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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法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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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法规论文

  新闻法规作为他律的组成部分,其性质与内容无不受政治环境与媒介环境制约。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新闻法规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新闻法规论文篇1

  浅析新闻传播中的伦理与法律

  摘要:本文结合新闻腐败的危害性以及从道德角度根治新闻腐败的不可能性,以语境论方法对道德的现实危机、我国反腐败的道德化惯性以及我国新闻法治现状对新闻道德的现实境遇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新闻腐败;伦理道德;法律化

  新闻腐败现象由来已久,近年来其势尤烈,像京城某报记者孙振在担任报社热线部记者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以某电信发展总公司在开办“体彩”、“福彩”声讯台中弄虚作假、欺骗公众相要挟,向采访对象索要钱款18万元。事发后被判8年有期徒刑。《娄底日报》记者伍新勇在警察与黑社会之间左右逢源,攀附权势,刺探消息,成为控制娄底部分官员的“地下组织部长”,在过去7年中,他以绑架、诈骗、挪用公款方式敛财160万元。这一年的4月20日,“红包”媒体控制上海车展,报纸、电视铺天盖地的新闻竟然和车商自己所做的广告相差无几,在厂商的操控下,部分新闻传媒完全丧失了客观立场。2003年9月15日,新华社发布了令人震惊的消息:11名新闻记者(其中有4名新华社记者)在采访山西繁峙矿难过程中,收受当地有关负责人及非法矿主贿送的现金和金元宝,上演一出“有偿不闻”的丑剧。《新闻记者》杂志连续三年评出的“年度十大假新闻”更是从较为专业的角度向我们展示了当前新闻腐败的一个重要方面。

  对于上面所谈到的种种有违新闻职业道德的现象,业内人士或专家给出了一些大同小异的界定。有的学者将其称之为新闻腐败现象,有的称之为新闻道德沦丧或传媒操守问题。但无论如何界定这一现象,其实它们都与新闻道德有关。对于各种形式的违背新闻道德的现象,社会必须作出反应,必须通过一系列的措施来彻底解决之。明显违法的当然要绳之以法;但是对于没有触犯法律的违背职业道德的现象如何处置?近十多年来,业界及政府对新闻腐败也进行了一系列的整治,并出台了一系列的规约,但效果并不明显。

  就我国现在的具体情况而言,由于绝大多数不道德行为的发生都是行为者明知不对而仍要为之,这就意味着我国目前的道德建设状况不佳,主要原因不在于道德说教的不到位,而是制度安排存在问题,急需检讨。首先,制度安排不够完整,欠缺制度结构上和操作方法上的信息反馈机制和保障机制。其次,制度安排不够合理,包括体制的不合理和细节的不合理。第三,制度安排缺乏预见性。第四,制度安排有失偏颇,导致道德恶果。这就需要认真考虑道德的制度建设问题,其中就包括道德的法律化。在我国,道德危机的原因还表现有:一、人们遵从道德的代价太大,而违反道德的行为需要付出的代价太小,于是道德劝导和道德说教效果不大。相反,一些人故意跟道德过不去,恣意“蹂躏道德”。二、一些政府部门和行政法规肆意提高行政成本,扭曲市场经济秩序,致使那些遵从道德和社会良知的企业和个人只能“弃明投暗”。良知太重,道德太重,超出了大多数人的负荷能力就成了“悬空”之物。所以此时,法治是基本前提,道德还是奢侈的东西。

