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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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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具体些说,也就是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该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嫌疑人 刑罚处罚的法律。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刑法法学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刑法法学论文篇1

  浅析刑法客观主义的非法证据排除

  摘要:非法证据排除,需要考虑到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这两方面问题,它属于两个方面的交叉问题,排除非法证据的过程中,如果使用刑法客观主义思考,将会有新的收获与启发。排除非法证据需要从诉讼法角度及刑法客观主义角度进行综合考虑,将其之间的联系探讨分析出来,为基于刑法客观主义下的非法证据排除提供一些参考意见及建议。

  关键词:刑法客观主义;非法证据;排除

  刑诉讼法进行修改之后,取证就有了比较完善科学的制度体系,这个体系主要有三方面内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制定;非法取证现象减少或者是杜绝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成功的标志;刑法基本立场转变及证据意识等转变是杜绝非法证据出现的核心与关键。排除非法证据过程中的制定规定程序是必要的,但是刑法基本立场转变对排除非法证据也具有很大作用与影响,也就是转变为刑法客观主义来分析思考问题。

  一、刑法客观主义内涵分析

  刑法客观主义指的是客观认定犯罪,从刑法客观主义角度分析,构成犯罪的前提是某种行为产生了法益性侵害,从其行为或者是所造成的法益侵害来看,这两个因素都是客观的,因此如果从表面上就能够判断行为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那么这并不能称之为犯罪,也不能够将其视为犯罪处理。由上述我们能够推理出:使用刑法客观主义处理案件时的依据不能事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应该是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反之,如果从刑法主观主义出发,就会很容易混淆法与伦理间的关系,法官甚至会出现妄断的情况。因此从刑法客观主义来思考来看,其更加重视关注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司法机关人员侦查过程中侦查的行为实际上是现实行为,并且如果其为外部表现,那么行为人在你客观上是不能够被处罚的[1]。例如,证人对事实是了解的,但是在举证时没有阐述事实真相,那么从刑法客观主义看来,证人的这种行为并不构成伪证罪,刑法有关机关也不能采用刑讯逼供方式追究其犯罪。

  二、刑法客观主义下的非法证据排除路径

  (一)重视行为对法益的客观性危害

  从刑事责任程度思考来看,应该从其社会危害性方面考虑其犯罪本质,在我国法律理论体系下,社会危害性由主客观统一构成了其内部结构,也就是从客观来看行为人具有侵害或者是威胁他人合法权益时,并且从主观看具有侵害或者是威胁法益罪过时,才有了犯罪社会危害性。这个分析判断过程中涉及到了一个重视行为侵犯性,还是重视行为人罪过性问题。我国刑法理论多数都重视行为人主观思想内容,忽视轻视行为法益侵害现象,我国的立法及司法机构工作人员应该改变这种工作行为与模式。

  (二)客观要素应有绝对优于主观要素的地位

  刑法客观主义理论下,重点关注行为人行为、后果等一些客观性要素,而刑法主观主义理论下,更加关注行为人人格、意思等内容。我国刑法对客观因素的重要性给予了肯定,但是在实际工作中,通常关注行为人所表现出来的主观性思想及内容。例如,刑法理论观点下,如果行为人具有杀人意思,就很可能将行为人捆好的棉絮当做炸药包,然后进行爆炸行为。再如,将行为人对稻草人进行开枪的行为当做了故意杀人未遂,进而认为其有杀人意思,只要行为人有可杀人意思,他身体上的任何举动都有可能被当做是杀人行为,但是这其实是缺少客观科学依据的,简单地推断行为人的主观心理决定了其客观行为及结果。这种观点看待问题的话,行为人的任何行为都是从表面地简单推理得出的,而没有充分考虑到犯罪客观要素,一些司法机关单纯依据被告人口供就简单地认定其犯罪行为,缺少客观性与科学性[2]。因此在认定行为是否已经构成犯罪时,应该首先考虑的时行为人客观行为及造成的结果性质,不能出现颠倒。

  (三)客观优先在使用犯罪构成理论时

  根据我国的刑法理论,构成犯罪的因素主要是:犯罪客体要件客观要件及犯罪主体要件主观要件,这也是其逻辑顺序。有的学者对此提出了自己的疑问,并且认为首要逻辑因素应该是犯罪主体,而且这个要素是其他犯罪构成的前提与基础,这种观点具有一定科学性,但是还是有较多不足与缺陷的,很容易出现侵犯人权的问题,而且这种将犯罪主体放在首要地位的做法也是不客观不科学的,与刑法客观主义之间具有冲突,是一种刑法主观主义,很容易导致犯罪构成要件的形式化。

  (四)重视收集口供以外的证据

  多数的贿赂案件一般采用口供证据,也有极少数其他证据例如日记、账册及银行记录等等,这些都是口供之外的重要证据,除此之外,强奸案件也表现出这样的特点,虽然口供占据着证据的绝大比例,但是仍旧能够在犯罪行为中找出一些蛛丝马迹,嫌疑人对此是难以解释的,因此司法工作人员应该从这些客观线索上查找证据,寻找突破口,找到口供之外的其他证据。除此之外,也可以使用污点证人、量刑建议或者是政策来鼓励犯罪嫌疑人认罪,不建议强行逼供被告人的口供。

  三、结语

  司法工作人员要想做好非法证据排除工作,一定要在方法论上有所改变,用刑法客观主义思维寻找证据,采用从刑法客观主义思维,从客观事实、证据等要素出发,找到案件的突破口,坚持从客观到主观的办案思路,这样能够就很好地减少或者是彻底消灭非法证据,实现法律的公平公正。

  [参考文献]

  [1]李梦.刑法客观主义与非法证据排除探究[J].楚天法治,2015(7):100.

  [2]周光权.刑法客观主义与非法证据排除[J].人民检察,2013(1):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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