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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曹操文学著作中的人才观(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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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选拔人才要“不拘一格”
  
  曹操虽是操纵皇权的大官僚,但他却是一个不拘一格选拔人才的典范。他对人才的重视和提拔是一般人无法比拟的。可以说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他大胆地冲破了历代用人标准,敢作敢为,他“拔于禁、乐进于行阵之间,取张辽、徐晃于亡虏之内,皆佐命立功,列为名将。其余拔出细微,登为牧守者,不可胜数”。于禁、乐进、张辽、徐晃等,他们有的曾经是一般的普通士兵,有的是曹操敌对军事集团中的将领,可曹操就能敢于提拔,大胆使用,他们一个个都在曹操的统一战争中成为冲锋陷阵、建功立业、镇守一方的三国名将。这种不拘一格提拔人才的思想在他的文学著作中体现得尤为充分。他在《求贤令》中说:“及其得贤者也,曾不出闻巷,岂幸相遇哉?上之人不求之耳。今天下尚未定,此特求贤之急时也。‘孟公绰为赵、魏老则优,不可以为滕、薛大夫。’若必廉士而后可用,则齐桓其何以霸世!今天下得无有被褐怀玉而钓渭滨者乎?又得无有盗嫂受金而未遇无知者乎?二三子其佐我明扬仄陋,唯才是举,吾得而用之。”在《取士母废偏短令》(即《求贤第二令》)中进一步强调:“夫有行之士,未必能进取,进取之士,未必能有行也。陈平岂笃行,苏秦岂守信?而陈平定汉业,苏秦济弱燕。由此而言之,士有偏短,庸可废乎,有司明思此义,则士无遗滞,官无废业矣。”他在这里明确地表示,对于像陈平、苏秦那样有真才实学的人,即使没有那些虚伪的封建道德标准,也应选用,不可遗漏。他还在《举贤勿拘品行令》中索性直言道出:“或不仁不孝而有治国用兵之术,其各举所知,勿有所遗。”曹操列举了商汤大臣伊尹原为一个陪嫁的奴隶,春秋时帮助齐桓公进行政治改革,使齐国迅速强盛起来的管仲,原来是曾经射杀过齐桓公的敌人,汉初名相萧何,曹参初为县吏,韩信是胯下之夫,陈平负有盗嫂受金之辱,吴起是个母死不归、杀妻灭子的歹徒,然而他们具有“治国用兵”的雄才,能够成就大业,所以曹操在《举贤勿拘品行令》(即《求贤第三令》)中感叹地说:“今天下得无有至德之人放在民间,及果勇不顾,临敌力战;若文俗之吏,高才异质。或堪为将守;负污辱之名、见笑之行。”正是曹操能够明确地提出不讲门第出、不问恩怨宿敌、不管声名好坏,只要是人才,就要大胆地提拔使用,所以在他的周围才陆续聚集了像文士荀彧、郭嘉、贾翊、苟攸、许攸、陈琳等,武将如典韦、张辽、徐晃、于禁、乐进、程昱、曹洪、夏侯兄弟等一大批愿为统一战争效力的能人志士。这些人以曹操为核心,形成了一个强大的政治核心和军事集团,为中国北方大统一的最后胜利奠定了雄厚的人才基础。
  三、使用人才要“奖罚分明”
  
  王沉(《魏书》评曹操)评价曹操的用人之术是“勋劳必赏,不吝千金;无功望施,分毫不与。”曹操正是坚持这个用人原则。所以才能充分而广泛地调动了有利于统一集权的积极因素,消除了不利于统一集权的消极因素。建安八年,他发布的《论吏士行能令》中就强调:“议者或以军吏虽有功能,德性不足堪任郡国之选,所谓‘可与适道。未可与权’。管仲曰:‘使贤者食于能则上尊,斗士食于功则卒轻于死,二者设于国则天下治’。未阿无能之人、不斗之士,并受禄赏,而可以立功兴国者也。故明君不官无功之臣。不赏不战之士。”他在《<孙子)注》中更是明白地告诫大家:“明赏罚,虽用众,若使一人也。”这种“奖罚分明”的用人原则不但贯穿在曹操一生的政治生活和军事斗争的实践中。而且也体现在他大量的文学著作之中。如建安十二年《请增封荀彧表》中,他向汉献帝列举了荀彧在与袁绍大军官渡决战前后的功劳,并检讨自己在强大敌人面前“时众寡粮单,欲图还许”的退缩思想,多亏荀彧的“深建宜住之便,远恢进讨之略。起发臣心,革易愚虑。”才使得自己“坚营固守,徼其军实,遂摧扑大寇,济危以安。”