  当前我国在市场经济的推动下,正处于传统伦理向现代道德转变时期。在转型期,传统伦理不光无法有效地调整现代社会关系,而且在现代市场经济面前显得苍白无力。我们并没有本质上地“与时俱进”。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新闻立法工作已为党和政府重视,以法制管治新闻已在国人心中形成共识,一系列的监管新闻的行政法规已经问世,制定专门的新闻法、出版法、广播电视法的呼声也日益高涨。中国已经生效的新闻传媒的行政法规中,对于传媒应该恪守的社会责任,诸如报刊的申请条件、禁载内容、政治规范、惩罚条款,规定得十分详尽。但对新闻传媒的调控重在政党调控,而政党调控又倚重于文件和领导人讲话,不明确、不具体、没有可操作性,一旦发生新闻官司和违纪违规案件,进行司法解释不易。加之,中国的社会集团调控在目前仍无法同政党及政府的调控力度相提并论。在市场经济和传媒竞争日益加剧的条件下,这必然给新闻道德的失范提供了空间,一些不道德现象蔓延。如贪污受贿,权力寻租、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等。表现在新闻领域就是大量的新闻腐败现象的出现,一大批新闻从业人员大搞各种形式的“有偿新闻”、违背新闻真实性原则制造假新闻、不顾社会效果大搞黄色新闻、进行新闻炒作等等。这时,整治新闻媒介新闻道德失范甚至腐败现象,就必须处理好它与公众、市场(经济力量)等力量的关系。

  具体对于新闻道德违规行为的法律追究,虽然目前的实体法中缺乏规范有偿新闻的现成条文,但是依据相

  关的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中国记协等单位联合颁布的《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对照三项构成要件,我们可以对有偿新闻行为的法律性质和相应责任,作出基本推定;至于传播虚假新闻者,根据相关法律也应承担行政、民事和刑事等不同的责任,如违约赔偿责任、侵权赔偿责任、质量赔偿责任、诽谤责 任等。我们可以期待,在新闻法破壳诞生之前,新闻的部门法和对部分新闻违规行为的法律惩处将充当先行者。因为新闻道德的法律化直指的就是新闻道德条文的空洞呼吁式“悬空”,所以新闻道德的法律化一定是新闻法治的一大步。

  参考文献:

  [1](意)切萨雷·贝卡里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新闻法规论文篇2

  浅析新闻真实的法律“底线”

  【摘要】真实是新闻的基本要求。但是新闻在追求真实性的同时,却与法律真实进行着不断的碰撞。新闻真实与法律真实都来源于客观真实,两者既有着矛盾的一面,又有着统一的一面。作为目前审理新闻侵权案件重要法律依据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却有不完善之处――对新闻真实的“基本真实”没有界定。所以,在现阶段最有效的防止新闻侵权的方法就是,将新闻的“基本真实”向“法律真实”靠近,新闻报道应以法律真实为“底线”,不应超越法律真实。

  【关键词】新闻真实 新闻侵权 法律真实 基本真实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但是新闻在追求真实的同时,却不断与法律法规乃至社会道德碰撞。近年来,以媒体为被告的新闻侵权案件数量持续增长,在这些侵权诉讼中,针对“新闻失实”提出的侵权案达80%以上。在这些案件中,新闻真实与法律真实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新闻真实与法律真实的涵义

  关于“真实”目前存在三种认识,即客观真实、法律真实和新闻真实。新闻真实和法律真实都是来源于客观真实。那么在认清新闻真实以及法律真实前,必须要厘清客观真实的涵义。

  客观真实的定义有赖于客观事件的界定,客观事件是指事实曾经发生或实际存在的状态。①由此可以说,客观真实就是指该事件的真实状态或者实然状态,即实存。

  新闻是一种对客观世界的认识,新闻真实有着自己的独特涵义。“新闻真实是指新闻报道必须如实反映事物的原貌,它表现为一个认识过程”②,包含事实的真实和本质的真实两层涵义,即新闻的“具体真实”和“总体真实”。“具体真实”是指新闻报道对具体的客观事实所作的真实的反映;“总体真实”则是指在“具体真实”的基础上,新闻报道真实地反映客观事物的运动变化过程和客观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揭示客观事物相互联系和发展中存在的内部规律性。但由于受认识能力的限制和新闻特性的影响,新闻真实也只能是事实性真实、过程性真实、有限度真实和即时性真实。

