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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公平责任原则及相关问题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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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摘要 《侵权法》解决的是侵权行为的具体责任分配问题,侵权法规范基本上是围绕着责任展开的。《侵权法》第6条第1款规定了过错责任的一般原则,是为一般条款,而《侵权法》第24条则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该条款属于类型化条款,体现了公平责任原则,该原则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等构成了类型化规定。坚持一般条款与类型化相结合的规则方式,对于弥补一般条款过于抽象和概括的缺点、保证裁判的统一性和公正性、实现法的安定性价值具有重大意义。 公平责任原则主要解决的是在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过错的前提下的责任分配问题,其具有独立的适用领域与价值,可以补救严格适用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原则可能导致的不公平结果。
  论文关键词 侵权 归责原则 公平责任
  一、公平责任原则的概念及适用要件
  (一)公平责任原则的概念
  公平责任是指在双方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且该侵权事实无法适用《侵权法》中关于一般侵权行为及特殊侵权行为的规定时,根据公平正义的立法宗旨,有效解决受害人所受损害的分担问题。
  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公平责任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即法官要充分、全面的考虑损害事实、受害人损害程度、受益人受益状况以及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要件,并根据当事人的经济负担能力等因素来公平分配已经造成的损害。
  (二)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要件
  《侵权法》规定了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先决条件,理论上一般分为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其中,积极要件旨在判断有无适用公平责任的必要,消极要件主要用来确定经济补偿的大小。
  1.积极要件
  在适用公平责任时,法官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补偿数额。实际情况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首先,要考量、对比损害程度与当事人的实际负担能力,只有在损害程度大且对方有赔偿能力的前提下,才有适用公平责任的可能性;其次,要综合考虑损害程度与受益状况,受益状况是决定当事人是否承担公平责任或者在多大程度、多大范围内承担补偿损失的重要因素;再次,还应当综合考虑损害程度与受害人的财产易受损害性、损害程度的现实性、受害人所应承担损失的风险性,以及受害人的损失承受能力等关联因素。
  2.消极要件
  首先,诉争案件因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而不能适用过错责任。若此时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加害人会因为无过错则不用承担责任,而受害人无过错却要承担意外的损害,显然有违公平,只有由双方分担损害才符合公平原则;其次,无过错责任原则以法律的特别规定为前提,法律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则排出了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
  二、关于公平责任原则的理论分歧
  诚然,一般条款表达了侵权责任法上最核心的价值判断标准 ,而作为类型化规定的公平责任原则在侵权法中的地位,在理论上却有着以下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承认公平责任是一个独立的归责原则;第二种观点则强调公平责任不是一个独立的归责原则,仅仅只是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在侵权法中的具体体现。
  第一种观点认为公平责任同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应该同为侵权责任体系中的归责原则,因其具有独立的适用领域和价值,在实务上有适用余地,其构成对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补充, 更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利益。
  第二种观点依据《民法通则》第132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认为公平责任是侵权法中的例外规定,不具有同过错归责和无过错归责原则同等的地位,而只是《民法通则》中的公平原则在《侵权法》中的具体体现,如果把公平责任作为基本的归责原则,有可能会影响过错归责和无过错归责原则的适用。该观点还强调,公平责任的适用混淆了民事责任与侵权损失分担的区别,认为公平原则不能作为承担责任的基础,只是分担损失时应予考虑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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