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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和谐劳动关系的理论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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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研究表明冲突是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而实现和谐劳动关系的途径是平衡主体权利,通过集体调整的方式,用合作解决冲突和矛盾。冲突性是由市场经济下生产资料占有程度和劳动目的不同,以及由此导致的利益差异所决定的。而利益、权利、制度的失衡就会造成冲突的激化,而平衡是实现和谐劳动关系的主要途径,集体调整则是平衡的有效手段,所以政策和法律也应以平衡主体、权利和过程为导向,以集体劳动关系为重点。

  [关键词】集体劳动关系;冲突;合作;平衡;和谐。

  自2006年中共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后,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也被写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中。社会上对和谐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呼声不断增强,全国总工会也于同年提出了和谐劳动关系企业的标准。

  但是,近年来劳动争议日益增加,特别是2010年人夏以来,集体劳动争议“并喷式”爆发,表现出对和谐劳动关系的宣传和现实中尖锐的劳资矛盾并存的现状。研究表明,冲突是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否认冲突和掩饰冲突,只能造成矛盾的累积和激化,而无法实现和谐劳动关系。

  一、冲突性是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

  劳动关系不仅是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影响其它社会关系的显著因素。不管是从其定义的范围,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以及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上看,冲突都伴随着劳动关系的运行,并导致了各种相关政策和法律的形成。广义上讲,劳动关系是指以工业化大生产为社会背景下,劳动者和劳动力使用者以及相关组织为实现劳动过程所构成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以生产过程的开始和延续为共同目标,以劳动的组织为核心,是生产要素所有者的相互作用关系。

  冲突性作为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已经得到了学界的普遍认可,不管是从多元主义的角度,如将劳动关系认为是工作调整,[21生产的社会调节,【31效率、公平和发言权的发展;【41还是从马克思主义角度,如阶级冲突、¨1社会运动、¨1结构性对抗¨1等观点。虽然他们对冲突的解决方法不同,但是都将利益冲突作为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和调节对象。从广义上讲,现代社会中的劳动关系是以雇佣关系为基础,以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为行为框架,以政策和制度为背景,劳动的主体由工作场所中的关系扩展到社会范围内的关系。从资本主义生产发展的角度看,在劳动关系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中。不同主体之间的社会地位和对生产资料的不同占有程度,决定了他们在劳动过程中的不同需求,这就成为劳动关系中冲突产生的客观和主观的基础。

  (一)对生产资料占有程度的不同是冲突产生的客娟基础。

  马克思主义对生产资料所有制的论述,不仅是其阶级理论的基础。也为理解劳动关系提供了重要工具。正是对生产资料占有程度的不同。才产生了占有资本和资源并要求扩大和增值的资产所有者,以及不得不通过雇佣劳动交换自身生存和发展所需社会财富的雇佣工人。

  当资产所有者在市场上寻找并组织工人进入工厂开始生产,而工人在失去生产资料之后,以自身的劳动力换取报酬的时候,工人的劳动就附属于资本。渖1在这种环境下,生产的展开不再以技术工人为核心,而是以资本为首要条件,不是工人主动生产用于直接交换的物品,而是资本在其组织的生产中利用工人的劳动力,实现资本增值的目的。

  在这个过程中。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摆脱了个人开展生产的形式,而以成立企业为雇主的方式,通过提供工作机会,在劳动力市场上寻找能够接受其提出的劳动力价格的工人。而个体在了解自身技术、能力的基础上,寻找有合适报酬的工作。当雇主与工人在一定环境和信息供给下,接受对方的条件,达成以实现生产为目标的协议。在这个劳动和报酬交换过程中,双方对交换条件的决定力是不同的,雇主由于控制了资本这个核心生产要素而明显拥有更多的决定权,员工在只能决定将劳动力出售给某方资本的情况下则处于弱势地位。20世纪中美国的低工资、长工时、失业等劳工问题,就是由于过度劳动供给、劳动市场失灵等导致的雇主在与个人谈判时的优势力量和地位所造成的。f90雇主与工人在劳动关系中实际上的不平等还表现在劳动合同的法律意义上。一方面,从劳动法角度看,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关系是“形式上的平等掩饰着实际的不平等”,而工人对雇主也是一种从属关系,而非财产与人身上的平等关系。【1叫这一关系的本质是劳动对资本的附属,这种不平等关系是劳动关系冲突产生的客观基础。另一方面,由于破坏合同而带给双方损失程度的不同,工人在市场上与雇主的博弈中必然处于劣势。当生产不能展开时,雇主损失的是一部分资本的增加值,而工人则失去收入来源无法进行社会再生产甚至生存。

  所以说,以劳动合同的缔结为标志的一系列活动,将劳动关系由市场带入了企业内部,为了实现合同标的。

  工人被要求接受雇主的权威控制,在人身上从属于生产资料的所有者。这就由经济基础的不平等带来了权利的不平等。雇主和管理者通过不同的管理方法、规章制度、法律法规对员工的行为和义务做出规定,并迫使工人遵守,这本身就是力量的施放过程。同样,工人也不是毫无反抗能力的,通过个人和集体力量也会对雇主施以压力,以协商、谈判、产业行动的方法,体现出对权利和和益的争夺。而当一方或双方对谈判结果的执行有异议而要重新缔结条件时,冲突或集体争议就在所难免了。

  (二)对劳动目的的不同要求是冲突产生的主观原因。

  劳动关系产生和发展的核心在于劳动,这也是实现生产的最根本形式。马克思将劳动定义为:人与自然发生的过程,是人在通过自己的行动,调解、规范和控制自己与自然的代谢作用的过程。【lu其中有意识、有目的改造世界是人类劳动与动物本能最根本的区别。所以,在市场经济下的劳动关系中,对生产资料占有的客观现状决定了雇主与工人追求不同的劳动目的,当双方的追求的目的不可协调时,冲突就自然会发生。

  这是因为劳动关系是一种特殊的交换关系。与普通商品交换不同,劳动力与其所有者不能完全分开,这就必然会在劳动力的使用中引入人的主动性。利润和市场价值的增长是雇主的最终目的,这也是由资本的扩张和贪婪的本质所决定的。【l 2J而在一个工业社会中,工资收入是个人生活唯一的基础。由于市场竞争的加剧,在总收益固定的情况下,工人工资的增加意味着利润和投资的减少,这种根本经济利益的矛盾不可调和。而在确立劳动力和报酬的交换关系时,作为交换承诺载体的劳动合同,并不能完全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行为,因此双方关系从建立就存在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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