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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动物权利保护及相关立法思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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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西方国家对动物权利的保护
  有关动物权利的保护,很多国家都是从保护动物权利开始的,英国是最早使用动物福利来保护动物的。据悉,英国第一次提出防止虐待动物立法是1800年,但未获通过。1822年,《马丁法案》作为世界上第一部与动物福利有关的法律获得通过。随后西方国家有关保障动物权利法律制度、组织机构相继建立起来。例如,法国1845年创立了动物保护协会;1966年美国颁布《动物福利法案》。世界贸易组织也规定了有关动物福利的条款。
  四、我国动物保护立法现状
  我国第一部有关保护动物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保护法》在1988年11月8日获得通过。并于2004年修改后公布。该法的主要内容为野生动物保护、野生动物管理、法律责任的问题,未涉及到动物福利以及普通动物保护方面。
  从目前我国对动物的保护立法来看,除了《中环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检疫法》外,其他有关动物的保护的规定大部分散见于其他法律规定中,没有形成一个系统的、清晰的法律体系。我国有关动物权利的保护过于传统。对动物的救济手段规定不全面,落实不具体,缺乏实际操作性。
  五、对动物权利保护的思考
  (一)赋予动物以法律人格
  弗兰西斯认为:“动物如果被视为物,那其就根本无权利可言,此时动物的价值就完全取决于其主人的价值,因此不被作为无生命体的物来对待是动物跻身于道德共同体的底线。只有承认这一基本权利,平等对待原则应用于动物才有实质性的意义”。如果动物不被视为物,那就要赋予动物以法律人格。也就是说,当动物权利受到侵害时,动物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用法律手段救济自己。当然这种权利尤其代表人来行使,承担该代表责任的主要是动物保护的相关组织。至今为止,除了德国,大部分西方国家的相关立法也没有确立动物的法律人格。但在美国曾经有过关于动物成为诉讼主体的案件。在高利虹的《动物的法律地位研究》一书中,提到了一个确立动物法律人格的案件——“帕里拉诉夏威夷土地与自然资源部”一案中,原告为这种叫作帕里拉的鸟,虽然被告对此存有异议,但法庭认为:“作为一种濒危的物种,鸟有法律资格并有权飞入联邦法院成为原告……有塞尔拉俱乐部作为其代表。”让人遗憾的是,该案所肯定的动物的法律人格在以后的类似案件中并没有被坚持下来。但是,从帕里拉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出,赋予动物法律人格是人类完全拥有的能力,关键是我们是否会选择这样做。
  (二)扩大保护主体的范围
  目前我国关于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多限于珍稀动物,应将普通动物纳入到该领域中。扩大其保护主体的范围。近几年来,随着虐待动物的事件越来越多,而这些动物多为猫、狗等普通动物,当他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我们找不到相关法律来保护他们,因此应将普通动物纳入到保护范围,真正实现对动物的全面保护。
  (三)扩大保护动物范围
  我国有关动物保护的法律涉及到的范围比较狭窄,对有些领域并没有涉及到,例如,医学、科学、家宠等领域并没有相关法律进行规范,我国对这些了领域的监管力度不强,应将法律扩大到这些领域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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