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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育相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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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育相关论文

  法律教育是国家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一个法治的国家均应注重公民的法律教育,加强公民的现代法律意识,努力提高公民的法治观念,这是我国法学教育的主要任务之一。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法律教育相关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法律教育相关论文篇1

  浅谈社会保障制度法律教育

  一、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性

  “社会保障”系由“socialsecurity”一词翻译而来的,亦可译为“社会安全”。它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安全网

  没有社会稳定,就没有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而社会保障则是社会稳定的重要防线。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工伤有保险、灾害有赔偿、失业有救济、残疾有安置、贫困有支援来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接触人们的后顾之忧,从而有效地化解有可能发生的各种社会矛盾、实现国家的安定和社会的稳定,从而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和“稳定期”

  因为雄厚的社会保障基金能够有力地支撑经济发展,并对经济发展的格局发生宏观调控的作用。雄厚的社会保障基金占GDP的比重很高,如果通过对债券、房地产、股票、储蓄等进行合理投资能对经济的发展产生巨大影响;在经济发展低迷情况下,高额的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能支撑经济的发展并带动经济的再次腾飞;另外,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在债券、房地产、股票、储蓄等方面调整其投资比例从而对经济格局发挥宏观调控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同时从微观经济来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可以规范和均衡企业的社会负担,有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微观基础的形成,特别是有助于我国国有企业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从而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

  (三)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公平的调节器

  社会公平是人类社会发展中产生的一种客观要求。社会公平体现在经济利益方面主要是成员之间没有过分悬殊的贫富差别,即所谓“不患贫,患不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分配机制与竞争机制相联系,必然形成社会成员之间在收入分配方面的不均等,甚至相差悬殊,强者成为富翁,弱者陷入困境。为了解决这一社会问题,就需要运用政府的力量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通过社会保障,通过对社会成员的收入进行必要的再分配调节,将高收入者的一部分收入适当转移给另一部分缺少收入的社会成员,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缩小社会成员之间的差距,弥补市场经济的缺陷,缓和社会矛盾,以促进社会公平目标的实现。

  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现状

  社会保障制度是现代经济社会为保障社会稳定和社会安全而设置的一项社会救助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一般由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具体制度构成。社会保障制度是伴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而提出的一个范畴,严格意义上说我国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无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社会保障法”这个概念是在80年代后才提出来的,尤其是在1992年党的十四大召开之后,法学界在研究设计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时开始不断提到社会保障,并认为它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

  (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

  我国的社会保障工作始于50年代初。1951年2月,政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社会保险法规,可谓是我国社会保障的基础。此后,我国还陆续颁布和实施了养老、医疗、工伤、扶贫救灾、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等方面的规定,初步形成了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对发展我国国民经济、巩固国家政权、保障人民生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社会保障制度,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客观需求,成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制约因素。社会保障工作面临严峻的挑战,急需进行改革。

  (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

  为与市场经济秩序相适应,我国进行了社会保障制度改革。80年代中期开始在部分城市试点进行,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我国在全国初步建立起了社会保障题词。实现了党的十五大提出把做好社会保障工作作为当前全国的一项重要任务,初步建立起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

  三、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在法律层面面临的主要困境

  要适应社会注意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对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改革与完善。虽然目前我国政府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看一系列的改革,并取得了重大进展,但社会保障制度仍存在众多问题。

  (一)社会保障立法极不健全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但目前还没有建立统一的、适用范围比较大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社会保险费用的征缴、支付、运营、统筹管理很不规范;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的立法相当欠缺;社会保障工作在许多方面只能靠政府国定和行政手段推行;国家立法滞后,地方立法分散,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被分割。由此导致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小,保障程度差。在社会保障方面发生争议进行仲裁或提起诉讼时,由于立法滞后,仲裁机构和人们法院无法根据有效的法律规定对社会保证争议、纠纷进行仲裁或判决,可谓无法可依。

