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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环境利益与环境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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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
  环境问题的症结在于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的冲突。经济利益对环境利益的强势挤压产生了环境问题。为洞见环境法与环境权的本质,有必要对自然、环境给人们带来的利益加以辨析。何谓利益?利益就是好处,就是能够满足或实现人们的需要、愿望、要求的东西。自然界对于人类来说太重要了,人类的生存、繁衍与发展离不开自然界的“哺育”,自然界是人类的“母亲”。自然界能够满足人类多种多样的需要,其中最重要的当然是生产、生活的需要。因此,自然界首先或主要是给人们带来生产、生活利益。生产是人们依靠自然界创造物质财富的活动和过程,通过生产,自然界给人们带来物质利益或经济利益。同时,自然界提供自然人生活(生命存活)的基本条件、审美满足(如优美的风景)与生态平衡,这就是自然界带给人类的环境利益。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存在对立统一的矛盾关系。首先,环境利益是经济利益实现的前提条件。自然环境是人类追求经济利益的载体,如果没有自然环境为人类生产活动提供必需的能源和原材料,人类将无法最终实现其经济利益。其次,追求经济利益的生产活动必然导致程度或轻或重的环境污染,损害人们或人类的环境利益。再次,如果由追求经济利益导致的环境污染不能有效解决,会对人体健康、生命安全和人的物质财富造成危害,导致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皆不可得、甚至为负。
  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环境利益就是环境带来的利益。环境带来的利益应该包括经济利益与纯粹的环境利益(以下称环境利益)。自然界带来的利益是环境利益还是经济利益需要辩证的分析。阳光、空气等环境因素可以为家庭与企业谋取经济利益而无偿利用。阳光、空气等环境因素也可以仅供人们基于生命形式而享受。前者属于环境带来的经济利益,后者属于环境利益。森林、矿藏、水流等可物权化的自然资源可以有偿或无偿地投入到生产活动中去,创造物质财富,给人类以直接的经济利益。森林、矿藏、水流等自然资源也有维护生态平衡、审美愉悦等环境利益。自然界容纳着人为造成的环境污染,承载着自然界自身变迁所引致的各种破坏,并且依靠其自身的力量不断重新塑造环境,通过物理、化学、生物等作用过程,把有害于人类的环境逐渐转变为对人类无害的环境。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环境自净能力。环境自净能力是一种重要的环境利益,但环境自净能力也可以用之于生产而带来经济利益。同时,人类生产生活所产生的各种污染超越了环境自净能力的承载限度则会产生各种各样的环境问题。环境法所要保护的利益是环境利益,环境法要求经济利益的实现不能损害环境利益。
  三、环境利益与环境权
  环境法怎样保护环境利益?为了保护环境利益,环境法怎样约束人们追求经济利益的行为?环境法约束人们追求经济利益的行为的正当性何在?这些问题的解答依赖于环境权理论的成熟以及环境权在立法、执法与司法上受到重视。环境利益只有上升为环境权才能够得到法律的切实保护。因此,环境权是环境法的一个核心问题。
  为了更为深刻地洞察环境权的概念与属性,我们需要对权利概念加以必要分析。何谓权利?这是让学者们深感困惑的一个难题。即使在法理学领域,权利也是一个受人尊重而又模糊不清的概念。康德在谈及权利的定义时就感叹说,问一位法学家什么是权利就像问一位逻辑学家什么是真理那样会让他感到为难。尽管如此,学者们还是对权利的概念与本质进行了不懈的探讨,形成权利本质的诸多理论。张文显在《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一书中介绍了目前国内外最具有代表性和主导性的八种权利概念与本质学说,即资格说、主张说、自由说、利益说、法力说、可能说、规范说、选择说。在中国学界,学者们大多从要素的角度来揭示权利的本质,认为权利由多种要素构成。如夏勇在《人权概念起源》一书中把权利归结为五大要素:利益、主张、资格、权能、自由,认为以这五个要素中任何一种要素为原点,以其它要素为内容,给权利下一个定义,都不为错。程燎原、王人博在《权利及其救济》一书中把权利最重要的要素归纳为自由意志、利益、行为自由,认为权利是由自由意志支配的,以某种利益为目的的一定的行为自由。笔者认为权利的本质在于人们的利益,所谓权利就是某种规范体系所保护或保障的主体的利益,所谓法律权利就是法律所保护或保障的主体的利益。人们的自由、意志、行为、主张、选择等权利要素只有指向利益、以利益为目的才可能纳入权利之中或上升为权利。
