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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危险驾驶罪与相关犯罪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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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摘要 危险驾驶罪入刑后,在司法实务中,如何认定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关系以及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等三个问题是必须理清的,本文致力于讨论以上三个问题,以期对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本罪与相关犯罪有所裨益。
  论文关键词 追逐竞驶 醉酒驾驶 相关犯罪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本罪包含两种行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其中,前者须达到情节恶劣方能定本罪。自2011年5月,刑法修正案(八)正式生效实施以来,司法机关对危险驾驶案件的处理引发社会的高度关注。为更准确有效打击该类犯罪,司法机关应当正确而全面理解本罪的构成要件,并处理好本罪与相关犯罪的关系,这是司法实务中面临的首要问题。
  一、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分析
  根据刑法规定,危险驾驶罪包含两个行为类型: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
  (一)追逐竞驶的构成要件
  所谓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或者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频繁、突然的并线等行为,然刑法规定,追逐竞驶达到情节恶劣才科处刑罚,因此,追逐竞驶的行为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抽象危险并且达到了情节恶劣,才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科处刑罚。作为司法人员,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追逐竞驶的行为我们需把握好以下几点:第一,本罪的构成要求并不限定发生的公共道路上,前已述及,因为本罪为危险犯,因此,只要行为人的追逐竞驶行为对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或者生命产生危险即可构成本罪,因此本罪可发生在其他道路上,如学校的道路,工矿厂区的道路上及人行道上。第二,本罪以高速驾驶、超速驾驶为前提,但单纯的高速及超速驾驶并不构成本罪,还须有随意追逐、超越,频繁、突然的并线等危险行为。因此,非高速、超速驾驶不构成本罪,但本罪并不能简单的等同于国外某些国家规定的超速驾驶罪。第三,本罪行为方式有多种,包括超速驾驶,也包括随意追逐其他车辆,超越其他车辆,频繁或者突然的与其他车辆并线,近距离的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等等。第四,二人以上基于意思联络和单个行为人均可实施本罪的行为,可以构成本罪。如行为人驾驶机动车针对救护车或者消防车等车辆实施刑法规定为危险驾驶的行为,可以构成本罪。最后,追逐竞驶成立本罪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对情节是否恶劣的判断标准应是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造成了对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生命的危险。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达到情节恶劣在实践中应以道路上的车辆多少,行人的多少以及驾驶的时段与路段,速度以及驾驶的方式等因素综合进行判断,若在完全没有其他车辆或者行人的欢叫野外追逐竞驶的,未对他人的生命和身体造成危险的,笔者认为不应认定为情节恶劣。另外,追逐竞驶的主观方面要求为故意,但对目的和动机无要求,只要行为人的追逐竞驶行为产生了抽象的公共危险且到达情节恶劣的定罪标准,就应当科以刑罚。
  (二)醉酒驾驶的构成要件
  刑法规定,所谓醉酒驾驶,是指行为人在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相关规定,行为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即为醉酒状态。因此,机动车驾驶人员明知已经饮酒,故意驾驶机动车辆,被查出后的酒精含量在80mg/100ml以上即构成危险驾驶罪。由于本罪是抽象的危险犯,因此现有司法实践中查处醉驾的做法是由交警进行抽查,首先对司机进行呼气检测,对于有醉驾嫌疑的司机必须送往指定医院进行抽血取证。检测结果如果行为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即属于醉酒驾驶行为,无需具体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公共危险性。
  实践中,还有一点需要注意:醉酒驾驶为故意犯罪,行为人如果没有意识到自己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那么就不构成本罪,当然,行为人对醉酒驾驶的认识并不需要细化到对酒精含量多少的认识,只需要行为人认识到喝了一定的酒然后又驾驶机动车的,即可认定为故意醉酒驾驶。因此可以排除行为人关于只认识到其为酒后驾驶并未认识到醉酒驾驶的辩解。行为人并未主动喝酒(如在饮料中被他人掺了酒精),且在驾驶前也未意识到已经喝酒,不构成本罪,但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在驾驶机动车之前意识到其已经醉酒的,应当认定为故意醉酒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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