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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看守所职务犯罪问题的思考

时间: 高忠祥 陈先鹏1 分享
近年来,看守所职务犯罪案件的屡屡发生,不仅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尊严和声誉,而且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公正性,直接关系到监管场所的安全与稳定,因此必须从源头上对看守所职务犯罪案件加以预防和遏制,笔者仅从监管场所职务犯罪的重点环节及其预防对策上略陈浅见。
  一、看守所易发职务犯罪的几个环节
  纵观近年来发生在各地看守所等监管场所的职务犯罪案件,包涵了贪污受贿(索贿),徇私舞弊、通风报信,帮助在押人员逃脱,违法为罪犯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犯罪活动。结合工作实践,我们在探讨看守所职务犯罪的易发环节和表现形式时,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在“收”和“放”的环节上。“收”主要指新收押犯罪嫌疑人时,看守所在对其随身携带物品及其家属送的物品的检查环节,检察不认真不细致,致使通风报信现象的发生。“放”即看守所释放在押人员的环节。作为看守所干警,应保持高度警惕,明白自己所担负的特殊使命,工作中不应有半点马虎。但是,有的监管干警平时不注意自身学习,放松了警惕,忘记了自己所履行的是特殊的职责,认为已在入所时对被释放人员及其随身物品进行了检查,而且有的被释放人员的案件已终结、可以说是基本没事了,因此对被释放人员不严格检查,殊不知有的同监室在押人员会利用被释放人员出所的机会,给家人捎去信件,进行串供等企图逃避法律的惩罚。
  (二)在押人员会见环节。法律明文规定: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在判决未生效前是不能与家人见面的,但有的极少干警视法律而不顾,以同学、老乡、朋友之托高于一切,定点、定时提供见面机会,更为严重的是,有的个别监管干警经不住种种诱惑,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传递口信、透风撒气,致使在押人员串供、翻供现象的发生,特别是重大经济案犯或重大繁杂刑事案件,有时一句话、几个字,就可以使案件无法侦查,可以使案件“终止”,或使犯罪分子进行逃跑。
  (三)在办理减假保的环节上。由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断增加,留所服刑人员也在增多,对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减刑、假释以及保外就医的材料,全部必须由监管大队呈报。于是,有的符合条件的罪犯为了“双保险”,便向监管大队行贿,有的直接向分管监室的干警行贿,使其汇报好的材料,达到减假保的目的。有的罪犯本来不符合减假保的条件,为了达到其目的,便向监管干警行贿,个别干警收受贿赂后,为其呈报违背事实、伪造法律的虚假减假保材料,为其非法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
  (四)在管理环节上。在押人员在押期间,监管干警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各种非法手段体罚和虐待被监管人员的;监管干警在执行职务期间玩忽职守造成被监管人非正常死亡的;监管场所出现牢头狱霸,乱收费,违反监管,违规组织劳动及各种非正常事故发生的等等。
  (五)在留所服刑环节上。依照《监狱法》规定,余刑一年以下的罪犯可留在看守所服刑,而余刑一年以上的罪犯留所服刑,要经过上级公安机关批准。有的罪犯为了能留在离家近、劳动强度较轻的看守所服刑,就千方百计的托亲友找看守所领导说请,甚至请吃、行贿,而达到留所服刑的目的。当然,看守所监管干警特别是掌握人权、财权、物权的岗位,利用手中权利,侵占、挥霍财物,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私利。这些也是易发生职务犯罪的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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