是表象和表现平台、技术。二者结合的基本哲学关系应为内容和形式的关系、扩展关系,也可以是,内容和平台、条件的关系,现实性上就是中国文化与科技相结合以求适应时代快速发展的关系。因此在此视角下我国网络文化产业法规建设必须着眼于扶持推动。

  三、结语

  近期,全国文艺工作座谈会在京召开,强调了新时期文艺和文化工作的重要性,号召广大文艺和文化工作者为繁荣文艺文化工作做出新的贡献。作为文化、文艺工作一部分和表现形式之一的网络文化产业也自然与时俱进,具有极端的现时重要性,因而,作为对会议精神的响应,为准确理解和把握我国当前适用的网络文化产业法规政策的精神实质和制度安排,并推动我国网络文化产业的自主创新和现时发展,对我国网络文化产业当下的法规建设、和政策制定进行哲理考量和审视尤为必要。经过从时代因素、自身特点及哲学理性三个视角和进路分析,现时我国网络文化产业法规建设采取助推、、引导、重构、扶持的产业政策与制度情怀,确实有现实必要和理性基础。

  参考文献:

  [1]汪长玉,李秋迪.多视角下网络文化产业链模式研究[J].技术经济,2014,(1).

  [2]刘克兴,河南互联网发展及其对网络文化产业的影响[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2,(16).

  [3]杨选辉.江西省网络文化产业发展的路径研究[J].科技广场,2014,(8).

  [4]刘雪梅.创新管理机制促进网络文化产业发展[J].社会科学论坛,2011,(3).

  [5]闻学峰.宁波网络文化产业发展的条件、问题、和对策[J].浙江万里学院学报,2007,(4).

  [6]常松,王慧,康福升.安徽网络文化产业发展研究[J].合肥学院学报,2008,(9).

  [7]翟真.金融危机背景下的网络文化产业发展[J].绍兴文理学院学报,2010,(1).

  本科法律方面论文篇2

  试谈农民工诉讼的困境

  摘要:

  要通过诉讼程序来维护自己正当合法的权益,一般情况下必须先缴纳一定的诉讼费用后人民法院才会受理。如果因为缴纳不起这笔不小的诉讼费用,但是又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对象是不是就丧失了通过诉讼程序来维护自己正当合法的权益了吗?本文通过对农民工诉讼困境的研究,并运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解决不少农民工因为先缴纳不起诉讼费而放弃通过诉讼程序来维护自己正当合法权益的途径,从而使农民工正当合法的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

  关键词:农民工 诉讼费 诉讼程序 无过错责任

  诉讼费用的收取由来已久,从文献记载及出土的金文资料来看,西周时期已经初步形成了一套诉讼程序,并对诉讼费用做了比较具体的规定。由被害者向官府提出,除了要有诉状外还必须缴纳诉讼费,否则不予受理,或认定“自服不直”判决败诉。民事案件必须缴纳“束矢”(百矢为一束),矢,即为箭,象征着正直,刑事案件则必须缴纳30斤黄铜,黄铜是象征坚固之意。可见,在西周时期的诉讼费用是相当的高,束矢,30斤黄铜并不是每位臣民都能负担的起。如果是因为交不起这么高的诉讼费用而丧失了获得国家法律的帮助的权利,反而被认定为“自服不直”而被判决败诉,这对平民百姓来说是极大的不公正。法律的威严就难以让众人信服。

  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进入改革开放以后我们国家的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但是,在一方面我们国家大力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的同时,使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他们逐渐地意识到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正当合法的权益。有的贫困农民不惜举家一告到底来讨个法律的公正,有的甚至把我们的政府告上被告席,这样的勇气真是值得可佩,可敬啊!让我初涉法律的学生感到一丝的安慰。但是,另一方面由于我们国家的特殊国情让民主法制建设遇到了一些尴尬的境地。我们国家是农业大国,全国有九亿多的农民,而且很大一部分的农民的生活水平相当贫困。“农民工”这个词近来频频出现在众多媒体上,被吵的沸沸扬扬。

  确实,农民工作为一个特出特殊的群体,在我们国家的现代化建设过程中也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他们以前很少被注意过,他们正当合法的权益也没有得到法律的保障。农民工比较集中在东部沿海的一些大中城市,他们辛勤的劳动并没有换来他们幸福的生活,相反当他们正当合法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因为消耗不起通过诉讼程序需要的漫长时间和承担不了较高的诉讼费用而放弃通过诉讼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途径。他们享有法律赋予提起诉讼的权利,但是他们只能在法律面前望洋兴叹,他们因为承受不了诉讼费用而使他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障从而只能跟他们的老板私了。这让我感到有一点点的心酸,同时也倍感自己肩上的压力重大。

  何谓诉讼费呢?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7条对诉讼费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诉讼费包括两个方面:

  案件受理费。就是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当事人提出的诉讼后,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案件受理费可分为:1、非财产案件受理费,如离婚、侵犯公民肖像权、名誉权等因人身关系或非财产关系提起的诉讼时,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2、财产案件受理费。如债务、经济合同纠纷等因财产权益争议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其他诉讼费用。人民法院除了向当事人收取案件受理费外,还应收取在审理案件及处理其他事项时实际支出的费用。主要包括:1、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3、采用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4、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

  根据这些有关诉讼费的规定看出,要通过诉讼程序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成本是比较高的。一般的案件受理费虽然在100元左右,农民工还可以承受,但是诉讼费不仅仅是简单交了案件受理费就可以的,其它的诉讼费用是众多的。

  如:1、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

  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

  3、采用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4、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

