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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TQM的旅游规划法规体系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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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TQM的旅游规划法规体系优化

  从2000年开始,中央有关部委陆续出台了多部规范旅游规划的法规,我国旅游规划法规体系初步形成。在当前我国旅游规划成果良莠不齐的情况下,这些法规把规范旅游规划的编制,而不是旅游规划的实施作为重点,希望借此提高旅游规划成果质量。因此,它们的制订和实施可以纳入质量管理的范畴。现代质量管理学崇尚全面质量管理的思想。然而,分析表明,我国旅游规划法规体系尚未实现对旅游规划质量的全面管理,因而有必要补充完善。

  一、我国旅游规划法规体系的构成

  我国现行的旅游规划相关法规有四部,分别是《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2000年)、《旅游规划通则》(2003年)、《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2003年)、《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管理办法》(2005年)。

  《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管理办法》是国家旅游局发布的部门规章。前者对旅游发展规划的概念、类型、内容、地位进行了界定,提出了编制旅游发展规划的原则,并对旅游发展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的行政管理程序进行了粗略的规定。后者提出了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的认定标准、申报与审批程序,并建立起对具有资质的旅游规划设计单位的管理制度。

  《旅游规划通则》、《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是由国家旅游局起草,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技术法令。前者较为详细地规定了各类旅游规划的内容,系统地提出编制、评审旅游规划的技术要求与程序,并对编制、评审旅游规划人员的个人素质、团队构成提出了较为具体的要求。后者在对旅游资源进行界定、分类的基础上,提出了一套详尽的对旅游资源进行调查、评价的工作方法。

  二、TQM的概念与内涵

  TQM是英文Total Quality Management的缩写,意为全面质量管理。它是美国通用电气公司质量经理菲根堡姆于1961年最先提出的一种质量管理思想。菲根堡姆认为,质量控制应该由企业所有人员共同承担,解决质量问题不能仅着眼于产品制造过程,质量管理应贯穿于产品质量产生、形成和实现的全过程,且解决质量问题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不能仅限于检验和数理统计方法。在制造业的成功应用使得全面质量管理的思想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的传播。很多国家结合本国的实践对其进行了创新和发展,并对其应用范围进行了拓展。

  如今,全面质量管理已发展成为一个系统的理论体系,在全球企业界和其他各类组织的管理活动中得到了非常广泛的应用。

  我国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开始大力推广全面质量管理。在此过程中,我国专家从实践中总结经验,提出了“三全一多样”的观点,即认为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必须达到全过程、全员、全面、多方法四个基本要求。“全过程”是指对质量产生、形成、实现的整个过程进行控制;“全员”是指组织的全体成员都投入到质量管理活动中去;“全面”是指质量的概念是广义的,包括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作质量等方面;“多方法”意为综合采用管理技术、科学方法、专业知识进行质量管理。

  三、完善我国旅游规划法规体系的建议

  把我国旅游规划相关法规的内容与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进行对比发现,现行旅游规划法规体系还需从四个方面进行完善:

  1、对旅游规划编制过程进行更科学、更严格的控制。旅游规划编制、实施过程的每一个环节都会影响规划成果的质量。然而,在当前我国旅游规划成果整体上质量较低的情况下,现阶段不宜通过立法强行干预旅游规划的实施,尽管规划实施对规划成果质量有检验、反馈作用。法规应致力于对旅游规划编制过程进行更有效的控制。在此提两点建议:其一,对旅游规划编制程序进行更科学的设计。近年来,学者们就如何编制旅游规划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其中不乏有关创新旅游规划编制程序的理论成果。建议立法者分析、评估这些研究成果,并据此修订旅游规划编制程序。比如,有的学者提出了利益相关者参与旅游规划编制的步骤与方法;其二,法规对旅游规划编制程序的表述应体现充分的强制性,以实现对旅游规划编制过程的严格控制。现行法规的强制性明显不够。比如,关于委托方确定旅游规划设计单位的方式,“通则”只是概括了实践中有哪几种方式,而不是要求委托方必须采用相对公正、透明的竞标方式。

  2、对旅游规划质量进行全方位的、精确的控制。法规对旅游规划质量的控制应该是宽泛的,不仅是规划成果的质量,也包括规划编制过程中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规划成果质量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规划的内容是否符合委托方需求;二是规划的技术方法是否科学。

  现行法规规定了各类旅游规划的主要内容,但比较粗略,无法对规划内容进行精确的控制。因此,建议颁布详细的旅游规划内容纲目,进一步明确旅游规划的内容体系。当然,不同类型、不同级别的旅游规划应执行不同的内容纲目。《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具体规定了旅游资源调查分析的技术方法,而其他旅游规划相关法规中关于规划技术方法的条款比较原则化,执行起来容易陷入“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争论。因此,建议颁布更多详解规划技术方法的法令。旅游规划实践也表明,旅游市场调查、旅游产业规模预测等工作亟须规范。因为技术方法有因时、因地、因情况而变的问题,而且有的工作有多种较为可靠的技术方法,所以关于技术方法的法令应留有一定的弹性,并根据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修订。

  在我国旅游规划编制实践中,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比较普遍地存在或轻或重、这样那样的问题。规划团队调查研究敷衍了事、委托方主要领导重大决策独断专行、评审专家顾及熟人面子口下留情、委托方办事员不能按时提供数据资料等现象屡见不鲜。这类质量问题会对规划成果质量、规划完成时间产生不利影响。

  然而,现行法规中有关工作质量的条款很少,需要补充完善。

  3、加强对参与旅游规划编制工作人员的管理。参与旅游规划编制的工作人员主要有四类:规划团队、委托方的官员或管理者、规划评审专家、委托方办事员。要做到全员管理,关键在于两点:一是明确每位工作人员的质量责任;二是设法保证他们具有优良的业务素质,既有控制旅游规划质量的能力,又有高度的质量责任感。

  明确工作人员的质量责任比较容易,而要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则相对困难。我国已建立旅游规划单位资质认定制度,试图控制规划团队的业务素质。然而,单位和个人毕竟是两码事,所以还应建立旅游规划师资质等级认定制度。建议旅游规划师不但要分级,也要分成旅游地学、景观设计、旅游历史文化等多个专业类别。这既符合一个人很难精通旅游规划所需全部知识的客观规律,又方便委托方识别规划团队的学科构成。参与评审的专家也应具有旅游规划师资质。不同类型、不同级别的旅游规划,评审专家小组的资质等级结构、资质专业类别结构应有所差别。旅游规划的委托方既有政府,也有企事业单位。委托方参与规划编制的人员构成复杂。受权力范围的限制,旅游主管部门无法确保他们每个人具有优良的业务素质,但完全可以做到提高旅游系统人员的业务素质。

  4、丰富旅游规划质量管理手段。现行的旅游规划相关法规对工作人员业务素质的管理主要是通过资格准入制度。其实,还有必要采取教育手段、业务检查手段。教育能使工作人员被动地提高业务素质,而业务检查可促使工作人员主动提高业务素质。现行法规控制旅游规划成果质量的主要手段是规划评审,但规划评审属于事后控制,而不是全程控制,它能检验规划成果的质量,却无法控制规划工作的质量,当然也就无法预防规划成果出现质量问题。因此,必须创造更多的质量管理手段,以实现对规划编制过程的全程控制,对相关工作人员工作质量的控制。比如,可以引入标准合同制度,统一旅游规划编制合同的内容、格式,合同中把委托方、规划团队可能出现的各种形式的工作质量问题列为违反合同的行为,从而通过双方的相互监督提升双方的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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