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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信用卡诈骗犯罪的防控对策(2)

时间: 黄志福1 分享

  二、防控信用卡诈骗犯罪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法律规范问题,影响了信用卡犯罪的认定与处罚

  1.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信用卡诈骗犯罪的主体。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单位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不能成为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司法实践中,一些单位为规避法律制裁,利用单位信用卡大肆恶意透支,手段上更加专业,给银行造成巨额损失。而对突出的单位犯罪,司法机关若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直接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显然与罪刑法定原则相矛盾,给执法带来困难。

  2.对实施信用卡诈骗的相关行为没有规定为违法或犯罪行为,不易界定。根据法律规定,伪造信用卡构成犯罪的可直接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但在现实生活中,还有很多信用卡伪造者往往不直接继续持卡犯罪,而是将大量伪造的信用卡交给他人消费或提现。从制作、运输、销售各个环节都有专业的犯罪组织承担,各个环节又相对独立,只能按照“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的共同犯罪来定罪量刑,而要证明“共犯”难度很大,滞后的立法给信用卡犯罪的打击带来诸多被动,造成很多案犯无法定罪处罚。而对持有、贩卖假身份证者的处罚;或行为人有骗领信用卡的行为且数量较大,但还未实施恶意透支;或窃取他人信用卡磁条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均没有相应的发条予以界定,从而引发了钻法律的漏洞实施信用卡诈骗犯罪。

  3.缺乏完备的信用卡法律体系。目前,我国信用卡市场还是各自为政,相对封闭。在信用卡发行条件、银行卡数据处理、联网管理等方面的标准还未规范和统一。对于信用卡透支限额、提取数额、转账数额、违规违法责任以及经济处罚等方面的问题,银行卡章程中规定不明确。立法的滞后性不仅制约了我国信用卡市场的健康发展,而且也给信用卡犯罪活动以可乘之机。

  (二)信用卡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发卡银行与特约商户的规章制度和制约机制不健全。各商业银行在发卡时没有统一的操作规章,无序竞争,对发卡、担保及授权的条件把关不严,运行中又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而特约商户为了自身利益更是随意经营,不严格按照程序操作,违规行为往往得不到相应处罚,导致信用卡诈骗频频发生。

  2.工作人员、持卡人自身缺乏风险防范意识。发卡银行、特约商户等机构一些工作人员风险防范意识淡薄,责任心不强,特别是电脑、网络知识匮乏,不了解常见诈骗手法,识别能力差。还有一些工作人员极不负责,发现疑点也不细追究,犯罪分子轻易逃避追究。而持卡人大多缺乏必要的警惕性,将信用卡与身份证存放在一起,信用卡密码设定简单,回执单乱扔,将信用卡外借他人等行为增大了信用卡使用的危险。

  3.防范设施、网络建设不完善。目前我国硬件防范设施还有待改进,大多数银行ATM机、特约商户在输入密码处未安装监控设备或设置任何隔离设施,持卡人在操作时易被偷看并记录。另外,各商业银行软件网络建设不完善,虽已实现同一系统内部联网,但网络运行速度缓慢,还经常出错,跨行联网在一些地区未实现,犯罪分子正是利用这一缺陷,在不同地区连续刷卡,屡屡得逞。

 (三)打击信用卡犯罪存在的问题

  1.银行本身出于竞争的需要、声誉及发展前景问题,即使自身受损也不实事求是地检举和上报犯罪事实,漏掉了对犯罪分子的惩处与打击,使犯罪分子有恃无恐,疯狂作案。

  2.对身份证、信用卡的管理不科学、不规范。身份证、磁条信用卡本身的科技含量低,保密性以及安全性差,新兴工具的出现给犯罪集团提供了技术支持,极易被伪造,且难以识别,成功率更高,给侦查设置了重重障碍。

  3.案件侦查技术相对落后,难以有效地打击犯罪。信用卡犯罪是一种高科技犯罪,犯罪人作案手段隐蔽,几乎不留痕迹物证,且经常流窜作案,异地销赃,给侦查工作增添了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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