  如果一个案件需要支出较多的其它费用,那么这些费用加在一起可能对一位贫困的农民工来说是一个天文数字 ,他们宁愿放弃诉讼而选择与老板私了。虽然选择与老板私了并不是他们真实的意识表示,但是实在是处于无可奈何啊,如果不选择与老板私了而选择漫长的诉讼程序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仅要耗费他们的血汗钱而且在时间上也耗不起,因为人民法院一般审理一个工伤赔偿之类的案件需要三年左右的时间,三年之后即使农民工得到了自己应得的赔偿,但是这时候真的是太晚了,农民工可能还没有等到人民法院判决给他们的赔偿就饿死了。

  虽然我们的法律有规定: 当事人确因经济困难不能按时足额交纳诉讼费用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是否缓、减、免,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司法救助,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1、当事人为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的,如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荣军休养单位、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

  2、当事人是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

  3、当事人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4、当事人根据有关规定正在接受法律援助的;

  5、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进行司法救助的。

  但是农民工很难列为上述五中情况之一也就是说不能作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对象,再说中国有数以亿计的农民工即使能作为法律援助的对象这也并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本来就很贫困的农民工如果要他在获得赔偿之前先来承担这笔不小的诉讼费用,他心理会不平衡也不会愿意接受的,所以他就没有理由不选择与老板私了了。这并不是农民工法律意识的缺乏,而是因为他们和企业老板之间的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才作出这种没有选择的选择。

  有关农民工因为交不起诉讼费用而无奈的选择与老板私了的案件数不胜数。尤其是农民工发生工伤后,他们的合法权益更难得到保障。

  29岁的吴新华是湖南省衡东县高塘乡塘头村农民,2004年4月5日来到晋江市陈埭镇一家鞋底厂务工,因机台缺乏基本的劳动防护措施,5月22日左手就被制鞋机压断了。他说,自从手被压断后,家里没有一分钱收入,一家人生活实在没法过下去。为工伤索赔想打官司,但连起码的诉讼费都交不起。无奈之下他最后选择了4.6万元"私了"。和他同在这家工厂打工的另一位农民工也在同月失去了一只手。因为他求助无门,最后也是选择了4万多元"私了"。

  同在晋江联利鞋塑有限公司务工的11名重庆市丰都县农民工同时要求离厂,理由是:"老板只知道自己赚钱,根本不管工人死活。他们工作的车间非常闷热,一点都不透风,每天工作时间在13个小时以上,而每个月的工资最多的七八百,少的只有三四百,他们10个人共住一间十三四平方的房间,臭哄哄的,连男女厕所都是共用的,你说让他们怎么呆下去?其实,老板知道选择工人,工人也知道选择老板,工厂苛刻的要求,他们也只有选择离开苛刻的工厂"。 但是,遗憾的是他们没有要回他们应得的工资,向通过诉讼途径嘛,又要交一笔不小的诉讼费用再说农民工也耗不起时间。

  一旦工伤事故发生后,一些素质不高的老板则故意愿意走司法程序来消耗农民工,逼迫他们私了。看起来那些老板好像挺讲法律的,挺公正的,但事实上那些素质不高老板正是利用了法律的这个武器侵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来为他们牟取不法利益。

  农民工真的不希望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吗?那肯定不是,关键是诉讼费限制了他们伸张正义的唯一障碍。法律面前是人人平等的,但是在老板和农民工之间他们所处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这就先天的决定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是很容易遭到侵害的,所以法律有必要加强在这方面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为了更好的平衡老板和农民工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本人认为在诉讼费用承担的问题上很有必要引入民法上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的概念:

  无过错责任也称为无过失责任,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加害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无过错责任的承担,旨在促使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组织提高责任心和不断地技术安全措施,从而保障社会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这样才能充分保护没有过错的受害人的利益。

  根据无过错责任承担的宗旨,我们可以在诉讼费用收取上引用它来保护农民工的合法利益。

  企业老板和农民工之间的关系应该视为是一种劳动上的雇佣关系,让雇主来首先来承担诉讼费用符合我国民法的公平原则。虽然目前的法律还没有作出这样的规定,而且从法理上来讲,企业老板作为被告还要先来承担诉讼费用,这似乎对他的诉讼地位来说是不平等,但是考虑到保护无过错的一方的合法权益而加重企业老板的责任,这是一种对利益更好的平衡。所以,本人认为有必要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当雇员正当合法的权益遭受到侵害时,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企业老板首先缴纳诉讼费用。具体的做法是:要求通过诉讼程序来获得经济赔偿的受害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收到受害者诉讼请求的同时,对事实进行初步审查。如果审查事实清楚受害者确实遭受到权利侵害的即通知被害人在一定期限内到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在规定期限内不予缴纳的单位或个人,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被害人败诉的判决,并要求被害人赔偿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承担案件的受理费用。

  加重雇主必要的责任,这并不是无礼的要求。农民工和老板的法律地位不平等,一旦农民工和他们的老板发生争议,尤其是发生工伤事故,素质低老板只顾自己的经济利益,根本不顾农民工的死活,那么受到权利侵害的首先是农民工。所以有必要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来加重雇主的责任,从而更好地保障农民工地合法权益。这样的规定,虽然加重了雇主的负担,但是从无过错责任原则来保护无过错的受害者确实意义重大的。这样的规定目的,可以使雇主意识到要改善劳动条件,尊重劳动者从而才能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才能使劳动者和雇主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才能更好地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这是符合我国劳动法的立法宗旨的。

  主要参考资料:

  【1】 曾宪义著 《中国法制史》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

  【2】 王利明著 《民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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