  法律真实是指公检法机关在诉讼证明过程中,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应当符合形式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应当达到法律的角度认为是真实的程序。③法律真实的形成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并受制于法律的评价,它实际上是“法官主持下当事人一起构造的人工世界”,④在这个人工世界中,参与诉讼的各方当事人出于自己的利益考虑,对外只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这就使证据的真实性有一定的概率,由此所最终认定的法律真实也有一定的概率。

  新闻真实与法律真实的关系

  法律真实和新闻真实都是以客观真实为来源,既有共同点,又有差异。

  无论是新闻真实还是法律真实都是以真实性作为自身存在的第一要素,新闻真实要求:第一,作者所报道的事实必须真实无误,不允许有任何差错、虚构或夸张;第二,对事实的说明、解释也应符合事物的本来面目,不能有任何歪曲或掩饰。同样,司法审判的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可见,崇尚真实是新闻与法律相通之处。

  但法律意义上的真实与新闻意义上的真实不尽相同。法律真实是建立在证据基础上的法律认定的事实,而新闻真实仅仅反映了事物的面貌,是表面的真实。显然,二者区别的重心是对客观事实的认知方式。具体而言,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不同:

  1、价值取向不同。法律真实体现的是诉讼的合法性内涵,新闻真实更多专注于信息传播和舆论监督。

  2、对真实的理解不同。新闻对真实的理解属于日常生活的理解,凡是存在的、发生的、非记者虚构的即为真实,而法律对真实的要求是:凡是事实必须要有证据支持,不能证明的事实就不能认定是真实的。

  3、对证据的需求程度不同。法律真实需要真实存在的证据,以及由证据组织起来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没有证据的真实在法律上是毫无意义的。新闻真实却不一定要求有实在的证据。通常情况下,记者在采访中由于受新闻的时效性、信息传播的不确定性的制约和调查手段的限制以及许多客观条件的影响,不一定都能从新闻源中找到确实的证据。

  4、证据特征的不同。法律真实强调合法性基础上的真实性,证据既要有证明能力,也要有证据能力,而且在证明标准上,法律真实要求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而新闻真实只强调事实的真实性,不关注证据能力,也不要求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在新闻报道时还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即媒体报道了一个还没有被认定为法律真实的事实时,无论媒体穷尽多少对于新闻客观事实来源的审查,这个新闻的客观性从法律的角度就是有瑕疵的。这样的报道即使在事实上没有失实,但是其却超出了法律的“底线”,替代司法程序进行了法律真实的判定。这将直接导致报道人承担相应法律规定的责任。如果没有法律救济的“底线”,新闻真实被当作法律真实来报道的话,对被报道者来说就是不公平的,且是侵犯名誉权的。

  新闻真实与法律真实的统一

  新闻真实与法律真实虽然在内涵、外延及价值标准等方面具有对立的一面,但是在维护人权的根本立场上两者并没有歧义。随着新闻法制的建设和社会法治化的进步,新闻与法律都在不断调整自己,力求为对方所认同并适应对方。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颁布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是目前审理新闻侵权案件的重要依据。《解答》规定“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文章反映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或者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⑤

  《解答》中把构成新闻侵权的“新闻失实”认定为“严重失实”或“基本内容失实”,由此可见,法律对新闻真实性的要求是“基本属实”。这既对新闻报道中难以避免的轻微失实或者无法举证予以宽容,同时又限定了真实的最低限度“基本属实”:新闻内容不能误导读者对真实的看法,不能改变问题的性质,也不能对问题的性质轻率下结论,否则就是构成侵权的失实。

  但是“基本真实”这一法律术语如何理解?司法解释“基本真实”还只是一个法律概念,没有具体明确的定义和界定,如何理解因人而异,具有很大弹性。实践中由于每位法官对问题的看法不同、经历各异,其判断也就不尽相同。