  (二)社会保障责任模糊不清

  社会保障责任分担机制处于一种主体责任边界模糊不清的状态。一是政府在社会保障责任中定位不清,影响了政府对社会保障责任的准确评估与规划,进而影响到政府之外的主体发挥作用。二是在社会保障责任中,社会保障主体责任不清,无法准确界定政府、组织、社会团体及个人的相关责任。

  (三)社会保障制度立法层次低且缺乏法律权威

  社会保障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部门法,应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社会保障的基本法律。但是,自1979年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和通过了300多部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却没有一部是专门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基本法律;在国务院已经制定的条例中,也极少有属于专门规范社会保障制度的法规。有关社会保障的规定,主要是由相关部委来制定。这种状况与社会保障法所应处的地位是不相符的。另外,我国现存的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缺乏有效性。完整的法律规范应出假定、处理和制裁构成,无法律责任、无制裁措施的泛绿规范,则无法发挥其应有的规范和强制功能。在我国已经制定出来的社会保障法律中,比较普遍地存在着缺乏法律责任的现象,无法确保社会保障措施的有效实施。

  (四)农村居民基本的社会保险权缺失

  宪法规定:获得社会保障是每一个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农村社会保障历来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最薄弱的一环,占我国总人口80%以上的广大农村地区或人口,长期与社会保障无关,处于社会保障的“缺位状态”或“真空状态”,许多农村居民得不到基本的社会保障,甚至一些贫困地区的“五保户”的最低生活保障也出现了困难。其根源在于没有从根本上重视农村和农民的利益。

  四、完善现有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措施

  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稳定的“安全网”,关系到我国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要把改革不断推向前进,必须相应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探索建立一套适应社会至于初级阶段基本国庆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保障制度。

  (一)加快社会保障的立法进程

  社会保障制度是一个国家重要的经济社会制度,必须纳入法治轨道,并依靠法制来保证实施。同时,有无完备的法律法规,也是一个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是否成熟的一个基本标志,只有体制、机制、法制“三制”健全完善,才能保证社会保障事业的顺利发展,在我国早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规范的社会保障体系,我们应当在积极进行改革实践的同时,加快社会保障的立法进程。目前,由于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立法层次低,在我国已经制定出来的社会保障法规中,比较普遍地存在着缺乏法律责任的现象,无法发挥法律规范的强制功能,无法确保社会保障措施的有效实施。因此,国家必须加快制定《社会保险法》。

  (二)加大执法力度,切实保证社会保障有法必依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中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是关键。完备的法律如果不能行之有效地实施也只能是一纸空文。因此,加强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必须加大执法力度。首先,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我国目前已颁布实施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社会保险制度的缴费义务人,建立了社会保险登记制度和缴费申报制度,但在实施过程中问题较多。一些单位至今没有按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进行登记和申报,职工个人也没有按规定缴纳保险费,而主管部门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加以解决。所以,有法必依不仅要求单位和职工要按法律规定去做,而且要求执法人员必须依法行事。其次,对违法犯罪行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要使社会保障有法必依,就必须对违反社会保障法律规定的行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做到违法必究。尤其是对挪用、挤占、截流社会保险基金的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惩治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受侵害。

  (三)扩大覆盖面并加快完善城镇社会保险体系

  社会保障必须具有较大的范围,不能过窄。“低水平、广覆盖、多层次”是一个相辅相成的有机整体。广覆盖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互济,互济功能的发挥取决于社会统筹的层次,而社会统筹层次又取决于现实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社会保险遵循“大数法则”,即参加保险的人数越多、覆盖面越大,互济功能就越大,抗御风险的能力就越强,人数的广覆盖是做大做强社会保险的坚实基础。所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目标是要覆盖城镇全体劳动者。社会保险应该是面向社会全体成员的,所有在统筹范围内的社会成员和单位都要无一例外地参加社会保险。为了调动民营企业参保的积极性,我认为对于非公有企业,可以采取“低门槛进、低标准享受”的养老保险参保办法。在降低缴费标准的同时,调低基础养老金的待遇标准。同时,社会保障必须实行多层次,不能“单打一”。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保障的标准不可能高,只能保基本。但是为了体现效率优先的原则,为了满足不同企业、不同行业、不同人数多层次的社会保障需求,为了调动家庭及社会各界的力量,必须通过大力发展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积极开展社会救济、鼓励进行个人储蓄性积累保障等多种形式,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如果不发展补充保险等多种保障形式、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保障也就难以巩固和发展。

