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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国防教育的立法状况(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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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我国国防教育立法的建议
  1.完善高校国防教育法贷款
  学生贷款制度一般包括偿还期限(含延期期限)、利率、方式和减免等内容。美国的帕金斯贷款就是根据《国防教育法》确定的,原名为“国防贷学金”。其资助群体定位于“家庭经济最低下的学生”,“保证一切有能力的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失去高等教育机会”。该项贷款的资金来源为政府,由政府交由学校操作。偿还期限最长为10年,分期付,每月最低还款额为50美元。学生毕业后,如参军服役、参加国防建设、或者到特定公立中小学任教、参加公立伤残人保育和非凡教育工作等10项国家急需的社会公益事业,就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贷学金。
  我国从1999年6月出台助学贷款制度并在8个城市施行以来,助学贷款的实践之路并不顺畅。故可借鉴美国的做法,提高政府在助学贷款中的参与度,依靠政府和公共政策,负担或补助一部分助学贷款成本,并建立负责助学贷款的发起和收回的法定治理体制,完善助学贷款运行的法制环境和信用体系。比如从法律角度,明确放贷者和受贷者之间是法律关系,并由人民法院受理学生违约不还贷的案件。另外,由我国的专门信用机构采集学生的个人信息,并对个人的信用评级,将拖欠者的拖欠情况记入学生的信用记录,对其重新进行信用评级,从而影响该生今后的房贷或者车贷等的借贷。
  2.奖学金
  笔者建议国家可通过法律形式规定每年国家资助一定数量的具备强烈国防意识,正确国防观念和一定军事技能的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培养高质量的后备兵员和预备役军官。学生在获得奖金期间,不得接受社会上有报酬的雇用,需潜心钻研专业课程,或在所在学校、相关军事机构做教学或科研等工作。执行奖金的学校,也得补助,补助数相当于培养研究生的耗费数。
  3.重视加强学生国防意识
  美国本土已近200年没有受到军事威胁,但国民的国防意识十分强烈。在我国物质富裕的环境、教育的缺失、信仰的迷失、文化的低俗化和社会上出现的腐败等问题,使我们的民族精神受到了巨大腐蚀。譬如大学生对娱乐人物的关注度超过了对科学家、发明家等,这是社会价值观的一种扭曲。
  4.扩展高校国防教育范畴
  我国法律将高校开展国防教育局限在主要是对大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而美国则是为培养国家和军队所需的人才服务,相对我国而言,其范畴已进行了扩展。在这方面我国也应与时俱进,积极地进行探索,在考察、调研、总结的基础上,依据我国的国情和军情,对高校相关的国防教育法律适时进行调整,逐步扩展其教育范畴,增强国防教育的服务功能。
  5.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加强对高校工作的评估
  我国国防教育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工作计划,规定每年完成各项计划的指标,加强对学校国防教育的组织、指导、监督和考核评估。高校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学校的工作和教学计划,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证国防教育的质量和效果。作为学校教学的重要内容,国防教育时间不少于36个学时,集中军事训练时间不少于14天,高校国防生的国防教育时间不少于120个学时。并根据宪法把国防教育和训练列为正式课程,成绩记入学籍档案。
  另外,社会国防教育方面,要完善国防教育法律体系,在规定国防教育法定地位、机构、内容、形式和方法的同时,要明确为教育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物质条件,以及保证教育实施的约束机制和措施。特别是要加强宣传力度。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社区、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结合征兵工作、拥军优属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日活动,对居民、村民进行国防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单位,以及各类媒体应当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国防教育。
  
  参考文献
  [1]张维平,马立武.美国教育法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2]张正明.对加强高校国防教育立法的思考[J].国防教育,2005(7).
  [3]杨海东.高校国防教育现状与对策[J].高教研究,2007(2).
  [4]钟建芳.我国高校国防教育法律制度的几点思考[J].教育研究,2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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