  如何既能合理保障公民人格权不受侵犯,又能保证舆论监督的正常开展,使新闻真实和法律真实进行真正的融合统一呢?这就需要国家尽快制定专门法律,从新闻工作的特点出发,对“基本真实”作出符合新闻发展规律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

  由“基本真实”向“法律真实”靠近

  新闻侵权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防止和避免新闻侵权也必须从法律的层面入手。在现阶段,国家法律无法对“基本真实”进行明确界定时,防止和避免新闻侵权的最有效做法就是:新闻真实由“基本真实”向“法律真实”靠近。从这个角度出发,对媒体或记者来说,对所要报道的事实不仅应该从新闻真实的角度加以认识,还应从法律真实的角度加以把握,努力做到新闻真实与法律真实之间的统一和平衡,在法律的范畴下实现新闻的真实性要求。为此,新闻工作者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锤炼,使新闻真实由“基本真实”向“法律真实”靠近。

  1、使新闻事实报道程序合法化,拒绝媒体审判。

  “媒体审判”即媒体在司法机关尚未做出判决前,根据自己掌握的“新闻事实”,对相关案件作出了自己的判断,并将自己的判断传播给了广大的受众,使大家对案件有了先入为主的观点。然而,媒体所依据的并非是法律真实,而是未经证据证明的新闻真实。虽然新闻真实可能更接近于客观真实,但法院只能就法律真实做出判决,因为法律真实的可信度要高于新闻事实。为了避免媒介审判,新闻工作者要牢记“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法律原则,站在法律的层面上去思考、观察和审视新闻事实。

  2、认真学习法律知识,不断强化法制观念、加强新闻职业道德修养,做一个懂法用法的新闻工作者。

  法制观念并不仅仅是法律的专门知识,而是对正在建设中的整个法制环境和法制社会的自觉认同。新闻工作者应该了解与新闻传播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基本的民法、刑法、行政法的知识,以免发生不必要的新闻侵权事件。

  3、了解证据的重要性和举证责任。

  证据及举证责任是构成新闻真实的新闻事实向构成法律真实的法律事实转变的关键。诉讼活动的目的在于通过调查事实和适用法律来保护被侵害的权利。在有新闻机构或新闻从业者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案件中,无疑会牵扯到这样一个问题:如何将掌握的新闻事实材料转化为法律事实材料。在二者的转化过程中,证据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当新闻真实有了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可信性,那么法院就会采纳这个新闻事实材料,从而完成新闻事实向法律事实的转变。新闻工作者要知道什么是合法有效证据,注意收集保留证据,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材料等等,皆可作为证据。

  4、要注重全面深入采访,眼见为实。

  采访一定要深入、全面,这是实践检验了的、新闻采访必须坚持的一个基本原则。如果过分相信采访对象,仅依靠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写新闻,是很容易造成失实的。深入采访要做到细问、细听、细察,注意每一个细节,防止片面性,防止先入为主,防止主观感情用事。同时对新闻事实中的重要细节、关键性内容,不能过分相信采访对象的叙述和记忆,最好是找到文字依据仔细查对,眼见为实。

  在防止和避免新闻侵权时,有一种倾向应该被杜绝。在新闻侵权所引发的诉讼越来越频繁的情况下,一些新闻媒体为防止侵权,采用一种消极的方法,即尽力避免对有争议的事件的介入,或者放弃对非正常现象的抨击。这样做虽然在表面上减少了因新闻报道而可能产生的纠纷,但它却是以放弃新闻的舆论监督功能作为代价的,违背了新闻自身的规律和要求,不应该提倡。

  参考文献

  ①孔祥俊,《论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J].《政法论坛》,2002(05)

  ②刘建明:《宏观新闻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

  ③樊崇义等:《刑事证据前沿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

  ④陈乐,《法律视野下的新闻事实》 [J].《理论与思考》,2007(09)

  ⑤李毅,《真实与谎言之间有多远――新闻失实和侵权的法律界限》[J].《中国记者》,20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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