  环境权究竟是什么?蔡守秋在《环境权初探》一文中认为环境权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环境权一般指公民的环境权,即公民有享受良好适宜的自然环境的权利。广义环境权泛指一切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特殊法人——国家)在其生存的自然环境方面所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即:国家、机关、团体和厂矿等企事业单位及公民,都有使用、享受其生存的自然环境条件的权利,也都有保护自然环境、防止环境污染的义务。虽然狭义环境权与广义环境权反映了人们看问题的不同角度及环境保护涉及的不同领域,但是无论从理论研究的角度出发还是从实际需要出发,广义环填权都比狭义环境权更为重要、更有价值。而徐祥民对环境权的概念做了如下概括:环境权是一种自得权,它产生于环境危机时代,是以自负义务的履行为实现手段的保有和维护适宜人类生存繁衍的自然环境的人类权利。邹雄则认为:环境权是自然人享有适宜自身生存和发展的良好生态环境的法律权利。其主体限于自然人:其客体是环境生态功能;其内容是指向环境生态功能这一特定客体的利益群;其权能包括对良好生态功能的保有权、享受权等实体性权能和环境参与权、环境知情权、环境请求权等程序性权能,其中,环境参与权是核心权能。上述学者们的环境权概念从各自不同的视角洞察环境权的本质,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皆有各自的道理。
  笔者认为对环境权概念的界定应以权利概念为基础。如前所述,法律权利是法律所保护或保障的主体的利益,则环境权就是环境法或与环境相关法律所保护或保障的主体的环境利益。理解环境权概念需注意如下几点:首先,法律保护环境利益与环境权的方式与手段具有多样化与综合性。法律可以在某一规范中直接规定环境权,也可以在某一规范中规定人们保护环境的义务从而间接保护环境权,且后者更受立法者所钟爱。蔡守秋与徐祥民等学者发现环境利益与环境权保护中义务规定与履行的重要性,并在他们的环境权概念中体现出来,强调了环境权与环境义务的密切联系。环境法是保护环境利益与环境权的主要法律部门,但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等法律部门也有对人们的环境利益与环境权保护的相关规定,因此环境权的法律保护具有明显的综合性特点。其次,环境权的主体是人。本文所谓环境是以人为中心的环境,环境权的主体当然是人。这里的人既指作为个体的自然人或公民以及各种自然人集合体,又指作为整体的人类。人还有不同地域不同时代之区别,因而有此地之人与彼地之人,此国之人与彼国之人,当代人、上代人与后代人等种种称谓。不同时空条件下的人遭遇不同的环境要素,有不同的环境利益,因而有各自的环境权要求。基于此,学者们对环境权进行不同的分类,如把环境权分为公民(自然人)环境权、单位环境权、国家环境权、人类环境权、当代人环境权与后代人环境权等。第三,环境权的本质在于环境利益。对于人或人类来说,环境要素、自然资源既具有经济利益又具有环境利益。环境法的目的在于保护环境利益而不是经济利益。环境利益在法律文本中常用诸如“适宜的”、“良好的”、“清洁的”、“健康的”、“有利于生存和发展的”、“有利于健康、生态平衡、生命繁衍的”、“生态平衡和健康的”、“健康而舒适的”等词汇表达。土地能够提供动植物繁衍生息场所、容纳降解废弃物,森林、草原能够防风固沙、保持水土、涵养水分、净化空气、调节气候、隔音降音、为动植物提供栖息场所,水体有调节气候、净化空气、容纳废弃物等功能,空气有提供生命所需要的气体成份、净化废气等作用,矿藏是物质和能量的储存库,臭氧层能够防止温室效应……,如此等等,皆是所谓环境利益,倘若获得环境法的保护,它们就会上升为或转化为环境权。我们应该认识到,环境利益是人类生存的必要条件,保护环境利益与环境权,就是保护人类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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