曹操认为苟或虽不是冲锋陷阵的武将,但他能够深谋远虑,提出积极的建议,达到“以亡为存,以祸为福”的效果,这样的功勋真正是“谋殊功异,臣所不及”。所以曹操要求汉献帝学习高祖刘邦的做 法,要“贵指踪之功,薄搏获之赏”。对荀彧应该以“原其绩效。足享高爵”,“乞重平议,增畴户邑”。曹操类似这类为功臣请取封赏的事例很多,如建安十二年他上书汉献帝的《表论田畴功》中对田畴在征讨乌丸斗争中杰出贡献的陈述;建安六年在《加枣祗子处中封爵并祀祗令》中对枣祗在推行屯田制,恢复发展农业生产,为统一战争提供物质支援作用的肯定。虽然枣祗“不幸早殁”。就是“追赠以郡”,也是“犹未副之”,就是说,枣祗虽死,现在追封他为陈留太守,也不能和他的功绩相称。所以曹操感叹地说:“今重思之,祗宜受封。稽留至今,孤之过也。”现在的办法只有采取“祗子处中,宣加封爵”这样才能达到“以祀祗为不朽之事”。又如建安十三年为谋士郭嘉请求追赠封邑的《请追赠郭嘉封邑表》,同时为追哀悼念郭嘉功绩写给苟残的两封信,即《与苟残书追伤郭嘉》,再次表彰了郭嘉为完成统一大业而舍生忘死的精神。
  有功者赏,失败者罚,曹操对那些庸庸碌碌,无真才实学或是违背军令,甚至阻碍或对统一战争有害的人,要求极严,也是六亲不认。包括他自己在内,也要给予严惩。尤其东汉末年,那种“但赏功而不罚罪”的弊政特别严重,曹操针对这个现实,于建安八年,颁发了《败军令》,在此令中特别强调“将军死绥”,“自命将征行,但赏功而不罚罪,非国典也”。对于违犯军纪的人也分别轻重予以惩处。他在《军令》中明确规定了违纪的惩办条例,如规定将士不准在军营中张开弓弩,行军途中可以调试弓弩,但不准上箭,“犯者鞭二百”。战争中缴获的东西不准在营中变卖,“犯令,没所卖”,对于此事不禁止。不报告的都督,“杖五十”。军队离营出发时,要高举矛戟,展开幡旗、击鼓。行军三里以后,要斜背矛戟。卷起幡旗、停止击鼓。“违令者髡剪以徇”,即剪发以惩。曹操执行军纪从不徇私情,他最宠爱、最有才华的爱子曹植因违犯军令,受到严厉训斥。建安二十二年。曹植因违背规定,私开司马门外出,曹操下令对于这个“始者谓子建”的爱子,马上是“自临苜侯植私出开司马门至金门。令吾异目视此儿矣!”曹植是曹操心且中“儿中最可定大事”的爱子,但就这件事。加之其它因素,使曹植失去了曹操的信任,从此空怀一腔抱负,郁闷终生。曹操对他人如此,对自己同样严格执法。一次行军,军队经过一片麦地,曹操下令部队不得踩坏麦子,违者处死。于是骑兵全部下马,用手拨开麦子索马缓行。可是曹操所骑的马突然窜进麦地,踩坏了一片麦子,曹操立即命主簿官议罪,主簿回答说:“按《春秋》的规定,刑不上大夫。”曹操说:“制法而自犯之。何以帅下,然孤为军帅,不可自杀,请自刑。”于是拔剑割下了自己的头发弃于地上,以示惩戒。(割去男子的头发是我国古代的一种刑罚,叫做‘髡’)曹操对曹氏子弟亦严,建安二十二年,曹操派儿子曹彰带兵攻打代郡乌丸奴隶主贵族的叛乱,临出发前;他对曹彰说:“居家为父子,受事为君臣,动以王法从事,尔其戒之。”(见《三国志-魏书·任、城、陈、肖王传》)这些事例都充分地证明了曹操对于在统一,战争中建功立业的人,不管你过去干过什么,一律提拔、奖赏、重用,而对于反对、阻碍和干扰统一事业和违背军纪的人,则毫不手软,坚决镇压和惩处。如当时的大儒,大“名士”,北海相孔融。就因为在政治上反对曹操而遭到镇压。而“建安七子”的陈琳,虽然帮助袁绍起草过征讨曹操的檄文,骂了曹操的祖宗八代,骂得曹操大汗淋漓、毛骨悚然。指责曹操是“身处三公之位,而行盗贼之态”,官渡大战以后,陈琳为曹操所俘,然而曹操因慕其才并没有杀害陈琳,反而留在身边使用。这也体现了曹操对人才宽容大度的胸怀。
  曹操的人才观,在他的文学遗著中都有充分的体现,并在政治斗争、军事斗争中坚决贯彻执行。正是曹操这样的人才观所以才能够迅速地在他身边集聚了一大批有识之士,他们呕心沥血、深谋善断,使曹氏的政治地位、军事力量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形成了一个实力雄厚的政治核心和强大的军事集团,终于战胜和消灭了长期雄据在各地的大小封建割据势力,统一了中国北方,为魏、蜀、吴三国鼎立的格局打下了基础,也使曹操成为一代千古传颂的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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