  (四)建立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我国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数量的绝大多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广大农村建立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日益迫切,但鉴于目前农村经济发展的现实状况以及城市存在的差距,鉴于当前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还十分落后的现状,如果盲目追求城市和乡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建设同步一体化,是难以实现的。因此,应从实际出发,重视和加强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建设。作为权宜之计,可暂时把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单列出来,以便针对农村的实际状况和特短,制定切实可行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作为长久之计,应大力加强和加快农村经济发展的步伐,在经济基础上,逐步缩小城乡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之间的差距。待客观条件成熟时,进而实现城乡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一体化,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五)扩大就业,健全失业保险制度

  《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健全失业保险制度,实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就业是民生之本,扩大就业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在今后若干年内,就业将成为影响我国社会稳定持续发展最大的难点。目前我国就业主要面临着来自城乡的双重压力。据估计,现在我国每年最多创造的就业机会是900多万个,但竞岗的人数是2000多万。到2003年6月底买全国城镇登记失业人数795万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356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2%,但如果加上未登记的实际失业人员,失业率可能超过10%。

  今后10年,还将有1.5-2亿以上的农村劳动力需要向非农行业和城镇转移。此外,下岗职工再就业的问题已成为当前就业矛盾的交点,随着下岗职工三年协议期满出中心高峰的到来,该问题将进一步突出。目前,各地实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事业保险并轨的改革,北京、上海、浙江、福建、广东、辽宁等省市已全部关闭了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发展经济是解决就业的根本,要正确处理好发展经济和扩大就业的关系,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按照《决定》的要求,在产业的类型上,注重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在企业规模上,注重扶持中小企业;在经济类型上,注重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在就业方式上,注重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此外,要不断健全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除了发挥失业保险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功能之外,还应发挥事业保险促进就业的功能。应当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建立规范的职业介绍所和就业培训中心,帮助失业人员掌握所需的职业技能,实现再就业。五、结语

  总之,在法律的角度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就应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对有关社会保障立法上的空白进行完善和改进。使社会保障这项“关乎国运、惠及子孙”的伟大事业真正健康有序、扎实有效地顺利进行。

  法律教育相关论文篇2

  浅谈大学生法律漏洞意识教育

  [摘要]本文从描述大学生法律漏洞意识教育存在的现状的出发,详细阐述了大学生法律漏洞意识教育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对大学生法律漏洞意识教育缺失的原因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大学生 法律漏洞意识

  1 大学生法律漏洞意识教育存在的现状

  我国的法律制度正处于不断完善和健全的阶段,法律面对社会的剧烈变革会表现出滞后性,自然就会存在法律漏洞。法治建发止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向前推进,国家要实现法律制度建设向法治理念的转变,就需要我们对法律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和理解,对待法律出现的漏洞,我们无需回避,而是应该树立正确的法律漏洞意识。所谓“法律漏洞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漏洞和法律漏洞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包括人们对现存法律漏洞的看法和态度,以及相关的法律漏洞知识和法制观念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高校进行法制教育的主干课程,它注重知行结合,在传授道德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同时,更重视“规范”向实践的转化,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引导大学生由他律走向自律,化理论为德性、化理论为行动,以法律为底线、以高尚的修养为最高境界,不断提高大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和法律素质。对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和增强大学生法律素质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2 大学生法律漏洞意识教育存在的问题

  2.1 课堂教学受限,导致大学生整体法律认知水平不高,甚至不具备法律漏洞意识

  当前,中国大学生对法律知识比较感兴趣,且认识到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但现行的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时有限,不可能对法律知识系统地展开,加之讲授该门课程的教师受专业的局限,对专业教的法律知识难以深入把握,从而不同程度地影响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效果。在教材中没有开设法律漏洞的教学内容,没有正面讲解相关的知识。

