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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对小额诉讼制度的几点思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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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进一步完善小额诉讼制度的几点思考
  (一)进一步完善小额诉讼程序
  从《民事诉讼法》诉讼法的修改来看,小额诉讼程序与原有的简易程序有着诸多相似之处,但作为一项新的民事诉讼制度,其自身还有待不断的成长完善。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中,涉及新的小额诉讼制度的条文仅有两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适用该程序的法院是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二是简单的民事案件;三是案件的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四是实行一审终审。一项司法制度的建立及其完善是一个系统性工程,小额诉讼程序的顺利实施并准确实现其设立初衷自身尚需要进一步完善。比如在案件受理的方式,法律文书准备及送达,开庭方式、时间,审理程序或方式等都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二)设立专门的小额诉讼法庭
  从国外有关小额诉讼的成熟立法来看,大多设立专门的“小额赔偿法庭”专门处理小额诉讼案件,即方面了当事人诉讼,又方面了法院对案件的审理。从我国目前的法院体系设置来看,基层法院大多设立有人民法庭,该法庭处理一些简单的民事案件。因此,可以考虑在人民法庭原有职能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改造,根据不同地域范围及人口设立相当数量的小额诉讼法庭,提高诉讼效率。
  (三)对小额诉讼程序的救济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从国外有关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分析,一般都小额诉讼程序的救济加以限制,以避免降低小额诉讼程序解决纠纷的效率。但在我国当前司法人员职业能力以及道德素养普遍让人怀疑的前提下,立法上必须对小额诉讼程序的救济予以考虑,否则虽然案件的标的额较小,但法院的裁判并不能达到“案结事了”效果,反而会滋生新的矛盾。建议在明确规定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的情况下,在司法解释层级对小额诉讼程序的救济进行配套规定,以使该程序真正发挥其自身特有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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