  2.2 社会消极文化影响,导致大学生法制观念淡薄和法律漏洞意识的缺失

  权利和义务是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权利意识对大学生法制观念的培养尤为重要。权利意识指人们对自己正当权利的感知、正确理解和加以捍卫的观念。大学生缺乏权利观念,不懂得积极主动地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缺失法律漏洞观念,对法律出现的盲点,不懂得如何保护自己的正当权利。

  2.3 社会宣传力度不够,导致缺乏应有的法律信仰和法律漏洞意识

  作为高校大学生,受传统意识影响,接触外界相对较少,加之社会宣传对法律意识培养和漏洞意识教育的支持力度不够,不能适应当代法制教育的需求,大学生不能及时懂得法律,了解法律,从而降低了法律在他们心中的地位,从客观上制约了大学生对法律的认同,动摇了法律信仰。从而会因为一些法律上的漏洞而对法律产生怀疑。

  3 大学生法律漏洞意识教育缺失存在的原因

  3.1 学校领导和教师没有引起重视

  高校开设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高校向大学生传播法律知识的主渠道,在普及高校学生法律文化,增强大学生法制观念与法律意识方面取得一定的成绩,但学校的法制教育计划基本没有一个全局性的统筹性的整体规划。高校领导对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认识不到位,重视程度不够。认为只是开设的公共课而已。部分教师在教育内容选择上,长期存在以下两种偏向,也严重影响了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的全面实施。

  3.2 教材缺少法律漏洞知识的内容

  由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没有法律漏洞意识教育的版块。教师就谈不上如何组织教学,培养法律漏洞意识。在高校法律基础教学中,部分授课教师没有深刻领会《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性质,简单地认为该课程是“法学入门”课,在授课过程中只注重具体的法律知识的讲解,而忽视了对学生法律意识、法律漏洞意识、法律素质及法律与道德的教育,忽视了学生健全理性人格的塑造。这就犯了“本末倒置”的错误,曲解了该课程的性质。

  3.3 学生法律知识的匮乏

  法律知识的匮乏是造成大学生法律漏洞意识缺失的重要因素,大学生要具备法律漏洞意识,首先要有丰富的法律知识。随着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化进程的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不断完善。人们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增强,而社会的进步与现行法律的滞后,就必然要求我们的大学生要对我们的法律有一个正确的态度和认识。客观上,大学生整体法律意识薄弱的现象仍然存在。在我国的教育课程安排中,中小学阶段没有系统的法律知识教育。正式的法律课程从大学阶段才开始。在大学开设道德与法制教育课程,其目的就是要使学生知法、守法、用法、护法,培养和提高他们的道德与法律素质,自觉维护法律权威。但在学习过程中,有些学生认为该课程不是自己的专业课程,对将来的就业没有多大的影响,因此,大学生只有在不断获取法律知识的同时,不断将其内化并外化为社会要求的行为,不断对自己进行道德与法律情感的陶冶和法律行为习惯的培养,才能成为一个知法守法,为社会所需要的有用人才。

  3.4 缺乏良好的社会环境教育

  高校学生来自天南海北,有着不同的地域文化内涵和底蕴,也带来了地区间思想和观念的差异和冲突。加之社会环境中一些人际关系和宣传媒体的作用,特别是非法音像制品,报告杂志、网络的传播和误导,使个别大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变化,没有法律漏洞意识,想钻法律的空子,违规违纪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学生不关心政治,不关心法律,没有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缺少系统的法律知识的学习;有的学生不知道用法律法规来维护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还有的学生虽然没有过任何违法违纪现象,但在深层次里并不能说明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强,一旦在适当的环境和条件下就可能做出违法乱纪的事情。

  参考文献

  [1]朱熹.四书集注:论语[M].上海:中华书局,1941.

  [2]陈大文.对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的若干思考[J].荆州师专学报,1997,(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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